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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充足率的测算与实证分析

作者:高考题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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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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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9日发(作者:zlatan)


资本充足率的测算与实证分析




——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




李勇




商业 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测算是一个十分复杂和冗长的过程。


在计算银行资本

< br>的大小时,


要严格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规定界定资本的范围以及扣除项;

< p>
在计算风


险加权资产时,除要有足够的历史数据积累外,还要有完善的内外 部评级体系,


使计算的结果能够完全覆盖银行的风险暴露。


鉴于 我国商业银行历史数据积累不


够,内部评级体系仍不健全,不宜使用风险敏感度较高的高 级方法,并且,预计


在未来的几年内我国仍将执行


1988


年协议;


同时又由于银行业特殊的保密性质,


从外部获取数据有很大的难度,


只能根据工行历年的年报所披露的内容或者金融


统计年鉴披露的数据进行整理计算,


对于两者中均未披露的项目无从查 证,


故本


文不予考虑,


并将所有的计算 方法都简而化之,


唯求能匡算出一个资本充足率所


在的区间,< /p>


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现状有个大体的了解。


而本文选用中国工商银行 作


为计算的蓝本,是因为工行的“总资产、总资本、核心资本、营业利润等多项指


标都居国内业界第一位”



并且


“具有国内领先的风险控制能力”



在国内外具有< /p>


相当广泛的影响力。


加上工行的股份制改革方案于


2005



4



18


日启动,


预计


可在


2006


年底基本完成并实现成功上市。因而,工行在中国银行业改 革的进程


中较具代表性。




一、测算之依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我国早在


1993


年就将资本充足率纳入了银行监


管的框架。

< p>
1994


年,中国人民银行参考


1988


年巴塞尔协议,确定了资本充足率


管理标准。


1 995


年颁布的


《商业银行法》


规定商 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


%,


这标 志着我国正式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


1996


年中


国人民银行修订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 》



对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这是我国正式全面贯彻


1988


年巴塞尔协议


的开始。



1998


年人民银行取消了对商业银行的贷 款规模控制,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


理,并根据


1988


年巴塞尔协议的要求,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重新修


订了资本充 足率的测算方法,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进入


21



纪,财政部、银监会和央行先后出台和修订了许多重要金融法律法规,如《金融


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贷款风险分类


指导原则》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


等,


使资本充足率的计量进一步细化。



1


为了缩小我国资本充足率监管与国际标准的差距,银监会借 鉴


1988


年巴塞尔协


议和

< p>
2004


年新协议中标准法的主要思想,



2004



2


月颁布 了


《商业银行资本


充足率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办法)


,并从


2004



3



1


日起实施。 办法引入了


新协议框架中的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第三支柱


(


市场约束


)


,对

< p>
1996


年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中资本充足率的测算办法进行了修订,进 一步完


善了我国的资本充足性管制体系。



办法对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的改进主要表现在:



1)


对商业银行资本的定义和划分进行了修订,

并要求商业银行同时计算未并


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


新 办法将少数股权纳入核心资本的范围,


而优先股和


可转换债券则 纳入附属资本的范围,


并要求在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应扣除相应的


准备金。



2)


正式将市场风险纳入 了资本充足性管制体系,


规定交易账户总头寸高于表


内外总资产 的


10%


或超过


85

< br>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计提市场风险资本。办法


在巴塞尔协议相关文件的基础上 提出了我国计提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标准法,



规定在经银监会 审查批准后,商业银行可采用内部模型法来计算市场风险资本,


这为我国将来推行内部模 型法奠定了基础。



3)


以新资本协议 为基础,


进一步完善了信用风险的标准法,


以外部评级取代


以前的


OECD


国家标准,


取消了


10%



70%


的风险权重,


明确规定了公共企业的范


围以及 对风险缓释工具的处理方法,


风险权重的设定更为合理,


风险敏 感度也大


有提高。



4)


引入了新资本协议中的第二和第三支柱


(


即监督检查 和信息披露


)



进一步


完善了我国的资本充足性管制体系。


办法规定银监会将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实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


以及时了解其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状况,


促使商业


银行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 p>
加强风险管理。


办法还提出银监会可根据商


业银行 的风险状况与风险管理能力相应提高其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


在市场纪律


方面,


办法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


时间等都作了 规定,


以强化对商业银行


的市场约束机制。


5)


引入了资本预警机制,


按资 本充足率状况将商业银行分为资本充足、


资本


不足和资本严重不 足三类,


并明确规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以促进我国商业银行< /p>


加强对自有资本金和资产风险的管理。



此外,


银监会还要求商业银行在


2007



1



1


日 以前必须达到


8%


的资本充


足率要求,


以促使商业银行加强对自有资本金的管理并及时补充资本金。


总 的来


说,办法比原有的资本充足率测算办法更为全面、更为灵活、更为严格,尽管操


作风险还没有被纳入到资本监管的体系,


但风险敏感程度得到了大大 的提高,



于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风险控制与管理将起到积极的促 进作用。





2


二、资本的计算




依照办法核算银行的总资本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计算资本充足率时采用的资本是建立在并表 基础上的。


即将本银行报表


与符合规定的集团投资的金融机构会 计报表合并在一起,计算资本充足率水平。



2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


准备的基础之上。


如果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和其他减值准备计提不足,< /p>


差额部分应


该从资本中扣除。



3



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


应从资本中扣除商誉、


商业银行对未并表


金融机构的 资本投资、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



根据 办法,


我国目前允许计入商业银行资本总额的项目如表


4.1< /p>


所示,


因为


办法对资本的规定比


1988


年协议更为详细,更符合我国商业银行披露的要求,

< p>
故本文在计算时以办法规定的项目为准。





1


资本项目



项目



办法规定



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资本公积



核心资本



盈余公积



1988


年巴塞尔协议规定



实收资本


/


普通股



公开储备(一般储备)




未分配利润(考虑分配方案)




少数股权(并表时出现)




重估储备



附属资本



一般准备



优先股



可转换债券



长期次级债务



少数股权(并表时出现)



未公开储备



重估储备



一般准备



混合型资本工具

< p>
(优先股、



转债)



长期次级债务



资料来源:根据


2004



2



23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 04


年第


2


号)


《商


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


1988


年协议整理得出。




下面根 据中国工商银行


2004


年合并资产负债表及合并会计报表重要 项目注


释来具体计算


2004


年工行总 资本的大小。





2


中国工商银行


2004


年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 04



12



31




3


2003



12


31




资产




现金




存放央行款项




存放同业




拆放同业




贷款




减:呆账准备




应收款项




投资




减:不良资产处置损失专项准备




固定资产净值




在建工程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



负债




存款




同业存款




同业拆放




借入款项




汇出款项




应付款项




其他负债



负债合计



少数股东权益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




299.11


4



447.51


119.52


698.50


37



052.74


211.91


411.45


12



555.50


250.33


725.56


53.40


804.16


56



705.21



50



607.18


2



248.69


283.76


385.28


446.15


724.27


340.52


55



035.85


39.53



1



606.64


15.24


147.81


-139.86


1



629.83


56



705.21



295.85


4



278.11


191.15


638.82


33



929.37


209.87


452.52


11



727.61


179.91


711.50


87.89


868.16


52



791.20



46



062.02


2



335.59


235.63


383.99


469.68


749.00


825.76


51



061.67


24.52



1



606.66


14.05


147.73


-63.43


1



705.01


52



791.20


资料来源:中国工商银行


2004


年年度报告,发布日 期


2005



10


26





根据财政部规定,


呆账准备是指金融 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


产计提的呆账准备金,


包 括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一般准备在利润分配


中提取,


用于防范银行整体经营风险,


与巴塞尔协议的公开准备在内涵上 是一致



4


的;

资产减值准备在成本中提取,


用于防范资产损失减值风险。


由下表可以直接


得出


2004


年底工行 的一般准备金的大小。因为国内银行均无重估储备,


2004



前工行无发行次级债的记录,


同时因为工行尚未上市,


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的数


据亦不可考,故为简便起见,本文在核算附属资 本时只记录一般准备一项,其


2004


年末余额见表

< p>
3






3


呆账准备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03



12



31




本年提取



本年核销



本年回冲



其他



2004



12



31




一般准备



161.48


437.35


-488.06


-


4.65


115.42


专项准备



47.89


64.28


-17.28


0.45


0.55


95.89


特种准备



0.50


0.10


-


-


-


0.60


合计



209.87


501.73


-506.34


0.45


5.20


211.91


资料来源:中国工商银行


2004


年年 度报告,发布日期


2005



10



26





根据表


2


和 表


3



2004


年工行的资本估算值为:



核心资本


=


实收资本


+


资本公积


+


盈余公积


+


未分配利润


+


少数股权



=1



606.64+15.24+147.81-139.8 6+39.53=1



669.36


( 亿元)



附属资本


=

< br>一般准备


=115.42


(亿元)



资本


=


核心资本

< br>+


附属资本


=1



784.78


(亿元)



资 本扣除项在工行


2004


年报中亦未提及,故本文不予考虑。< /p>




三、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




风险加权资产是信用风险资产、市场风险资产和操作风险资产的简单加权。


因为写作本文的意图在于提供资本充足率研究的范式,


不对具体的计算方法做 深


入探讨,


故在计量风险资产、


市场风 险资产和操作风险资产时,


尽量采用巴塞尔


协议和我国商业银行 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许可范围内较为简便的方法。


虽文中所


使用 的数据力求精确,


但由于我国银行有关风险资产核算的历史积累不够,

< br>工行


又处于改革上市的前夕,


其数据的获取有一定的难度 ,


故本文最后计算的结果和


实际情况可能会有一定的差距。




1


、信用风险资产


< br>办法中对信用风险需要资本数量的计算,采用了


1988


年巴塞尔协议确定的


方法以及新协议标准法的思路,


但是根据我 国情况对各资产的风险权重进行了适



5

当的调整。


本文在计算时采用标准法,


根据外部评级结果,


以标准化方式计量信


用风险,但在计算中不考虑风险缓释的作用 。



1.1


、风险权重



根据办法规定,各项资产的风险权重如下:





4


国内债权







1


.现金、黄金、在人民银行的存款



2


.对中央政府、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的债权



3


.对公用企业的债权


< /p>



1


)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




2


)其他公用企业



4


.对商业银行的债权




1


)原始期限不超过


4< /p>


个月的




2< /p>


)原始期限


4


个月以上的



5


.对企业和个人的债权




1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2


)对企业和个人的其 他债权



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风险权重



0




0





50




100





0




20





50




100




资 料来源:


2004



2



23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4


年第


2


号)


《商




5


国外债权







1


.对其 他国家或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1


)评级


AA


-及以上的

< p>



2


)评级

< p>
AA


-及以下的



2



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



1


)评级

AA


-及以上的




2


)评级


AA


-及以下的< /p>



4


.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金融机构的 债权




1


) 评级


AA


-及以上的




2


)评级


AA


-及以下的




3


)多边开发银行




4


)其他金融机构



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风险权重




0




100





50




100





20




100




0




100




资 料来源:


2004



2



23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4


年第


2


号)


《商



6



银行的其他资产:



主要包括商业银行 的自用房地产、


不动产等固定资产,


适用风险权重


100%




1.2


、表外业务信用转换系数





6


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







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



与某些交易相关的或有负债



与贸易相关的短期或有负债



承诺



原始期限不足

< br>1


年的承诺



原始期限超过


1


年但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承诺



其他承诺



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



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信用转换系数



100%


50%


20%



0%


0%


50%


100%


资料来源:


2004



2



23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4


年第


2


号)


《商业银



上述表外项目中:



< p>
1


)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包括一般负债担保、远期票据承兑和具有承< /p>


兑性质的背书。



2


)与某些交易相关的或有负债,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保函、

< p>
预留金保函等。




3< /p>


)与贸易相关的短期或有负债,主要指有优先索偿权的装运货物作抵押

的跟单信用证。




4

< p>
)承诺中原始期限不足


1


年或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 承诺,包括商业银行


的授信意向。




5


)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包括资产回购协 议和有追


索权的资产销售。



1.3


、信用风险资产的计算



根据工行


2004


年年报,各项目如下:





7


工行贷款品种分布




单位:


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04



12



31




余额



占比(


%




2003



12



31




余额



占比(


%





7


对公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



其中:票据融资



项目贷款



其中:银团贷款



房地产开发贷款



其他



个人消费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汽车贷款



其他



合计



32213.26


19871.79


3122.74


10408.62


973.66


1900.85


32.00


4839.48


4125.26


273.23


440.99


37052.74


86.94


53.63


8.43


28.09


2.63


5.13


0.09


13.06


11.13


0.74


1.19


100.00


29853.88


19448.71


1576.13


8683.38


703.07


1685.59


36.20


4075.49


3329.05


336.45


409.99


33929.37


87.99


57.32


4.65


25.59


2.07


4.97


0.11


12.01


9.81


0.99


1.21


100.00


资料来源:中国工商银行


2004


年年 度报告,发布日期


2005



10



26






8


重要的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银行承兑汇票



开出保函



开出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



保兑保函



提货担保



买断型出口保理



买入期权



卖出期权



掉期



2004



12



31




687.39


987.16


554.28


1.67


0.01


7.58


0.46


130.82


122.95


3



044.42

< br>2003



12



31




836.11


837.85


565.69


0.14


0.30


14.66


0.73


28.64


39.24


690.22


资料来源:中国工商银行


2004


年年度报告,发布日期


2005


10



26




由于工行在其年报中未详细 披露国内债权的具体分类,


对国外债权亦未明确


提及,只在贷款 按行业分布表中列出


2004



12< /p>



31


日对境外贷款的余额为

< p>
149.26


亿元,因而对国内外债券的权重,本文根据工商银行相关规定 粗略估算


之。



对公贷款主要包括流动 资金贷款、


项目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


因为我国现

< p>
在的国情是公用企业一般都是由中央政府投资来投资的,


工行对贷款的限制 条件


又比较严格,


因而流动资金贷款和项目贷款可归为对中央政 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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