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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07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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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7日发(作者:happened是什么意思)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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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


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多渠道筹集资金,


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


国家 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 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


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


丘陵区、


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


的其 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损坏水土保持

设施、地貌植被,


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

< p>
费,


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专项水土流失 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


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





生 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


按照



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 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


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


治水土流失,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


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


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 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治理荒山、


荒沟、


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 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


的,


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 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


容。





第三十五条



在水力侵蚀地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组织单 位和个人,


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


因 地


制宜地采取工程措施、


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


进行坡耕地和沟道


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在风力侵蚀地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


人,因地制宜地采取轮封轮牧 、


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


施,建立防风固沙防 护体系。





在重力侵蚀地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

< br>人,采取监测、径流排导、削坡减载、支挡固坡、修建拦挡工程等措施,


建立监测 、预报、预警体系。





第三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p>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

< p>
采取预防保护、


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


设植物过滤带,


积极推广沼气,


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 化肥和农


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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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 开垦种植农作物的,


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 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


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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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 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


应当根据不同情


况,采取修建梯田、 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


离、


保存 和利用,


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


减少地表扰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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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废弃的砂、


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 护、防洪排


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


应当及时在取土场 、开挖面和存放地的


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在干旱缺水地 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


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



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山区、


丘陵区、


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


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一)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草田轮作、间作套种等;





(二)封禁抚育、轮封轮牧、舍饲圈养;





(三)发展沼气、节柴灶,利用太 阳能、风能和水能,以煤、电、气


代替薪柴等;





(四)从生态脆弱地区向外移民;





(五)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


测工作,


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


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


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全 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


对全国水土


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 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


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 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


对生产建设活


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 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


门。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 家有关技术标准、


规范和规程,



证监 测质量。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





(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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