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AE
AMS -QQ-C-320B
航空航天材料规范
发布时间
2000
年
7
月
取消时间
2007
年
7
月
< br>
撤销更新
2008
年
1
月
被
AMS
2460
代替
铬镀层(电沉积)
说明
AMS -QQ-C-320B
已被取消并由
AMS2460
代替,但
仍适合以下零部件。
取消说明
p>
该规范于
2007
年
7
月
19
日由航空航天材料分会宣布
取消被
AMS2460
取代。
除以下情
况外,
以
AMS2460
为准。
QQ-C-320
或
AMS- QQ-C-3
20
规定的零部件,
其设备、操作方法及试验方法遵照
AMS-QQ-C-320B
(不变,于
200
0
年
7
月颁
布
)
,购货商也参照该标准。该标准规范仍在挂在航空航天材料规范下,但已注
明被
AMS
2460
取代。
已被取消的规范可向
SAE
购买。
相关说明
该规范直接源自美军标
p>
QQ-C-320B
的第
4
版,
便于
SAE
出版仅对格式
进行
了修改。该规范的首次颁布意在取代
QQ-C-320B<
/p>
的第
4
版,首版的内容序号未
作变更。
为了快速采用政府的规范标准,
在
SAE
技术标准委员会规章制度的要求下,
SAE
采用了最初的军用标准。
TSB
规章提供:
(
a
)在
SAE
委员会上未经一致通
过的
、
未修改的政府规范标准的部分出版物;
(
b
)
现有政府的规范或标准格式的
使用权。
1.
适用范围与分类
1.1
适用范围
该规范涵盖了电沉积镀铬层的所有要求。
1.2
分类
1.2.1
类别:电沉积的镀铬层应为以下几类情况(见
p>
6.2
)
试验类
型
1
:防腐镀层(见
3.3.1
)
试验类型
2
p>
:工程用镀层(见
3.3.2
)
1.2.2
表面光洁度:类型
1
的镀层应为以下两种处理类型,
(见
6.2
)
试验类型
1
:镜面抛光
试验类
型
2
:缎面加工
2.
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2.1
美国政府出版物
可购于国防部标准化资料管理中心(
DODSSP
)
,
4D
大楼,订阅服务中心,
罗宾斯大道,
700
号,费城,
PA 19111-5094
。
QQ-N-290
镀镍(电沉积)
MIL-S-5000
铬镍钼合金
钢,
(
E4340
)
< br>,棒材和再铸原料
MIL-S-5002
武器系统的金属表面的热处理和无机涂层
MIL-S-13165
含铁零部件的喷丸硬化
MIL-R-81841
金属零部件旋转挡板的表面硬化
MIL-STD-105
检测属性的取样程序与附录
MIL-
STD-105
紧固件试验方法
2.2 ASTM
出版物
购买:美国宾夕法尼亚洲,邮编
19428-2959
,西康雪哈根
100
信箱,巴尔海
港大道
100
号,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
ASTM B-487
金属和氧化物敷层厚度的横截面显微镜检查测量方法
ASTM B-499
涂层厚度的磁测法:磁性金属的非磁性涂层
ASTM B-504
金属涂层厚度的电量测定方法
ASTM B-556
薄铬涂层的点测法,
ASTM
B-578
电镀层的微硬度测量法
ASTM
E-8
金属材料的应力试验方法
3.
要求
3.1
材料
用以电镀的材料须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3.2
一般要求
3.2.1
高强度钢的零部件:
除有
特定说明(见
6.2
)
,极限抗拉强度
大于
1655Mpa
的钢部件没有获得采购人员的同意不得镀层
。
3.2.2
消除应力:
经过机加工、研磨、冷成型或冷拉直而成的、极限抗拉强度为
1034M
pa
及以上的钢部件,在表面清理与镀层前均应在
191±
p>
14
℃温度下进行
3
小时以上时间的烤制,以释放破坏残余应力。如需喷射(见
3.3.2.3
和
3.3.2.5
)
,<
/p>
需在喷丸硬化或旋转敲打强化释放热应力。
3.2.3
清洗:
具体说明除外
p>
(见
6.2
)
,<
/p>
所有钢部件均应参照
MIL-S-5002
进行清洗
处理。其它心材清洗处理时不得损坏基材也不能与沉淀物粘连。
3.2.4
镀层应用说明:
具体说明除外(见
6.2
)
,镀层
应在所有基材热处理和机械
操作(如机加工、钎焊、焊接、成型、打孔等)完成之后进行
。
3.2.5
镀层:
具体说明除外(见
6.2
)
,类型
1
的镀层应快速地用
QQ-N-
290
规定
的钢铁、锌及锌基合金或铜及铜基合金。具体说明除
外(见
6.2
)
,类型
2
的镀层
应直接沉积金属基的镀层,
< br>而无需用其他金属做预镀层。
任何基础镀层无需换成
具体
的铬镀层。
3.2.6
脆化处理:
所有镀层的钢件,极限拉伸强度为
160ksi
及以上的均应在
191±
14
℃的高温下进行少于
4
个小时的烧制,相关烤制时间如下:
p>
最少烧制时间
拉伸强度(
ksi
)
时间(
191±
14
℃)
160-180
3
180-220
8
大于
221
12
3.2.7
覆盖度:
具体说明除外(
见
6.2
)
,镀层应全部覆盖上(包括
螺纹的根部、
拐角和凹槽)
。
3.2.8
边界:
类型
2
镀层的边界仅包括表面的一部分,消除玻璃粉、结节、锯齿
边缘和其它不规则形状。
3.2.9
表面精加工:
类型
1
的镀层
的光洁度参照
1.2.3
和
6.2
p>
。类型
1
中的应用
1
应全部镜面抛光,磨光,表面整体一致。类型
1
中的应用
2
应全部缎面加工,磨
光,表面整体一致。具体说明除外(见
6.2
)
,镜面加工或暗抛光也适用于应用
2
中的镀层精加
工。
3.3
镀层处理
3.3.1
类型
1
的镀层处理:
类型<
/p>
1
零部件的沉积的镀层尺寸见
3.4.1
.1
。
6.2
规定零
< br>部件的处理应参照
6.5
所述的电镀铬的流程说明。
p>
3.3.2
类型
2
的镀层处理:
类型
1
零部件的沉积的镀层尺寸见
3.4.2.1
。除具体
说
明外(见
6.2
)
< br>,钢部件的镀层处理应参照下述流程:
3.3.2.1
锤击:
类型
2
的设计为动态载荷下无限寿命的所有零部件,在镀层前均
应参照
MIL-S-13165
或
MIL-R-81841
进行锤击。在实际拉伸中特别说明除外,
需要镀层的所有表面上或凹槽、<
/p>
倒角或其他应力集中的截面发生突变的地方均需
锤击处理。
合同、
订购或其它图纸中有具体说明除外,
静
载下或动载下的有限寿
命的镀层零件无需镀层前的锤击处理。
3.4
详细要求
3.4.1
类型
1
:
3.4.1.1
厚度:
具体说明除外
(见
6.2
)
,类型
< br>1
铬镀层所有可见表面的最小厚度
应为
< br>0.25
微米。具体说明除外(见
6.2
)
,孔、深凹槽和其它开口,不与外界接
触的角基和内
线的物品,
无法防止沉积物的地方不应根据参考标准镀层,
但应
给
出实际镀层厚度的证据。总之,应全部镀层。
3.4.1.2
镀层:
类型
1
的镀层一般采用镍或铜的板底镀层系统,这些要求见
3.2.
5
,
镀层厚度参照
QQ-N-290<
/p>
。镀层厚度不用于具体的铬镀层厚度的确定。
3.4.1.3
附着强度:
试验参考
4.5.2
,
镀层和其它底座的附着强
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对其
4
倍的直径进
行检验,
铬镀层和其它任何电沉积板底镀层与金属基应能较好
地
分开。
镀层与金属基间的接触面为镀层前金属基的表面。
镀层或
金属基上的裂
纹只要不造成镀层的脱落、脱皮和起泡就可接受。
3.4.2
类型
2
:
3.4.2.1
厚度:
类型
2
镀层的最值及范围应在相关文档中说明,
(见
6.2
)
。如果没
有说明厚度,精加工的零部件的最小厚度应为
0.002
英
寸或
51
μ
m
。类型
2
镀层
的厚度要求应在所有金属
精加工和镀层后处理、研磨等操作完成后确定。
3.4.2.2
附着强度:
试验参考
4.5.2
,
镀层和其它底座的附着强
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对其
4
倍的直径进
行检验,
铬镀层和其它任何电沉积板底镀层与金属基应能较好
地
分开。
镀层与金属基间的接触面为镀层前金属基的表面。
镀层或
金属基上的裂
纹只要不造成镀层的脱落、脱皮和起泡就可接受。
3.4.2.3
硬度:
参照
4.5.3
进行显微硬度测验,类型
2
的镀层的横截面最小硬度应
达到
600VHN<
/p>
,或同等的具有半光制或无光光泽表面的镀层(见
3.2.9
p>
)
。如果镀
层表面光洁度达到镜面光洁度或
砾石光洁度的话,
其最小硬度应为
850VHN
,
或
同等硬度。
3.4.2.4
孔隙率:
类型
2
的镀层应尽可能无孔,以保护金属基免受因凹陷、气孔
或裂纹引起的腐蚀。参照
4.5.4
进行实验,试样
的斑点和凹陷的直径不得大于
0.79mm
,在
5
个或更多的试样上检测,总面积为
967.8cm<
/p>
2
中,斑点和凹陷的总
数不得超过
15
。试样的斑点和凹陷的直径不得大于
0.
79mm
,在
1
个或更多的试
样上检测,总面积为
193.6cm
2
中,
斑点和凹陷的总数不得超过
5
。经过处理后标
记过的区域(
1.59mm
)除外。
3.5
工艺:
3.5.1
金属基材:
金属基材应避免会造成镀层表面的损伤的缺陷。当需要产生沉
积时,金属基材应按照该规范清理和镀层流程进行处理。
3.5.2
外观:
外观均匀、颜色一
致,镀层主要表面上不应有明显的缺陷,如鼓泡、
孔隙、
粗糙、
裂纹及其它缺陷。
镀层不能有杂物或其它因设备操作不当造成的
堆
积物,如多余的粉末或变色的镀层,堆积物及其它缺陷。接触点直径应最小,其
位置在零部件功能区的最小范围内。
表层因冲洗留下的污点或为减轻脆
化进行烧
制遗而留下的轻微色斑(见
3.2.6
)是允许的。所有的工艺应参照制作高质量镀
层的实践与经验。
4.
质量保证规范
4.1
检测责任
p>
除特别说明外,
供货商对所有检测要求负责。
除特别说明外,
供货商可以使
用已有的设备对其性能进行检测
,
政府不同意除外。
对于有必要确保双方均需遵
守的检测要求,政府有检测优先权。
4.2
检测分类
检测要求分类如下:
a.
生产控制检测(见
4.3
)
;
b.
质量合格检测(见
4.4
)
。
4.3
生产控制检测
4.3.1
控制记录:
如合同或订单
有规定(见
6.2
)
,供应商应留存每
步工艺处理的
记录,
包括额外添加的化学剂或处理方法,
所有化学分析结果和已镀层零部件的
质量。
应
购方要求,
这些记录以及实验结果报告均可购买,
在签订购买合
同后至
少保持
1
年以上。
4.3.2
生产控制:
供货商提供的设备、程序及操作需保证能产品本规范规定的高
质量的电沉积镀层。
如购买中有规定
(见
6.2
< br>)
,
供应商在生产前应展示其可以避
免氢脆造成的危害(见
6.2.2
)
,并参照
4.3.2.1
进行实验以满足
MIL-S-5002
对生
产过程质量的要求。
4.3.2.1
试制性生产控制:
对于试制性生产控制,应参照
4.4.4.3
需准
备
4
个圆形
凹槽的钢试样采用特定的钢
合金为
16
个试样分别进行加热处理。试样在热处理
后的拉伸强度最大,所有的试样均应进行同样的预处理和热处理,并参照
4
.5.5
进行实验。
如果试样完好无损,
我们认为生产过程是令人满意的。
实验结果和生
产控制信息需
向采购部申请,获批前不得镀层。
4.3.3
试验频率:
MIL-S-5002
要求对生产过程进
行连续控制,同时,为避免生产
过程中的有害的氢脆,
应参照表
1
对试样的性能进行每月一次试验,
如
采购部有
要求可以提高其试验频率。
用以确定电沉积镀层的一致
性用到的试验结果也可用
同等方法获得。
4.3.4
生产控制试验:
生产控制
的试样应参照
4.4.4,4.4.4.1
和
< br>4.4.4.2
,
其厚度、
粘<
/p>
附强度、硬度及孔隙率试验详见表
1
。用
以控制脆化的试样应是具有
4
个圆形凹
槽的
4340
合金钢,参考
MIL-S
-5000
标通过一次或多次热处理,使其强度最大,
准备过程
与
4.4.4.3
一致。
4.4
质量合格检查:
4.4.1
批次:
批次应包括由同样
金属基材组成的镀件、类别、沉积形式以及同等
条件下精加、镀层和热处理工方式。
p>
4.4.2
外观检查及非破坏性试验取
样:
该取样应在采购部的指导下操作
(见
6.2
)
,
参照
MIL-STD-105
标准或表
Π
。涂层零部件的抽取是参照
MIL-STD-105
标准,<
/p>
从可接受质量级
(
1.5%
的缺陷率)
的试样中随机抽取,
如表
Π
所示。
参照
4.4.2.1
的流程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
4.4.2.2
进行镀层(非破坏性试验)决定是否接受该
批次。
表
1
生产控制试验与试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