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品资料欢迎阅读
欧洲人权与生物医学公约(节译)
|
【关键词】生物;
医学;
人权;
欧洲
强调有必要加强国际合作以便所有人类均能享
【中图分类号】
DF37
受生物和医学的益处:
【文献标识码】
E
认可促进就生物学和医学应用所带来的问题以
【文誊编号】
0o7
—
9297(2005)02
—
0o7
。一
0
。
及应对策略公共讨论的重要性:序
言欧洲理事会
(Council of
Europe)~
成员国,其他国家和欧洲共同体.即签约国:遵循
< br>1948
年
12
月
10
日联合国大会宣布的世界人权宣言:遵循
195
0
年
11
月
4
日
人权和基本自由保护公约:遵循
19
61
年
10
月
18
日欧洲社会宪章:
遵循
1966<
/p>
年
12
月
16<
/p>
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
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
约:
遵循
1981
年
< br>1
月
28
日个人数据自动处理时
个人保护之公约:同样遵循
1989
年
11
月
20
日
儿童权利公约;
考虑到欧洲理事会的目的在于致力于成员国间
更大程度之结合.
而达
成这一目的的手段之一为保持并进一步实
现人权和基本自由;
意识到生物和医学的快速发展;
确信
尊重作为一个个体和人类整体的一个成员的人的必要性,
同时承
1
精品资料欢迎阅读
认确保人性尊严的重要性;
意识到生
物学和医学的滥用可能导致危害人性尊严的行为:
确认生物
医学
方面的进步应被用来使当代人和未来人受益;
期望能引起所有
社会成员对其权利和责任的注意:考虑到议会大会
(Parliamentary
p>
Assembly)~
在此领域的工作,包括
1991
年关于草拟
生物伦理公约的
1160
号建议: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在生物和医学应用
方面保护
人性尊严、个体基本权利和自由,已同意如下条款:第
1
章
p>
一般规定第
1
条
目的和对象本公约签约方将在生物学和医学应用方
面保护所有人
之尊严和同一性,
保证不加歧视地尊重每一个人的完整
性、其他
权利和基本自由。
为了实现本公约之规定,每一签约方应在
国内
法中采取必要措施。
第
2
条人类之优位
人类的利益和福祉优先于
单独的社会或科学利益。
第
3
条对健康照护的平等获取在考虑健康需
要和可获
得资源的基础之上,
签约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在其管辖范围内
提供
对具有适当品质的健康照护的平等获取。第
4
条职业标准
【作者简介】赵西巨
(1969
一
)
,男,讲师,山东大学民商法硕士,
现主要从事欧盟法和医事法研究。
TeI
:
p>
+86
—
531
—
854OO2O
:
E
< br>—
mail
:
xijuzhao
@yahoo
.
COrn
①
英文名称: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Dignity of the Human Being with regard to
the Application of Biology and
Medicine
:
Convention on
HumRF
/
Rights
and
Biomedicine
。
该
公
约
原
文
可
参
见
< br>http
:
/
/
conventions
.
coe
.
int
/
treaty
/
en
/
treati
es
/
html
/
164
.
htm
。
(
关于生物和医学应用之人权与人性尊严保护公约
)<
/p>
译者注:
这是公约
2
精品资料欢迎阅读
的全称。
(
奥威多.译者注:西班牙西北部一省首府。
1997
年
4
月
4
日
)
②
< br>译者注:欧洲理事会成立于
1949
年,现有
46
个成员国,包括
21
个来自于中欧和东欧的国家。欧洲理事会的总部设在法国东北部
城市斯特拉斯堡。它不同
于拥有
25
个成员国的欧洲联盟
(Eu
ropean
Union)
。③
<
/p>
译者注:议会大会是欧洲理事会的一个主要机构,由来
自
46
个成员国议会的
630
名各国国会议员组成,它讨论欧洲理事会
规约
( I1le
Statute ofthe Council ofEurope)
第一条所规定事项
并
做成决议,并对部长委员会提出各种建议。除此以外,欧洲理事会的
< br>主要机构还包括:
(1)
部长委员会
(Committee
ofMinisters)
,它是
欧
洲理事会的决策机构,由
46
名外交
部长组成;
(2)
地方和区域机构国
会
(Congress ofLocalandRegionalAu~ofi
—
ties)
,它是代表各国地方组织的咨询机
构;
(4)
秘书处。
·
156
·在健康领域的任何干预.包括研究.必
须依照
相关的职业义务和标准为之。第
2
章
同意第
5
条一般规则只有在有
关当事人做出自由的知情同意之后.在健康领域的任何干预才可进
行。
当事人应被事先适当告知此种干预的目的、
性质以及后果和风险。
当事人可随时自由撤回其同意。
第
6
条对无同意能力之人的保护
1
p>
.
在
不违反以下第
17
条和第
2O
条规定的情况下.
p>
针对无同意能力之人的
任何干预只有在当事人可直接受益的情况下才
可进行。
2
.根据法
律.
当一未成年人缺乏对一干预做出同意能力时.
只有经过其代表人
或法律规定的官署、个人或机构的授权.干预方可为之。未成年人的
意见应作
为一决定性因素得以考虑,
其决定程度应与未成年人的年龄
3
精品资料欢迎阅读
和成熟程度相适应。
3
.根据法律.当一成年人因精神上障碍、疾病
或类
似原因缺乏对一干预做出同意能力时.
只有经过其代理人或法律
规定的官署、
个人或机构的授权,
干预方可为之当事人应尽可能
地参
与到此种授权同意程序中。
4
.<
/p>
上述第
2
段和第
3
段中所指的代表人、
官署、
个人或机
构应在相同条件下.
被告知第
5
条所指
的信息。
5
.
为
了当事人的最佳利益.
上述第
2
段和
第
3
段中所指的授权同意可随时
撤回。
第
7
条对精神障碍之人的保护在不违反
法律规定的保护性条件
的情况下,其中包括监督、
控制和上诉程
序,只有在如果不进行治疗
可能对其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时,
方可
不经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之人的同
意而进行旨在治疗其精神障碍的干预。第
8
条
紧急情形由于紧急情<
/p>
形.当不能获得适当同意时,为了当事人的健康益处.任何医学上必
要的干预皆可立即实施。
第
9
条事先
表达的意愿当干预时患者处于不
能表达其意愿的状态,
其就医疗
干预事先表达的意愿应得以考虑。
第
3
章私生活和信息权第
10
条私生活和信息权法律与医学杂志
p>
2005
年
第
12
卷
(
第
2
p>
期
)1
.
每个人均
享有与健康信息有关的私生活受尊重的
权利。
2
.每个人有权知悉搜集的关于其健康的信息。然而.若有人
不想知悉.
其意愿应得以尊重。
3
.
在例外情形下.
为了患者的利益.
法
律可以限制第
2
段中所包含权利的行使。第
4
章人类基因组第
11
条
非歧视任何形式的基于一个人基因遗传的歧视均应禁止。第
12
条预
测性基因测试对于预测基因疾病的测试或旨在确定某一疾病之基因<
/p>
的携带者或旨在探查某一疾病之基因倾向性或易感性的测试.
只有
在
为了健康目的或为了与健康目的相关的科研目的并经适当的基因咨
4
-
-
-
-
-
-
-
-
-
上一篇:政治学专业单词
下一篇:大学词汇超级变态难词记忆串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