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正野
电器实业有
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正野电器有
< br>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
纷案
< br>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
/p>
(
三
)
项的规定
,
将他人注册商标中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在类
似商品上,
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虽不
突出使用,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不同于一
般意义上的人身权,
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
本质
上属于财
产权益。原企业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其后企业承继的,字号所产生
的相关权益也由在后企业承继。
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
在后商标的使
用侵犯在先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应当判决停止构成侵权
的注册商标的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08
)民提字第
36
号
申请再审人
(
一审原告、
二审被上诉人
)
:
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超群,该公司董事长。
15
委托代理人:饶德和,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
审人
(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
p>
:佛山市高明区正野电器
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昌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饶德和,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
审人
(
一审原告、
二审被上诉人
)
:
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超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饶德和,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
人
(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
:佛山市顺德区正野电器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坤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伟平,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青松,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
人
(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
:佛山市顺德区光大企业集团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展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
(
简称伟雄集团公司
)
、佛山
市高明区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
简称高明正野公司
)
、广东正野电器
有限公司
(
简称广东正野公司
)
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正野电器
有限公司
(
简称顺德正野公司
)
、佛山
市顺德区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简称顺德光大集团公司
)
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
(2003)
粤高法民三终字第
1
7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
15
院于
2008
年
6
月
8
日作出
(2005)
民三监字第<
/p>
15-1
号民事裁定,提
审本案。本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伟
雄集团公司、
高明正野公司、
广东正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饶德和律师、
被申
请人顺德正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伟平律师、
方青松律师到庭参
加诉讼。
被申请人顺德光大集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
未到庭参
加诉
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1
年
8
月
31
日
,一审原告伟雄集团公司、高明正野公司、
广东正野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称,
第一原告广东伟
雄集团的前身顺德市伟雄集团公司于
p>
1996
年获准注册“正野
GENUIN<
/p>
”商标,在第
6
、
7
、
9
、
1
1
、
28
、
3
2
、
39
、
4
2
类商品上使
用,且许可第二原告、第三原告作商标和企业名称
中的字号使用。第
一原告于
1994
年
6
月
25
日成
立顺德市正野电器实业公司,
并将
“正
野”二字许可其作商标、企业名称、外观设计使用。
“正野”二字通
过多种方式被广大消费者知悉,成为原告产品与其他产品区别的标
志。三原告通过长
期、大量的宣传,
“正野”商标及其产品在市场上
具有较高的知
名度、
信誉度、
美誉度。
第一被告顺德
正野公司明知
“正
野”
是三原告创立的
知名商标和商号,
在原告属下顺德正野实业公司
于
1998
年
5
月
14
日在顺德市搬迁到高明市时,成立了与原告原顺
德市正野公司完全相同的公司。第二被告顺德光大集团公司于
1997
年
6
月在开关插座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正野
ZHENGYE
”商标,并许
可第一被告使用。第
一被告自
1999
年起一直在其产品、包装、宣传
资料、广告等方面使用
(
中日合资
< br>)
正野电器有限公司,引起相关公众
15
的误认。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
诚实信用原则,给原告带来严重损害。
请求法院判令:
1
、两被告停止使用“正野”二字进行不正当竞争;
2
< br>、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00
万
元;
3
、两被告向三原告赔礼道歉、消
除影响;
4
、第一被告顺德正野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
正野”
字样;
5
、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
讼费、代理费支出
53500
元。两被告
共同答辩称,顺德正野公司的“正野”字号源于股东企业勒流正野公
司的许可,该公司
经自身努力,已成为知名企业,正野商标在开关、
插座行业中成为知名商标。顺德光大集
团公司经合法注册“正野
ZHENGYE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
3
、
7
p>
、
9
、
11
类商品上,在第
9
类上注册了“正野电工”商
标。伟雄集团公司就商标权对顺德光大集
团公司和顺德正野公司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者商标不同、
指定
商品分属不同的类
似群。
顺德正野公司使用
“正野
p>
ZHENGYE
”
商标
是经顺德光大集团公司合法许可。广东正野公司和高明正野公司对
“正野”
字号无在先使用权。
顺德正野公司名称经顺德工商局依法核
准登记。相互之间企业名称权不冲突。
p>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伟雄集团公司的前身顺德
p>
市伟雄集团公司分别于
1994
年
8
月、
1994
年
p>
12
月申请注册“正
野
GENUINE
”
、
“正野
GENUIN
”
商标,
并分别于
1996
年
7
月、
1996
年
11
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
11
类,即管道
式排风扇、空气
调节器、换气扇、消毒器。
1995
年
1
月
15
日,顺德市伟雄集团公
司将“正野
GENUIN
p>
”商标授权顺德市正野电器实业公司在其生产
的换气扇、空气调压器
上使用,并于该商标核准注册后,于
1997
15
年
1
月
p>
15
日正式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将该商标在
10
年期内无
偿许可顺德市正野电器实业公司使用。顺德市
正野电器实业公司于
1994
年
9
p>
月由顺德市富家达公司更名而来。顺德市伟雄集团公司后
经改制变更
为伟雄集团公司。
1999
年
3
月,上述两商标权人核准为
伟雄集团公司。
高明正
野公司成立于
1996
年
5
月。
1997
年
1
月
15
日,顺德<
/p>
市伟雄集团公司与高明正野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将上述两
商
标无偿许可高明正野公司使用。
1998
年
4
月
30
日
,顺德市正野电器实业公司因场地不能满足
扩大生产的需要而申请注销,
该公司所有的人员设备转到高明正野公
司,
未了结的债
权债务全部由高明正野公司承担。
顺德市正野电器实
业公司于<
/p>
1998
年
5
月
14
日被批准注销。
广东正
野公司
2001
年
8
< br>月由高明市正野电器有限公司更名而
来。高明市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于
1999
年
2
月
18
日由高明市雄晖电
器有限公司更名而来。
p>
1999
年
10
月
,伟雄集团公司将“正野
GENUIN
”商标许可高明市正野电
器有限公司使用。
顺德市正野电器实业公司、
高明正野
公司、
广东正野公司及其前
身高明市正野电器有限公司被许可使
用上述商标后,
通过长期生产销
售,
参
加展览会、
产品推介会,
制作散发宣传册,
通过在媒体、
店招、
灯箱等形式在中国大陆及海外对正野商
标进行长期持续性的宣传,
从
1995
年至
2001
年持续性年度支出的广告费共计
< br>2891
万余元。
2000
年<
/p>
12
月,
“正野
GENUIN
”商标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顺德市正
15
野实业公司、
广东正野公司使用含有正野变形字体的外观设计包装和
标贴对其产品进行销售,
“正野”产品行销全国。
1999
年度
到
2001
年度,
< br>高明正野公司的销售收入共计
125838600
p>
元,
广东正野公司
的销售收入为
152405838.29
元,合计
278244
438.29
元。
顺德光大集团公司于
1995
年
9
月
7
日成立,
生产销售家用电器、
< br>照明器具等。
1997
年
5
p>
月
29
日,顺德光大集团申请注册“正野<
/p>
ZHENGYE
”商标,并于
1998<
/p>
年
9
月
28
p>
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
第
9
类,即电器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等商品。
1998
年
10
月
23
日,
原顺德光大集团公司广告策划部部长何建华设立顺德市勒流镇正
< br>野电器厂
(
下称电器厂
)
,
主营电饭锅、
热水器。
1998
年
12
月
18
日,
顺德光大集团公司两股东出资成立顺德市勒流
镇正野电器有限公司,
何建华任法定代表人,主营家用电器、燃气具、照明电器等。同年
12
月
31
日
,电器厂歇业。
1999
年
2
月
8
日,顺德市勒流镇正野电
< br>器有限公司和日本新菱有限会社合资成立顺德正野公司,
生产经营电
风扇、插头插座、空调器等。
1999
年
2
月
18
日,顺德光大集
团公
司与顺德正野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将“正野
ZHENG
YE
”商标无
偿许可顺德正野公司使用,使用期限至
2008
年
9
月。
1999
年
6
月
p>
30
日,顺德正野公司外方股东日本新菱有限会社更名为正野有限会
社。从
1999
年
10
月起,顺德正野公司在其开关插座的宣传资料、
宣传报
刊、经销场所、价目表、包装盒、包装袋等的显著位置上使用
“正野
ZHENGYE
”字样。
p>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三原告及其前身
1995
年
15
以来不间断的使用和宣传“正野
GE
NUIN
”商标,其产品在同类商
品和服务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
其商标已通过各种途径为相关公众所
熟知,应认定为知名商标
。顺德市正野电器实业公司注销后,其“正
野”
字号产生的相关
权益转由高明正野实业公司行使,
且该字号应从
1994
年
9
月开始,属于原告连续使用,已成为知名
字号。被告顺德
光大集团公司与顺德正野公司、
伟雄集团公司同
在顺德市,
却在
1997
年申请注册与
原告的“正野
GENUIN
”商标相近似的
“正野
ZHENGYE
”商标,
具有明显的攀附原告知名商标、引起消费者将二
者混淆的故意。
被告顺德光大集团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
业伦理,
将
他人知名商标进行仿冒性的注册,
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
顺德正野公司登记使用
“正野”
字号有明显的搭他人便车的故意
,
且在其产品、包装、广告等宣传资料上突出使用“正野”及“正野电
< br>工”字样,将其作为商品标识和商品名称来使用,引起消费者的误认
和混淆,其行
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一百三十四条第
(
一
)
项、第
(
二
)
项、第
(
十
)
项的规定,于
2002
年
11
月<
/p>
28
日作出
(2001)
佛中法知初字第
84
号民事判决,判决:一、顺
德光大集团公司、
顺德正野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
“正
野”两字;二、顺德正野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
名
称中使用“正野”
字号,并向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
企业字
号。逾期不变更可由法院强制变更;三、顺德光大集团公司、顺德正
野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
《羊城晚报》
第
一版刊登致歉声
15
明,向三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
内容须经法院
核准
)
;四、顺德光
大集团公司、
p>
顺德正野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
失
500000
元,并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
52533
元,合计
552533
元
。逾期支持,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
受理费
20010
元,审计费
5500
元,
合计
25510
< br>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顺德光大集团公司、
顺德正野公司不
服一审判决,
向广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
1
、其合法拥有“正野
ZHENGYE
”商标和合
法登记的企业字号,一审判决上诉人停止使用“正野”二字,违反
商
标法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2
、
一审判决非法扩大了被上诉人
p>
“正野”
商标和字号的保护范围。
只有驰名
商标才可以获得跨类保护;
3
、被上诉人对“正野”商标和字号
不享有在先权利;
4
、上诉人注
册使用
“正野
ZHENGYE
”商标及“正
野”字号没有主观恶意;未突
出使用“正野”名称。
5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使用的商品不同,不会
造成混淆。请求撤销原一审判
决,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伟雄集团
公司、
高明正野公司、<
/p>
广东正野公司答辩认为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
楚,适用法律正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 br>由于伟雄集团公司的“正野
GENUIN
”商标并非驰名商标,不能适
用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和扩大保护范围的相关规定
。
由于顺德正野公司
15
-
-
-
-
-
-
-
-
-
上一篇:6选3成语练习(一)
下一篇:进口模具钢牌号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