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俄罗斯刑法(译稿)
4
第三编刑罚
第九章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刑罚的种类
第四十三条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1
、刑罚
是法院根据国家的强制措施做出的判决。刑法
是按照本法典的规定判处实施犯罪人刑罚和
剥夺权利的处
罚。
2
、刑罚
的目的是教育改造犯罪的人以及教育警惕有新
的犯罪倾向的人。
第四十四条刑罚的种类
刑罚的种类有:
a)
罚金;
b)
剥夺担任公职或从事公务的权利;
c)
p>
剥夺专门的、军人的荣誉称号、衔阶和国家奖
赏;
< br>
d)
义务劳动;
e)
劳动改造;
f)
服兵役;
g)
没收财产;
h)
限制自由;
i)
拘役;
j)
军事管制;
k)
有期徒刑;
l)
无期徒刑;
m)
死刑;
第四十五条主刑和附加刑
1
、只能
做主刑的有:义务劳动,劳动改造,军事管
制,限制自由,拘役,禁闭,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死
刑。
2
、即可
做主刑又可做附加刑的有:罚金,剥夺担任公
职或从事公务的权利。
只能做附加刑的有:剥夺专门的、军人的荣誉称号、衔阶
和国家奖赏,没收财产。
第四十六条罚金
1
、罚金
就是追偿钱。数额由本法典规定,按俄罗斯联
邦法规定日最低劳动收入的倍或工资、其他
收入的倍数进
行核算。
2
、罚金的数额为日最低劳动收入的
25-1000
为日最低劳动
收入的
25-1000
3
、罚金的数额由法院根据实施犯罪或者根据财产的损失核
算。
4
、本法典分则中有规定的时候,罚
金才能作为附加刑使
用。
5
、蓄意
逃避付清罚金的可以根据本法典规定的罚金数
额幅度,处以相应的义务劳动、劳动改造或
拘役。
第四十七条剥夺担任公职或从事公务的权利
p>
1
、剥夺担任公职或从事公务的权利,即禁止担任公家
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或者从事某些职业或其他行为的权
利。
< br>
2
、主刑的剥夺担任公职或从事公务
的权利一年到五
年;附加刑六个月到三年。
p>
3
、剥夺担任公职或从事公务的权利,可以作为附加刑
使用。本法典分则中没有规定时,对实施类似犯罪的,法
院根据实施犯罪的人
和对个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质和幅度
核算判处不得担任公职或从事公务的刑罚。
4
、在判处义务劳动、劳动改造以及
拘役时可以使用这
种附加刑。判处限制自由、拘役、军人禁闭、有期徒刑附
加剥夺担任公职或从事公务的权利,适用上述主刑期间,
附加刑还要执行。<
/p>
第四十八条剥夺专业的、军人的荣誉称号、衔阶和国家奖
赏
对犯重罪和特别重罪的经过法院审判可以
剥夺专业的、军
人的荣誉称号、衔阶和国家奖赏。
第四十九条义务劳动
1
、义务
劳动就是经过审判,在工作和学习之外,做公
益劳动,没有报酬。这种刑罚由地方自治机
关执行。
2
、义务劳动的期限从六十小时到二
百四十小时,每天
不超过四小时。
因
犯罪被先行限制人身自由或拘留的,被判处义务劳动,
先行拘留或限制自由的时间一天折
抵八小时义务劳动。
3
、义务劳动不适用于一、二等残疾
人,怀孕的妇女,
带不满五岁孩子的妇女,已超过五十五岁的妇女和超过六
十岁年龄的男子以及服现役的军人。
第五十条劳动改造
1
、
1
p>
、劳动改造的期限从两个月到两年,在判决地执行。
2
、
2
p>
、被判处劳动改造的人的工资,根据判决,标准是国
家同工种收入的
工资扣除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二十确定。
3
、
3
p>
、被判处劳动改造,被先行羁押的人,可以将先行限
制自由拘役,有
期徒刑折算为劳动改造的刑期。限制自由
一天折抵一天劳动改造,拘留一天折抵两天劳动
改造,一
天有期徒刑折抵三天劳动改造。
第五十一条强制服兵役
1
p>
、强制服兵役就是强制按合同服兵役三个月到两年。
对实施破坏服兵
役的人或按合同正在服役的人按本法典分
则的规定可以同时适用劳动改造。
2
、被判处强制服兵役的生活费按法
院的判决,根据国
家规定的标准扣除的数额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被判处强
制服兵役的时间不能代替服兵役的义务,正在服兵役的期
限也不计算在强制服
兵役的期间内。
第五十二条没收财产
p>
1
、没收财产是判处没收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强制无偿收
为国有。
2
、没收
财产适用本法典分则中规定的法院判处的因贪
财驱使的重罪和特别重罪。
3
、没收财产不能没收由他扶养人的
财产,应同意划转
出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律附带民事部分规定的不应没收的财
产。
第五十三条限制自由
1
、限制自由就是对判决时已满十八岁的人在专门机构不与
p>
社会隔离对他们进行监督。
2
、限制自由是指:
a
)故意犯罪的处一年到三年;
b
)因过失犯罪的处一年到五年;
3
p>
、用限制自由代替义务劳动或劳动改造不能低于一
年。
4
、被判处限制自由的人先行羁押的
,限制自由的时间
折抵法院判处的限制自由的期限。先行限制自由的一天折
抵限制自由的刑期一天。
5
p>
、限制自由不适用于一、二等残疾人,怀孕的妇女,
带不满八岁孩子
的妇女,已超过五十五岁的妇女和超过六
十岁年龄的男子以及服现役的军人。
第五十四条拘役
1
p>
、拘役就是于社会隔离的刑罚,从一个月到六个月。
用义务劳动或劳
动改造代替拘役时,拘役可以少于一个
月。
p>
2
、拘役不适于判决时未满十六周岁的以及怀孕的和带
未满八周岁孩子的妇女。
3
、现役军人拘役在禁闭室执行。
第五十五条军人禁闭
1
、军人
禁闭是指依法服现役的军人以及按合同服役的
具有系列职务的和军士的人,他们被依法审
判并不是依法
执行职务的行为时。这种刑罚期限从三个月到两年。当本
< br>法典分则有规定实施的是军职罪或者犯罪的性质是个人犯
罪时可以判处有期徒刑,
不高于两年代替同期限的军人禁
闭。
2
、军人
禁闭同时判处有期徒刑的折抵军人禁闭,一天
有期徒刑折抵一天军人禁闭。
第五十六条有期徒刑
1
、有期
徒刑是指判处与社会隔离,送特殊移民区、劳
改队、强制治疗实施普通或特殊制度的监狱
。
<
/p>
2
、有期徒刑的期限从六个月到二十年。
3
p>
、当劳动改造或限制自由替换为有期徒刑时可以少于
六个月。
4
、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合并的期限判处刑罚的总合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
25
年,数个判决总和不得超过
30
年。
第五十七条无期徒刑
1
、无期
徒刑是指与死刑必择其一的刑罚,对实施了特
别严重犯罪谋害人的生命法院应判处死刑所
使用的刑罚。
2
、无期徒刑不适用妇女以及犯罪时
不满十八岁的和审
判时六十五岁以上的男子。
第五十八条刑罚的执行机关
1
、有期徒刑的执行:
a
)
p>
因过失或者故意犯不重和中等重罪的,以前没有
受过刑罚处罚的,在
特殊移民区执行,根据犯罪情形和本
人的犯罪情况可在劳改队执行。
b
)
p>
以前没有被判处过刑罚,被判处重罪的男人以及
女犯在普通制度劳改
队执行。
c
)
p>
以前没有被判过刑的特别重罪或累犯,或以前被
判过刑的男犯和特别
危险的女犯在特殊制度的劳改队执
行。
d
)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男子在特殊制度的监狱执行。
2
p>
、因特别重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以及特别
危险的累犯被判
处有期徒刑的可以在监狱执行。
3
、审判时没有到十八岁的被判处有
期徒刑的在教养所
执行。
4
、变更
劳改机构的由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
裁决。
第五十九条死刑
1
、死刑
就是最严厉的刑罚。只适用于特别严重的损害
人的生命的犯罪。
2
p>
、死刑不适用于妇女以及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审判
时六十五岁以上
的男子。
3
、死刑可以按照减刑的决定减为无
期徒刑或减为二十
五年有期徒刑。
第十章刑罚的任务
第六十条刑罚量刑的原则
1
、
1
p>
、对实施了犯罪并承认犯罪人,应在本法典分则规定
的范围内参照本
法典总则的规定公正的进行,应严格按照
刑罚的形式堆时时犯罪的人适用刑罚,如果用轻
的刑罚判
处时就达不到刑罚的目的。
2
、
2
p>
、对实施本法典分则规定的犯罪可以参照本法典第六
十九、七十条对
犯罪总合进行总和的判决,可以从严判
处。判处的基本精神从轻处罚的应按照本法典第六
十四条
的规定判处。
3
、
3
、量刑时应考虑犯罪和犯罪个体的社会危险的性质和
-
-
-
-
-
-
-
-
-
上一篇:描写风景名胜的优秀英语作文
下一篇:(完整版)俄罗斯测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