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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07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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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7日发(作者:flashback)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规定。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 题,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


本法第


2


章规定


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 位进行承包的,



此本法第


15


条做了明确的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 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 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


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例如,在一个< /p>


3


口之家中,妻子因病去世,妻子


生前分 到的承包地应当由丈夫和孩子继续承包,


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继承,

因为


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


只是在分配土地时按照人口 计算土地的数量。


只有在


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 情况下,才存在是否允许继承的问题。





关于因承包人死亡,


承包经营的家庭 消亡的,


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


问题,

< br>有一种意见认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承包方的一种财产权利,

< br>应当允许


继承,这样做,既符合法理,也有利于稳定承包关系。这种意见有一定的 道理,


但对继承的问题应当考虑我国土地承包的性质和实际情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


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


具有成员权的性质


和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

如果承包时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


成员,


在 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城镇落户,


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学毕业后在

< br>城市就业,


也就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


如果承 包方的继承人是本集体


经济组织的成员,


例如承包方的子女结婚 后在本村单独立户,


如果其已经依法承


包了一份土地,


再允许继承,


将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


在我 国目前农村人多


地少,人地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有失公平。因此,从我国的实际情况 出发,


为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 /p>


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承包地虽然不允许继承 ,


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


如已收获的粮食、


未收


割的农作物等,


作为承包人的个人财产,


则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继承开


始后,按 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


协议的,按照协议 办理。法定继承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


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 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


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 的成员。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


自承包人死亡时开始继承,而不必等到承包经营的家庭 消亡时才开始继承。




< p>
前面所讲继承的问题,


主要指耕地和草地,


关于林 地能否继承的问题,


本条



2


款规定:




林地承包 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允许林地 继承,


与规定林地不得收回和调整的原因一致,


主要是考虑到林 地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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