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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
中
英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
2009
〕
6
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
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
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
时反馈税务总局
(国际税务司)。
附件:
1.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
事宜通知书(据实申报企业适用)
2.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核定征收企业
适用)
3.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4.
非居
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
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汇算清缴对象
(一)
依
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
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
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
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p>
1.
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
1
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
经结清税款;
2.
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
其他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
汇算清缴时限
(一)
企
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
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
企
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60
日
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
申报纳税
(一)
企
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
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
税务
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
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
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
批准后,可以
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三)
企业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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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p>
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
签
章的委托书原件。
(五)
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
p>
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
知书》(见附件
1
和附件
2<
/p>
)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
机关的要求办
理退税手续。
< br>(六)
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
场所(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当于每年
5
月<
/p>
31
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
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以下称为《汇总申报
纳税证明》,见附
件
3
);企业其他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应当于每<
/p>
年
6
月
30
p>
前将《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其他机构未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总申报
纳税证明》,且
又无汇缴机构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应负责检查核实或核定
该其他机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应补缴税款并
实施处罚。
(七)
企
业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
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p>
(八)
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
应
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九)
企业报送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
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
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
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
顺延。
四、
法律责任
(一)
企
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延期申报,
或报送资料不全、
不符合要求的,
应在收到主管税务
机关送达的
《责
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补报。
企业未按规定
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
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
限期申报外,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
2000
元以上
< br>10000
元以下的罚款,同
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
/p>
责令其限期缴纳。
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
《非
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
(见附件<
/p>
4
)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税
款。
p>
(二)
p>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
期
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
企
业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依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执
行。
五、
本办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Circular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Final
Accounting and Settlement of Non-resident
Enterprise
Income Tax
Guo Shui Fa [2009] No. 6
State tax bureaus of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separately
planning cities, and local tax bureaus of
Guangdong Province 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