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A
30
.
1-2002
前
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A 30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
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分为五个部分:
——第
1
部
分: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第
2
部分: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
p>
——第
p>
3
部分: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
——第
4
部分:固定消防汞组给水设备;
——第
5
部
分:气体顶压消防给水设备。
本部分为
GA 30
的第
1
部分。
本部分代替
GA 30
—
1992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
法》。
本部分与
GA 30
—
1992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名称修改为《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
1
部分:消
防气压给水设备》;
——总体编排和结构按
GB/T1<
/p>
.
1
—
2000
进行修改;
——第
2
章
取消了对“
GB 528”
、“
GB
531”
、“
GB
755”
、“
GB
998”
、“
GB
1497”
、
“GB
2555”
、“
GB
2556”
、“
GB
3512”
、“
GB
4025”
、“
GB 3289
.
p>
1”
、“
HG
4-
836”
、
及“
GN
11”
的引用。增加引用
“GB/T
2421”
、“
GB/T 2423<
/p>
.
1”
、“
GB
/T 2423
.
2”
、
“GB/T
2681”
、“
GB/T
2682”
、“
GB/T
3222”
、“
GB/T
3797”
、“
GB/T 7251<
/p>
.
1”
、
“GA
29”
、“
GA 32
”及“国家技术
监督文件《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增加术语和定义“补充水容积
V
”“缓冲水容积
V
”“消防工作压力
P”
<
/p>
和“消防工作流程
Q”
;
——重新调整分类及分类标记,取消了优先参数系列;
——将标志牌内容(
GA 30
—
p>
1992
的
5
.<
/p>
3
)单独列出,成为本部分第
8
章;
——对设备控制柜的性能要求(
GA 30
—
1992
的
5
< br>.
7
)进行了修改;
——对设备控制柜的性能要求(
GA
30
—
1992
的
< br>5
.
11
)进行了修改;
——将气体顶压系统(
GA 30
—<
/p>
1992
的
5
.
12
)独立为标准的第
5
部分;
——
增加了部分“要求”所对应的“试验方法”。
本部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第二分技术委员会(
CSBTS/TC113/SC2
)
p>
归口。
本部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参加起
草。
<
/p>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震铭、赵永顺、王鹏翔、张少禹、迟立发、啜凤英、孙
凤霞。
本部分所代替的
GA 30
于
1992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首次修订。
1
范围
GA 30
的本部分规定了消防气压给水设备(以下简称设备)
的分类与基本参
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
本部分适用于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2
规定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GA 30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
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
使用这些文件的最
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150
钢质压力容器
GB/T 242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
1
部分:总则
GB/T2423
.
1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A
:
低温
GB/T2423
.
2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B
:
高温
GB/T
2681
电工成套装置中的导线颜色
GB/T
2682
电工成套装置中的指示灯和按钮颜色
GB/T 3216
离心汞、混流汞、轴流汞和旋涡泵试验方法
GB/T
3222
声学
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GB/T 3797
电控设备
第二部分:装有电子器件的电控设备
GB 513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洒水喷头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7251
.
1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一部分:型式试验和部分型
式试验成套设备
GA
3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水流指示器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A 29
消防用压力开关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
.
1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air pressure water supply
equipment used for
fire-protection
通常由气体水罐、水泵机组、控制
柜及辅件组成,在消防水泵启、停状态均
能向消防管网自动按设定压力持续给水的设备。
3
.
2
气压水罐
air pressure
water vessel
p>
指能贮存水和气体并可根据波义尔定律工作,利用气体的压缩后膨胀特性给
< br>
水的一种压力容器。
3
.
3
补气装置
supply air equipment
指能补充水罐内空气量的损失,向
气压水罐内补充压缩空气,保证气压水罐
内所需压力的装置。
3
.
4
止气装置
stop air
equipment
指防止罐内空气外泄至给水管网,维护气压水罐正常工作的装置。
3
.
5
气压水罐总容积
V
air pressure
water vessel totally cubage
指气压水罐内充气容积和充水容积之和。
3
.
6
补充水容积
V
supply water
cubage
< br>气压给水设备正常运行过程中,相应于稳压压力上限
P
和
稳压压力下限
P
之
间气压水罐内水容积的、积差值。
即避免设备稳压泵频繁启停工作的调节水容积。
3
.
7
cushion water
cubage
缓冲水容积
V
2
指采用压力信号启动主消防泵的气
压给水设备运行过程中,相应于稳压压力
下限
P
和消防泵启动压力
P
之间气压水罐内水容积差值。即防止消防泵误启动
起缓冲作用的水容积。
3
.
8
有效水容积
V
efficacious
water cubage
3
指气压给水设备运行过程中,相应于稳压压力下限
P
和消防给水压力下限
P
时气压水罐内水容积的差值。即消
防初始状态或停电状态下由气体水罐排出的用
于消防的有效水量。
3
.
9
稳压压力上限
P
steady press
upper limit
4
p>
指设备维持正常运行的最低压力,即停止补水时气体水罐内的压力。
3
.
10
steady press
upper limit
稳压压力下限
P
3
指设备维持正常运行的最低压力,
即停止补水时气体水罐内的压力。
3
.
11
startup press
of fire protection pump
消防泵启动压力
P
2
指采用压力信号启动主消防泵的设备,主消防泵启动时的压力。
3
.
12
fire-protection
water supply pressure bottom limit
消防给水压力下限
P
1
指消防设备所允许的最低给水压力
。即设备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最不利点消防
压力的最低设计压力值。
3
.
13
消防工作压力
P
fire-protection
work pressure
x
指设备在消防状态下工作时的设定压力。
3
.
14
fire-protection
work discharge
消防工作流量
Q
x
指设备在消防状态下工作时,相对
于消防工作压力应满足的给水流量。
3
.
15
应急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meet an emergency
the air pressure water supply
equipments of
fire-protection
指能满足
10 min
消防初期用水量的气压给水设备,通常设备中不设消防主
泵。
4
分类与基本参数
4
.
1
分类
设备按应用范围分为:
——消防专用气压给水设备;
——
消防
与生活(生产)共用气压给水设备。
设备按气压水罐工作形式分为:
——补气式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
胶囊式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设备是否设有消防泵组分为:
——设有消防泵组的普通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
不设
消防泵组的应急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4
.
2
标记
<
/p>
设备型号编制中应包括设备特征标记、消防工作压力、消防工作流量、有效
水容积、消防泵台数等内容。
注:应急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型号中省略工作压力、消防泵台数
等内容,所标
消防工作流量为满足
10
min
消防给水的平均流量。
标记示例:
示例
1
:
设备型号:
QABC 0
.
6/10-1
.
2-3
表示
AB
C
型消防气压给水设备,消防工作
压力为,
0
.
6MPa
,消防工作流量为
10 L
/s
,有效水容积
1
.
2 m3
,设有
3
台消防泵。
示例
2
:
设备型号:
QDEF 10-6
表示
DEF
型应急消防气压给水设备,消防工作流量
10
L/s
、有效水容积
6
m3
。
4
.
3
基本参数
:
p>
4
.
3
.
1
设备的消防工作压力
P
x
消防工作压力不宜小于
0
.
4
MPa
。
4
.
3
.
p>
2
设备的消防工作流量
Q
:
x
p>
消防工作流量不宜小于
5
.
0 L/s
。
为:
4
.
3
p>
.
3
设备的有效水容积
V
3
普通消防气压给水设备不宜小于<
/p>
0
.
45 m3
;应急消防气压给水设备不宜小于
3
.
0
m3
。
5
性能要求
设备及构成部件,均应符合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
的要求,并
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
.
1
外观与标志
5
.
1
p>
.
1
设备各部件外表面不得有明显的磕碰伤痕、变形等缺陷。
5
.
p>
1
.
2
设备表面涂层应平整,颜色应均匀一致。
5
.
p>
1
.
3
在设备的主要部件的明显部位应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内容应按
8
.
1
的规定。
5
.
2
结构部件
5
.
2
.
p>
1
设备配套使用的外购件及材料等均应选
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
品。
<
/p>
5
.
2
.
2
设备的各部件应安装合理,其工作位置应
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
p>
5
.
2
.
3
设备整体结构、水管路、气管路及电器线路
的布置应合理,应留有安装维
修空间便于操作。
5
.
2
p>
.
4
水泵机组的结构要求:
a
)
应设消防泵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小于工作泵;
b
)
应设稳压泵备用泵,其型号应与工作泵相同;
c
)
消防泵备用应能连续工作不少于
6
h
,无故障;
d
)
每台消防泵应设独立的吸水管;
e
)
水泵引水方式应采用自灌式。
5
.
2
p>
.
5
设备的管路上应设置安全阀,其开启压力不大于最高的工作压
力的
1
.
1
倍。
5
.
p>
2
.
6
消防与生活(生产)共用设备必须有单独的消防出水口。
5
.
3
气压水罐
5
.
p>
3
.
1
一般要求
气压水罐的设计、材料、制造、检验与验收应符合
GB
150
的有关规定。
5
.
3
p>
.
2
补气装置
按
6
.
10
.
1
的规定试验,装置应能完成正常工作循环,装置中补气阀、自动排
水阀、平衡阀及其他活动部件
的动作应灵敏、可靠、各部件不得损坏。
5
.
3
p>
.
3
止气装置
5
.
3
.
p>
3
.
1
止气装置
的动作应准确可靠、止气动作后设备出水口不得有气体流出。
5
.
3
p>
.
3
.
2
密封性能按
6
.
4
的规定试验,气压水罐内压力降应不大于稳压压力上限
P
的
2%
。
4
5
.
p>
3
.
4
安全附件
气压水罐的安全附件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5
.
3
.
5
气压压力显示
气压水罐的顶部应设有显示罐内气压压力的显示仪表,并便于
观察。
5
.
3
.
6<
/p>
气压水罐出水口
5
.
p>
3
.
6
.
1
出水口公称直径按流量计算确定。应急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其公称直径
不
宜小于
100
mm
。
5
.
3
.
p>
6
.
2
出水口处应设有防止消防用水倒流进罐的措施。
5
.
p>
3
.
7
安全使用寿命
气压水罐的设计安全使用寿命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的规定。
5
.
4
囊式橡胶隔膜
5
.
4
p>
.
1
囊式橡胶隔膜材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有
关标准的规定。
5
.
4
.
2
囊式橡胶隔膜按
6
.
8
.
3
的规定进行试验,
不得破裂。
5
.
4
.
3
消防与生活(生产)共用的设备,其囊式橡胶隔膜的卫生质量应符合
< br>
相关的规定。
5
.
5
控制部件
5
.
5
.
p>
1
一般要求
设备所选用的压力、流量、液位等控制显示仪表及部件,其类型、量程、精
度应合理。
5
.
5
p>
.
2
电接点压力表
5
.
5
p>
.
2
.
1
在环境温度为(
15~35
)℃,相对湿度为
45%~75%
的条件下,接点之间、
接点与外壳之间,绝缘电阻应不小
于
20M?
。
5
.
p>
5
.
2
.
2
耐压强度应能承受
45 Hz~65 Hz
的正弦波电压
1
500V
,历时
1
min
的耐压
试验。
5
.
5
p>
.
3
压力开关
设备配套使用的压力开关其性能应符合
GA 29
的规定。
5
.
5
.
p>
4
水流指示器
设备配套使用的水流指示器其性能应符合
GA 32
的规定。
5
.
6
控制柜
5
.
6
.
p>
1
柜体外观及防护等级
5
.
6
p>
.
1
.
1
控制柜用端正,不得有明显的歪斜翘曲等现象。控制柜表面应平整,涂
层颜色应均匀一致、不应有眩目反光。
5
.
p>
6
.
1
.
2
防护等级至少应为
IP2X
。
5
.
6
p>
.
2
显示功能
5
.
6
.
p>
2
.
1
控制柜中所用导线的颜色应符合
GB/T 2681
的规定;指示灯和按钮的颜
色应符合
GB/T
2682
的规定。
5
.
6
p>
.
2
.
2
控制柜面板应设有电源电压,水泵启、停状况,巡检态度和火警及故障
声、光报警等显示。
5
.
6
p>
.
2
.
3
控制柜面板上的按钮、开关及仪表应易于操作且有功能标志。
5
.
p>
6
.
2
.
4
消防与生产(生活)共用设备的控制柜面板上,用于消防控制的按钮
、
指示灯及显示等应集中设置且醒目。
5
.
6
p>
.
3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控制柜中各带电回路之间以及带电的领部件与导电的零部件或
接地的零部件
< br>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不小于表
1
的规定。
表
1
额定电流≤
60A
额定电流
>60A
额定绝缘电压
U/V
电气间隙
/mm
爬电距离
/mm
电气间隙
/mm
爬电距离
/mm
U
≤
60 2 3 3
4
60
≤
250
3
4 5 8
250
≤
380
4
6 6 10
380
≤
500
6
10 8 12
500
≤
660
6
12 8 14
交流
660
≤
750
10 14 10
20
直流
660
≤
750
交流
750
≤
1 140
14 20 14
28
直流
750
≤
1 200
5
.
p>
6
.
4
接地
<
/p>
金属构体上必须有接地点,并有警告标志、线号标记,线径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
2
单位为平方毫米
相导线的截面积
S
相应保护导体的最小截面积
S
S
≤
16 S
16
≤
35
16
S>35 S/2
5
.
6
p>
.
5
介电强度
控制柜中各带回路按照其工作电压应能承受表
3
所规定的试验电压。应无击
穿、无闪络。
表
3
单位为伏
额定绝缘电压
U
额定绝缘电压
U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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