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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标准》GB50116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12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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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2月12日发(作者:管理幅度)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1







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 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


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0.3

< br>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


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 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2.0.1


报警区域



Alarm 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


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2.0.4


安装间距



Spacing



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


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


区域报警系统



Local Alarm System



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 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




2.0.7


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 Alarm System



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 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


火灾探测器等组 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2.0.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



由消防控制室的 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


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1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 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


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

< br>一级和


二级,并宜符合表


3.1.1

的规定。




< br>1


: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


GB 50045


的规定;


工业厂 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


的规定。






2


:本表 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3.2


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2.1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




3.2.2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建议性附录


D



用。



4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4.1


报警区域的划分




4.1.1


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 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4.2


探测区域的划分




4.2.1


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


(



)


间划分。


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


500m2


< br>从主要人口能看清其内部,


且面积不超过


1000m2< /p>


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1.2


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 不宜超过


100m


,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


长度不宜超过


200m


;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 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


20~100m


之间。



4.2.2


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二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



4.2.2.1


相邻房间不超过< /p>


5


间,总面积不超过


400m2


,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4.2.2.2


相邻房间不超过


10


间,总面积不超过


1000m2


,在每 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


光显示装置。




4.2.3


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4.2.3.1


敞开或封闭楼梯间;




4.2.3.2


防烟楼梯间前室、 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4.2.3.3


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4.2.3.4


建筑物闷顶、夹层。



5


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5.1.2


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 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


< p>
留有一定余量。




5.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采用经国家有关产品 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



5.2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5.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1


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




5.2.1.2


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




5.2.1.3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




5.2.2


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2.1


一个报警区域宜设 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


或火灾报 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两台。




5.2.2.2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 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5.2.2.3


系统中可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


5.2.2.4


当用一台区域 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或消


防电 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5.2.2.5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 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


1.3~1.5m


,其靠近门< /p>


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


,正面操 作距离不应小于


1.2m





5.2.3


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3.1


系统中应设置一台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


制器和两 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5.2.3.2


系统中应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5.2.3.3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 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信号,亦可进行联动控


制。




5.2.3.4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 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5.2.3.5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 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等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的布置,应


符合本规 范第


6.2.5


条的规定。




5.2.4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4.1


系统中至少应设置 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专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


警控制器 ;或至少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5.2.4.2


系统应能集中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




5.2.4.3


系统中设置的集中 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在消防控制室内的布置,


应符合本 规范第


6.2.5


条的规定。



5.3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




5.3.1


当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 控制信号和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在同一总线回路上传输时,


其传输总线的敷

< p>
设应符合本规范第


10.2.2


条规定。




5.3.2


消防 水泵、


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


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


控制装置。




5.3.3


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 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动作状态信号,均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5.4


火灾应急广播




5.4.1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 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




5.4.2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5.4.2.1

< p>
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


3 W


,其数量


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的任何部位到 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


25m


。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 走道


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


12.5m





5.4.2.2


在环境噪声大于


60dB


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 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


15 dB





5.4.2.3


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


1.0 W





5.4.3


火灾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4.3.1


火灾时应能在消防 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5.4.3.2


消防控制室应能监 控用于火灾应急广播时的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应具有遥控开启扩音机和采用传


声器播音 的功能。




5.4.3.3


床头控制柜内设有服务性音乐广播扬声器时,应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




5.4.3.4


应设置火灾应急广 播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时需同时广播的范围内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


最大容量 总和的


1.5


倍。



5.5


火灾报警装置




5.5.1


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5.5.2


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


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


警报装置宜采


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




5.5.3


在环境噪声大于


60dB


的场所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时,其声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


15dB









5.6


消防专用电话







5.6.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5.6.2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 专用电话总机,且宜选择共电式电话总机或对讲通信电话设备。




5.6.3


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6.3.1


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


(1)


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 房、配变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


联动控制有 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




(2 )


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




(3)


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 调度室。




5.6.3.2


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塞孔。电话塞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 面


高度宜为


1.3~1.5m





5.6.3.3


特级保护对象的各避难层应每隔


20m


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 分机或电话塞孔。




5.6.4 < /p>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5.7


系统接地




5.7.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5.7.1.1


采用专用接地装置 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4


Ω


;



5.7.1.2


采用共用接地装置 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1


Ω


;



5.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 专用接地干线,


并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专用接地板。


专用接地干 线应从消防控


制室专用接地板引至接地体。




5.7.3


专用接地干线应采用铜 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


25mm


。专用接地干线 宜穿硬质塑料管


埋设至接地体。




5.7.4


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 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


其芯线截面面积不应小


< p>
4mm2





5.7.5


消防电子设备凡采用交流供电时,


设备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等应作保护接地,


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


地干线


(PE


线


)


相连接。




6


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




6.1


一般规定




6.1.1


消防控制设备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控制装置组成:




6.1.1.1


火灾报警控制器;




,.


6.1.1.2


自动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6.1.1.3


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




6.1.1.4


防烟、排烟系统及空调通风系统的控制装置;




6.1.1.5


常开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控制装置;




6.1.1.6


电梯回降控制装置;




6.1.1.7


火灾应急广播控制装置;




6.1.1.8


火灾警报装置的控制装置;




6.1.1.9


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装置。




6.1.2


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方 式应根据建筑的形式、工程规模、


管理体制及功能要求综合确定,


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6.1.2.1


单体建筑宜集中控制;




6.1.2.2


大型建筑群宜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控制。




6.1.3


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电 源及信号回路电压应采用直流


24V




6.2


消防控制室




6.2.1


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 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6.2.2


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6.2.3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6.2.4


消防控制室周围不应布 置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




6.2.5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2.5.1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 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1.5m


;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2m





6.2.5.2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 距离不应小于


3m





6.2.5.3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 距离不宜小于


1m





6.2.5.4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 度大于


4m


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m


的通道。




,.


6.2.5.5


集中火灾报警 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


1.3~1.5m


,其靠近门


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 /p>


,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


1.2m






6.3


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




6.3.1


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设备应有下列控制及显示功能:




6.3.1.1


控制消防设备的启、停、并应显示其工作状态;




6.3.1.2


消防水泵、防烟和 排烟风机的启、停、除自动控制外,还应能手动直接控制。




6.3.1.3


显示火灾报警、故障报警部位;




6.3.1.4


显示保护对象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 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




6.3.1.5


显示系统供电电源的工作状态。




6.3.1.6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与应急广播的 控制装置,其控制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 br>(1)


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接通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2)


首层发生火 灾,应先接通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3)


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接通地下各层及首层;




(4)


含多个防火分区的单层建筑, 应先接通着火的防火分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6.3.1.7


消防控制室的消防通信设备,应符合本规范< /p>


5.6.2~5.6.4


条的规定。




6.3.1.8


消防控制室在确认 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灾应急照明灯和


疏散标志 灯。




6.3.1.9

< p>
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控制电梯全部停于首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6.3.2


消防控制设备对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2.1


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停;




6.3.2.2


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6.3.2.3


显示启泵按钮的位置。




6.3.3


消防控制设备对自动喷水和水喷雾灭火系统应有下 列控制、显示功能:




,.


6.3.3.1


控制系统的启、停;




6.3.3.2


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6.3.3.3


显示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安全信号阀的工作状态。




6.3.4


消防控制设备对管网气体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4.1


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




6.3.4.2


在报警、喷射各阶段,控制室应有相应的声、 光警报信号,并能手动切除声响信号。




6.3.4.3


在延时阶段,应自动关闭防火门、窗,停止通 风空调系统,关闭有关部位防火阀;




6.3.4.4


显示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的报警、喷放及防火 门


(



)


、通 风空调等设备的状态。




6.3.5


消防控制设备对泡沫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5.1


控制泡沫泵及消防水泵的启、停;




6.3.5.2


显示系统的工作状态。




6.3.6


消防控制设备对干粉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6.1


控制系统的启、停;




6.3.6.2


显示系统的工作状态。




6.3.7


消防控制设备对常开防火门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6.3.7.1


门任一侧的火灾探测器报警后,防火门应自动关闭;




6.3.7.2


防火门关闭信号应送到消防控制室。




6.3.8


消防控制设备对防火卷帘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6.3.8.1


疏散通道上的防火 卷帘两侧,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组及其警报装置,且两侧应设置手动控制按钮;




6.3.8.2


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按下列程序自动控制下降:




(1)


感烟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 至距地


(



)



1.8m;



(2)


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到底;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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