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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主权的含义
一、
人民主权的含义
人民主权(
popular
sove
rienty
)是指国家或
政府的最高权力来源于和最终属于人
民,即国
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的“民有”,并且这种来
源是政府
或国家权力的合法化依据或前提。人
民主权即掌握在人民手中的国家主权,也可以
理解为人民掌握主权的政治制度
,
人民主权是
指主权归属的主体只能是人民。国家权力尊重
和保障公民的权利
与自由,人民能自主、平等
地参与国家权力的运转和公共政策的形成,人
民能够共享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文明成果,
人民能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地监督
和控制,人
民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最终拥有者,国家权力为
人民服
务,依照人民意思行使,接受人民的监
督。
它源于资产阶级启蒙
思想家率先倡导的“主
权在民”学说。
根据这一学说,
认为国家是由人
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
国家的最高权
力应属于人民,
而不属于君主。
无论是国王还是
政府,
其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
如果不按人民的
授权办事,则人民有权将其打到。
二、
人民主权的特点:
1.
将“主权”视为客观存在的实体性权力,具
2
3
真正自由的国度,就必须由公民直接参与政治
并决定公共事务。
3
.认
为“人民立法——政府执行”的政权组
织形式是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最佳制度途
径。
在《社会契约
论》中,卢梭一方面将直接民
主制提升到至高无上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以
罕见的现实主义态度论及“不能想象人民
无休无止地开大会来讨论公共事务”,
为弥
合理想与现实的鸿沟,他设计出了介于纯粹
直接民主制与英
国式代议民主制之间的一
种政权组织形式,其基本特征有三,一是将
行政权赋予政府行使;二是将政府定位为主
权者意志的执行机构;三是主张政府行为
须
受到主权者的严密监控,主权者不仅是政府
权力的来源,而且
可以直接干预具体的政府
行为。
4.
具有一定的阶级性质。
人民这个概念,最初指的是居民,通常指的是
某一领土上的居民的全体。
卢梭提出人民主权
概念时,他所指的人民实际上是公民,即享有
4
一定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的
集合。自阶级
社会以来,各国内部都是存在着不同的阶级。
国家
权力系统实际上掌握在人民中的统治阶
级手里,执行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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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主权者与人民的关系在不同的国家中和各
个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中
就呈现出不同的情
况。
在古代的城邦民主共和国,
除了奴隶以外,
整个城市公社的成员都是人民即公民,人民的
范围与统治阶级的范围大体一致,在这种情况
下,人民主权与统治阶级主权是合
二为一的,
并不存在名义主权者与实际主权者之间的分
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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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近代资产者阶级提出人民主权的时候,
情况就大不相同了。这时社两大会分裂为两大
对立的阶级,这两大阶级都拥有公民权利。
虽
然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是由包括工人阶
级在内的公民选举
出来的,但是这种机关不仅
在事实上听命于控制着生产资料和舆论工具
< br>的资产者阶级,而且也主要由资产者阶级分子
组成。因为国家机关听命于主权者并
且只听命
于主权者,所以国家机关服从谁,是判断谁是
真正的主
权者最可靠的指示计。
以此观察,
虽
然无产者阶级是人民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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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并且在法律上同资产者阶级一起构成主权
者,但是真正的主权并不在无产者阶级手里,
无产者阶级只是法律主权者当中的
虚名主权
者部分,资产者阶级才是法律主权者当中的实
际主权者
。因此,列宁指出,资产者阶级民主
“是狭隘的、残缺不全的、虚伪的、骗人的民
主,对富人是天堂,对被剥削者、对穷人是陷
阱和骗局。”(《列宁选
集》第
3
卷第
30
页)
可以看出,在人民分裂为不同阶级的条件下,
包括拥有
公民权利的所有阶级在内的人民主
权在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实际存在的只是阶级
主权,即统治阶级主权。人民主权原则相对于
君主专制时代的“主权在君
”、
“君权神授”来
说是一大进步,
但
由阶级本质所决定,
按照人民
主权原则建立起来的新的资产阶级
政权,
却只能
是有产者一个阶级的民主专政,
< br>对于占人口绝大
多数的广大劳动人民来说,
绝不可能真正
享有当
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
三、
人民主权思想的发展与演变
人民主权
的事实在古代早就有了。如古代的雅
典民主共和国、罗马贵族共和国、迦太基贵
族共和国的主权就掌握在人民手里,只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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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的民主共和国的人民仅是奴隶主阶级
全体成员,贵族共和国的人民仅是奴隶主阶
级中的贵族而已。古代虽有人民主权的事
实,却没有人民主权的理论。随着商品经济
的发展,出现了独特
的具有世俗权威民族的
国家,导致了主权的出现,与之相适应的主
权理论亦开始发达起来。
近代意义的主权观念学界一般认为
为法国人
博丹所首倡。以博丹为代表的君主主权学说
立基于一个
基本假设,即存在着被称作“主
权”的本源性权力,它是现实存在并发挥着
实际功效的“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
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只有由
一个单一
的权力中心拥有,方能保证政令统一和社会
稳定。博丹
将此单一的权力中心归结为君
主。其主要特点是:主权是不受外来权力限
制,不受法律约束的最高权力,也是不受时
间限制的永恒权力。博丹的主权概念
具有许
多不明确性,比如说他认为主权是从属于神
法和自然法的
,但他并没有回答诸如主权者
的意志破坏了法律是否仍然是主权,主权是
否要求绝对服从,以及主权与涉及政府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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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形式的基本法律或“法律统治权”相冲
突怎么办等问题。在博丹丹之后,一些思想
家霍布斯、洛克等都对主权思想作出过贡
献。
霍布斯
通过社会契约论提出了一种主权在于君
主的政治理论,
这种理论
认为,
当人们通过缔
结结束自然状态的社会契约而把自己的权力
交付给主权者以后,
就无从收回。
臣民
对于主
权者只有绝对服从这一条,
而如果主人由于他
拒绝服从而杀死也是合理的,
即主权者对于他
的臣
民有着生杀予夺之权及其财产的处置权。
洛克是人民主权论的
集大成者,其学说被现代
宪法和宪政所践行。洛克用自然状态说、天
赋人权和社会契约来论证政府的权力来自
人民并最终为人民所有。洛克的推论大致<
/p>
为:在人类进入公民社会或政治社会以前,
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中。
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
平等的自由的状态。
人们靠自然法,
即理性,
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和维持社会秩序,每个人
< br>自己来执行自然法,即是自己案件的法官。
由于自然状态存在种种不便,每个人便
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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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签订社会契约交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然
权力建立政府,进入公民社会或政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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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
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
他们的财产。达
到这个目的的重大工具和手段是那个社会
所制定
的法律,因而立法权,不论是属于一
个人或较多的人,不论经常或定期存在,是
每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但立法权要受人民
的意志和利益的限制。当立法
机关违反人们
订立社会契约的初衷,侵害人民的利益的时
候,人
民可以收回授权解散立法机关,而当
立法机关及其执行机关暴虐地制定和执行
法律的时候,人民享有最终反抗的权利。
在洛
克之后,卢梭是另一个人民主权理论的集
大成者。关于卢梭的主权思想在下一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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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着重分析。
贡斯当在欧洲大陆最早对卢梭的民主理论进行
了批判,
这集中体
现在贡斯当对卢梭的抽象的
人民主权学说进行的反思上,
贡斯当
承认人民
主权是
“普遍意志”
的体现。
并把
“普遍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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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做政治权威合法的唯一标准,
但为了充分保
护公民的财产权,
贡斯当
为享有人民主权设置
了资格限制——除了年龄以外公民还必须拥
有一定的财产。
无产者是不能够享有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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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是主权是相对的。
人民主
权应该被约
束在正义和个人权利所限定的范
围之内。
贡斯当推崇间接民主。
主张实行代议
制政府。
需要指出的是贡
斯当对卢梭的人民主
权的态度是暧昧的,
一方面,
贡斯当在一定程
度上相信人民主权,
相信最终的权力
必须源自
人民。
从总体上来说,
贡斯当
对法国大革命持
批判态度,
但他谴责的不是法国大革命的主要<
/p>
原则,
他谴责的而是大革命的残忍与横暴的特
征,
无论何时,
他仍然支持法国大革命的主要
原则——捍卫人民主权和保护公民权利。
这也
是他在
早年认同法国大革命的地方之所在。
另
一方面贡斯当也对人民主
权学说也表现出一
定的敌意,
原因在于人民主权在大革命中往往
成为暴政的口实,
同时他也害怕拿破仑借口人
< br>民将主权授予他而为其专制统治进行合法性
论证;
虽然在
有关权力的来源问题上贡斯当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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