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道路照明系统节能减排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
1
、用能单位(甲方):
法
定
代
表
人:
委托代理人
:
项目指定联系人:
手
机:
通
讯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
项目指定联络电子邮箱
:
2
、节能服务公司(乙方):
法
定
代
表
人:
委托代理人
:
项目指定联系人:
手
机:
通
讯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
项目指定联络电子邮箱
:
开户银行:
帐
号: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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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本合
同双
方同
意按
“合
同能
源
管理
”
模
式就
城<
/p>
市道
路照
明节
能
项
目
(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
)
进行路灯专项节能服务,
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
1
节
术语和定义
甲乙双方确定:该合同及
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术语,适用于如下定义:
1
.
1
、项
目边界
:在合同中约定,并且由甲方缴纳电费的道路照明系统设施分布的
地理空间位置;
1
.
2
、项
目时间边界
:在合同中约定,对项目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时间期限;
1
.
3
< br>、道路照明节能措施:
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规定,通过提高
道路照明系统终端用电效率,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
和社会可以承受的节
电措施,并通过精细化道路照明用电管理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
用电能,在实现照明
需求的同时减少用电量,达到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1
.
4
、道路照明终端设备:
是指安装于照明电力线路终端,通过发光实现照明功
能
的设备统称,包括电光源、镇流器、灯具等部件及配件,可以指其中与设备能效有关的
单
一部件,也可以是能效部件的组合。但不包括安装此终端设备需要的支架或装饰件等非
能
效部件,如灯具外壳、灯杆、装饰性部件等。
1
.
5
、精
细化道路照明用电管理:
指根据
2010
年住房城乡建设部第
21
号令,
20
10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
19
条:
“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应当建
立和完善分区、分时
、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的要求
,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
能环保的原则,通过对不同道路及道路的不同时段的路网结构形态、人流量、车流量、导
向性、隔离状态进行统计分析,根据现行城市道路照明的标准的路面亮度值、照度值进行
需求分析,分区域分时段按需求精细化提供道路照明服务。
1
.
6
、项
目能源审计:
指对项目边界内的道路照明
系统在签约的前一段时间内全部
电能活动进行检查、诊断、审核,对电能利用的合理性
科学性作出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和建议,以增强项目各方对项目用能的监控能力和提高
项目电能的利用效率。
1
.
7
、单
位设备月用电量:
是指项目边界内的同类别型号的多套照明设备,在项目
的环境电压下独立运行一个月(
30
天)
,经过电表计量获得的单套设备月平均用电量,单
位为千瓦时(
KWH
)
。该值可以通过随机取样的路段路灯,经电
表计量获得。不同类别型号
不同额定功率的设备
属于不同样本,
不能纳入同一样本进行加权平均。
(该值的测试样本
采样方法、
样本数量、认可值需要双方认可同意,并作为合同附件)
。
1
.
8
、单
位设备月电费额:
是指项目边界内的单套照明设备月用电量与
当
期电费单
价的乘积,单位为元(人民币)
。
1
.
9
、改造前
项目月基准用电量:
是指能效措施实施前,项目边界
内的所有照明系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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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
/p>
统设施,自签约当月起往前
12
个月的月
用电量平均值,单位为千瓦时(
KWH
)
。该值以电
力部门提供的当期电费缴纳凭证为依据;如前
12
个月内的项目边界内的路灯设备数量增
减超过
< br>1%
,以最近发生数量增减当月的用电量开始取值核算月基准用电量。
1
.
10
、改造后项目月
实际用电量:
是指能效措施实施后,
项目边界内的所有照明系
统设施,在节能效益核算当月的实际运行用电量,单位为千瓦时
(
KWH
)
。该值以电力部门
提供的当期电费缴纳凭证为依据。
1
.
11
、
改造前项目月基准电费额:
是指能效措施实施前,项目边界内的所有照明系
统设施,自签约当月起往前
12
个月的月电费额平均
值,单位为元。该值以电力部门提供
的当期电费缴纳凭证为依据;如前
< br>12
个月内的项目边界内的路灯设备数量增减超过
1%<
/p>
,
以最近发生数量增减当月的电费额开始取值核算月电费额平均值
。
1
.
12
、改造后项目月
实际电费额:
是指能效
措施实施后项目边界内的所有照明
系统
设施,在节能效益核算当
月实际运行需缴纳的电费额,单位为元。该值以电力部门提供的
当月电费缴纳凭证为依据
。
1
.
13
、项目的节能量:
是指项目能效措施实施前后电能消耗减少的成
果,即改造前
项
目
月
< br>基
准用
电
量与改
造
后项
目月
实
际用电
量
对比
的减
少
量与所
在
电网
当期
排
放
系
数
的
乘积,其单位为吨标准煤(
< br>tce
)
,计量周期为月。所在电网当期排放系数以国家
发展改革
委员会公布的各个电网的排放系数最新数据为依据。
1
.
14
、
项目月节能总收益
:是指项目技术措施实施前后缴纳电费的变化量,既改造
前项目月基准电费额与改造后项目月实际电费额对比的
实
际
减
少
值
。
1
.
15
、项目功能性完工
:项目节能技术措施实施结束,功能性指标达
到设计指标。
1
.
16
、该合同中有关照明类的术语适用于国家最新版本照明标准
中的术语定义。在
合同执行期限内
,
< br>乙方的技术方案可以根据国家标准的最新版本进行调整
,
以保持符合性。
1
.
17
、该合同中有关项目设备质量、工艺质量、照明质量的标准适用于国家相关
最
新版本的标准。
1
.
18
、
该合同中“年”
p>
“月”
“工作日”
“小时”是指项目相关方
收集数据而言的
时限,
通常是用公历。在整个项目文件中,相应
时效概念保持一致。
1
.
19
、
当期:是指在合同履行中,用于能耗、节能
量、电费、节能效益等计量核算
的当前时效周期。在整个项目文件中,相应数据的时效周
期保持一致。
1
.
< br>20
、
在该合同中未明文规定计算公式或核算办法按数学
及统计学定义的公式或核
算办法执行。
1
.
21
、该合同中的货币币种为人
民币,单位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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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节
项目期限
2.1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2.2
本项目建设周期为:
,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2.3
本项目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
,
效益分享期共
期,
合
年。
第
3
节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
甲
乙
双方
应
当按照
本
合
同附
件
所列
的项
目
方
案文
件
的要
求以
及
本
合同
的
规定
进
行本项目的实施。
3.2 <
/p>
乙方应当依照第
2.2
条规定的时间依照
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
运行。
3.3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附件
5
p>
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
4
节
项目投资
4.1
本项目的全部投资由乙方负责,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投资全部为实物及相关的技术
服务
。
4.2
设备清单及价格如下:
设备名称、型
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包装及运输费用由乙方另行承担。
第
5
节
设备所有权约定
5.l
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设备、设施
和仪器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项目中的设备、设施和仪器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
有权属于乙方。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甲方在该合同有效期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
规定付清乙方应得全部款项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
无偿转让给甲方,乙方应保证
该等项目财产当期正常运行,且提供一年期的质量保障服务
。项目财产清单见附件
4
。
5.2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
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
料。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
/
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
无偿向甲方提
供该等授权。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
/
或
相关知识产
权的授权,该等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3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
而转移。在本合同提前解
除时,项目财产依照第
11
节的条款规定处理。
5.4
在本合同期间,项目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
甲方承担或依照附件的
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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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第
6
节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6.1
p>
通过乙方对项目的节能投资与项目实施,在改造前单位设备(
250
W
功率及以上
功率)月用电量基础上实现节能率
40%
以上,并通过项目的运营与管理,使项目在合同期
内保持该节能率的基础上不断优化。
6.2
效益分享期内,双方具体的节能效益分享比例如下:
第
1
到
24
期,乙方的节能收益为项目收益总额的
90%
,
依据附件
3
的节能效益计算方
式核算的
金额,每月应获得节能收益至少为
元;
第
25
到
48
期,乙方的节能收益为项目收益
总额的
80%
,依据附件
3
的节能效益计算
方式核算的金额,每月应获得节能收益至少为
元;
第
49
到
72
期,乙方的节能收益为项目收益总额的
70%
,依据附件
3
的节能效益计算
方式核算的金额,每月应获
得节能收益至少为
元;
第
73
到
96
期,乙方的节能收益为项目收益
总额的
60%
,依据附件
3
的节能效益计算
方式核算的金额,每月应获得节能收益至少为
元;
……
6.3
双方应当按照附件
2
对项目节能率进行测量和验证。
第
7
条
节能效益款的付款方式、付款数量、付款时间
7.1
节能效益由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月支付给乙方,具体
支付方式如下
(a)
支付的金额
按双方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乙方所享有的风险比例确定。核算方式
为附件
3
的节能效益计算方式核算的金额;其中当期电力部门提供给甲方的电费单据,
由
甲方将其复印件提供给乙方,作为核算的依据。
(b)
每月节能效益支付的时间为每月甲方与电力部门结算电
费后
5
个工作日内;
(c)
甲方付款方式:根据国办发【
2010
】
25
号文件关于完善会计制
度的规定,乙方
每次按实际收款金额向甲方开具
XXX
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甲方按实际金
额拨付到乙方账户。
(e)
乙方节能效益的收款账号为: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7.2
如果验证的节能量在设计的平均值正负在
10%
以内,则甲方
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
向乙方支付节能收益款。项目实际节能指标未达到预计的节能指标时
,造成节能效益降低
第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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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亦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技术改进或提交第三方评审报告,但不得单<
/p>
方面停止支付乙方应得的节能收益。
7.3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
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
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第
8
节
甲方的义务
8.1
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
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的,甲方应当根据乙
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
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
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
同意或者是批准。
8.2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
据,
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8.3
根据附件
6
的相关规定,指派节能量稽核小组人员参加培训
。
8.4
甲方配合乙方或双方同意
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甲方应根据项目
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
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
正常的验收文件。
8.5
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
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
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
的
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保证乙方或
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
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8.6
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
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8.7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8.8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8.9
甲
方
应当
将
与项目
有
关
的其
内
部规
章制
度
和
特殊
安
全规
定要
求
及
时提
前
告知
乙
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或由乙方自备防护用品。<
/p>
8.10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
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
奖励或其他
可适用的优
惠政策。
第
9
节
乙方的义务
9.1
乙方应当按照附件中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或者通
过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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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乙
方
应当
确
保其工
作
人
员和
其
聘请
的第
三
方
严格
遵
守甲
方有
关
施
工场
地
安全
和
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服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9.3
乙方应当依照附件
6
的相关规定,对甲方指派的稽核与设备操作人员安排适当的
第三方进行培
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
9.4
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
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
许可、批准和同意。
9.5
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
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
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
理要求。
9.6
由于乙方原因造
成,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根据附件
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
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9.7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
守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9.8
乙方应配合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甲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第
10
节
项目的更改或技术升级
10.1
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工作会
议,讨论与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的事宜。
10.2
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
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
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
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
的
方
案,
p>
但前
提
是不会
对<
/p>
原有
项目
方
案设
定
的
主要
节能
目
标和技
术
指标
造成
重
大不利
影
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3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
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技术
升级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
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
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
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
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10.4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
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
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补偿乙方由
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
应的损失。
第
11
节
违约责任
11.1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
则应当按照每日
5
‰的比率向
乙方支付滞纳金。
< br>
第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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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页
11.2
如甲方违反除第
9.1
p>
条外的其他义务,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有权直接要求甲
方赔偿损失
或依照第
11
节的条款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
失。
11.3
如果乙方的技术实施
导致甲方设备不能够符合使用标准,
乙方应赔偿甲方设备或
将设
备及工程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1.4
p>
本
条
规
定
的
违
约
责
任
方
式
不
< br>影
响
甲
乙
双
方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可
p>
获
得
的
其
他
救
济
手
段。
11.5
一方违
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
的损失要求赔偿。
11.6
如甲方的路灯所有权或
管理权在合同期限内转移或终止,如乙方的利益无法得
到完全保障,甲方应给予乙方赔偿
。
第
12
节
不可抗力
12.1
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
(a)
雷电、
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
骚乱、暴动、
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
、戒严令、火灾或劳工
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
、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或
(b)
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
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
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
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
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
、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
12.2
< br>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
同下
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
5
日内向
另一方(“非影响
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2.3
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
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12.4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
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方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
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12.5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
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
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
续时间达
90
个连续日,
且
在
此期
间,
双
方没有
能
够谈
判达
成
一项彼
此
可以
p>
接受
的
替代方
式<
/p>
来执
行本
合
同下
的
项
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
用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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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节
合同解除
13.1
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3.2
本合同可依照第
10
节(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13.3
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a)
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b)
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
/p>
20
日内未执行纠
正。
< br>
13.4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
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
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
的履行。
第
14
节
保险
14.1
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购买保险:
项
目设备由于采用乙方技术方案,所产生的风险,可有乙方自行购买保险。乙方购买
保险后
,将书面告知甲方已有的或准备进行的相关项目、财产和人员的投保情况。
第
15
节
费用的分担
15.1
双方应当各自承担谈判和订立本合同的花费。
15.2
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双方应当各自承
担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费
用。
15.3
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或附件另有规定,则乙方应
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并
承担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监测的所有费用,包括项
目所需设备、设施、技术
购置、更换的费用。
第
16
节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争议与终止
16.1
该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和签
字
后即生效。
16.2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如有修改、补充,应在双方协商认可的前提下,另行签署书面
补充协议。
16.3
任何一方变
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
未
及时通知并影响该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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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合同各方用电话、传真、邮件发送等方式通知时,凡
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
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过特快专递通知对方。该合同中所列的地址
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
址。
16.5
附件部分内容如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优先适用附件条款。
16.6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一方或各方不能履行协议有关条款
,应及时向对方通报有关
情况,在取得有效证明之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中止履
行有关协议条款、终止合
同。
16.7
因该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
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
该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6.8
如不能协商解决,可以采取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16.9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十五
附件清单
一、附件文件清单
附件
1.
项目定位、边界条件、路灯分布清单
附件
2.
项目能耗基准、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方案及相关确认书
附件
3
项目节能效益核算方式,能源价格波动及调整方式
附件
4.
项目的节能技术方案、节电
目标、投资内容、施工进度、项目财产清单
附件
5.
项目验收程序、标准、验收记录
附件
6.
培训计划(包括人员资质要求等)
附件
7.
乙方运营技术服务承诺与设备故障处理约定
二、附件生效说明:
1
、附件在双方合同签署后,根据进度逐项增加,
2
、除附件
3
外,其它附件由甲方的授权
管理单位
签
字盖章认可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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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1
页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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