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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诺禁反言”原则论
一、“允诺禁反言”的概念及渊源
“允诺禁反言”,
又称允诺后不得翻
供或不得自食其言,
是指根据诚信原则,
允诺人所作的赠与的允
诺或无偿的允诺具有拘束力,而须加以强制执行。
“允诺禁反言”是英美合同法为确定合同责任而发展起来的概
念。
根据传统
的对价理论,
受诺人对允
诺发生依赖,
在任何情况下对于恩惠性允诺的约束力都
不发生影
响。然而,
1898
年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在里奇兹诉斯科森
案中所作
的判决对这一传统发起了挑战。
该案中,
原告的祖父对原告说:
“你不用再工作
了,
让我来扶养你。
”原告在此以后依其祖父的要求辞去了原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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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其
祖父并未履行其诺言。
法院判决原告
胜诉并指出:
原告的祖父希望原告放弃其职
业;
并且可以肯定,
他考虑到他的这一赠与将引起的很可能发生的结果。
在此影
响下,原告放弃了工作,从而面临困难的处境。此时,如果准许出票
人以其允诺
没有对价为由而拒绝付款,
那显然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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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34
)
此所谓
不得自食其言规则。
这一规则随后受到了那些敢于挑战对价制度的法学家们的热情呵护,
终于在
1932
年被美国《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第
90
条采纳,后发展为《第二次合同法重
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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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条第一项之规定:“若允诺人有理由期望其允诺会引致受诺人或
第三
人作为或不作为,
且其允诺引致了此种作为或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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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唯有强制执行该允诺方
可避免不公正时,
该允诺具有拘束力。
因违反允诺而准许的救济可以限制在维护
公
正所需的范围内。”
英国确立“允诺禁反言”原则的典型判例是丹宁大法官所作的高树案判决。
此案中,
原告于
1937
年将其公寓全
幢租与被告,
年租金
2500
英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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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遂将此
公寓分租出去。但
19
年二战爆发,被告承租的公寓大部分闲置,因而在
1940
年原告同意被告请求将年租金减少一半。
1945
年二战结束,被告承租的公寓客
满。
原告因此要求被告自
1945
年公寓客满后补缴租金。
丹宁法官判
决原告胜诉,
确立了“允诺禁反言”规则,
即“如债权人对债务
人表示接受少数数目以清偿较
大数目之债务,
经债务人业已依约
履行,
纵债务人未给予债权人其他酬劳或对价,
此项约定即生效
力,
禁止债权人再违反先前之允诺。
”将该规则用在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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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判
决结果是:自
1945
年后租金可请求全部给付,自
19
年至
1945
年间少付的租金
则不可请求。
(
p126
)
二、“允诺禁反言”原则的适用条件
“允诺禁反言”原则作为对价制度的对立面而产生,
因其追求公正价值而在
20
世纪英美合同法上得
到充分的发展。就目前适用的普遍情况来看,“允诺禁
反言”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四
方面:
第一,
须有无对价支持的允诺存在。
根据传统的对价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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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责任是这样
确定的,有对价就有合同,有合同才有合同责任,即
对价
-
合同
-
责任。而“允诺
禁反言”原则却提出了不同的确定合同责任的方式:
允诺招致了信赖损害就可产
生契约责任,
即允诺
-
信赖损害
-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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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
“允诺禁反言”原则确立了以允诺
为
中心的合同责任制度,没有允诺就没有责任是其核心内涵。
第二,
须允诺人有理由预见其允诺将
会导致受诺人产生依赖。
在合同订立或
履行过程中,
当允诺人作出赠与的或其他无偿的允诺时,
他应当能够预见到其允
诺可能使受诺人产生依赖。
如果他应当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
则说明他有过错而
应承担责任。
所谓“有理由预见
”,
可依“多事的旁观者”原则来判断,
即一个
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在当时的情况下会预见到这种结果发生,就是“有理由预
见
”。
第
三,
须受诺人对允诺发生了实际的依赖。
“允诺禁反言”原则旨
在保护没
有作出对价的受诺人而创设。
但如果对受诺人不加任何
限制,
该原则的适用就可
能对允诺人造成不公正的损害。
这一要件就是出于公平正义的相互性考虑而对受
诺人作出的一种限制。
如果受诺人本来就打算采取允诺人请求他采取的行动,
就
不能认为这一行动是基于对允诺的依赖而采取的。因而,该原则就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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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 br>须受诺人因对允诺发生依赖而遭受损害或损失。
如前所述,
“允诺禁
反言”是法律上伸张公平正义的原则,如果受诺人因对允诺发生依赖而遭受损
害,
是为实质意义上的不公平,
就应当
援用该原则对受诺人的损害在公正的范围
内予以补偿。
一般来说,
以上四个条件同时具备,
才能适用“允诺禁反言”原则。
但在
某
些特殊情况下,
美国合同法上只具备上述第一个条件,
该原则也可以适用。
如美
国《第二次合同法重
述》第
90
条第二项规定,关于慈善性捐助或婚姻财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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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作的允诺,
即使无证据显示该允诺曾引致受诺人作为或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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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允诺仍有强
制执行力。
可见,
美国在“允诺禁反言”原则的适用上较之英国,
要更灵活一些。
三、“允诺禁反言”原则的适用范围
“允诺禁反言”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同
19
—
20
世纪英美两国经济、道德观
念
的变化紧密相联。
19
世纪的英国和
美国都处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这样,强调
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以对价为中心的抽象契
约理论就占据了统治地位。
19
世
纪末
英美两国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
人们开始关注分配正义以及法与道德的
关系,
从而,
以公正价值和诚信原则为支撑的“允诺
禁反言”原则向抽象的契约
理论发起挑战,并在
20
世纪逐渐成为与对价原理同等重要的契约责任理论。在
这一进程中,
“允诺禁反言”原则的适用范围经历了一个由小到大的过程。
就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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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而言,该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
无偿
赠与的允诺,包括有信赖损害的允诺和无信赖损害的允诺。
有信赖损害的允诺是指由允诺人做出的,
受诺人产生依赖并因此遭受损害的
允诺。
如上述所举的里奇
兹案例中包含的允诺就属于这种情形。
“允诺禁反言”
原则在这
种情形下适用,
应当符合它适用的四项条件。
这是“允诺禁反言
”原则
的最初适用。
无信赖损害的允诺是指由允诺人做出的,
并未给受诺人造成损害的,
但依诚
信原则或公序良俗制度允
诺人不得反悔的允诺。
该情形包括允诺人做出的慈善性
允诺和婚
姻上财产和解的允诺。
由于这类允诺涉及到公序良俗,
美国多数
法院并
不拘泥于“允诺禁反言”原则的构成要件而直接赋予其以强制执行力。
但英国合
同法并不承认这种允诺的效力。
2.
合同
订立过程中允诺人做出的只要受诺人成就一定条件就可能获得签约
权的允诺。
这种允诺可以获得
合同法上的救济是“允诺禁反言”原则在
20
世纪发展的
结果。
按照对价原理,
由于允诺人和受诺人尚
处在合同谈判过程中,
他们之间并
没有合同关系存在,
不论受诺人为成就一定条件而遭受何种程度损失,
允诺人都
不必承担赔偿责任。这对受诺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但随着对价制度在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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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的
衰落,法官都倾向于援用“允诺禁反言”原则来赋予这种允诺
以强制执行的效
力。
以霍夫曼诉红鹰连锁店一案为例,
被
告向原告保证:
若原告进行某些努力并
凑足资金,将可获得超级
市场经销权,但双方尚未订立正式合同。此后,原告积
极寻求盖超级市场的场地并贷得所
需资金。
但被告最后拒绝与原告签约。
本案法
< br>院援用“允诺禁反言”原则判决原告胜诉。
(
p140<
/p>
)
3.
合同履行过程中允诺人对受诺人违反合同条款放弃追究的默示允诺
。
这种
允诺不是用语言明示的,而是通过行为来推定允诺人曾做出这样的允
诺,
此所谓默示允诺。
根据英国早期的判决,
法官只对双方
当事人中一方明知对
方违反合同而放弃追究的,
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但在
1970
年
panchaud
fr
‘
eres
sa
案中,
法院将“允诺禁反言”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展到默示允诺。该案的法官
认为,
对方违约后该方仍继续履行合同,
虽然该方因疏忽而不知对方违约,
但根
据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
可以推定他放弃
追究对方责任的允诺以默示的方式存
在,该原则对这种允诺也应当适用。
该案的事实是:
原告与被告间缔结了一份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被告将于
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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