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SM-IV
美国精神疾病诊断标准
DSM-IV
美国精神疾病诊断标准
正道心理咨询网
关于
DSM-
IV
的介绍
美国精神病学会(
APA
)从
1952
年起制订《诊断与统计手册:精神障
碍》
(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
;后来称之为
DSM-
Ⅰ。
1968<
/p>
年制订了第二版,
DSM-
Ⅱ。从
1974
年着手制订而在
1980
年正式
出版的
DSM
—Ⅲ
特别受到重视,因为它有一整套临床工作用的诊断标准,对于美
国的、
< br>甚至世界各国的精神病学家说来,
不论于临床工作、
还是
科学研究,
都有
很大帮助。
1987
年
APA
又修订出版了
DSM-
Ⅲ-
R.
但是,
p>
精神医学发展迅速,
这
也已不能适应需要,
所以从
1987
年起就开始着手
DSM
-Ⅳ的制订。
在历
届主席的支持下,
APA
组织了一个工作班子
< br>DSM
-
IV
制订工作组,主席
为
Allen
Frances
,
副主
席为
H.A.
Pincus
,
共有
Nancy
C.
Andreasen
与
r
等
27
名
成员。
下设
13
个起草小组,
每组
5
~
12
人,
各负责起草一
个部分。
组长分别是:焦虑性障碍
,
itz
;
谵妄、痴呆、及遗忘,
;
首次诊断于童年期的精神障碍,
r<
/p>
与
ll
;
进食障碍,
;
心境障碍,
;
多轴诊断,
ms
;
人格障碍,
son
< br>;
月经前精神障碍,
;
适应性障碍等,
< br>
;
精神分裂症,
N. C.
Andrcasen
;
性障碍,
C.W.
Schmidt
;
睡眠障碍,
;
<
/p>
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it
。
每个小组在起草前先广泛复习文献,
重新分析已有的资料数据。
起草后,
将
草稿交
50
~
100
位顾问专家征求意见(包括我国杨德森教授)。同时又征询了
60
多个有关学会(如美国心理学会、美国护理学会等)的看法;也与
WHO
的
ICD
—
10
制订小组交流意见、
APA
又在
Hospital and Community Ps
ychiatry
杂
志上辟专栏进行讨论
.
然后进行了
12
次现场测试,共计
70
余单位参
加,涉及
6000
余病例。
2
年前,
APA
出版了一本“DSM-Ⅳ意见选择
书”,广泛征求世界
各国专家的看法。
1993
年最后定稿,
1994
年
5<
/p>
月正式出版。
为了提供我国精神卫生上作者学习参考,
我们把
DSM
一Ⅳ主要类别的诊断标
准译成中文,作为本刊的增刊,最后还附上“鉴别诊断”(
Dicision
Tree
),
供实际临床应用时参考。
<
/p>
在原书序言中,
关于什么叫精神障碍,
有
一段相当详尽精辟的定义,
现附译
后:
“精神障碍是发生于某人的临床上明显的行为或心理症状群或症状类型,
伴
有当前的痛苦烦恼
Distress
)
(例如,
令人痛苦的症状)
或功能不良
(
disability
)
(即,
在某一个或一个以上重要方面的功能缺损)
,
或者伴有明显较多的发生死
亡、痛苦、功能不良
.
或丧失自由的风险。而且,这种症状群或症状类型不是对
于某一
事件的一种可期望的、
文化背景所认可的
(心理)反应,
例如对所爱者死
亡的
(心理)
反应
.
不论其原因如何,
当前
所表现的必然是一个人的行为、
心理、
或生物学的功能不良。但
是,无论是行为偏离正常(例如,政治的、宗教的、或
性的)
,
还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冲突,
都不能称为精神障碍,
除非这种偏离
或冲突是正如前述那样的个人功能不良的一种症状。”
最
后
,
p>
在
译
成
中
文
时
,
有
些
细
节
要
< br>说
明
一
下
:
“a
general
medical
condition
"实际上是指除精神障碍以外的疾病,在我国没有这种统称,所以译
成“躯体情况”;<
/p>
“separation”是指儿童与父母亲人分开,
所以译为“
离别”,
以示与“分离
(
dissci
ation
)
”有别;
至于“disa
bility”,
以前一向译为“残
疾”,
实际上在本书中不是这种意思,
只是指能力不佳,
所以译为
“功能不良”;
还有“bereavement”,
实际是指对
所爱者的生离或者死刑,
不一定是亲友死亡,
故“离丧”。
p>
译者
颜文伟
1994
年
7
月
1
日
精神分裂症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
A
.特征性症状:下列
2
项以上,均应
在一月内的(如经有效成功的治疗,限
期可以较短)显著较长时间里呈现。
(
1
)妄想;
(
2
)幻觉;
(
3
)言语紊乱(例如,常常乱扯(
“
< br>出轨
”
)或散漫)
;
(
4
)明显的紊乱或紧张症行为;
(
5
)阴性症状,即情感平谈、言语贫乏、或意志减退。
注:如妄想荒谬怪异,
或幻觉是对患者的行为或思想作实况广播样的评议,
或有
2
p>
个以上声音在互相对话,则仅需
1
项便已足
够。
B
.
社交或职业功能不良:自起病以来在显著较长时间内,一个以上重要方面的
功能
(如工作、
人际关
系、
或自我照料)
明显地较起病前差得多
(如起病于童年或青
少年,则为未能达到应有的人际关系、学业、或职业水平)
。
C.
病期:病情的持续性表现至少持续
6
月
。此
6
月应包括至少
1
月符合
A
标
准(即急性期症状
)的症状(如经有效成功的治疗,限期可较短)
,可包括前驱
或
残留期。在前驱或残留期中,病情可表现为仅有阴性症状或
A
所
列
2
项以上
较轻表现的症状(例如,古
怪想法,不寻常的知觉体验)
。
D.
排除心境障碍及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
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及伴有精神病性
表现的心境障碍均已排除,因(
1
)既无重性抑郁、躁狂、或混合发作同时出现
于急性症状期,
(2
)而且,如在急性症状期出现情感(心境
)发作,其持续时期
与急性期或残留期相比均明显较短。
E.
排除物质或一般躯体情
况:
此病情并非由于某种物质
(例如,
某种滥用药物,
某种治疗药品)或由于一般躯体情况所致之直接生理效应。
F.
与广泛性
发育障碍的关系:如有婴幼儿孤独症或其他广泛性发育障碍的病
史,
除非出现至少一月
(如经有效成功的治疗,
限期可较短)<
/p>
的明显妄想或幻觉,
否则不作精神分裂症附加诊断。
长期病程的分类(仅适用于急性期症状起病之后
至少一年病或者)
心境障碍
重性抑郁发作
A
在同一个
2
周时期内,出现与以往功能不同的明显改变,表现为下列
5
项
以上,其中至少
1
项是(
1
)心境抑郁,或(
2
)丧失兴趣或乐趣。
注
:
不包括明显是由于一般躯体情况,
或者与心境协调的妄想幻觉
所致的症
状。
(
1
)
几乎每天的一天中大
部分时间都心境抑郁,
这或者是主观的体验
(例如,
感到悲伤或空虚),或者是他人的观察(例如,看来在流泪);注:儿童或青少
年,可能是心境激惹;
(
2
)几乎每天的一天中大部分时间,对于所有(或几乎所有)
活动的兴趣都
显著减低;
<
/p>
(
3
)显著的体重减轻(未节食)或体重
增加(一月内体重变化超过原体重的
5
%),或几乎每天食欲减
退或增加;注:儿童则为未达到应增体重;
(
4
)几乎每天失眠或嗜睡;
< br>
(
5
)
几乎每天精神运动性激越或迟缓
(由他人观察到的情
况,
不仅是主观体
验到坐之不安或缓慢下来);
(
6
)几乎每天疲倦乏力或缺乏精力;
(
7
)
几乎每天感到
生活没有价值,
或过分的不合适的自责自罪
(可以是妄想
性的程度,不仅限于责备自己患了病);
(
8
)
几乎天
天感到思考或集中思想的能力减退,
或者犹豫不决
(或为自我体
验,或为他人观察);
p>
(
9
)反复想到死亡(不只是怕死),想到
没有特殊计划的自杀意念,或者想
到某种自杀企图或一种特殊计划以期实行自杀。
D.
这些症状并不符合混合发作的标准。
C.
这些症状产生了临床上明显的痛苦烦恼,
或在社交、
职业、
或其他重要方
面的功能缺损。
D.
这些症状并非由于某种物质
(例如某种滥用药物;
某种治疗
药品)
或由于
一般躯体性情况例如甲亢所致之直接生理性效应。
E
这些症状不可能归于离
丧;后者即,在失去所爱者后出现这些症状并持续
2
月以上,其
特点为显著的功能缺损、病态地沉湎于生活无价值、自杀意念、精
神病性症状、或精神运
动性迟缓。
躁狂发作
A.
持续至少
1
周,
(或更短时期,
只要达到必须住院程度)
的一个异常的而
且持续的心境高涨、
夸大或激惹。
B.
在此心
境障碍时期内,
持续地表现出下列症状
3
项以上,
并有较显著的程
度:
(
1
)
自我估价过高或夸大;
(<
/p>
2
)睡眠需要减少(例如,感到只要
3<
/p>
小时睡眠便休息好了);
p>
(
3
)比平时更健谈,或感到一直要讲话的
紧迫感;
(
4
)意念飘忽,或主观上体验到思想在赛跑。
(
5
)
随境转移,
容易分心
(即注意很易转移
到无关紧要的外界刺激上去)
;
(
6
)有目
的的活动增多(木论社交、工作或学习、或者性活动都是如此),或
精神运动性激越;<
/p>
(
7
)
过分地参与某些有乐趣的活动,
而这
种活动有潜在或能会乐极生悲地造
成痛苦的后果
(例如,
无节制地狂欢狂饮,
轻率的性行为,
或愚蠢的
商业投资)
。
C.
这些症状并不符合混合性发作的标准。
D.
此心境障碍已严重到会产生职业和日常社交活动及
人际关系的明显缺损,
或严重到必须予以住院以防伤人或自杀,或者具有精神病性表现。
E.
这些症状并非由于某
种物质
(例如,
其种滥用药物,
某种治
疗药品,
或其
他治疗方法),或由于一般躯体情况(例如,甲亢
)所致之直接生理性效应。
注:清楚地由躯体性抑郁治疗(例如,治疗药品,电体克治疗,光疗)所致
引起的躁狂
样发作,不应归于双相
I
型障碍。
心境恶劣障碍
300.4
A.
至少
2
< br>年内,
多数日子里,
一天的多数时间出现抑郁心境,
p>
或者是主观的
体验,或者是他人的观察。
注:如是儿童或青少年,心境可为激惹,而病期至少
1
年。
B.
在抑郁时,至少呈现下列
2
项以上:
(
l
)
食欲差或食量过多;
(
p>
2
)失眠或睡眠过多;
(
3
)
精力不足或疲劳乏力;
(<
/p>
4
)自我估计过低;
(
5
)
注意集中差或难以作出决断;
(
6
)感到绝望;
C.
在此障碍的
2
年病期中
(儿童或青少年为]
年),
没有一次
A
及
B
症状消
失长达:
月以上。
D.
在此障碍的
2
年病期中
(
儿童或青少年为
I
年)
,
从无重性抑郁发作;
即,
不可能归于慢性事性抑郁障
碍,或重性抑郁障碍,部分缓解。
注:
在心境恶劣障碍之前可以先有一次重性抑郁发作,
随之为充分缓解
(无
明显症状
2
月之久)
、
此外,
在
2
年
(儿童或青少年为
I
年)
。
心境恶劣障碍中,<
/p>
可以叠加重性抑郁发作,此时可以同时给予
2
种诊断,只要诊断标准符合。
E.
从来没有过躁狂发作、
混合性发作、
或轻躁狂发作
,
而且也从不符合环性
心境障碍的标准。
F.
此障碍并非发生于某种慢性精神病性障碍,
例如精神分裂症或妄想性精神
障碍。
G.
这些症状并非由于某种物质
(例如滥用药物或治疗药品)
,
或由于一般躯
体情况所致之直接生理性效应。
H.
p>
这些症状产生了临床上明显的痛苦烦恼,
或在社交、
职业、
或其它重要方
面的功能缺损。
< br>
焦虑障碍
广泛性焦虑障碍
A.
至少在
6
个月以上的多数日子里,对于不少事
件和活动(例如工作或学
习),呈现过分的焦虑和担心(忧虑的期望)。
B.
患者发现难以控制自己不去担心。
C.
这种焦虑和担心都伴有下列
6
种症状之
3
项以上
(在
6
月中,
多数日子里
p>
至少有几种症状)。
注:儿童只需
1
项。
(
1
)坐之不安或感到紧张;
(
2
)容易疲倦;
(
3
)思想难以集中或头脑一下子变得空白;
(
4
)激惹;
(
5
)肌肉紧张;
(
6
)睡眠障碍(难以人睡或常醒转,或转辗不安地令人不满意的睡眠)。
D.
这种焦虑和担心不仅限
于某种轴
I
精神障碍上,例如,这种焦虑或担心不
在于患有惊恐发作
(如惊恐性障碍)
不在于在公众场
会感到难堪
(如社交恐怖症)
、
不在于
被污染(如强迫症)、不在于离家或离开亲人(如离分性焦虑障碍)、不
在于体重增加(
如精神性厌食)、不在于多种躯体诉述(如躯体化障碍)、不在
于患严重疾病
(如疑病症)
,
而且这种焦虑和担心并不是发生在
创伤的应激障碍
之时。
E.
此障碍并非由于某种物质(例如某种滥用药物、治疗药品),或由于一般
躯体情况例如甲亢所致之直接生理性效应,
也排除心境障碍、
< br>精神病性障碍,
或
广泛性发育障碍的可能。
惊恐发作
注:
此处所谓惊恐发作不是一种编码
的精神障碍,
只是注明在某种所诊断的障碍
中有惊恐发作而已(
例如
30021
伴广场恐怖的惊恐性障碍)
< br>。
一段时间的极度害怕或不舒服,有下列
4
种以上症状突
然发生,并在
10
分钟
内达到顶峰:<
/p>
(
l
)心悸,心慌、或心率增快;
(
2
)出汗;
(
3
)颤抖;
(
4
)觉得气短或气闷;
(
5
)窒息感;
(
6
)胸痛或不舒服;
(
7
)恶心或腹部难受;
(
8
)感到头昏、站不稳、头重脚轻、或晕倒;
(
9
)环境解体(非现实感)或人格解体(感到并非自己)
;
(
10
)害怕失去控制或将要发疯;
(
11
)害怕即将死亡;
p>
(
12
)感觉异常(麻木或刺痛感)
;
(
13
)寒颤或潮热。
创伤后应激障碍
A.
患者曾暴露于某一(精神)创伤性事件,存在以下二者:
(
1
)患者亲自体验、目睹、或遭遇某一或数件涉及到真正的或几乎招致的
死亡或严重的损伤
,或者涉及到自己或他人躯体完整性遭到威胁的事件;
(
2
)患者有强烈的害怕、失助、或恐
惧反应。注:如是儿童,则代之表现
为紊乱或激越的行为。
B.
以下列
1
种以上的方式持续地重新体验到这种创伤事件:
(
1
)反复闯入性地痛苦地回忆起这些
事件,包括印象、思想、或知觉。注:
如是幼儿,反复地进行表达创伤主题或一些有关的
游戏。
(
2
)反复而痛苦地梦及此事件。注:如是儿童,可能是令人可怕的梦而讲
不清内容。
(
3
)似乎创伤事件正在重现的动作或感受(包括这种体验
、错觉、幻觉、
及分离性闪回发作于再现之时的感觉,包括发生了意识清醒时或酒醉时)
。注:
如是幼儿,可出现特殊创伤的再现。
(
4
)暴露于作为此创伤事件的象征或很相象的内心或外界迹象之时,出现
强烈的心理痛苦烦
恼。
(
< br>5
)暴露于作为此创伤事件的象征或很相象的内心或外界迹象之时,出现
生理反应。
C.
< br>对此创伤伴有的刺激作持久的回避,
对一般事物的反应显得麻木
< br>(在创伤
2
前不存在这种情况),如下列之
3
项以上:
<
/p>
(
1
)努力避免有关此创伤的思想、感受
、或谈话。
(
2
)努力避免会促使回忆起此创伤的活动、地点、或人物。
(
3
)不能回忆此创伤的重要方面。
p>
(
4
)明显地很少参加有意义活动或没有兴
趣参加
.
(
5
)有脱离他人或觉得他人很陌生的感受。
(
6
)情感范围有所限制(例如,不能表示爱恋)。
<
/p>
(
7
)对未来没有远大设想(例如,不期
望有一个好的职业、婚姻、儿女、
或正常生活享受)。
D.
警觉性增高的症状(在创伤前不存在),表现为下
列之
2
项以上:
(
1
)难以人睡,或睡得不深;
(
2
)激惹或易发怒;
(
3
)难以集中注意;
(
4
)警觉过高;
(
5
)过分的惊吓反应。
E.
病期(
B
、
C
及
D
的症状)超过
1
月。
F.
此障碍产生了临床上明显的痛苦烦恼,
或在社交、
职业、
或其他重要方面
的功能缺损。
注明:
< br>急性:如病期在
3
月之内。
慢性:如病期在
3
月以上。
注明:
< br>伴延迟起病:如症状在应激后至少
6
月才发生。
社交恐怖症
300.23
A
、在
不熟悉的人们面前或被他人作仔细端详时(可能如此),所害怕的是
他(或她)
自己可能会作出一些使人难堪的行为(或显示出焦虑症状)。
注:
如为儿童,
可能是在与所熟悉的人们作与年龄相称的社交关系时发生问
题,或在同伴中出
现焦虑,而不是与成人的交往问题。
B.
处于所害怕的社交场合,
几乎必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焦虑,
因而可能采取
限止这个场合或为此场合所诱发的形式。
注:如为儿童,此焦虑可能表现为哭闹、发脾气
、惊呆、或者从有不熟悉人
们的场合退缩出来等。
C.
患者认识到这种害怕是过分的或不合理的、注:如
为儿童,则无此项。
D.
患者一般都设法避免这种场合,否则便以极度的焦虑或痛苦烦恼而忍耐
着。
E
、这种对所恐怖的情景的设法避免、
焦虑的期待、或痛苦烦恼,显著地干
扰了个人的正常日常生活、职业(或学业)、或补交
活动或关系,或者对于具有
这种恐怖,感到显著的痛苦烦恼。
F.
如患者年龄小平
18
p>
岁,应有至少
6
月病期。
< br>
G.
这种害怕或逃避都不是由于某种物质<
/p>
(例如,
滥用物质,
治疗药品)
或由
于一般躯体情况所致之直接生埋性效应,
也
不可能归于其他精神障碍
(例如伴或
不伴广场恐怖的惊恐障碍,
离分性焦虑障碍、
躯体变形障碍、
某种
)
“假性发育
障碍、或分裂样人格障碍)。
H.
如存在某种一般躯体情况或其他精神障碍,
那么
A
的害怕也与之无关,例
如不是害
怕自己的口吃,
巴妥森病的震颤,
或神经性厌食或贪食症的异常
进食行
为。
强迫障碍
A.
或者是强迫思维,或者是强迫动作:
强迫思维的定义是下列
4
p>
者:
(
1
)在病程中某一时间所体验过的思想、冲动意念、或想象,
会反复或持
久地很不合适地闯入头脑,以致引起显著的焦虑或痛若烦恼;
(
2
)这种思想、冲动意念、或想象并不单纯是对于现实生活中一些问题的
过分
担心。
强迫行为以下列两条来定义:
1
p>
.患者感到被迫作为强迫思维的反应或是应该执行僵硬的规则二进行反复的行
为(如洗手、排序、核对)或是精神活动(如计数、默默地重复单词)。
p>
2
.这些行为和精神活动的目的在于防止或者减轻痛苦,或者是预防
某些可怕的
事件和情景;然而,这些行为和精神活动与他们所要达到的目的实际没有关<
/p>
联,或者明显过度。
B.
p>
在病程中的某一时,患者自己曾认识到这种强追思维或强动作是过分
的或不合理
的。
注:这一点不适用于儿童。
C
这种强迫思维或强迫动作产生了明显的痛苦烦恼,有
时是费时的(一
天花费
1
小时以上)<
/p>
或明显地干扰了正常的日常活动、
职业(或学生)
功能、
或平常的社交活动或关系。
D
如有另一种轴工型诊断存在,强迫思维或强迫动作的
内容并不仅限于
它(例如,进食障碍之祝酒于食物;拔毛症之拔除毛发;躯体变形症之考
虑
到自己的外貌;
物质滥用障碍的沉湎于滥用药物;
疑病症之沉湎于患有重病;
性变态之沉湎于性冲动欲望或性幻想;重性抑郁
障碍之反复地自责自罪。)
E.
< br>此障碍并非由于某种药物(例如某种滥用药物。治疗药品)或由于一
般躯体情况所
致之直接生理性效应。
对现实生活问题的单纯的过分担心;
(
3
)患
者企图忽视或压制这些思想、冲动意念、或想象,或者用其他思想
或行动来中和它们;<
/p>
(
4<
/p>
)患者认识到这些强迫性思想、冲动意念、或想象都是他(或他)自己
头脑的)产物(并不是被强加的思想插入)。
强迫动作的定义是下列二者:
(
1
)
患者感
到为了被迫作为强迫思维的反应或按照应该僵硬执行的规则
而不得不进行的反复行为(例
如,洗手、排次序、核对)或精神活动(例如,
祈祷、计数、默默地重复字词);
(
2<
/p>
)
目的在于预防或减少痛苦烦恼或为了预防某些可怕的事件或情景
而
进行这些行为或精神活动;然而这些行为或精神活动实际上并不能起到所设
计的中和或预防作用,或者实际上是明显的过分。
注明如果:
伴自知不全:如当前发作的大部分时间,患者不能认识
这种强迫思维或
强迫动作是过分的或不合理的。
特殊恐怖症
A.
由于存在或预期某种特殊物件或情景(例如,飞行、高度、动物、在注射
时
看到流血)而出现的过度或不合理的,显著而持续的害怕。
B.
一接触
(暴露于)
所恐惧的刺激,
几乎毫未例外地之即发生焦虑反应,
采
取一种仅限于此情景或由此情景所诱发的惊恐发作形式。
注:
如
是儿童,
焦虑表
现为哭闹,发脾气、惊呆、或紧紧拖住他人。<
/p>
C
患者认识到这种害怕是过
度的或不合理的。注:如是儿童,没有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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