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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资企业境外发债的一次讨论纪要
主讲人:瑞生国际律师事务所
(
Latham & Watkins
)
高
级顾问律
师
芦贵平整理人:建银国际香港
高贵伟很高兴今
天和大家聚在一起就
感兴趣的话题进行分享和讨论。正好国
家外管局今年
5
月份出台了跨
境担保的新规
(
2014
年
5
月
19
日,外管局颁布了《跨境担保外汇管
理规定》和《跨境担
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
下称“跨境担保新规”或
“新规”。
)
新规
自
2014
年
6
月
1
日实施
)
。这个规定对于中资公司
p>
的境外发
债融资,
尤其是投资级别
(
Investment Grade
)
的债券发
行,
有较大的影响,对其他融资包括银行贷款、
PE
融资也有一
< br>定的
影响,所以值得大家研究一下。就这个问题我曾经写了
一篇短文,发表
在《香港律师》
(
Hong Kong Lawyer
)
8
月
<
/p>
份期刊上,大家有空可以
参考。第一部分:在具体讲述外管
局的新规前,先很快谈一下,为什么
在境外
发债时,需要有
增信措施
(
credit enhancement
)
< br>的安排。一般
的中资企业
发债案例中,债券的发行主体是中资机构在境外的子公司或
特殊目的公司
(Special
purposevehicles)
,拥有很少或完全没
<
/p>
有资
产,因此发债需要境内的有实际运营的公司提供信用支
持。其次,境外
债券的投资人面临“结构性从属”
(structural subordination
)<
/p>
的问题,
即当主要资产在境内的境外发行人
违约时,境外债券持有人的偿付顺位
是低于发行人境内公司
(即实际资产持有人)在境内的债权人(例如银行、境内债
<
/p>
权持有人)
的,仅当境内资产已经足够偿还境内的所有债权
人,境外债权人才有机
会按次级顺位获偿。
因此,适当的增
信措施可增强境外债券认购方的信
心,进而降低发行人的融
资成本。再次,境内子
公司向境外母公司提供
担保
(
upstream
guarantee
)仍然受到限制。若境外企业希望在境外
发债或
其他形式的融资,由持有境内资产的境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
/p>
安
排,仍须事先得到外管局的批准。讨论:外管局在
5
月份
颁布的跨境
担保的新规中,仍然没有改变对
upstream guarantee
的限制,还是不
p>
允许境内的子公司为境外的母公
司提供担
保,这对境外的私募基金及红
筹架构的公司而言是
一个坏消息,因为基金投资或放款予境外控股公司
时,仍然
无法取得由境内运营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很多房地产企业发
债也面临这个问题,因为境内的运营子公司对境外的发行
/
融资主体
(境外控股公司)不拥有
股权,因而按照外管局的
新规,
<
/p>
境内运营子
公司在没有外管局事先批准的情况下无
法为境外控股公司发债提供跨境
担保,因而需要考虑
其他的
增信措施。第二部分:下面就来谈一下中资
企业在境外融资
发债的不同增信措施,这些增信
措施也基本涵盖了中资
企业
发债的不同类型。
1
、支持函
/
安慰函(
Letter of Support
)形
式由中资机构境外子公司作为发债主体,中资机构境内母公
<
/p>
司提供支持
函。鉴于支持函不具法律约束力,也不是一个担
保
(
Guarantee
)
,
所以支持程度弱,
近期投资者已经不太接受
此类安排,成功案例包括
2012
年方兴地产的境外发债(由
母公司中化集团提供支持函)
。此安
排不需外管局审批,募
集资金可以回流境内。
2
、维持良好运营协议
(
Keepwell deed
)
形式(下称“维好协议”)维好协议一般与
EIPU
(
见下文
)
等方
式一同使用,也有单独使用的成功案例,例如
2013
年五矿
建设发债。维好协议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安排,由
发
行人(子公司)
、债券托管人和发行人的境内母公司共同
签署,母公
司声明会保持发行人(子公司)运营良好以便如
期偿付债券本息。维好
协议市场上不把它当作一个担保(维
p>
好协议里有明确条款声明这不是
Guarantee
)
,因此在外
管局新规出台前也不用外
管局批准,且募集
的资金可以回流
境
内使用。出具维好协议的母公司也不认为这是一个
“或有负
<
/p>
债”,故财务报告上也无须披露。这也意味着“维好协议”较
直<
/p>
接提供担保的信用支持力度弱,一旦发生违约事件,债权人
虽可以
要求母公司遵守维好协议,
来促使其子公司
(发行人)
还款,但无法
直接对母公司进行索偿,且母公司在执行维好
协
议时,也可能需要另外
获得中国政府有权机关的审批(例
p>
如对境外子公司增资方式进行维好,
有可能需要事先取得发
改委、商务部、外管局等批准)
。讨论:中资
公司在境外发
债使用维好协议的历史还比较短,
现在市场上还没有
(违约)
案例来验证维好协议的效力有多大。
3
、回购权益承诺协议
(
Deed of Equity
Interest Purchase Undertaking
)
(
下称
“
EIPU
”
)
一些维好协议是与
EIPU
同时使用的,维好协议表示
母
公司会在必要时通过多种方式尽力维持子公
司(发行人)
的良好状态,
EIPU
协议则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约定了一种维
好的方式,
即在发行人出
现偿付危机时,
母公司通过按照“约
定价格”(通常需要超过债券本
+
息额)回购发行人的一个境
内子公司(即使资产价值不高)的方式,
将对价支付予发行
人,则发行人可以偿付债权。维好协议加
EIPU
为目
前市场
上较常使用的交易结构,信贷支持力度较支持函或者仅提供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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