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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1.
具体内容
第二十二条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具体是指:
1.1.
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
用
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
申请文件或者公告
的专利文件中。
1.2.
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
特点和进步。
1.3.
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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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
所知的技术。
2.
释义
本
条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实质要件的规定。按照本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
明和实用新型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通常所说的专利“三性”要件。这是各国专利法普遍
采用的准则,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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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确认的
准则。
2.1.
新颖性含义
本条第二款对“新颖性”的含义作了规定,即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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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
载在申请日
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1.
判断是否具有新颖性,以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属
于现有技术为准。所谓现有技术,是指
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具言之,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不得通过以
下任何一
种方式在国内或者国外为公众所知
:
(
1
)出版物公开,即在申请日以前的正式出版物上已经记载了
同样发明创造的情况。出版物包括各
种专利文献、杂志、书籍、学术
论文、
教科书、技术手册等等,还包括采用电、光、照相等方法制成的各
种缩微胶片、影片、照相底片、磁带、唱片、光盘等。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的限 制,
也不受年代的限制。对于一些标有“内部刊物”等字样的出版物,如果是在特定范围
内要求保密的,则不
属于公开出版物。
(
2
)使用公开,即由于该项技术的应用而向公众公开了该项
技术的内容,如新产品的制造、销售、
使用和公开展示、表演等。
(
3
)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例
如口头公开,通过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或者电视的播放等方式
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
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由于公众不能得知,因此不属于现有技术。
< br>需要说明的是,在专利新颖性的判断标准上,本次修正前的专利法采用的是“相对新颖性标准”,即
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物上公
开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