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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解读
我国政
府采购法调整的重点应是非竞争性国有企业,
可采用设定
门槛金
额适当控制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采
购
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解析内容,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采购法第
22
条规定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
一
p>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
二
p>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
三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
< br>四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
五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
有重大违法记
录
;
(
六
)
p>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
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法第
22
条解析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什么
样的条件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六项条件。那么在实际
操作中,采购当事
人该如何准确把握这六项条件呢
?
上海市财政局政
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对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
二条规定进行了
详细解读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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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细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之条件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一个民法概念。
《中国民法通则》将法人
分为机
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需要明确的是,
机关法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只能作为采购人,
不允许以投标人身份参
与
;
事业单位则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参与政府采购
投标活动。
那么,
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比
如合伙企业、个人投资企业,能否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呢
?
王周欢
认为,
这取决于招标文件中对
供应商资格的规定。
如果招标文件仅规
定供应商能够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
那么投标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都可以来。王周欢建
议,招标文件应就此进行细化,将合伙企业、个
人投资企业、
事
业单位等是否有资格参与投标、
是否限制非法人企业
参与投标等
规定清楚。
比如一个课题采购项目,
则有可能允许自然人
或者事业单位来参与投标
;
若是货物或服务类
采购项目,其所要求的
供应商主体则可能只是企业。
企业又可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
业。其中,企业法人按《公司
法》
规定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
份有限公司。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公
司都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活
动呢
?
在实际操作中,最常见的就是如
何处理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不能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分公
司能不能投标呢
?
如果规定分支机构不能投标,那很多项目都没办法
做。<
/p>
王周欢举例说,
全国性经营的企业如电信、
保险
(
放心保
)
、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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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等,
在各地都设有分公司,
p>
如果各地的每一项业务都需总公司亲
自投标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
王周欢建议:分公司可以参与投标,
但必须达到两个前提条件:
第一要得到总公司的授权,
第二要以总公
司的名义进行投标。最
终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控股公司关系,他们各自都是独立法人,
均能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母公司与子公司能否在同一项目里同时
投
标呢
?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或
者存在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
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按照这一规定,
母公司与子公司可以
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标
段的投标。
但需要明确的是,
母公司和子
公司不可以相互借用资质和业绩,
因为两者之间是独立的。
王
周欢说。
正确理解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应当在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那么什么是重大违法记录
呢
?
王周
欢认为,
重大违法记录可分为受过行政处罚和受过刑事判决处分两种
情况。其中,行政处罚一
般分为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
业整顿等。
《政府采
购法实施条例
(
征求意见稿
)
》
第二十六条规定:
《政
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
五
)
项中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
p>
一
)
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对供应商或其法定代
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但警告和罚款额
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决定除外。
(
二
)
各级司法机关对供
应
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
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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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做出的刑事判决。
在实际操作中,
对上述规定的准确把
握并非易事。
如有一家公司,
被建设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六个月,
六个月之后它参加了政府采购投标
活动。
有人认为,
这家公司在停业整顿满六个月后的三年之内都不能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王周欢认为,行政处罚有期限要求的,期限届满
后即可参加政府采购
活动。
再如某公司负责人因罪被判刑,
而此案判
决未追究公司的刑事责任,
那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定罪后,
< br>该公司
还能否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呢
?
王周欢表示,
这要结合具体案件来决定。
此类案件的难点在
于,现在的行贿案件往往被判处的是法定代表人,
其公司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多。
因此,
能否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还
需要看法
院如何判决。
其他条件需提供相应材料证明
关于其他四项条件,
王周欢表示,<
/p>
要求供应商要具有良好的商业
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在实际操作中,
要注意把握良好的商业
信誉需
要通过具体形式来表现,如没有被列入不良记录
;
要具有履行<
/p>
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则要求供应商在履行某一项要
求
时,需要提供相关设备设施的证明文件,如设备购置的时间,以及设
< br>备是否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
;
对于供应商是否有依法缴纳
税收和社会
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则供应商需要提供相关凭证。需要明确的是,
无论公司成立时间长短或提供凭证多少,
只要其拥有良好的记录,
采
购人都应该认可。
采购法实施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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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
(
以下简称政府采
购法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
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
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
适用政府采购法
及本
条例
;
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
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
包括政
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
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
采购项目。
技术、
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
机构采购项目
< br>;
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
以
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
政
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
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
目录的项目
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
为
;
p>
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
购目
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
省
、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
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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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
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
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
预
p>
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
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服务,
采用
招标方式采购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其实施条例
;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
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
< br>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
物,
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
成部分,
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
需的设备、材料等
;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
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服务,
应当执行政府
采购政策。
第八条
政
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 br>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
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
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
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
一
)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p>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
(
二
)
p>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
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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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p>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
;
(
四
)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
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
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
(
五
)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
关
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
可
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
并说明理由。
采购
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
有利害关系的被
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
推动
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
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
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
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
回扣或者与采
购无关的其他
商品、服务。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
构,
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
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p>
集中采购
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
业法人,
是
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
购人委
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
明确采购规程,
组织政府采<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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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活动
,
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
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
/p>
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
理制度,具备
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
编制招标文件、
谈判文件、
询价通知书,
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
根据
采购
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
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
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
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
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
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
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
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五条
采购人、
< br>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
预算、采购需
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
服务、
安全等要求。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
应当就确定采购
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除因技术复杂或者
性质特殊,
不能确定详
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
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
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委托代理协议,
应当明确
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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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采
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
二十二条第一
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
一
)
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
明
;
(
二
p>
)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
(
三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
证明材料
;
(
四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的书面
声明
;
(
五
)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
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
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
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
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
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
范编制或
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
其他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
记录,
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
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
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
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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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内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以
不合理的条
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一
)
p>
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
二
p>
)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
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
三
)
p>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
(
四
p>
)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
者中标、成交条件
;
(
五
)
p>
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
(
六
p>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
(
< br>七
)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
(<
/p>
八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
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
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
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
审查。
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
应当
通知采购人
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需求、
对供
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
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提
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
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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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
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
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
动。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
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
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
/p>
经设区的市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
式。
第二十四条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
,
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的,
应当实行
批量集中采购,
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
求的服务
、工程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
招标的,
应当依照政府采
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
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
项规定的情形,
应当是采
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
致的
;
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是
指因采购
艺术品或者因专利、
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
数量事先
p>
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的情形,
是指因
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
/p>
专有技术,
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
有特殊要
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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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
p>
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
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
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
累
计资金数
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
招标
,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
采购限额标准和已
批复的部门
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
案。<
/p>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在招标文件、
谈判文件、
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
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
不得少于
5
个工
作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
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
采购
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
面形式
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
< br>不足
15
日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
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
商务条件、
采购需求、
投标人的资
格条
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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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保证
金不得超过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
。
投标保证金
应当以支票、
汇票、
本票或者金融机构、
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投标人
未按照招标文
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
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
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
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
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
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
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是指投
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
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
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
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
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
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
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谈判文件不能完整、
p>
明确列明采购需求,
需要由供
应商提供最终
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
在谈判结束后,
谈判小组应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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