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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税收政策
加工贸易税收政策
一.加工贸易的概念
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
三.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规定
四.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办税程序
五.进料加工复出口物资退(免)税运算
六.进料加工复出口物资视同内销征税政策
加工贸易税收政策
一.加工贸易的概念
加工贸易是我国
对外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工贸易分为进料加
工和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
分别按财务核算方式、海关监督程序
和税收征管方法的不同确定。
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物资而用外汇从
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经加
工生产
成物资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来料加工(来件装
配)一样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
件、元器件(必要时也提供些技术设备
)
,由我方加工企业按照外商的要求
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
销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费(对开信用证,两信
用证之差为加工费)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的确定,一样以海关核签的加工物资
报关单
和加工登记手册为准。
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
(一)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分别采纳了不同的税收政策
<
/p>
1
、对特准设置的保税工厂,其进料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
口部
分予以免税,内销(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税;
2
、对签有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对口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
p>
同)的进料加工,经批准可对其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按实际出口部
分予以免税;
3
、对不具备上述
条件的经营进料加工的企业,其进口料件可按照《进
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
定,分别按
85%
或
95%
作为出口部分
免税,
15%
或
5%
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可按实际出口情形向海关
申
请补税或退税。
(二)来料加工的税收政策规定
1<
/p>
、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
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2
、
从事来料加工、
来件装配业务的企业,
凭
《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能够享受以下税收优待政策:
p>
(
1
)来料加工
、来件装配后的出口物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
2
)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
3
)出口物资所耗用的国内物资
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
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
三.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规定
(一)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的规定
出口
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
料件应先按照海关核准的
《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
申请表》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p>
,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
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送主
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
成品的增值税时,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的征
税率运算税款予以抵扣。物
资出口后,比照一样出口物资实行退(免)税,主管退税的税
务机关在运
算其退税或抵免税额时,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的退税税率运算税额
p>
并予以扣减。
(二)来料加工办理免税证明的规定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贸易方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
元器件,凭海关核
签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
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
工贸易免税证明》
,持此证明向主管征税
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
其加工或托付加工物资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企业在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物资全部复出口后,必须及时凭来
料加工出口物资报关单和海关已
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
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
的,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将
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补税和处罚。
四.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办税程序
(一)进口料件的备案登记
从事进料
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
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
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出口企业办理进料加工业务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
1.
p>
《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原件及复印件)
;
2.
进料加工贸易合同(原件及复印
件)
;
3.
载有《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出口企业
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所需使用的进口料件,在向海关申请进
口免税之前,必须持商务主管
部门的“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备案证明书”送
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并
留一份“加工贸易合同审批
备案证明书”备查。
海关凭盖有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印章的“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备案证
明书”方
能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进口料件的减免税手续。
主管出
口退税税务机关应按照留存的一份“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备案证
明书”将有关进料名称、数
量、金额、进料日期、进料企业等情形一一登
记,以此作为检查企业进料加工业务抵扣税
款咨询题的依据。
出口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进料加工合同,需持
原“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或海关证明到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已签发的
“加工贸
易合同审批备案证明书”
。
(二)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
工时,应先填具《
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报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批出具
《进料
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主管征税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
所注明的应缴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机关在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
税时从应退
税额中扣抵。
1.
申请办理进料加工
贸易免税证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
1
)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
2
)
《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
p>
(
3
)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
口料件海关代征增值税的完
税凭证;
(
4
)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
5
)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
(
6
)进口合同;
(
7
)主管退税机关
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式四联,
第一联由外贸企业送主管其征
税的税务机关;第二联由主管退税机关留存;第三联由外贸
企业留存;第
四联由加工企业交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
(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物资的“免、抵、退税”治理中,进料加工
贸易免税证明的出
具分为“实耗法”和“购进法”两种。证明采纳预出具
的方式,即由生产企业在申报系统
中进行“模拟出具免税证明”并打印后,
报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签章。
< br>
★购进法下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
1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
p>
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生产企业
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
p>
2
.料件进口后,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按照取得的进口物资报关
单
填报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
并据以确定当期可开具
《免
税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当期免税进口料
件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
+
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物资
p>
退税率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抵减额=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
税价格×(出口物资征税率
-
出口物资退税率)
3
.企业应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
主管退税机
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
4
、逾期未申
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
理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 br>办理
(四)
《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办理
出口企业应持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来料加工装配手册和加工合同等
资料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来料加工合同备案,退税机关审核无误后,在商
务部门的批
准证上加盖“已备案”戳记和公章,并登记《加工贸易登记台
帐》
。
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企业,在料件保税进口后,应
持以下资料
向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
1
、海关核准的
《来料加工登记
手册》
;
2
、进口合同;
3
、进口物资报关单;
4
、
出口物资
报关单;
5
、海关已核销的《
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或核销证明;
6
、收汇凭
< br>证。以上资料均需报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待物资出口后,及时到退税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证明》
。
五.进料加工复出口物资退(免)税运算
(一)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物资应退(免)税规定
1.
进口料件采取作价加工方式复出口
出口企业将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生产企业加工复出口物资退
税税额运算与其他出口物资应退税额运算相同,但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在销
售时应按规
定运算应交增值税税额:
销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应交税额=进料加工进口料件销售额×
增值
税税率-已向海关实际交纳的增值税税额
< br>
上述应交税额,征税税务机关凭经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的进料
加工贸易申报表,给予免征入库,由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申请的
出
口退税中抵扣。
应退税额
=
出口物资的应退税额
-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
额
销售进口料件应抵扣税额
=
销售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物资退税率
-
海<
/p>
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税款
出口
企业不得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取得的海关征收增值
税完税凭证交主管征税税
务机关作为运算当期进项税额的依据,而应交主
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作为运算退税的依据
。
2
.进口料件采取托付加工方式复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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