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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品计量允差的规定
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
家技术监督局于
1993
年
10
月制定并颁布了
《零售商
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
》
.
虽然与国外发达国家对包装商品计量准确性的法制计监督相
比,还
很不完善,甚至还有不尽科学的地方,但毕竟已跨出了关键的一步
.
规定的实施也对相应的
衡器提出了要求,这对电子秤
的发展和应用也提供了更广阔的领域
.
现将有关《规定》的内<
/p>
容摘录如下,供电子秤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参考。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
(
摘自国家技术监替局
1993
年
10
月发布的文
件
)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制止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零售商品的销售、生产和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零售商品,是指以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其他以重量结算的商品和以容量、
长度、面积结算的商品,另行规定。
第三条
商品经销者和生产者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和生产商品。
第四条
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重商品,必须按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结算,保证商
品计量合格。
第五条
使用称重计量器具生产定量包
装商品,必须保证商品的实际重量值
(
实际净含量
)
与标称重量值
(
标称净含
量
)
一致。
第六条
使
用称重计量器具侮次当场称重商品,在如下称重范围内,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
量值与结算
重量值之差不得超过如下规定的负偏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