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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作者:高考题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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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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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9日发(作者:disabled什么意思)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加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增强商业银行


应对风险的能力,保障商业银行安全、稳健 运行,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


意见》


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


银行。





第三条




中 国银行


(3.360,0.00,0.00%)


业监督管理委员



(


以下简称银监会

< br>)


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目标是推动商


业银行完善风 险管理体系和控制机制,


实现资本要求与风险水平


和风险管理能 力的密切结合,提高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四条




商业银行内部应当建立包括治理架构、风险评估


和资本规划等环 节在内的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确保其资本水平能


够有效抵御其所 面临的各类风险和满足其实施经营战略的需要。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不仅应当 评价银行资本的充足


水平,还应当评价银行资本的质量。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全


面和及时识别、计量、监测、缓释和控制风险。商业银行的全面


商业银行资本 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风险管理框架应当与其内部资本充足评估 程序相互衔接和配合,


有效维护银行的稳健运行和持续发展。





第六条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进行监


督检查,


全面评估商业银行资本规划和满足最低监管资本要求的


能力。





第七条




银 监会独立评估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各类主要风险


及风险管理能力,


有权根据对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和


风险状况的评估结果,

并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和经济周期因素,



定商业银行的监管 资本要求,


确保商业银行资本能够充分覆盖面


临的各类风险。< /p>





第八条




商 业银行应当持续满足银监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


要求。





银监会有权对资本不能充分覆盖风 险的商业银行采取干预


或纠正措施,督促其提高资本充足水平。





第二章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审慎评


估银行的表内和 表外主要风险,


实施资本规划管理,


并持续保持


与银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资本水平。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第十条商业银行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实现以下目标:





(



)


确保主要风险得到充分识别、


计量或评估 、


监测和报告。





(



)


确保资本水平与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



)


确保资本规划与银行经营状况、


风险变化 趋势和长期发


展战略相匹配。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与其业务


规模和风险复杂程 度相适应。




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建立经济资本计量体系并用于内部资


本充足评估。


用于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的经济资本计量体系应满足


本指引的原则要求,并充分 反映银行的风险偏好和风险特征。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将压力测试作为内部资本充足评估


程序重要组成部分,


压力测试应覆盖各业务条线所面临的主要风


险,并应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变化对风险和资 本充足率的影响。





商业银行应根据压力测试结果评估其在压力条件下的资本


需求和可能的资本来 源状况,


确保银行具备充足资本应对不利市


场条件变化。


对于重度压力测试结果,


商业银行应在应急计划中

明确相应的资本补足政策安排和应对措施。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充分理解压力条件下商业银行所面


临的风险及风险间相互作用、


资本工具吸收损失和支持其业务持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续运营 的能力,


有能力对资本管理目标、


资本补足政策安排和应


对措施的合理性做出判断。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每年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进行


独立审查和评估,


在银行经营情况、


风险状况和外部环境发生重

< br>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作为内


部管理和决策的组 成部分,


并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结果运


用于资本预算与分 配、信贷和战略决策中。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在并表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与其自身


风险特征、


经营环 境相适应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商业银行


应向监管部门说明 母行和附属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之间


的关系,


并向监管部 门证明商业银行集团层面及单家机构层面的


资本充足。





第二节




治理结构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的主要


责任,

< p>
确保银行有足够资本抵御其面临的主要风险,


并履行以下

< br>职责:




< br>(



)


根据全行风险状况和外部 环境,


设定与银行发展战略相


适应的风险偏好和内部资本充足率 目标,


批准银行内部资本充足


评估程序。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



)


确保高级管理层建立评估银行各类风险的框架和压力


测试框架,实现银行风险和资本的紧密结合。





(



)


审批或授权审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工作相关政策,


监督


高级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政策和执行机制,


至少每


年听取一次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





(



)


确保银行有足够资源独立、


有效地开展资本充足评估工


作。





(



)


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 序的完整性进行监督,


确定审计


部门在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工作中 的角色和职责。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银行资本充足评


估程序的开发和运行,

执行资本规划,


确保持续满足董事会设定


的内部资本充足率 目标。





(



)


深入了解银行主要风险的特征、


性质和程度,


理解资本


充足程度与风险 水平、


风险管理能力、


资本持续补足计划之间的


关系,


确保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复杂程度与银行风险状况和


发展规划相适应。





(



)


组织制定银 行资本充足评估工作相关政策,


建立健全评


估流程和管理制度,


确保评估工作与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


济资本计量及分配等保持一致。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



)


组织开展银行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工作,


建立评估主要


风险的框架和体系,确保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



)


为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工作配备足够的财务、


人力和信息


科技资源,


指定专门部门负责银行的评估工作,< /p>


界定资本管理和


风险管理等部门在评估工作中的职责。

< p>




(



)


组织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和维护 工


作,确保管理信息系统能及时、准确提供评估所需信息。





(



)


采用计量模型进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的银行,

高级管理


层应定期评估方法和工具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并定 期听取验证工


作的详细汇报。





(



)


组织开展压力测试,


参与压力测试目标、


方 案及重要假


设的确定,推动压力测试结果在风险评估和资本规划中的运用。





(

< br>八


)


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执行情况 。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关于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


报告体系,


定期监 测和报告银行资本水平和主要影响因素的变化


趋势。


根据重要性 和报告用途不同,


商业银行应明确各类报告的


发送范围、


报告内容及详略程度,


确保报告信息与报送频度满足

< br>本指引和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需要。


商业银行的报告应至少包括

< br>以下内容: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



)


对主要风险状况及发展趋势、


战略目标和外部环境对资


本水平的影响做出评价。





(



)


对计量体系中关键假设的风险敏感性和合理性做出评


价。

< p>




(



)


评估银行所持资本是否足以抵御主要风险,


确保达到既


定的资本充足率目标。





(



)


根据风险状况及发展趋势,


评估未来的资 本需求,


并对


银行的战略计划做出必要调整。

< br>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每年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进行


一次独立审计,以确保其完整性、准确性和 合理性。审计可由内


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共同进行,


审计范围


包括:





(



)


根据业务性质、


范围和复杂程度,


审查内部 资本充足评


估程序的合理性。





(



)


评估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关政策和流程执行的有


效性。





(



)


检查内部资本充足率与设定目标是否有差距,< /p>


分析产生


这些差距的原因。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



)


对影响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有效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行监督,包括 大额信用风险暴露和其他风险集中度的评估情


况、


内部资本充足 评估程序所用参数的准确性及完整性、


内部评


估使用的情景的合 理性和压力测试对各种假设及参数的分析等。





审计结果应及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


商业银行应根


据审计结果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进行调整和更新。

< p>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保存与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关


的各类重要文档,确保监管部门及其他第三 方进行评价。





第三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将风险与


资本挂钩,确保其资本覆盖银行面临的主要 风险。





商业银行评估风险时,


应充分考虑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能力 。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设定主要风险的判断标准,确保


相关风险得到正确的识别和监测。


主要风险应包括可能导致重大


损失的风险,


以及 独立评估风险程度不高、


但与其他风险相互作


用可能导致重大损 失的风险。





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覆盖以下各类风险: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



)


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中涉及且已覆盖的信用风险、


市场


风险和操作风险。




< /p>


(



)


新资本协 议第一支柱中涉及但没有完全覆盖的风险,



集中度风险。





(



)


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中未涉及的风险,


如银行账户利率


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和对商业银 行有实质性


影响的其他风险。





(



)


外部经营环境引发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有效评估和管理各类主要风险。





(



)


对能够量化的风险,


商业银行应开发和完 善风险计量技


术,确保风险计量的一致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并在此基础上加

< p>
强对相关风险的缓释、控制和管理。





(



)


对尚难量化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识别、监测、


控制和报告机 制,


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有效管理。


银监会鼓励商业


银行进一步探索这类风险的管理技术和工具。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加总各类风险时应充分考虑集中度

< br>风险和风险之间的传染性,


适当考虑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和分散化

< br>效应。


商业银行在考虑风险相关性和分散化效应时,


应基 于长期


实证数据,


对总体风险计量方法和假设可能存在的局限性 进行保


守性调整。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特点采用多种方法加总

< br>风险,并判断加总结果的合理性和审慎性。同时,应基于对单个


风险的定义和计量 结果加总风险,


并协调各类风险的计量参数和


计量范围,确保加 总结果的合理性。





第四节




资本规划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基于当前及未来的资本需求和资


本可获得性制定资本规划,


确保资本水平长期稳定。


资本规划应


设定内部资本充足 率三年滚动目标。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银行的发展战略、业务经营


规划和风险偏好设定资本充足率目标,


并充分考虑对银行资本水


平可能产生影响的负面外部因素,


包括或有风险暴露、


严重且长


期的市场衰退等经 济、


金融市场环境变化及突破风险承受能力的


其他事件。





商业银行设定 的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应高于监管部门确定


的最低资本要求。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的资本规划应兼顾银行的短期和长


期资本要求,确保当前资本需求、预计资本 支出、目标资本水平


和外部资本可获得性与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及外部经营环境相匹


配。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商业银行应确保银行管理人员充分了解资本水平、

< p>
资本规划


及应急预案情况。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用于满足内部资本充足率要求的资


本工具,应具备充分抵御风险和吸收损失的 能力,其有关定义、


扣除和记入规则与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 算指引》


存在差异的,


应经监管部门认可。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通过严格和前瞻性的压力测试,测


算不同压力条件下的资本需求和资本可获得 性,


检验资本长期目


标,


并制定应急预 案以满足计划外的资本需求。


商业银行应急预


案应包括紧急筹资 成本分析、限制资本占用程度高的业务发展、


采用风险缓释措施管理风险等。

< p>




第三章




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第一节




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的评估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全面风险管理框

架,全面、有效实施风险管理。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应当包括以下


要素:





(

< br>一


)


有效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监督。

< br>




(



)


适当的政策、程序和限额。





(



)


全面、及时的识别、计量、监测、缓释和控制风险。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



)


良好的管理信息系统。





(



)


全面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全面风险管


理框架的有效性负主要责任,


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和经营战略确定


风险偏好,并确保银行各项限额与风险偏好 保持一致。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具备全面风


险管理所需的知识和管理经验,

< p>
熟悉主要业务条线特别是新业务


领域的运营情况和主要风险,确保风险政策 和控制措施有效落


实。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充分了解风险计量、


风险加


总的主要假设和局限性,确保管理决策信息充分可靠。

< p>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持续关注


银行的风险状况,


并要求风险管理部门及时报告风险集中和违反


风险限额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清晰确定


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和报告 路线,


并确保风险管


理部门的独立性。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完善与自身发展战略、经营目


标和财务状况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政策及 流程,


针对主要风险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设定风险限额,确保限额与资本水平、资产、收益及总体风险水


平相匹配。风险政策、流程和限额应确保实现以下目标:





(



)


完善全行层面和单个业务条线层面的风险管理功能,



保全面及时地识别、


计量、


监测、


缓释和控制信贷、


投资、


交易 、


证券化、表外等重要业务的风险。





(



)


确保风险管理流程能够充分识别主要风险暴露的经济


实质,包括声誉 风险和估值不确定性等。





(



)


确保各层次风 险管理职能的独立性,


清晰界定银行各业


务职能部门和风险管理 部门的风险管理职责。





(



)


确保清晰的报告 职责和报告线路,


便于各级管理层及时


掌握违反内部头寸限额情 况,并根据设定程序采取措施。





(



)


确保对 新业务、


新产品的风险管理和控制。


业务开办前,


应召集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和业务条线等部门对新业务、

新产品


进行评估,以确保银行事先具备足够的风险管控能力。





(



)


建立定期评估和更新机制,


确保风险 政策、


流程和限额


的合理性。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与全面风险管理相适应的


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主 要功能:





(



)


支持各业务条线的风险计量和 全行风险加总。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



)


识别全行范围的集中度风险,包括信用风险与市场风


险、流动性风险 、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相互作用产生的风险。





(



)


分析各类风险缓释工具在不同市场环境的作用和效果。





(



)


支持全行层面的压力测试工作,


评估各种 内外部冲击对


全行及主要业务条线的影响。





(



)


具有适当的灵活性,


及时反映风险假设变 化对风险评估


和资本评估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的内控机

制,确保相关决策信息的准确和全行风险管理政策的有效实施。





第二节




估值和薪酬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和控制程


序确保估值的客观、准确和一致,规范金融 工具的估值。治理结


构和控制程序应当同时适用于风险管理和会计报告目的。

< p>




商业银行应定期对估值控制流程进行内部审计。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所有的估值方法应当得到批准并予以


清晰记录。对可选的初始定价、盯市、盯模、估值调整和定期独


立重估方法,商 业银行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予以规范。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估值能力应当与其相关风险暴露的

< br>重要性、风险程度和规模相适应。对于其主要风险敞口,商业银


行应当具备在压力 时期采用多种方法进行产品估值的能力。





本条所称压力时期是指市场中断或缺乏流动性导致估值主


要参数和方法失效的时期。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估值应当基于可靠的数据。对活跃

< br>市场情形,


商业银行采用估值技术估计公允价值时应当尽量采用

< br>可观测数据。




< p>
对不活跃市场情况,商业银行应基于下列考虑选择可靠数


据:





(

< br>一


)


价格、报价的频率和可获得性。




(



)


价格是否代表真实交易状况。





(



)


数据分布广度,是否容易为市场参与者获得。




(



)


估值频率的相关信息是否及时。





(



)


独立报价或价格来源的数量。





(



)


报价或价格是否得到实际交易的支持。





(



)


市场成熟度。





(



)


交易出售金融工具与该机构所持有工具的相似性。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采用模型估值的商业银行,


应测试模 型在压力情景下的局限


性。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制定符合银行全面风险

< br>管理需要的薪酬政策,


监督薪酬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确保 薪酬政


策与长期资本水平和财务稳健性挂钩,


相关薪酬安排应当 反映经


风险调整的全行长期收益。





本条所指的经风险调整收益,


是指各 类主要风险调整后的收


益,


包括难以计量的风险。


商业银行应结合量化方法和专家判断


确定实质性风险程度。

< br>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合理设定薪酬发放机制,适当推


延发放时间,


反映 风险在不同时间跨度的表现特点。


商业银行应


杜绝对风险滞后体 现的项目提前发放奖励。





商业银行应当合理设定薪酬的结构,


薪酬中的现金、

< br>股权或


其他形式的薪酬应当与银行的风险结果保持一致,


并根据银行员


工的职级和岗位予以相应的调整。





第三节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评估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评估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


类的标准、程序和覆盖范围,确认分类标准 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标准执行的一致性以及信用风险暴露的全覆盖,

确保监管资本要


求覆盖所有信用风险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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