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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一、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
类
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二、具有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应根
据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对确需使用的患者开
具处方,及时
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开具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单张处方最大限
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行。
四、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
记录。
五、
医疗机
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
相应的病历
。
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
务人员出诊
至患者家中使用。
六、
为院外使用麻
醉药品非注射剂型、
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
不得在急诊药房配
药。
七、
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
内临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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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一、医疗机构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专
用
处方必须按照省卫生厅规定的样式印制,
对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
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
、
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二、门(急
)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
用量;
6
控缓释
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其他剂
< br>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
三、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
< br>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p>
3
日常用
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
超过
15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
每张处
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
四、
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
具,每张处方为
1
日常用量。
五、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
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
一次常用量,
仅限于二级以上医
院内使用;
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
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
用。
六、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
病历中
记录。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
开具麻
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
一、门
(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
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
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
二、
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
印件:
1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
、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
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
、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保存不少于
15
年。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与销毁制度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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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
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p>
应当登记造册,
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br>由上级卫生主
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二、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
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三、
患者无偿交回的不再使用的剩余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
由
医疗机构按照上述规定销毁处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报告制度
一、
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被盗、
被抢、丢失,或者发现骗取、
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进,
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 br>公安机关、
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报告。
二、
具有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
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卫生行政部
门,
抄
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
《麻
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内容变更情况应当及
时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变更备
案。
四
、
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
机
构无法提供时,
可以从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
抢救工作结束后,
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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