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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法律文件所遇到的问题
一、
英文法律文件所遇到的问题
英文法律文件所碰到的问题或困难,有两个面,一是语文面的
问题,二是专业面的问题。
从语文
面来说,法律文件的语法结构往往比较复杂,句子长,大句套小句,小句套分句,有
时一
句就占一页,甚至不止一页。起草法律文件的人似乎很怕有什么遗漏,
被人钻空子,往<
/p>
往喜欢写得非常繁琐,
面面俱到,
包括一
切的可能性。
例如一个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目的的
条款中的一项
:
interest,
any
lands,
buildings,
easements,
rights,
privileges,
concessions,
patent
rights,
licences,
secret
processes,
machinery,
plant,
stock-in-trade,
or
any
real
or
personal
property
of
any
kind
necessary or convenient
for the purpose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ompany's business.
这里连用了几个动词
purchase
(购买)
、
take on lease or in exchange
p>
(租赁、换取)
、
hire
(租
用)
,还要加上
or
otherwise acquire
(或以其他式取得)
。关
于动词的宾语列举
lands
(土地)
、
buildings
(建筑物)
、<
/p>
easements
(地役权)
、
rights
(权利)
、
privileges
(特权)
、
concessions
(特许)
、
p
atent rights
(专利权)
、
licences
(许可)
、
sec
ret processes
(秘密工艺)
、
< br>machinery
(机器)
、
plant
(
工厂)
、
stock-in-trade
(存货)
,
这还不够,
还要说
any real or
personal property
of any kind
(各种动产或不动产)
。说了
necessary
(必要)
,还要说
convenient
(便)
,说了
for the
purpose of
(为了)
,还要说
or in
connection
with
(或涉及)
。
又例如一个租赁合同中关于保证对
出租人给予补偿的条款中的一部分:
all
liabilities,
claims,
demands,
proceedings,
costs
or
expenses
of
whatsoever
nature
which
may
be
made
or
brought
against
or
incurred
by
the
lessor
by
reason
of
any
loss,
injury,
death or damage
caused or chaimed to be caused to any person or of
any
loss of or damage to
property occasioned by or arising or
claimed to be occasioned or to arise directly or
indirectly out
of the manufacture,
delivery, presence, possession, provision,
operation, use, instalment, removal,
transportation, replacement or repair
of the goods and whether arising or claimed to
arise out of
defects in the goods or by
reason of the goods infringing or being claimed to
infringe any patent,
copyright,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of oth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这一段的文为:
< br>
对出租人可能提出的或出租人可能招致的,由于以下原因的所有责任、索赔、要求
、诉讼、
费用或任何性质的开支,
其原因或者是直接或间接因货
物的制造、
送交、
存在、
占有、
供应、
操作、使用、安装、移动、运输、替换或修理,不论是否由于或
据称由于货物有缺陷,而对
任何人造成或据称造成的任何损失、
伤害、
死亡或损害,
或对财产造成或引起或据称造成或
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害,
或者是因货物侵犯或据称侵犯任何专利、
版权、
机密情报或其他智
力产权
。
这里保证补偿的是
< br>……一切责任、
索赔、
要求、
诉
讼、费用或任何性质的开支
,其原因
(
by
reason
of
)
有两种情况,一是租赁货物对人或财产造成损害,二是租赁货物侵犯智力产权。
关于第一种情况,合同不厌其烦地列举
直接或间接因货
物的制造、送交、存在、占有、供
应、
操作、
< br>使用、
安装、
移动、
运输、
p>
替换或修理,
不论是否由于或据称由于货物有缺陷……
。这段话中多次提到
造成<
/p>
、
引起
,但都要加上
或据称<
/p>
,成为
造成或据
称造成
、
引<
/p>
起或据称引起
。
另外,
法
律文件中常有些平常不大用的词语,
有其特别的格式。
例如条约
和合同的序言或前
言部分,常有以
Whereas
开头的几段,称为
鉴于条款
,文件最后则用
in
witness
of
(以资
证明)等语。文件中常用<
/p>
herein, hereinafter, hereto, hereunder,
therein, thereunder
等词。
here
p>
就是指本文件(法律、合同、条约等)
,
t
here
指另外的文件,所以,
herein
< br>就是
本文件中
< br>,
hereunder
就是
p>
根据本文件、依本文件
,余类推。
从专业面说,法
律文件要有法律专业的知识,否则难以确理解原文,也不会确地表达出来。
英文法律文件
困难更多。
因为世界上有两个主要的法律体系,
一个是英美法系
或普通法法系,
另一个是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
我国在旧中国时
代属于大陆法系,
在新中国时代则不属其中
任何一个法系,
p>
自成一个独立的法系,
但比较接近于大陆法系。
英文法律文件大多属于英美
法系,其中的用语、概念与我国的用语、概念差异甚多,
甚至是较大的差异,有的概念、制
度在中国并不存在,所以要成中文就碰到难题,没有适
当的法。
例如英国律师有两类:
barristert
和
solicitor
,而中国只有一类,如何?香港将
barrister
为
大
律师
,而将
solici
tor
为
律师
,这样明显地将二者定出高低等级,是不可取的。内地者将前
者
为
出庭律师
或
辩护律师
,而
将后者为
事务律师
或
诉状律师
,还有人建议采用音法
将前者为
巴律
师
而将后者为
沙律师
。
又如
mortgage
一词我们平常都
抵押
,但是抵押在我们的法律概念中是限于以不动产作为
债权的担保,但是
mortgage
却不限于不动产,任何财产都可以
mortgage
。不过,除了
< br>抵押
外,也实在没有更好的法。
再如信托制度在英美法系中是一项
很重要的制度,
内容非常丰富,
在我国并不存在与之相应
的信托制度,所以法律文件中关于信托的部分要成中文就非常困难。
由于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制
度、
概念、
用语面存在的差异,
将中文
法律文件成英文同
样会碰到专业面的重重困难。
二、
法律文件的具体要求
法律文件的既然是,
当然应当服从的
一般要求。
但是法律文件的又有其特殊性,
它与一般报
刊文章的不同,与文学的差别就更大了。因此法律文件的有其具体的要求。
.
特别要求严谨。法律文件涉
及权利、义务关系,产生法律效力,具有法律后果,时务必要
忠实,忠于原文,不可走样
,稍有一点不准确,都可能产生不好的后果。法律文件主要采用
直的法,但并不是排除意
的法,有时还是要用意法。应当说明,这里所说的直法,是指形式
上相近而符合原意的法
,如将
policy of stick and carrot
为
胡罗卜加大棒政策
,而不为
软硬
兼施的政策
p>
。至于将
moral person
(法人)成
有道德的人
或将
good offices
(斡
旋)成
善
良职位
,那就根本不是什么直,而是错了。
法律文件的是不是也要求通顺、<
/p>
流畅、明白、易懂呢?在忠实于原文的前提下,当然应当尽
量得通
顺、流畅、明白、易懂。不过前提是忠实。易懂很难做到,因为英文法律文件大多本
来就
难懂,一般没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英国人、美国人也觉得不易懂,甚至根本看不懂,
我
们又怎么能要求中文易懂呢?如果原文佶屈聱牙,
要得通顺而流畅,
那是很困难的,
而且
恐怕也不合适。
原文清楚明白应该得明确,
原文如果模糊笼统,
就很难而且不
宜成明确的中
文。法律文件的文字一般应该是很准确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特殊的
原因,
也会有意
写得模棱两可的。
例如
有的文件是折中妥协的产物,
为了使各都能接受,
有的部分就不
能写
得太明确。
.
要求完整,也就是说不仅不能错
,也不能漏或多。法律文件时要求不增不减全部照原文的
内容(请注意,这里说的是原文
的全部内容,不是要将原文的全部词语都出来)
。不同于创
作,
者本来就没有很多自己的机动性,
法律文件的者就更少有自己的
机动性。
别的者有时可
以在文中加进一点必要的解释说明,
p>
法律文件则不宜加进解释,
更不能加者注。
法律文件往
往非常罗唆,象本文前面所举的两个例子那样,只好照,别无他法。不过,有
时原文中用了
两个或更多意思相同的词,
中文中却找不出这样多
的同义词,
也可只一个词。
如前面第二例
中
which may be made or brought against<
/p>
可以只为
可能提出
。
<
/p>
有时原文有错误,者不宜去改,只好
将错
就错
。例如一个合资企业合同中规定合资企业将
在深圳市的
State Adminis tration Bureau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登记注册,
这里显然弄错,
因为深圳市只有
工
商行政管理局
,并无
< br>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可是时却不能将这个错加
的
State
(国家)省去不。
.
< br>要用专业术语来,而且要确地使用专业术语。不能把法律文件成一篇政论文章,更不能成
< br>文学作品。
有些词在法律文件中可能具有的意义与其通常的意义是不同的,
如果按其通常
的意义去,
就
会错。以下举一些这面的例子:
< br>
通常的意义
在法律文件中可能具有的意义
action
行动
诉讼
alienation
疏远
转让
assign
分派
转让
avoidance
逃避
宣告无效
consideration
考虑
对价,约因
construction
建筑
解释
defense
防卫
抗辩(理由)
,被告
determination
确定
终止
discovery
发现
调查证据
dishonor
耻辱
拒付
distress
危难
扣押货物
equity
公平
衡平法,股份
execution
执行
(合同等的)签订
infant
婴儿
未成年人
limitation
限制
时效
omission
省略
不作为,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