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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填写方法
进口货物报关单
(
白色
)
一、适用范围
除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料加
工合同项下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货物外,
其余
的进口货物申报手续均适用《进口货物报关单》
(
白色
)
。
某些非贸易渠道进口的物品,如捐
赠
物资,礼品,外国企业、新闻等常驻机构进口
的公用物品等,也适用本报关单。
二、栏目填写规范
预录入编号
指申报
单位或
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
用于该单
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
放行的报关单。
(
本关
预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与
海关编号相同
)
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
时的报关单编号。<
/p>
海关编号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
联上,
本关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
10
位数码。
第
p>
1-2
位为申报海关代码:
(10
为闸口办、
21
为中港办、
24
为石歧办、
27
为小榄办、<
/p>
30
为香洲办、
40
为
湾仔关、
50
为九洲关、
60
为白石办、
7
0
为斗门
关、
80
为高栏关、
90
为监管处、
92<
/p>
为保税区海
关、
93
为万山海关、
95
为横琴海关
)<
/p>
;第
3
位为
年份
,例:
99
年为
9
;第
4-9
位为顺序号,其中
00
0001-499999
为进口报关单,
500000-999
999
为出口报关单;
第
10
位为报关单标识码。
进口口岸
指货物
实际进
(
出
)
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
实际进境的口岸海关选择
《关区代码表》
中相应
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填报。
备案号
指进出口企业在海
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
减、
免税审批备
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
偿贸易登记手册》、
《外
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
及加工
出口成品登记手册》
(
以下均简
称
《登记手册》
)
、
< br>《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
以下简称征免税证
明》
)
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除
少量
低价值辅料按规定环不使用《登记手册》的外,
必须在报关
单备案号栏目填报
《登记手册》
的十
二
位编号。
p>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
为享受减免税进口的货物,
进口报关单填报
《征
免税证明》编号,
出口报关单填报《登
记手册》编号。
加工贸易合同的备案号长度为
12
位,其中
第<
/p>
1
位是标记代码
(A
为进口备料手
册;
B
为来料加工手
册;
C
为进料加工手册;
D
为进口设备手册
)
;
第
2-5
位关区代码
< br>(
手册备案主管海
关。
如中山海
关
5720
;
香洲办事处
5730......)
;
第
6
位是年份;
<
/p>
第
7
位是合同性质
(1
为国营、
2
为合
作、
3
为合资、
4
为独资
)
第
8-12
位为手册顺序
号。
<
/p>
加工贸易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必须与
“贸易方式”及“征免性质”栏
目相协调,例
如:
贸易方式为来料加
工”其“征免方式”必须
是“来料加工”,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必须为
“B”。
2
、凡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
单
,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不得为
空;
《征免税证明》备案号长度为
12<
/p>
位,
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第
1
p>
位标记代码
Z
;
第
2-3
位直属海关关区代
码;
第
4-5
位分关关区代
码;
第
6
p>
位是审批年份;
第
7
位是归
档标志
(A-
外商投资;
B-
国内投资;
C-
科教用品;
D-
国批减免;
E-
内部暂
定;
F-
远洋渔业;
G-
其它
)
;
第
8-1
2
位顺序
号。
3
、
本关
区自行开发的进口批文管理
子系统,
本栏目填报
P
字头的备案号,
进口批文
备
案号为
10
位数。
第
1
p>
位批文标记代码
P
;
第
2-3
位年份;
p>
第
4-5
位备案海关关区代
码;
p>
第
6-10
位顺序号。
4
、<
/p>
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
本栏
目免于填
报。
进口日期
进口日
期指
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
本
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
期一致。
本栏目为
6
位数,顺序为年、月
、日
各
2
位。
申报日期
指海关
接受
进口货物的收、
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
进口手续的日期。
预录入及
EDI
报关单填写向
海关申报的日期,
与实际情况不符时,
由审单关
员按实际日期修改、批注。
本栏目为
6
位数,
顺序为年、月、日各
2
位。
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指对外
< br>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
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
单
位编码。
经营
单位编码为十位数字,
指进出口
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时,
海
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
登记编
码。
经营
单位编码由
10
位数组成,
规则
如下:
第
p>
1-4
位为行政区域代码,
其中
1-2
位表示省
(
自治区
、
中央直辖市
)
例如:
北京市为
“11”;广东省
为“44”;
<
/p>
3-4
位表示省辖市
(
< br>地区、省直辖行
政单位
)
,包括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沿海
开放城市。例如:
北京市为“1100”;
广东省珠海
市为“4404”;
p>
广东省其它未列名地区为
“4499”。
<
/p>
第
5
位表示市内经济区域
(1-
经济特
区;
2-
经济技术开发区;
3-
高新技术开发区;
p>
4-
保税区;
9-
其它未列名地区
)
。例如:珠海经济
特
区为“44041”
珠海市其它地区为
“44049”
中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为“44203”
中山市其它地区为
“44209”。
<
/p>
第
6
位表示企业性质:
< br>1-
表示国有企
业,
(
包括外贸专业公司、工贸公司及其它有进
出口经营权的国有企业
)
;
2-
表示中外合作
企业;
3-
表示中外合资企业;
4-<
/p>
表示外商独资企业;
5-
表示有进出口经
营权的集体企业;
6-
表示有进出
口经
营权的个体企业;
8-
表示有报关权而无进出
< br>口经营权的企业;
9-
表示其它
(
包括外商企业驻
华机构和临时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
外国驻华使
领馆等机构
)
。
第
7-1
0
位为顺序
号。
<
/p>
对已在海关注册,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
企业
(
包括三资企业
)
,由主管海关分别设置代
码,
使每个企业有一个在全国范围
内唯一的、
始
终不变的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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