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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养媳什么意思
篇一:童养媳问题概述
童养媳问题概述
在中国婚姻制度史上,常常流行着
一种这样一种特殊的婚姻形
式。即当女儿还没有达到成年,便首先由父母订定婚约,后来
由于种
种原因,便提前送到婆家抚养,待男女成年后始行结婚,这一种婚姻
形式就是我们所说的小媳妇,即童养媳。关于童养媳的称谓,因地区
不同而不
同,有称团员媳妇的,有称养媳妇的,仅仅以河北为例,关
于童养媳的称谓就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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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之多。这种称谓不仅代表了对男方家收养
幼女的身份特征,还揭示了一种特殊的婚姻习俗。而童养媳结婚,则
被称作“圆房”
p>
、
“开床”等。
童养媳之涵义
要理解童养媳的涵义,
就必须对童养
媳这一术语进行一个较为完
整的剖析。古时妇女地位卑微,夫妻的地位严重的不对称,如
“邦君
之妻,君称之曰夫人,夫人自称曰小童。
”即已结婚之妇
女在自己的
丈夫面前,
为了表达自己的无知以及自己谦卑的地位
,
只能以
“小童”
来自称。又“夫人自
称于天子曰‘老妇’
,自称于诸侯曰‘寡小君’
,
自称于其君曰‘小童’
。
”根据唐朝孔颖达对其注疏
曰“小童,未成人
之称,
自谦言无知也。
”
如果说小童仅仅是对已经结婚的妇女的自称,
而郑玄则吧这
种称谓扩大到了整个妇女阶层,
根据其对的注疏,
即
“女
子子在室,亦童子也。
”这样不论妇女婚否,
把妇女的地位完全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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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了,在自己的夫君面前,
在世人面
前,她们只能以卑微的小童身份
出现,没有自己的地位可言。前文已经提到,对于邦君的
妻子,邦君
称之为夫人,
然而,
它仅仅
适应于统治阶级,
并不能适用于整个阶层。
根据的记载:
“天子之妃曰‘后’
,诸侯曰‘夫人’
,大夫
曰‘孺人’
,
士曰‘妇人’
,庶人曰‘
妻’
。
”随着夫君的身份地位的变化,其妻子
< br>的称谓也随之变化,
且有贬低的意味。
古时尊贵者对卑贱
者的妻子常
常以新妇来加以界定,
而卑贱者为了回应尊贵者的这
种称谓,
也以新
妇加以回应,即“今之尊者斥卑者之妇曰新妇,
卑对尊称其妻及妇人
自称者则亦然。
”然而,在这种称谓演变的
过程中,则又有所变化,
“不学者辄易之曰息妇,又曰室妇。
”
这是我们所见到称呼妻子为息
妇最早的出处。今人演变为媳妇。所谓媳妇,根据台湾学者
陈金田的
解释,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即“广义不分已与子结婚之女及已订婚
之女,狭义则指已与子结婚之女。
”对已经订婚的未成年女子,送往
夫家抚养,则往往在其前面加一个“童”
,一方面延续了古代妇女对<
/p>
自己的称谓,
形容年幼无知的卑微身份,
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增加韵律
的考虑,故称之为“童养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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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养媳史概要
关于童养媳的起源问题,今人众说纷纭,根据,认为童养媳起
源
于的待年之女。根据的记载“而齐女待年未及,故庄公越礼不顾。
”
意思是齐国的女子还没有达到结婚的年龄,而庄公不顾礼节的约束,
就把齐女迎回了家中。
根据古时女子十五而髻,
即女
子十五岁才算成
年,
这时待年未及的女子不论在生理上还是心理
上都还没有成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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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一种婚姻关系便没有真正的实行,
因而庄公所娶待年之齐女可能
是以童养媳的身份出现的。又“古者诸侯之娶,嫡夫人及
左右媵各有
侄娣,皆同姓之国,国三人,凡九女,参骨肉至人,所以息阴讼,阴
讼息,所以广继嗣也。当时虽无其人,必待年而送之,所以绝望求,
塞非
常也。夫人薨,不更娶,必以侄娣继室。
”这里说到了诸侯娶妻
的陪嫁人员,
在这里说的很清楚,
即诸侯的原配夫人去世之后或
无法
生育的时候,诸侯就以其原配夫人的陪嫁人员来继承其夫人的地位,
即“礼,适夫人无子,立右媵,右媵无子,立左媵,左媵无子,立适
侄娣,侄娣
无子,立右媵侄娣,右媵侄娣无子,立左媵侄娣。
”而这
些人当
时正处于“待年”之中,畜养在诸侯家中,所以也有类似于今
天童养媳的意义。
所以古时诸侯为了继嗣的需要,
需要畜养一些未成
年的女子在家中,
而当自己的妻子无法满足这一方面的需要时,
就会
用她们来替代自己夫人的位置,这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童养媳的雏
形。
< br>童养媳正式出现于正史之中,
始于三国时期,
如陈寿撰中
记载
“其
嫁娶之法,女年十岁,已相投许,婿家迎之,长养以为
妇。
”在这里
说的很明白,女孩十岁的时候,就互相定了亲,由
夫家领回抚养,待
长大后作为自己的妻子。
这里对童养媳的特征
进行了详细的描述,
即
年幼、
“长养”
、
“为妇”
。
而关于童养媳诉讼的记载则起始于宋元时期。
如里记载“民间有女幼许嫁,未行而养于婿
氏,婿氏杀以诬人吏当如
婚法。宏曰:
‘礼,妇三月而庙见,未
庙见而死,则归葬于家,示未
成妇也。律,订婚而夫犯,论同凡人。
’
”这说明当时民间已经有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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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的存在,
但童养媳的身份地位还没
有反映当时的法律之中,
杜宏认
为,童养媳就是“未庙见”的新
妇,当然与夫家不发生任何关系,因
此这桩案子就不能用婚法来进行判决,
应当做平常的刑事案件进行处
理了。
这说明当时童养
媳在民间的历史还不算太长。
而真正把童养媳
纳入国家的法律体
系当中,则是在元代。
“诸以童养未成婚男妇,转
配其奴者,笞
五十七,妇归宗,不追聘财。
”这说明童养媳问题在元
代已经是
一个显著的问题,
所以国家不得不制定法律来制裁这方面的
犯罪
;
不仅如此,
在民间也有所反应,
也成
了某些戏曲家的取材对象,
如关汉卿的里则记载了一个活生生的童养媳现象:
“止有一个孩儿,
年长八岁,
??
家中颇有些钱财。一个窦秀才,从去年问我借了二十两
银子,如今本利该银四十
两。我数次索取,那窦秀才只说贫难没得还
我。
他有一个女儿,
今年七岁,
生得可喜,
长得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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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心看上他,
与我家做个媳妇,就准了这四十两银子,岂不得两便
。
”而最终窦秀
才在还债的压力下,
把
窦娥卖给了蔡婆婆当童养媳。
因此可以这样说,
童养媳在民间则
起始于宋元时期。
篇二:童养媳
童养媳:畸形婚嫁的剪影楼层直达
王者逍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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