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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办理流程
篇一:如何办理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许可证
提问
:
如何办理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许可证
你好:
我在舟山市,请问:办理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许
可证到哪
里办理,需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提问者:
yuanwang
20XX-02-24
答复
:
您好!办理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许可证是在濒危管理办公
室办理,
需要的资料:
1
、书面申请。
2
、野生动植物及其产
品《野生动植物
允许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3
、中华人民共
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文件。出口非
CITES
国
家重点
保护野生动植物种标本以及进出口国家濒管办授权
各办事处直接核发
《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范围的
p>
一些植物种标本只需提供国
家或省主管部
门的批准文件。
4
、
进出口合同或协议(进出口个人拥有所有权的野生动植物种
<
/p>
标本的情
况除外):⑴对于商业性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
或代理人与外方签
订的进出口贸易合同;属
于委托代理进出
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代理
< br>人签订的进出口委托代理合同或
协议。
⑵对于非商业性进出口的,须
提交申请人与外方签
订的协议。
⑶属加工贸易性质的,须
提供海关手
册或对外
贸易经济合作局的批准文件。
5
p>
、物种成分含量表和说明
书。
出口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药品、食品等商品的,须提供所涉
商品的成
分含量表和外包装说明书。
6
、海关证明材料。再
出口野生动植物种
标本的,须提交经海关签注的原批准进口
< br>
的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口证明
书和加盖申请人公章(个人
拥有
所有权的情况除外)的原海关进口货
物报关单原件。
7
、境
外相关证明文件:⑴进口《公约》规定豁免的《公约》附录
I
所列野生
动植物种标本的,须提交
出口国或地区、再出口
国或地区的《公约》
< br>管理机构签发的批准出口或再出口的相
关证明文件。⑵出口《公约》
附录
I
所列野生动植物种标本
的(豁免情形除外),或再出口《公
约》附录
I
所列活体野
生动植物种标本的,须提交进口国或地区的
《公约》管理机
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复印件。⑶进口《公约》附录
II
、附录
III
所列野生动植物标本的,须提交出口国、再出口国或地
区
的《公约》管理机构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复印件或再出口证
明书复印
件。某些国家和地区经公约秘书处同意
,代之以原
产地证书或植物检
疫证明
书。⑷涉及与非《公约》缔约国间
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
生动植物种标本的进口、出口或
再出
口,按《公约》规定提交有关材
料。
8
、须提交的其他
材料。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
提问,谢
谢!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最低税率
普通税率
出口税率
增值税率
消费税率
计
量监管单
位
条件
篇二:濒危物种进出口贸易管制规定
濒危物种进出口贸易管制规定
野生动
植物资源是大自然的重要组
成部分,它既是维
护生态平衡不可缺少的主要元素,又是人类生存不
可缺少的
资源。但是,由于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的利润所吸引,野
生动植物资源遭受到的破坏也是巨大的,乱捕滥猎、乱砍滥
<
/p>
伐、乱采
滥挖造成了很多物种的灭绝或濒危,而过度、无限
制的野生动植物贸
易,又使野生动植物及其
栖息地、生长地
的破坏雪上加霜。为规范全
< br>球野生动植物贸易,打击野生动
植物的走私活动,世界
各国纷纷制定
有关野生动植物资源野
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1973
年许多国家
在美国华盛顿签
署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简称
CITES
公约,
我国是缔约成员国),要求各缔约国按照
CITES
公约
规定警
醒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贸易,一起到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达
到可持续
发展的木目的。
我国是野生动植物资源大国,
资
1981
年
4
月
8
日
CITES
公
约对我国生效以来,我国政府在国家林业部设立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濒
危物种金福口管理办公室
(简称“国家濒危办” ),
代表我国政府
履行
CITES
公约,并在省、市、自治区、直辖
市建立了
22
个办事
处。勇士加快了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立法,
先后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
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植物保护
条例》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
野生动植物及
其产品实施的进出口管理。
《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精神在于管制
而非完全
禁止野生物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
方式,以达成野生
物市场的永续利用性。该公约
管制国际贸
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
录,附录一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
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
,明白规
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
易;附
录二的物种则为目前无灭绝危机,管制其
国际贸易的
物种,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
入
附录一。附录三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
的物
种。第
15
届缔约国大会于
20XX
年
3
月
13-25
日在卡塔
尔多哈举
行,会议对《公约》附录
I
和附录
II
做出若干修
订,并调整了一些物
种的标准命名。自
20XX
年
6
月
23
日起
生效。(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
[
< br>20XX
]
年第
2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
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濒危野生动植物
种国际贸易公约》及其他相关
法规的有关
规定,为加强野生动植物种
进出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
化、规范化,国家濒危物种
进出口管
理办公室与海关总署于
19
97年12月18日联合通知,对实行允
许进出口证明
书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商品编码进行了
公
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并于1998年1
月1日
起实施。
一、管理范围
(一)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范围
的野生动
植物或其产品的进出口包括进口、出口、再出口和
从海上引进。
(二)对进出口货物包装说明中声称含有《进出口野生
动植物种
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成分的,按《进出口野
生动植物种商品目
录》所列物种的相关要求进行
管理。
(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
物或其产
品以一般贸易、无偿捐赠、无偿提供、旅客携带、
交换、邮寄及其他
各种方式进出口的,海关均按
规定进行监
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
野生动物
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
者有重要经济、科
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
保护,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
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
<
/p>
国家一
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
际贸易公约》附
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
以及驯养繁殖的
上述物种。
珍稀植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
国家一
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
际贸易公约》附
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植物。<
/p>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保护
的野生植
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
生长并具有重要经
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
、稀有植
物。
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
的野生植
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 br>
(六)含野生动物药材成分的中成药。
出口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药材成分的中成药以及
进出口含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野生
动物药材成分的中
成药,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
政主管部
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由
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机构核发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部分含野生动物药材成分的中成药名单见《请协助做好
含野生动
物药材成份中成药出口管理工作的函》(林函护字
[1990]133
号)附
< br>件。其中,含犀牛角、虎骨成分的中成药
禁止进出口。
进出口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
野生植物
成分的中成药,必须经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
门或其授权的单位
批准,由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
机构核发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七)出口珍稀野禽、野味(整体或分割部分)及观赏
野生动物
(含标本),需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由国家濒管
办或其授权的办事
处核发《允许出口证明书》。
二、发证机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及其
授权签证
的九个办事处负责签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
易公约允许进出口
证明书》。(简称“公约证明
”)
“公约证明”的管理范围
:
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
p>
营列入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濒危野生
动植物种国际贸
易公约》成员国(地区)应履
行保护义务的
物种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
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
据。具体指列入《公约》附录
I
和
附录
II
的物种。
(二)、国家濒管办及北京、天津、上海、成都、福州、
p>
广州六
个办事处可以签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允许进出口证明
书》(“公约证明”)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
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简称“非公约证明”)。
“非公约证明” 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
《进
出口野
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
生动植物
及其产
品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
货物的重要依据。具体是指列入
CITES
《公约》附录Ⅲ中属
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三)、昆明、哈尔滨、沈阳三个办事处仅限签发《中
华人民共
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
进出口证明书》
(“非公约证明”)。
(四)《物种证明》的发证机关
《物种证明》适用于未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
目录》的
动植物物种的进出口,以及列入《目录》的非《濒
危野生动植物种国
际贸易公约》附录植物物种的
进口。
国家濒管办授权签发《非物种证明》的单位详见《关于
统一使用
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函》
(濒办字
[1999]9
号)的附件二,
有17个办事处可以签发,
昆明办事处管辖云南省、
贵州省。
三、验放规定
篇三: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
书》申请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
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填
表
说
明
1.
和
2.
收
、发货人名称和地址、发货和到达口岸、国家:
须分别用中
申请单位
英文详细填写收(发)货人的名称和地址、发
货和到
达的口岸和国家(允许外方收、发货人
所在地与收、发货国
家或地区不一致);无进出口经
营权的单
位在填写此表中收发货人
名称
和地址时,应填写所委托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代理单位
的名称
及地址;国内单位或个人需在
表格所示位置签字或盖章;个人邮寄
或携带出入境的,
需在此
栏内填写携带人护照号码或身
份证号码;
3.
物种名称(中文名及拉丁学名):系指
物种或货
物所含物种成份的中文科名及
拉丁学名。属《公约》或国家保护的物种名录列至亚种
的物种需
填写亚种名(中文名及拉丁
学名)。
4.
货物类型:含野生动植物成份的制品(如:保健品、
中成药
等)需同时填写货物名称;
其它制品应将所属动植物部位填写准确,不得使用行业
名称,以
免混淆。
5.
海关商品编码:填写所申请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
产品对应
的海关商品编码;
6.
《公约》级别:填写ⅰ、ⅱ、ⅲ或
时可向国家濒管办或其各办事处查
询
;
non
(非),必要
7.
我国保护级别:填写ⅰ、ⅱ、ⅲ或
时可向当地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
门查询;
non
(非),必要
8.
目的:系指所进出口货物的最终用途,包括以下各项
及解释
(可直接填写代码):
t.
贸易────包括牧场、
p>
水产养殖、圈
养、培植在内的各种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贸易
z.
动物园───包括动
物展览和引种繁育
g.
植物园──
─包括植物展览和栽培育种
交换
h.
狩猎纪念物—包括当事人从野外获得的猎物
p.
私人
财产
──包括个人和家庭已拥有
的财产
m.
生物学研究—包括生物医学研究、实验
e.
教
育
────包括教学和以教学为目的的示范教学
n.
野外放
生或再放生
b.
人工繁殖
或人工培植
9.
:系指以下各种类别(可直接填写代码):
w
:取
自野外
的标本
r
:圈养的标本,包括野外收集的卵或动物幼体,在人
工控
制
环境
中喂养(非子一代)其个体发育到可利用程度,
并最终用于出售
或制成产品的动
物标本
d
:
为商业目的的人工养殖的《公约》附录ⅰ(或非附
录国
〔注
1
〕
本文中所指“标本”依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
公约》
中所定义,即指任何活的
或死的动物,或植物,或任何动植物种,或其任何可辨
认的部
分,或其衍生物。
家一级保护)仔二代动物标本,
经《公约》秘书
处注册
的和为商业目的人工培植的附录
ⅰ(或非附录国家一级
保护)植物标本,经出口国公
约管理机
构注册的
a
:商业或非商业目
的人工培植所获附录ⅱ、附录ⅲ植物标
本和非商业目
的人工培
植的附录ⅰ植物标本
c
:商业或非商业目的人工繁
殖所获附录ⅱ、附
录ⅲ物种仔
二代动物标本和非商业目的
人工繁殖的附录ⅰ物种仔
二
代动物标本
f
:人工饲养条件
下繁殖的仔一代动物标本
u
:未知、
但必须证明是正当的
i
:没收或扣押的标本,不得交给或处理给当事人
pre-
convention
:指《公约》前获得
的标本
〔注
2
〕
10.
数量及单位:尽量用数量计量单位,并且当使用非
动植物
个体计
数单位(如:箱、
盒、瓶等)时,需在规格及含量一栏中详细注
明,使
用重量单
位时,需在规格及含量一栏中
注明平均换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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