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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在哪些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这些情形是指伤害事故虽发生在幼
儿园或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有关的活动中,
但不是因学
校过错而是
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事故。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因学
生及其监护人责任而引发的伤害事故。这种情形主要是指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
发生学校没
有过错,
而是由于学生自己的过错,
或者是由于其监护人没有尽
到监护的职责而
造成的。
例如,谢某是
6
岁幼童,
2002
年
1
月
17
日上午,他在就读的闽清梅溪镇的一家幼儿
园的
操场上自由活动时摔倒,
左侧额头肿起,
< br>左太阳穴上方擦伤。
该幼儿园的老师对其伤口作了
简单的
处理,放学时谢某由家长接回家中。当日下午,谢某被送到闽清县医院作检查,
诊断
p>
为颅内未见血肿,左侧颅窝蛛网膜下腔囊肿。同月
19
日,他又被送到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
住院治疗,
被诊
断为: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
左外侧裂蛛网膜囊肿,并在该医院做了囊肿切
除术,
花去医疗费
1
万多元
。
后谢某家长将幼儿园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医书记载
,
颅内蛛网膜囊肿的整个病程进程缓慢,
长期处于相对稳定状态
。
而本案中谢某上午摔倒,
下
午即患该
病,与医学知识不符,故幼儿园不承担责任。
又如,
2003
年
5
月
29
日上午,某幼儿园由老师们组织全园儿童做早操,就读该园的
3
岁
幼童黄兵也参加了做操活动。上午
9
时左右,老师们突然发现黄兵倒在地上,即迅速将其抱
到附近医院,
< br>但经抢救无效黄兵死亡。
事后在死者父母的要求下,
泸县
公安局解剖尸体发现
黄兵咽喉部卡有一颗荔枝。经鉴定,
死者系
异物阻塞呼吸道窒息死亡。
为此,黄兵的父母将
该幼儿园诉至法
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不能证明死者所吞荔枝从何而来。被告幼
儿园不知原告之子有荔枝,
无法预知其会被荔枝噎食,
且案发后立即采取了送医院抢救和通
知家长的应急措施,尽到了合理管理的注意义务,
不具有管理过错。
2
、因第三人的过错而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该第三人可以使受害人所在幼儿
园的其他
学生,也可以是校外的其他第三人
(
< br>比如在学校组织的一些校外实践活动中,有过错的提供
场地、
设备、
交通工具、
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学校以
外的活动组织者或承办者
)
。
3
、因受
害人与第三人共同的过错引发的伤害事故。
4
、
因意外
事件引发的伤害事故,
主要是指不可抗力造成的在校学生的伤害事故。
< br>等等。
对幼儿园的建议
为了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或者在事故发生后减轻幼儿园的
责任,
幼儿园有必要采取
以下防护措施:
1.
完善幼儿园安全领导制度;
2.
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
3.
完善幼儿园门卫管理制度;
4.
完善幼儿园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5.
完善
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6.
完善幼儿园医疗卫生用品管理制
度;
7
.
幼儿园可以购买相关责任保险,以减少事故赔偿对幼儿园财政的压力。
北京市则度律师事务所
陈伟
<
/p>
幼儿园承担责任的事故,
是指幼儿园及其教职工由于过错,
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
尽或未完全尽到对学生的教育、
管理、和保护职责,
造成幼儿园学生受到伤害,或学生伤害
他人,
幼儿园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事故。
这里需要
说明的是,
幼儿园在学生伤害事故中
承担责任,
并不是说幼儿园在所有情况下均承担全部责任,
在有些情况下,
由于在学生伤害
事故的发生上,还有受害人自己和其他第三人的过错,幼儿园有
可能只承担部分责任。
幼儿园承担责任的事故根据幼儿园的过错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
幼
儿园有故意的学生伤害事故。
所谓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
会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幼儿园有故意的学生伤害事故多
因校方人员
(
包
括教职工
)
对学生蓄意的人身伤害或对于危及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采取放任态度而应起
。在
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形的伤害事故只占一小部分。
第二,
幼
儿园有过失的学生伤害事故。
这种情形主要是指幼儿园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
信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
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
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例如:
一年级小学生
小林日常放学后到某幼儿园开办的小饭桌吃饭,
幼儿园为其提供午饭或晚饭
,
并对其进行相
应管理。
2005
p>
年
3
月
22
日,小林在幼儿园撞到门厅的玻璃门
(
该玻璃
门为普通玻璃,无任何
警示标识
)
上,
玻璃门破碎致使小林脸部、颈部、耳朵及手指多处受伤。小林家长因此将幼
儿园诉至法院
。
法院审理后认为,
小林虽然不是该幼儿园入园的小朋友,
p>
但其与幼儿园有约
定,
并交纳了伙食费及一
定的管理费,
幼儿园的公共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导致孩子受到人
身
损害,
因此幼儿园存在过错,
应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幼儿园一次性赔偿
原告小林
继续治疗费、培训班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3
万余元。
p>
2
、
学校的安全保卫、
消防、
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
或者管理混乱,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例如:
2002
年<
/p>
4
月
27
日,汕
头市濠江区某幼儿园
内,一位员工将半桶热开水放置在供幼儿园老师办公休息的小房间内
后转身离开。未满
3
周
岁的幼童黄某在
无人看护的情况下跌入开水桶中造成严重烫伤。
后黄某家长将幼儿园诉至法
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幼儿园依法负有建立建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预防和消
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的责任,
但被告
幼儿园员工将半桶开水放置在供幼儿园老
师办公休息的小房间内,
既无人看管,房门又不上锁,具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导致幼童身
体严重烫伤,幼儿园
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