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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资企业境外发债的一次讨论纪要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10 19:39
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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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0日发(作者:normally)


关于中资企业境外发债的一次讨论纪要



主讲人:瑞生国际律师事务所


(


Latham & Watkins


)




级顾问律




芦贵平整理人:建银国际香港



高贵伟很高兴今



天和大家聚在一起就


感兴趣的话题进行分享和讨论。正好国



家外管局今年



5


月份出台了跨


境担保的新规


(


2014




5




19


日,外管局颁布了《跨境担保外汇管


理规定》和《跨境担



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


下称“跨境担保新规”或


“新规”。


)


新规





2014




6




1


日实施


)


。这个规定对于中资公司


的境外发



债融资,



尤其是投资级别


(


Investment Grade


)


的债券发


行,



有较大的影响,对其他融资包括银行贷款、



PE


融资也有一


< br>定的


影响,所以值得大家研究一下。就这个问题我曾经写了



一篇短文,发表


在《香港律师》


(


Hong Kong Lawyer


)


8



< /p>


份期刊上,大家有空可以


参考。第一部分:在具体讲述外管



局的新规前,先很快谈一下,为什么


在境外 发债时,需要有



增信措施


(


credit enhancement


)

< br>的安排。一般


的中资企业



发债案例中,债券的发行主体是中资机构在境外的子公司或



特殊目的公司



(Special purposevehicles)


,拥有很少或完全没


< /p>


有资


产,因此发债需要境内的有实际运营的公司提供信用支



持。其次,境外


债券的投资人面临“结构性从属”


(structural subordination


)< /p>


的问题,


即当主要资产在境内的境外发行人



违约时,境外债券持有人的偿付顺位


是低于发行人境内公司



(即实际资产持有人)在境内的债权人(例如银行、境内债


< /p>


权持有人)


的,仅当境内资产已经足够偿还境内的所有债权



人,境外债权人才有机


会按次级顺位获偿。 因此,适当的增



信措施可增强境外债券认购方的信

< p>
心,进而降低发行人的融



资成本。再次,境内子 公司向境外母公司提供


担保





upstream guarantee


)仍然受到限制。若境外企业希望在境外


发债或



其他形式的融资,由持有境内资产的境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 /p>



排,仍须事先得到外管局的批准。讨论:外管局在



5


月份



颁布的跨境


担保的新规中,仍然没有改变对



upstream guarantee


的限制,还是不


允许境内的子公司为境外的母公



司提供担 保,这对境外的私募基金及红


筹架构的公司而言是


< p>
一个坏消息,因为基金投资或放款予境外控股公司


时,仍然



无法取得由境内运营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很多房地产企业发



债也面临这个问题,因为境内的运营子公司对境外的发行



/


融资主体


(境外控股公司)不拥有 股权,因而按照外管局的



新规,


< /p>


境内运营子


公司在没有外管局事先批准的情况下无



法为境外控股公司发债提供跨境


担保,因而需要考虑 其他的



增信措施。第二部分:下面就来谈一下中资

< p>
企业在境外融资



发债的不同增信措施,这些增信 措施也基本涵盖了中资


企业



发债的不同类型。



1


、支持函



/


安慰函(



Letter of Support


)形



式由中资机构境外子公司作为发债主体,中资机构境内母公


< /p>


司提供支持


函。鉴于支持函不具法律约束力,也不是一个担





< p>
Guarantee





所以支持程度弱,



近期投资者已经不太接受



此类安排,成功案例包括



2012


年方兴地产的境外发债(由



母公司中化集团提供支持函)



。此安


排不需外管局审批,募



集资金可以回流境内。



2


、维持良好运营协议




Keepwell deed




形式(下称“维好协议”)维好协议一般与



EIPU




见下文




等方



式一同使用,也有单独使用的成功案例,例如



2013


年五矿



建设发债。维好协议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安排,由




行人(子公司)



、债券托管人和发行人的境内母公司共同


签署,母公


司声明会保持发行人(子公司)运营良好以便如



期偿付债券本息。维好


协议市场上不把它当作一个担保(维



好协议里有明确条款声明这不是



Guarantee




,因此在外



管局新规出台前也不用外 管局批准,且募集


的资金可以回流



境 内使用。出具维好协议的母公司也不认为这是一个


“或有负


< /p>


债”,故财务报告上也无须披露。这也意味着“维好协议”较


直< /p>



接提供担保的信用支持力度弱,一旦发生违约事件,债权人



虽可以


要求母公司遵守维好协议,



来促使其子公司



(发行人)



还款,但无法

< p>
直接对母公司进行索偿,且母公司在执行维好



协 议时,也可能需要另外


获得中国政府有权机关的审批(例



如对境外子公司增资方式进行维好,


有可能需要事先取得发



改委、商务部、外管局等批准)



。讨论:中资


公司在境外发



债使用维好协议的历史还比较短,



现在市场上还没有



(违约)



案例来验证维好协议的效力有多大。



3


、回购权益承诺协议





Deed of Equity Interest Purchase Undertaking





下称




EIPU




一些维好协议是与


EIPU


同时使用的,维好协议表示




公司会在必要时通过多种方式尽力维持子公 司(发行人)



的良好状态,



EIPU


协议则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约定了一种维



好的方式,



即在发行人出


现偿付危机时,



母公司通过按照“约



定价格”(通常需要超过债券本



+


息额)回购发行人的一个境



内子公司(即使资产价值不高)的方式,


将对价支付予发行

< p>


人,则发行人可以偿付债权。维好协议加



EIPU


为目


前市场



上较常使用的交易结构,信贷支持力度较支持函或者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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