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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用人单位责任、因提供个人劳务致人损害或遭受损害时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
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
< br>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接受劳务派遣的
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
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 br>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
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
的责任。
考点解析
(一)法律规则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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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或者遭受损害时的侵权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
前后的法律规定具有很大的不同。
了解这些变动有助于正确理解
《侵权责任
法》的规定,也有利
于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处理此前的考题。其最重大的变化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p>
1.
对各种用人单位的责任进行统
一规定。
《侵权责任法》之前,用人单位责任被分割成
三块,<
/p>
并作不同的规定:
①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
,
适用
《民法通则》
第
121
条;
②非国家机关的法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
职务中致人损害的,
适用
《人身损害
赔
偿解释》
第
8
条;
③非法人组织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适用《人身损害赔
偿解释》第<
/p>
9
条。而《侵权责任法》第
34
条则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个体经济
组织、合伙组织)
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统一
适用《侵权责任法》第
34
条的规
定承担责任。此外,
《侵权责任法》第
35
条还新增了因提
供个人劳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2.
具有过错的工作人员不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之前,用人单位的工作
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
如果工作人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分两种情况处
理:
①如果用人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工作人员不
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②如果用人单位不具有
法人资格,工作人员
应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工作人员追偿。
《侵权责任法》基
于其功能重在调整侵权的外部关系(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
,尽量
不调整内部关系(加害人内部的关系)的指导思想,于《侵权责任法》第
34<
/p>
条规定,用人
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p>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工作人员即使
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侵权责任法》第
< br>34
条并没有规定,用
人单位承担责任后,
是否有权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
根据民法理论,
如果有关法律规定
可以追偿的,则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
3.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遭受人身损害的,统
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进行补偿,不得对用人单位提起侵权之诉。
《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
11
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的,如果不属于《工伤保
险条例》调整的劳
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
可以对雇主提起侵
权诉讼,
要求雇主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
由
< br>于《工伤保险条例》第
2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
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
《
工伤保险条例》第
60
条规定:
“用人
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
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
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由此,
《侵权责任法》
第
34
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遭受损害的,
都属
于应当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处理的范围,
《侵权责任法》
第
34
条
就不再允许对用人单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