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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等与佛山市顺德区正野电器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资料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09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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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9日发(作者:gei)




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正野 电器实业有


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正野电器有

< br>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


纷案

< br>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 /p>


(



)


项的规定 ,


将他人注册商标中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在类 似商品上,


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虽不


突出使用,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不同于一

般意义上的人身权,


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


本质 上属于财


产权益。原企业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其后企业承继的,字号所产生

< p>
的相关权益也由在后企业承继。


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

在后商标的使


用侵犯在先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应当判决停止构成侵权


的注册商标的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


)民提字第


36








申请再审人


(


一审原告、


二审被上诉人


)



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超群,该公司董事长。





15





委托代理人:饶德和,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 审人


(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


:佛山市高明区正野电器


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昌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饶德和,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 审人


(


一审原告、


二审被上诉人


)



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超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饶德和,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 人


(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


:佛山市顺德区正野电器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坤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伟平,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青松,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 人


(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


:佛山市顺德区光大企业集团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展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



(


简称伟雄集团公司


)


、佛山


市高明区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


简称高明正野公司


)


、广东正野电器


有限公司


(


简称广东正野公司


)


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正野电器


有限公司


(


简称顺德正野公司


)


、佛山 市顺德区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简称顺德光大集团公司


)


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


(2003)


粤高法民三终字第


1 7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



15



院于


2008



6



8


日作出


(2005)


民三监字第< /p>


15-1


号民事裁定,提


审本案。本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伟


雄集团公司、


高明正野公司、


广东正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饶德和律师、


被申 请人顺德正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伟平律师、


方青松律师到庭参


加诉讼。


被申请人顺德光大集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


未到庭参 加诉


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1



8



31


日 ,一审原告伟雄集团公司、高明正野公司、


广东正野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称,


第一原告广东伟


雄集团的前身顺德市伟雄集团公司于


1996


年获准注册“正野


GENUIN< /p>


”商标,在第


6



7



9



1 1



28



3 2



39



4 2


类商品上使


用,且许可第二原告、第三原告作商标和企业名称 中的字号使用。第


一原告于


1994



6



25


日成 立顺德市正野电器实业公司,


并将


“正


野”二字许可其作商标、企业名称、外观设计使用。


“正野”二字通

过多种方式被广大消费者知悉,成为原告产品与其他产品区别的标


志。三原告通过长 期、大量的宣传,


“正野”商标及其产品在市场上


具有较高的知 名度、


信誉度、


美誉度。


第一被告顺德 正野公司明知


“正


野”


是三原告创立的 知名商标和商号,


在原告属下顺德正野实业公司



1998



5


< p>
14


日在顺德市搬迁到高明市时,成立了与原告原顺


德市正野公司完全相同的公司。第二被告顺德光大集团公司于


1997



6


月在开关插座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正野

< p>
ZHENGYE


”商标,并许


可第一被告使用。第 一被告自


1999


年起一直在其产品、包装、宣传


资料、广告等方面使用


(


中日合资

< br>)


正野电器有限公司,引起相关公众



15



的误认。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 诚实信用原则,给原告带来严重损害。


请求法院判令:


1


、两被告停止使用“正野”二字进行不正当竞争;


2

< br>、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00


万 元;


3


、两被告向三原告赔礼道歉、消


除影响;


4


、第一被告顺德正野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 正野”


字样;


5


、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 讼费、代理费支出


53500


元。两被告


共同答辩称,顺德正野公司的“正野”字号源于股东企业勒流正野公


司的许可,该公司 经自身努力,已成为知名企业,正野商标在开关、


插座行业中成为知名商标。顺德光大集 团公司经合法注册“正野



ZHENGYE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


3



7



9



11


类商品上,在第


9


类上注册了“正野电工”商 标。伟雄集团公司就商标权对顺德光大集


团公司和顺德正野公司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者商标不同、


指定


商品分属不同的类 似群。


顺德正野公司使用


“正野



ZHENGYE



商标

是经顺德光大集团公司合法许可。广东正野公司和高明正野公司对


“正野”


字号无在先使用权。


顺德正野公司名称经顺德工商局依法核


准登记。相互之间企业名称权不冲突。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伟雄集团公司的前身顺德


市伟雄集团公司分别于


1994



8


月、


1994



12


月申请注册“正


GENUINE




“正野


GENUIN



商标,


并分别于


1996



7


月、


1996



11


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


11


类,即管道 式排风扇、空气


调节器、换气扇、消毒器。


1995

< p>


1



15


日,顺德市伟雄集团公


司将“正野


GENUIN


”商标授权顺德市正野电器实业公司在其生产


的换气扇、空气调压器 上使用,并于该商标核准注册后,于



1997



15




1



15


日正式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将该商标在

10


年期内无


偿许可顺德市正野电器实业公司使用。顺德市 正野电器实业公司于


1994



9


月由顺德市富家达公司更名而来。顺德市伟雄集团公司后


经改制变更 为伟雄集团公司。


1999



3


月,上述两商标权人核准为


伟雄集团公司。






高明正 野公司成立于


1996



5

< p>
月。



1997



1



15


日,顺德< /p>


市伟雄集团公司与高明正野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将上述两 商


标无偿许可高明正野公司使用。






1998



4



30


日 ,顺德市正野电器实业公司因场地不能满足


扩大生产的需要而申请注销,


该公司所有的人员设备转到高明正野公


司,


未了结的债 权债务全部由高明正野公司承担。


顺德市正野电器实


业公司于< /p>


1998



5



14


日被批准注销。






广东正 野公司


2001



8

< br>月由高明市正野电器有限公司更名而


来。高明市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于


1999



2


< p>
18


日由高明市雄晖电


器有限公司更名而来。


1999



10


月 ,伟雄集团公司将“正野


GENUIN


”商标许可高明市正野电 器有限公司使用。






顺德市正野电器实业公司、


高明正野 公司、


广东正野公司及其前


身高明市正野电器有限公司被许可使 用上述商标后,


通过长期生产销


售,


参 加展览会、


产品推介会,


制作散发宣传册,

通过在媒体、


店招、


灯箱等形式在中国大陆及海外对正野商 标进行长期持续性的宣传,



1995


年至


2001


年持续性年度支出的广告费共计

< br>2891


万余元。


2000


年< /p>


12


月,


“正野


GENUIN


”商标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顺德市正



15



野实业公司、


广东正野公司使用含有正野变形字体的外观设计包装和


标贴对其产品进行销售,


“正野”产品行销全国。


1999


年度 到



2001


年度,

< br>高明正野公司的销售收入共计



125838600


元,


广东正野公司


的销售收入为

< p>
152405838.29


元,合计


278244 438.29


元。






顺德光大集团公司于


1995



9


< p>
7


日成立,


生产销售家用电器、

< br>照明器具等。


1997



5



29


日,顺德光大集团申请注册“正野< /p>


ZHENGYE


”商标,并于


1998< /p>



9



28


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



9


类,即电器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等商品。


1998



10



23


日,


原顺德光大集团公司广告策划部部长何建华设立顺德市勒流镇正

< br>野电器厂


(


下称电器厂


)



主营电饭锅、


热水器。

1998



12



18


日,


顺德光大集团公司两股东出资成立顺德市勒流 镇正野电器有限公司,


何建华任法定代表人,主营家用电器、燃气具、照明电器等。同年


12



31


日 ,电器厂歇业。


1999



2



8


日,顺德市勒流镇正野电

< br>器有限公司和日本新菱有限会社合资成立顺德正野公司,


生产经营电


风扇、插头插座、空调器等。


1999


< p>
2



18


日,顺德光大集 团公


司与顺德正野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将“正野


ZHENG YE


”商标无


偿许可顺德正野公司使用,使用期限至

< p>
2008



9


月。


1999



6



30


日,顺德正野公司外方股东日本新菱有限会社更名为正野有限会


社。从


1999


10


月起,顺德正野公司在其开关插座的宣传资料、


宣传报 刊、经销场所、价目表、包装盒、包装袋等的显著位置上使用


“正野

ZHENGYE


”字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三原告及其前身


1995




15



以来不间断的使用和宣传“正野


GE NUIN


”商标,其产品在同类商


品和服务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


其商标已通过各种途径为相关公众所


熟知,应认定为知名商标 。顺德市正野电器实业公司注销后,其“正


野”


字号产生的相关 权益转由高明正野实业公司行使,


且该字号应从


1994



9


月开始,属于原告连续使用,已成为知名 字号。被告顺德


光大集团公司与顺德正野公司、


伟雄集团公司同 在顺德市,


却在


1997


年申请注册与 原告的“正野


GENUIN


”商标相近似的


“正野


ZHENGYE


”商标, 具有明显的攀附原告知名商标、引起消费者将二


者混淆的故意。


被告顺德光大集团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


业伦理,


将 他人知名商标进行仿冒性的注册,


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 顺德正野公司登记使用


“正野”


字号有明显的搭他人便车的故意 ,


且在其产品、包装、广告等宣传资料上突出使用“正野”及“正野电

< br>工”字样,将其作为商品标识和商品名称来使用,引起消费者的误认


和混淆,其行 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一百三十四条第


(



)


项、第


(



)


项、第


(



)


项的规定,于


2002



11


月< /p>


28


日作出


(2001)


佛中法知初字第


84


号民事判决,判决:一、顺


德光大集团公司、


顺德正野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


“正


野”两字;二、顺德正野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 名


称中使用“正野”


字号,并向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 企业字


号。逾期不变更可由法院强制变更;三、顺德光大集团公司、顺德正


野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


《羊城晚报》


第 一版刊登致歉声



15


< p>
明,向三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


内容须经法院 核准


)


;四、顺德光


大集团公司、


顺德正野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


< p>
500000


元,并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


52533


元,合计


552533


元 。逾期支持,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 受理费


20010


元,审计费


5500


元,


合计


25510

< br>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顺德光大集团公司、


顺德正野公司不 服一审判决,


向广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


1


、其合法拥有“正野


ZHENGYE


”商标和合


法登记的企业字号,一审判决上诉人停止使用“正野”二字,违反 商


标法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



一审判决非法扩大了被上诉人


“正野”


商标和字号的保护范围。


只有驰名 商标才可以获得跨类保护;


3


、被上诉人对“正野”商标和字号 不享有在先权利;


4


、上诉人注


册使用 “正野



ZHENGYE


”商标及“正 野”字号没有主观恶意;未突


出使用“正野”名称。


5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使用的商品不同,不会


造成混淆。请求撤销原一审判 决,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伟雄集团


公司、


高明正野公司、< /p>


广东正野公司答辩认为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


楚,适用法律正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 br>由于伟雄集团公司的“正野



GENUIN


”商标并非驰名商标,不能适


用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和扩大保护范围的相关规定 。


由于顺德正野公司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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