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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保密协议
甲
方
:
乙
方
: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
甲方
;
鉴于:
乙方
;
鉴于:
甲
、乙双方充分认识到:基于商业交流及合作进展的需要,双方将互相
披露有关商业秘密信
息,并应采取相应措施对该类秘密信息进行保护;
经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达成协议如下:
第
1
条:
定义
邮政编码:
本协议所述及之“保密信息”或“商业秘密”
,系指本协议一方以口头的、书面
的、电子文本或其他可机读的形式向对方披露
的、任何在披露时标注或被陈述
为
机密
、
“秘密”或“绝密”的信息。若保密
信息首次是以口头或影像形式披
露出去的,则协议双方同意在披露时应明确通知对方,以
使对方确知该信息为
保密信息,并在披露后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再次确认。
第
2
条:
<
/p>
双方一致同意,非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协议
的内容;双方进一步同意,非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
披露本协议的
存在。
第
3
条:
<
/p>
收到对方商业秘密的一方(
“接受方”
)
承诺:
1
、
不向第三方披露该商业秘密,
并且应当像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一
样合理、
谨
慎地对该类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2
、
使用该商业秘密的目的只限于双方在中国
市的、
有关
的
一切事宜;
3
、
接受方
承诺只限于向必须参加前述特许经营授权事宜的股东、雇员或律师、
注册会计师等委托代
理人披露该商业秘密,
并将明确地告知上述人员其所负
有的保密
义务,
并要求其做出保密承诺;
接受方还承诺将与上述人员签署
书
面协议,
以约束其在离职和/或辞任后的永久期间内仍依据本
协议之意旨承
担完全的保密义务;
4
、
接受方
承诺:在接到披露商业秘密的一方(
“披露方”
)的书面通知之
日起
15
日内向披露方交付所有含有本协议所定义的商业秘密的
资料、文件、电
脑磁盘及其他信息载体,
并在上述期间内以书面
形式向披露方确认本事项的
完成。
第
4
条:
协议
双方同意将以下信息排除在保密信息范围之外:
1
、
在披露前,接受方已经知道的信息;
2
、
3
、
4
、
接受方从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合法获得的信息;
非经无权披露,已为公众获悉的信息;
披露方自行向第三方披露、且并未要求该方进行保密的信息。
遇有上述情况,接受方应在接受该类信息的同时毫不延迟地、以最
便捷的方式通知披露方,以排除本方对该类信息的保密责任,并在其后
3
日内以书面形式正式确认。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如接受方未按前款的要求提出通知并以书
面形
式正式确认,则视为其已经自动排除本方适用本条款排除保密信息的权
利。
第
5
条:
被披露的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应依法
归披露方所拥有。
第
6
条:
本协议约束双方及其目前以及未来的股东、雇
员、律师、注册会计师及其
他委托代理人。
第
7
条:<
/p>
非经对方书面同意,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
< br>让、转移或分割给任何第三方或与之共享。任何未经对方事先同意的此
等转移、转
让或分割、共享,均属无效。
第<
/p>
8
条: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之日起生效,
若双方未同时签字或盖章,
则以较后签字或盖章之
日期为本协议生效日。本协议永久有效,直至双
方书面同意时方可终止。一方违反给本协
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第
9
条:<
/p>
因本意向书产生或与本意向书相关的一切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
< br>解决。
协商未果的,
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在北京,该裁决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
10
条:
本协议以中、英文写就,各二份,双方各执中
、英文本一份,所有文本均
为正本。中英文文本如有异义,以中文本为准。
甲方:
授权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授权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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