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效性说明
MIL-DTL-16232G
通知
1
201
3
年
3
月
14
日
详细说明书
磷酸锰基磷酸锌基磷化处理层
200
0
年
1
月
7<
/p>
日提出的
MIL-
DTL-16232G
已经通过审定并按照要求交付使用。
管理人
准备活动
陆军
—
AR
军队
—
AR
海军
—
AS
空军
--11
审核单位
陆军
—
EA
注:
无测量敏感性
MIL-
DTL-16232G
2000-1-7
代替
DOD-P-16232F
1978-11-7
详细说明书
磷酸锰基、磷酸锌基重金属(厚膜磷化)磷化膜
本规范已通过国防部所有部门和机构的批准
1.
范围
1.1
范围
本规范涵盖两种类型的黑色金属磷化工艺,浸入法制备重金属磷化膜。膜组
成为磷酸锰
、磷酸锌或在有特殊规定时的补充处理成分(见
6.1
)
1.2
分类
<
/p>
按照
6.2
的规定,膜层类型如下
M
类
磷酸锰基磷化液
第
1
级
按规定进行辅助防护处理或辅助膜层
第
2
级
遵照
MIL-
PRF-16173,3
级或
MIL-PRF-3150
条
款采用润滑油的辅助处理
第
3
级
无辅助处理
第
4
级
化学转
换
(按照规定可能需要染色)
不需要
辅
助涂层的
Z
类
磷酸锌基磷化液
第
1
级
按规定进行辅助防护处理或辅助膜层
第
2
级
遵照
MIL-
PRF-16173,3
级或
MIL-PRF-3150
条
款进行辅助防护处理
第
3
级
无辅助处理
第
4
级
化学转
换
(按照规定可能需要染色)
不需要
辅
助涂层的
任何有益的建议
(更改、
添加或删除)
或其他可能用于改进本条款的相关数据请
联系美国军用武器装备研究、开发工程中心指
挥官。收件人:
AMSTA-AR-QAW-E,
Picatinny
Arsenal
,新泽西州
0780
6-5000
,在本文件的后面附上标准化文档改进
意见并以书
信的形式或者在邮件署名的方式寄给我们。
发行说明
A
:获准公开发行,无限制发行。
2.
引用文件
2.1
概述
本节所列文件是本规范第
3
、
4
p>
章的指定使用文件。本节不包括该规范
内其它章节引用文件或推荐的
附加信息或作为的范例。
尽管为了完善本表做了很
多的努力,文
件使用者仍需确保满足本规范第
3
、
4
节所有指定的文件要求,无
论该条款是否被列出。
2.2
政府文件
2.2.1
规范、标准、手册
以下标准、规范、
手册构成本文件的扩展规范,除非另
有规定,
文件的条款罗列于
国防部标准索引及补充规范中,
并应用在招标文件内
(见
6.2
)
规范
国防部
MIL-PRF-3150
润滑油
防腐剂
媒介
MIL-PRF-16173
防腐蚀化合物
溶剂稀释
冷态喷浆
(除非另有说明,
联邦和军事规格、
标准和手册可从标准化文档桌上获得副
本,大厦
4
层,罗宾斯大道
7
00
号,费城,宾夕法尼亚州
19111-5094
)
2.2
非政府出版文件
以下文件形成该文件的扩展规范,除非另行说明,国防部
采用的该文件条款
均罗列于国防部规范标准索引的招标文件中(见
6.2
)
。
美国试验材料
学会(
ASTM
)
ASTM B 117
盐雾试验
ASTM F 519
机械法电镀氢脆测试、飞机维修化工方法
(
申请复印件请联系美国国家测试与标准协会,地址
100
Barr harbor drive,
west conchohocken,
PA 19428-2959)
(
非政府标准及其他出版物可
以从制作或发行该文件的组织机构处获得,同
样也可以通过图书馆或其它信息服务渠道<
/p>
)
2.3 2.4
优先原则。当该标
准文本与引用文件发生冲突时,优先选择文本文件。
但是,除非有特殊说明,该文件不得
取代应用法律和规则。
3
要求
3.1
产前检查
除非另有规定(见
6.2
),零件需进行生产前检查并满足
3.2
程序要求。化学品、
测试方法和
测试频率以及承包商商定的使用设备应当在合同提交管理人员
45
天
内书面提交。
采购活动的书面批准将在
45
天内完成或在生产之前即可收到。
所有
使用材料的确切名称连同制造商的名称应进行统一声明。
该程序包括一个详细的
控制方法,包括时间、温度、
pH
及其
它相关参数以确保符合规范的要求。符合
批准过程程序的不得进行未经事先书面批准的采
购活动。
审批的过程中,
材料和
设备并
不意味着验收时的结果。
无论新材料或工艺的批准,
该磷化膜应
符合本规
范的所有适用规定。
3.2
过程。磷化膜将根据控制和如下所述分阶段进行。一个单一的承包商应当履
行包括清洁和
涂层加工的所有阶段过程。除非另有规定(见
6.2
),须在完
成所
有机械加工,成型,焊接,和消除应力热处理后进行磷化处理,但磷化工艺又在
p>
除氢处理之前。
3.2.1
槽液成分及控制
槽液成分及槽液控制应参照如下要求:
a
该槽液成分满足生产规范内所有要求类型的磷化膜
b
槽液浓度,温度,零件的磷化浸入时间应满足本规范所有要求
c <
/p>
设备材料应具有抵抗磷酸盐溶液的材料组成,与溶液直接接触的材料
应不含铜合金接头或钎焊等成分
d
在磷化处理与随后的流动冷水洗
之间磷化零件禁止干燥。采用喷雾器
喷雾或其它方式以避免零件干燥。
< br>
e
磷化零件供应商应永久保存磷化槽液记录单(见
3.2.1
),内含化学品
的添加记录以及槽液分
析结果
f
磷化槽液成分控制应包括游离酸、总酸、亚铁离子的测定。
除非另有
规定(见
6.2
),槽液游离
酸、总酸、亚铁离子含量测试频率应在每
次磷化处理之前及磷化
4
小时之后进行。高生产率需要更为频繁的分
析化验以保证规定
限度内的过程控制。
g
槽液控制永久记录单的保存至少在
1
年以上(
7
年以上当有特殊规定时,
见
6.2
)并根据要求提供给政府部门
。
永久记录应以清晰可拷贝的
p>
类型或以采购活动可接受的电子媒介模式进行。
3.2.2
脱脂
< br>应当由脱脂溶剂、
蒸汽、
碱性或乳液清洗。
使用碱性或乳液脱脂
时,应在喷砂处理前进行彻底的清洗和干燥。
3.2.2.1
喷砂
除非零件图或合同上
(见
6.2
)
另有规定,
重磷酸盐磷化前应进
行喷砂处理
.
p>
保证零件干燥条件下去除铁锈或剥落,喷砂采用沙砾,
钢砂,
氧化铝,
玻璃珠,
塑料珠或其他陶瓷类磨料为
介质按照如下要
求进行:
a
零件喷砂前表面应无油渍,污垢及其它污染缺陷
b
震动去毛刺不能代替喷砂处理
c
喷砂处理后,零件上的残留磨料应用干燥的压缩空气清除
d <
/p>
当有其它规定,
控制和完成喷砂处理时应采用一个网格大小的
p>
妥善保存
RMS
完成品。
< br>
e <
/p>
磷化操作应当在喷砂处理完成后紧接着进行而不再有中间工
序
p>
3.2.2.2
喷砂替代
当零件图或合同另有规定替
代磷化前的喷砂工序时,
清洁
处理后应紧接着进行彻底的冲洗。
如果后续没有以细化涂层表面晶
体结构和去除该种溶液对磷化膜表面反应过程所产生影响
(见
6.5
)
的调整处理,
磷化处理前不应使用强酸强碱性溶液。
当另有规定时,
只要不显著降低膜层重量,不影响零件抗盐雾和氢脆性能,可以选
择替代清洁的其它
处理方式。
3.2.3
磷化
磷化膜应按如下浸泡条件下适用:
a M
类型的磷化膜应为锰基磷酸盐膜,
Z
型磷化膜应为锌基磷酸盐
膜。用于制备磷化膜的所有材料都
应按照采购活动中
3.1
的规定
的进行
审批。
b
槽液温度、浓度及零件浸泡处理时间应满足本规范所有要求
3.2.4
水洗
冷水洗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a
浸洗
水
槽应得到连续补充,
零件浸入应符合本规范的所有要求。
b
漂洗水的流动应可控可调(例如
采用电导率控制仪)使其与生
产速率相一致,以防止因时间超限而导致的膜层污染及其它
不
利影响。
c
喷淋漂洗可用于获得相同的最终产品质量
d <
/p>
所有项目零件
(第
4
类除外)
均需在流水冲洗后立即进行铬酸冲洗
处理
3.2.5
铬酸冲洗
(第
1
,
2
,
3
类)
第
1<
/p>
,
2
,
3
级零件的铬酸冲洗应按照如下
要求进行:
a <
/p>
最后一道冲洗采用铬酸或磷酸铬溶液,将大约
300g
的铬酸片溶于
1000L
水中制备所需的冲洗液。
槽液温度应控制在
63
℃
~90
p>
℃
(
150
°
p>
F ~200
°
F
)之间。
b
冲洗液
pH
应控制在
2~4
之间,
pH
值的调节可以通过添加铬酸片或
铬酸磷酸混合
试剂而实现,每
8
小时至少完成一次
p
H
值检测。
c
必须
按时对槽液游离酸度和总酸度进行标准滴定或采用
pH
计进
p>
行读数测量,
任何操作时间内确保槽液成分控制在规定限值内。
p>
d
一旦槽液污染应立即放弃使用。
槽
液至少每
8
小时完成一次酸度检
测,<
/p>
当总酸度值大于
7
倍的游离酸度值时槽液
应当废弃并停止使
用。
e
零件在槽液浸洗时间至少
60S
f
铬酸浸洗后,在辅助处理之前应进行零件的彻底干燥。
3.3
消应力处理
除非另有规定,表面或整体洛氏硬度大于
39
的零件应
当进行消
应力处理。包括渗碳、感应淬火、火焰淬火等处理而导致的硬度提升。此外
p>
零件的研磨、
冷成型、
冷拔等加工都有可能
导致残余应力,
应采用加热的方
式进行消应力处理。
消应力处理的温度为
177
℃
~204
℃
(
350
°
F ~400
°
F
p>
)
,
该条件下每英寸厚度的零件热处理时间
不少于
1h
,但小于
1/2
英寸的厚度的
零件热处理时间不应少于半小时。
渗
碳零件可选热处理温度是
104
℃
~1
55
℃
(
225
°
F ~275
°
F
),时间为
8h
。
3.4
除氢热处理
3.4.1
成膜后
除非另有规定(见
6.2
),具有如表一所示硬度值的
零件(含渗碳
零件)在磷化后应进行除氢热处理。
3.4.2
烘烤后
除非另有规定(见
6.2
),所有需要烘烤的批次零件
或材料均应进
行氢脆测试。
膜层类型
表
1
除氢热处理
洛氏硬度
基体材料
(最小值)
合金钢
碳钢
39
39
热处理
98
℃
~107
℃
(
210
°
F
~225
°
F
)
8h
或室温
120h
98
℃
~107
℃
(
210
°
F
~225
°
F
)
8h
或室温
120h
操作阶段
对于涂层和
基材的热处
理时间应控
制在磷化后
但在任何压
力加工之前
Z
M
合金钢
碳钢
39
39
3.5
磷化膜重量
在任何辅助处理之前的磷化膜重量应满足如下要求:
a
M
类型
的磷化膜最小质量要求为
16g/m
2
(
当有特殊规定时最小质量为
11g/m
2
)
b
Z
类型磷化膜最小质量要求为
11g/m
2
3.6
耐腐蚀试验
没有做补充处理的磷化零件应进行盐雾试验测试,按照表
2
所
示的测试时间内试样结果表面应无明显锈点
3.7
后处理
后处理应在磷化完成后进行,
需要做
补充处理的零件应做离心甩干
或表面充分脱水以去除表面多余物,除非另有规定(见
p>
6.2
)后处理油膜重
量应充分满足
3.7.2
和
3.7.4
盐雾试验要求。
3.7.1
锰系
锌系磷化膜,第
1
类
第
1
类锌系
锰系磷化膜的后处理应按照
6.2
规定进
行。除非另有规定,单位面积上防锈油的重量要求不适用。
表
2
耐腐蚀试验
要求(膜层未进行后处理操作)
膜层体系
最小放置时间
型号
类别
盐雾时间,
h
M
1
1.5
M
2
1.5
M
3
1.5
M
4
24
Z
1
2
Z
2
2
Z
3
2
Z
4
24
3.7.2
锰系磷化,
第
2
类
遵照
MIL-
PRF-3150
或
MIL-PRF-16173,
第
3
级要求锰系磷
化第<
/p>
2
类要求在磷化膜上做浸渍润滑油的后处理。除非另有规定(见<
/p>
6.2
),
零件表面单位面积防锈油油膜
重量应达到
48h
盐雾条件下零件表面不出现宏
观锈点的要求。
3.7.3
锰系磷化,第
4
类
锰系磷化第
4
类为在无机盐试剂中发生化学转换后的锰
基磷酸盐膜。当有特殊规定时(见
6.2
)磷化膜化学转换后的零件需进行染
色后处
理。第
4
类膜层在盐雾试验时应不出现锈点,经后处理后的膜层
应至
少满足
72h
盐雾条件下不出现锈
点。
3.7.4
锌系磷化,第
p>
2
类
遵照
MIL-L-3150
或
< br>MIL-PRF-16173,
第
3
级要求锌系第
2
类磷化膜应进行防锈处理。除非特殊审批(
见
6.2
)单位面积防锈剂重量应
满足
最小
72h
盐雾条件下试样表面无锈点。
3.7.5
锌系磷化,第
4
p>
类
锌系磷化第
4
类为在无机盐试剂中发生化学转换后的锌
基磷酸盐膜。当有特殊规定时(见
6.2
)磷化膜化学转换
后的零件需进行染
色后处理。第
4
类膜
层在盐雾试验时应不出现锈点,经后处理后的膜层应至
少满足
7
2h
盐雾条件下不出现锈点。
3.8
产品膜层尺寸
磷化前产品应符合零件
图尺寸要求,磷化后,产品应符合零
件尺寸要求,
同时为磷化膜
层预留尺寸(干扰紧密结合,见
6.6
)
3.9
表面组织结构
除非另有规定,
磷化前的零件均应符合零件图上关于表面粗
糙度和光洁度的要求。
在图纸或合同中规定的表面粗糙度的要求可以通过特
殊的机械
/
化工方式获得。
3.10
工艺
磷酸盐膜应均匀沉积并具有统一的晶态结构,
基材金属应不产生肉眼
可见的晶间腐蚀或蚀刻。
磷化膜应呈灰色到黑色,
表面
无杂斑。
表面无由于
干燥磷化液而产生的白色斑点、锈渍、指纹
等。然而,混合铬酸导致的棕褐
色斑点及由于基材成分、
机械加
工及因热处理导致的颜色不均等问题的产品
不应拒收。
4
检验
4.1
检测分级。对本标准的检测分级要求如下所示:
a
生产
检测(见
4.4
)
b
一致性检测(见
4.5
)
4.2
检验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见
6.2
),所有检验应按照如下条件要求进行:
a
温度:车间温度
18
℃
~35
℃(
65
°
F
~95
°
F
)
b
海拔高度:正常陆地
c
振动:无
d
相对湿度:最大
95%
4.3
取样
4.3.1
试制零件
(首件)
< br>当有规定时(见
6.2
),订单零件或按照
3.1
规定方法和
步骤进行磷化的零件。取样数量应
按照
6.2
规定进行。取样产品应按照
4.4
的
详细说明进行生产前检查,验收时试制零件应无缺陷。
4.3.2
批次数量
除非另有规定(见
6.2
),同一批磷化件具有相同的基材成分,
同型号同类磷化膜,
控制在相同大小和形状的类似槽液内一次进行,
并提交
一次验收。
此外,
当使用连
续的传送机设备时,
批次零件最大数量满足四个
小时的连续生产
。
4.3.3
一致性检验
4.3.4
过程控制
用于过程控制的测试样品应通过采购的核准。抽样计划应足以
证明对过程的充分控制并且
满足本规范或其它质量保证条款规定的产品加
工一致性要求。
4.3.5
除氢
承包商或供应商应测试除氢处理的充分性,每
90~120
天抽样检测一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