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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主要项目填制说明如下:
1
、托运人(
Shipper
)。即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委托运输的货主,即发货人。在信用证
支付方式
下,一般以受益人为托运人;托收方式以托收的委托人为托运人。另外,根据《
UCP500
》第
31
条规定:除
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为
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2
、收货人(
Consignee
)。收货人要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来填写。一般的填法有下列几种:
(
1
p>
)记名式:在收货人一栏直接填写上指定的公司或企业名称。该种提单不能背书转让,必须由
收货
人栏内指定的人提货或收货人转让。
(
2
p>
)不记名式:即在收货人栏留空不填,或填“
To
Bearer
”(交来人
/
持
票人)。这种方式承运人交
货凭提单的持有人,只要持有提单就能提货。
(
< br>3
)指示式:指示式的收货人又分为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两种。
不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
To
Bearer
”,又称空白抬头。该种提单,发货人必须在提单背面背
书,才能转让。背书又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空白背书)两种。前者是指在提单背面填上
“
Deliver to
×××”“
Endorsed to
×××”,然后由发货人签章;后者是发货人在背面不做任
何说明只签章即可。记名
背书后,其货权归该记名人所有,而且该记名人不可以再背书转让给另外的人。
不记名背
书,货权即归提单的持有人。
记名指示,
是在收货人一栏填
“
To Order of
Shipper
”,此时,
发货人必须在寄单前在提单后背书;
另外还有凭开
证申请人指示即
L/C
中规定“
To
Order of
Applicant
”,在收货人栏就填“”
To
Order of
×××
Co
“;
凭开证行指示,
即
< br>L/C
中规定
“
To
Order of
Issuing
Bank
”
,
则填
“
To Order of
×××
Bank
”
。
在实际业务中,
L/C
项下提单多使用指示式。托收方式,也普遍使用不记名指示式。若作成代收行指
示式,事先要征得代收行同意。因为根据
URC522
中第<
/p>
10
条
a
款规定
:除非先征得银行同意,贷物不应直
接运交银行,亦不应以银行或银行的提定人为收货人
。如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贷物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
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然后由银行付
款或承兑后将货物交给付款人时,该银行并无义务提取货物,货物的
风险和责任由发货人
承担。
3.
被通知人(
Notify Par
ty
)。原则上该栏一定要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被通知人即收货人的代理人
或提货人,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凭该栏提供的内容通知其办理提货,因此,提单的被通知人一定要有 详细
的名称和地址,供承运人或目的港及时通知其提货。若
L/
C
中未规定明确地址,为保持单证一致,可在正
本提单中不列明
,但要在副本提单上写明被通知人的详细地址。托收方式下的被通知人一般填托收的付款
人。
4.
船名(
Ocean Vessel
)即由承运人配载的装货的船名,班轮运输多加注航次(
.
p>
)。
5.
装运港(
Port of Loa
ding
)。填实际装运货物的港名。
L/C
< br>项下一定要符合
L/C
的规定和要求。如
果
L/C
规定为“中国港口”(
Chinese Port
)此时不能照抄,而要按装运的我国某一港口实际名称填。
6
、卸货港(
Port of Dis
charge
)。原则上,
L/C
项下
提单卸货港一定要按
L/C
规定办理。但若
L/C
规定两个以上港口者,或笼统写“××主要港口”如“
European Main Ports
”(“欧洲主要港口”)时,
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或填明具体卸货港名称。
如果
L/C
规定卸货港名后有“
In Tiansit to
××”只能
在提单上托运人声明栏或唛头下方空白处加
列。尤其我国只负责到卸货港而不负责转运者
,不能在卸货港后加填,以说明卖方只负责到卸货港,以后
再转运到何地由买方负责。<
/p>
另外,
对美国和加拿大
O.C.P
(
Over
1and Common
Points
)地区出口时,卸货港名后常加注“
O. C.
P
××”。例如
L/C
规定:“
p>
Los Angeles O. C. P
Chicago
”,可在提单目的港填制:
Los
AngeIes O. C.
P
;如果要求注明装运最后城市
名称时,可在提单的空白处和唛头下加注“
O. C. P. Chicago
”,以便转
运公司办理转运至“
Chicag
o
”。
7
、唛头(
shipping
Marks /Marks
&
Nos.
)如果信用证有明确规定,则按信用证缮打;信用证没有
规定,则按买卖双方的约定
,或由卖方决定缮制,并注意做到单单一致。
8.
包装与件数(
No.
&
kind of
Packages
)。一般散装货物该栏只填“
In Bulk
”,大写件数栏可留
空不填。
单位件数
与包装都要与实际货物相符,
并在大写合计数内填写英文大写文字数目。
如总件数为
320
CARTONS
< br>填写在该栏项下,
然后在总件数大写栏
(
Total
numbers
of
Packages
in
Words
)
填写:
Three
hundred
And Twenty Cartons o
n1y.
如果货物包括二种以上不同包装单位(如纸箱、铁桶),应分别填列不同包装<
/p>
单位的数量,然后再表示件数:
300
Caftons
400 Iron drums
700 packages
9.
商品名称(描述)(
Description of Goods
)。原则上提单上的商品描述应按信用证
规定填写并
与发票等其他单据相一致。但若信用证上货物的品名较多,提单上允许使用类
别总称来表示商品名称。如
出口货物有餐刀、水果刀、餐叉、餐匙等,信用证上分别列明
了各种商品名称、规格和数量,但包装都用
纸箱,提单上就可以笼统写:餐具×××
p>
Cartons.
10.
毛重和体积(
Gross
Weight
&
Measurement
< br>)。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提单上一般只填货物的
总毛重和总体积,而不表明净
重和单位体积。一般重量均以公斤表示,体积用立方米表示。
11
、运费支付(
Freight
&
Charges
)。信用证项下提
单的运费支付情况,按其规定填写。一般根据
成交的价格条件分为两种:若在
CIF
和
CFR
条件下,则注明“
Freight
Prepaid
”或“
Freight
Paid
”;
FOB
条件下则填“
Freight
Collect
”或“
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若租船契约提单有时要求
填:“<
/p>
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
”。有时信用证还要求注明运费的金额,按实际运费支付
额填写即可。<
/p>
12.
签发地点与日期(
P1ace
and date of Issue
)。提单的签发地点一般在货物运港所在地,日期
则
按信用证的装运期要求,一般要早于或与装运期为同一天。有时由于船期不准,迟航或
发货人造成迟延,
使实际船期晚于规定的装期,发货人为了适应信用证规定,做到单证相
符,要求船方同意以担保函换取较
早或符合装运期的提单,这就是倒签提单(
Ante
一
Dated B/L
< br>);另外,有时货未装船或未开航,发货人
为及早获得全套革据进行议付,要求船
方签发已装船提单,即预借提单(
Advanccd B/L
)
。这两种情况是
应该避免的,如果发生问题,或被买方察觉,足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不
良影响。
13.
承运人签章(
Signed
for
the
Carrier
)。
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才能生效。若信用证
要求手签的也要照办。对于海运提
单由哪些人签署才有效的问题,《
UCP500
》作了新的补充
规定,即第
23
条
a
< br>(
1
)款中规定签署人可以是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
代理人或代表,或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
人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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