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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矿业法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08 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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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8日发(作者:spare)


缅甸矿业法



一、名称与词语含义



第一条



本法称为《缅甸矿业法》




第二条



本法词语含义如下:缅甸矿业法



1< /p>


、矿业:指采矿的地点、洞穴、场地,或与开矿地点、洞穴、场地连在一

< br>起的矿物加工场所或建筑物、


地皮以及机器等,


此外还包 括工业原料矿物和石料


的开采基地;



2


、矿物:指从地下开采的或用其他方法取得的宝石、金属、工业原料矿物


和石料等;



3


、宝石:指 还未加工的红宝石、蓝宝石、玉石、尖晶石、橄榄石、三色石


(芙蓉石)


、电气石、天青石、海蓝宝石、锆石(石榴石)


、黄玉、软玉、石榴石、


月长石、劣等蓝宝石、碧玉、绿帘石、绿矾、透辉石、琥珀、莹石(氟石)

、软


玉等及能当饰物的石英类石,


此外还包括矿业部经政府 同意后适时颁布的通告中


所规定的宝石;


4


、金属:指金、银、铂、铱、锇、钯、钉、铑、钽、钶、铌、铀、钍、铁、



锌、铜、钨、镍、锑、铝、砷、铋、铬、钴、锰等,此外还包括矿业 部经政府同


意后适时颁布的通告中所规定的矿物;


< p>
5


、工业原料矿物:指煤、石灰石、石膏、重晶石、花岗石、二氧化锰、大


理石、氟化物、耐火泥粘土、耐火粘土、白粘土、长石、高岭土、红土(赭土)



黄土、滑石(皂石)


、石蜡、石棉、碳化锌、 白云母、红云母等,此外还包括矿


业部经政府同意后适时颁布的通告中所规定的工业原料 矿物;



6


、石:指品质较好的可用作 装饰物的石灰石、石英、花岗石、大理石、伟


晶石、


片麻石等。


此外还包括矿业部经政府同意后适时颁布的通告中所规定的可


以 作装饰物的品质较好的石。但不包括不能当饰物的铺路石;



7


、许可证:指按法对矿业进行勘查、测量或开采的企业颁布的许可证;

< br>


8



矿产勘查:


指寻找矿物和矿床。


此词语中包括勘探地下矿物质量的工作;



9


、矿产勘探:指探明矿藏的规模、形状、位置、质 量和数量;



10


、矿产开采:指为获 取矿物而进行的各种工序。此词语中包括开采、加工


或全过程;



11


、大规模生产:指投资多、费用高或需特别技术和方法开采 的工程;



12


、小规模生产:指投资 少、费用低或不需特别技术和方法开采的工程;



13


、手工劳动生产:指用普通的手工工具进行矿业生产;



14



矿石加工:


提高矿物的 质量和价值的工作。


此词语中包括把矿石通过选


择、冶炼、精炼 等使它成为纯金属,把矿石切割、磨光使其成为成品的加工。但


不包括矿业部经政府同意 后适时而定的进行宝石加工的小型切割、磨光业务;



15


、部:指矿业部;



16


、局:指矿业部计划与工作检查局:



17


、局长:指矿业部计划与工作检查局的局长。



二、宗旨



第三条



本法的宗旨如下:



1


、实现政府矿产资源政策:



2


、增加矿产品,以满足国内的需要和增加对外出口;



3


、扩大对矿产资源的国内外投资;



4



审查并批准个人或团体的勘探、< /p>


测量或采矿的申请书,


并进行监督管理;



5


、使矿产资源的保护、开采、利用和研究工作得以发展;



6


、避免因采矿而影响环保工作。



三、申请及颁发许可证



第四条



个人或团体如欲经营以下业务,应按规定向矿业部申请:



l


、对宝石进行勘查、勘探、大规模或小规模生产;



2


、对金属矿产进行勘查、勘探、大规模或小规模生 产;



3


、大规模生产工业原料矿物;



4


、大规模开采石料。



第五条



个人或团体如欲经营以下业务,应按规定向“局”申请:



1


、对工业原料矿物的勘查、勘探或小规模生产;

< br>


2


、对石料的勘查、勘探或小规模生产。



第六条



如愿经营由矿业 部通告规定的宝石、金属、工业原料矿物或石料手


工作坊业,不论个人或团体都应按规定 向有关矿业公司或向矿业部授权之官员,


申请许可证。



第七条



矿业部经政府同意后,可以为以下企业颁布许可证:



1


、有外国投资的宝石、金属、工业原料矿物或石料的勘查、勘探、大规 模


或小规模生产等;



2


、用国内资金从事的宝石之勘查、勘探、大规模或小规模生产等;



3


、用国内资金从事的金属之勘查、勘探、大规模或小规模生产等。



第八条



矿业部有权给下列企业颁布许可证:



1


、以国内资金从事工业原料矿物或石料的大规模生产;



2


、以国内资金从事工业矿物原料或石料的勘查、勘探、大规模或小 规模生


产或三种业务兼之。



第九条



本局经矿业部同意后可为下列企业颁布许可证:



1


、以国内资金从事工业原料的勘查、勘探和小规模生产;

< br>


2


、以国内资金从事石料的勘查、勘探和小规模生产。



第十条



有 关矿业公司或矿业部所授权的官员,有权向经营本部通告规定的


宝石、金属、工业原料矿 物或石料的手工劳动业颁布许可证。



第十一条



矿业部应按第二条



11



12



13

< p>
款的规定将企业分类为大规模生


产、小规模生产或手工劳动生产。



四、取得许可证者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取得许可证者:



1

< br>、应遵守此法规定和依此法颁布的条例、命令或指示;



2


、遵守许可证中的规定;



3


、按条例规定的租率缴纳与许可证有关的地租税;


4


、按许可证分别缴纳地租税;



5


、缴纳保险金或预定金或两种都缴纳;



6


、按规定以缅币或外币或以两种货币交纳适当的金属税或 其他税收。



第十三条



取得许可证者应依此法颁布的条例去进行以下事宜:



1


、规定矿业职员、矿工的委任、聘用、年龄、工资、月薪与其他费用;



2


、规定矿业地上地下的工作天数和 时间;



3


、矿井的安全措施;



4


、制定关于矿井职工、矿工的福利、健康、卫生和纪律的计划并加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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