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田径竞赛规则
(
201
6
- 201
7
年
度)
繁体中文版
(
一切以英文版为准
)
香港业余
p>
田径总会技术
及
裁判委员会发布
2016
年
5
月
第五章
技术规则
第
100
条
总
则
凡举办规则第
1
条
1
中规定的国际田径比赛,均应遵守国际田联的规则,在各种
<
/p>
通
告、广告、秩序册和印刷品中均应声明此点。
< br>
除了世界锦标赛(室内、室外)
和奥运会
,其他所有比赛可以采用不同于国际田
联技
术规则规定的形式,但是不能采用使运动员获得按照现有规则得不到的权利
的规则。
这些比赛形式将由对比赛有管辖权的相关组织决
定。
注:建议国际田联会员协会举行各自的田径比赛时采用本规则。
第一节
官
员
第
110
条
国际官员
举办规则第
1
条
1
(
p>
a
)
、
(
b
)
、
(
c
)和(
f
)的比赛,应从
国际上任命下列官员
:
(1)
(2)
(3)
(4)
(5)
组织代表
Organisational
Delegate(s)
;
技术代表
Technical
Delegate(s)
;
医务代表
Medical
Delegate
;
兴奋剂检查代表
Doping
Control Delegate
;
国际技术官员
International Technical Officials(IAAF
Level)
/
国际越野、路
跑
p>
、
山
地
赛
跑
及山径越野赛跑
官
员
/
地区技术官员
International
Cross-
Country,
Road
Running
,
Mountain
Running
and
Trail
Running
Officials/
International
Technical
Officials
(Area
Level)
;
(6)
国际竞走裁判员
/
地区竞走裁判员
International Race Walking Judges/ Area
Race
Walking
Judges
;
(7)
(8)
(9)
(10)
国际公路赛丈量员
International Road Course
Measurer
;
国际发令员
International
Starter(s)
;
国际终点摄影裁判员
International Photo Finish
Judge
;
仲裁组
Jury of
Appeal
。
在现行国际田联
p>
(
或地区协会
)
比
赛技术规程中规定了任命比赛中官员的数量
、
类别、
时间
和方式。
举办规则第
1
条
1(a)
和
(e)
的比赛,
国际田联可以任命一位广告管理官员。举办规
则
第
1
条
1(c)
、
(f)
、
(j)
的比赛,应由相关地区协会任命此官员。举办规则第
1
条
1(b)
的比赛,应由有关的组织任命。举办规则第
1
条
1(d)
、
(h)
和
(i)
的比赛,应由
有关
的国际田联会员协会任命。
注
1
:
国际官员应穿戴易区别的服装、徽章。
注
2
:
在
(5)
至
(10)
的国际职员,依据国际田联合适的政策可区分为国际田联级
(IAAF Level)
和洲地区级
(Area Level)
。
由国际田联或地区协会按照此规则或规则第
3
条
2
指派的官员的旅费,应由赛事
组
p>
织者按国际田联理事会订定的相关规则支付。
第
111
条
组织代表
组织代表应自始至终与组委
会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向国际田联理事会提交报告。
必要时,还应处理组织者和组委会的
有关职责和财务责任问题。组织代表应与技
术代
表协作。
第
112
条
技术代表
在组委会提供一切必要的帮助下,技术代表应与组委会共同保证全部技术安排完
全符
合
[
国际田联田径竞赛规则
]
和
[
国际田联田径场地设施标准手册
]
的规定。
技术代表应在适当时间向有关组织提交比赛准备情况
的书面报告,并应与组织代
表合
作。
此外,技术代表应该
:
(1)
向相关组织提交竞赛日和报名标准的建议
;
(2)
决定比赛中使
用的投掷器材列表,以及运动员是否可以使用自备器材,或
者
是
供货商提供的器材
;
(3)
(4)
(5)
保证在赛前的适当时间向所有参赛的会员协会发送技术规程。
对举行田径项目比赛所有其他必要的技术准备负责。
审核报名,有权以技术性理由或根据规则第
146
条
1
否决报名
(
如出现非技
术
性理由而否决报名,
则应由国际田联或相关的地区理事会作出裁决
)
。
(6)
(7)
(8)
决定田赛项目的及格标准和径赛项目的分组、赛次与录取的原则
;
安排决赛前的各个赛次和全能比赛的分组。
在规则第
1
条
1(a)
、
(b)
、
(c)
和
(f)
的比赛中,主持技术会议,并介绍技术官
员。
第
113
条
医务代表
医务代表对所有医务工作具有最高权威。他应保证有足够的设备用于医学检查和
治疗,
在比赛场地可以进行紧急救护,并在运
动员的住地提供医疗服务。
第
114
条
兴奋剂检查代表
兴奋剂检查代表应与
组委会建立联系,以保证有足够的设备用于兴奋剂检查。他
应负
责所有有关兴奋剂检查的事宜。
第
115
条
1.
国际技术官员
ITOs
和国际越野、路跑、山地
赛跑及山径越野赛
跑
官员
ICROs
如果事先没有任命,技术
代表将在已任命的国际技术官员
(
ITOs
)
中任命
1
人
为
国际技术官员组长。
如果可能
,
该组长
ITO
必须与技术代表合作
,
将为比赛日程中的每个项目指
派至
少
1
名国际技术官员。该国际技术官员应
为该项目的裁判长
。
在该项目比赛的全过程中,技术官员都必须
在场,以保证比赛进程完全符
合国
际
田联的技术规则、技术规程和技术代表作出的有关决定。
如果
出现问题或观察到他们认为需要提出意见的事情,他们首先应向该项
< br>的
主
裁判提出。如有必要,可提供应该如何做的建议。如
果该建议未被采
纳,并出
现
明
显
违
反
国
际
田
联
< br>技
术
规
则
、
技
术
规
程
和
技
术
代
p>
表
作
出
的
有
关
规定的情况时,该国际技术官员将对此作出
裁决。如果有关问题仍未得到
解决,
将提交给国际田联技术代表。
在田赛项目比赛结束时,他们将在成绩记录单上签名。
注
:
当有关裁判长缺席时,负责该项
目的国际技术官员将与该项目主裁判
一
起工作。
2.
在国际越野赛、路跑赛、山地
赛
跑
及山径越野赛跑
中,指派的官员
p>
ICROs
要对比
赛组织者提供所有必要支持,在所负责比赛的项目进行时,指派人
员必须在场,
并确保比赛中的组织完全遵从国际田联技术规则、规定,以
及技术代表所作的
相关决定。
第
116
条
国际竞走裁判员
国际田联竞走委员会
按照国际田联理事会批准的标准成立一个国际竞走裁判员小
组。
被指派担任规则第
1
条
1(a)
中所有国际比赛的竞走裁判员,都必须是国际田联竞
走
裁判员
IAAF
级小组的成员。
注
:
举办规则第
1
条
1(b)
、
(c)
、
(e)
、
(f)
、
(g)
和
(j)
的比赛,指派的竞走裁判员应
是
IAAF
级或洲地区级的国际竞走裁判员小组的成员。
第
117
条
国际公路赛丈量员
举办规则第
1
条
1
的比
赛,须任命国际公路赛丈量员,核实完全或部份在体育场
外举行的公路项目的路线。
p>
被任命的国际公路赛丈量员,应是国际田联
/
国际路跑协会
(AIMS)
国际公
路赛丈量
员
小组的成员
(A
或
B
级
)
。
应在比赛前的适当时间内丈量路线。
丈量员应检查路线,如他认为此路线符合国际田联公
路
赛跑规则
(
见规则第
240
条
3
和相关备注
)
,则应给予认证。
他将在路线的安排
上与组委会合作,也将见证比赛,以确保比赛所用路线是他丈
量和
批准的路线。他需要将认证的证书提供给技术代表。
第
118
条
国际发令员和国际终点摄影裁判员
规则第
1
条
1(a)
、
(b)
、
(c)
和
< br>(f)
所有在体育场举行的比赛,将分别由国际田联或有
关的地区协会指派国际发令员和国际终点摄影裁判员。由技术代表指派国际发令
员为
比赛发令
(
p>
和执行其他职责
)
。
国际终点摄影裁判员将监督所有终点摄影裁判工
作
及担任
终点摄影裁判长
。
第
119
条
仲裁组
举办规则第
1
条
1
(
p>
a
)
、
(
b
)
、
(
c
)和(
f
)的比赛,将任
命一个仲裁组,仲裁组通
常由
3
、
5
或
7
名仲
裁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主席,另一人为秘书。在条件适当的
时候应在
仲裁组之外另聘一位秘书。
当申诉涉及规则第
230
条时,仲裁组中应至少有
1
人为现
任国际(或洲地区)竞
走裁判小组的成员。
< br>仲裁组成员不能出席任何对隶属于自己协会运动员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申诉的解
决过
程。
在
相关仲裁委员没有这样做的情况下,仲裁主席应让本条规定中所指的任何成员
退出。
国际田联或其他负责比赛的组
织应该指定一名或多名替补仲裁委员来替换任何不
能够
参加申述的仲裁委员。
此外,在其他比赛中,如组织者有此愿望或认为对保证比赛的正常进行而有必要
< br>
时,
也可设置仲裁组。
仲裁的主要职责是:处理规则第
146
条中提及的所有抗议,对发生于比赛中提交
仲裁
的其他事宜作出裁决。
第
120
条
运动会工作人员
比赛组委会应根据比
赛主办国家的会员协会的规程任命全部工作人员。举办规则
第
1
条
1
(
p>
a
)
、
(
b
)
、
(
c
)和(
f
)的比赛,应根
据有关的国际组织规则和程序任命
工作人员。
举办大型国际比赛时,有
必要设置下列工作人员,但组委会可以根据当地情况,
酌情
变动。
行政管理官员:
竞
< br>赛
主
任
1
人
;
赛事主管
1
人;
技术主管
1
人;
比赛展示主管
1
人。
比赛裁判人员:
检录裁判长
1
人(或多人)
;
径赛裁判长
1
人(或多人)
;
田赛裁判长
1
人(或多人)
;
全能裁判长
1
人(或多人)
;
外场裁判长
1
人(或多人)
;
录像裁判长
1
人(或多人)
;
径赛主裁判
1
人,适当数量的径赛裁判员;
田赛主裁判每项
1
人,适当数量的田赛裁判员;
场地竞走比赛每项主裁判
1
人,适当数量的助理裁判和竞走裁判员
5
人;
公路竞走比赛每项主裁判
1
人,适当数量的助理裁判和竞走裁判员
8
人;
<
/p>
必要时,需设其他竞走比赛工作人员,如记录员、犯规显示牌操作员等;
< br>
径赛检查主裁判
1
人,适当数量的检查员;
主计时员
1
人,适当数量的计时员;
终点摄影主裁判
1
人,适当数量的助理裁判员助理终点摄影裁判员;
感应计时主裁判
1
人,适当数量的助理裁判员;
发令协调员
1
人,适当数量的发令员和召回发令员;
助理发令员
1
人(或多人)
;
主记圈员
1
人,适当数量的记圈员;
竞赛秘书
1
人,适当数量的助理;
技术信息中心
(
TIC
)
主管
1
人和适当数量的助理;
主比赛场地指挥员
1
人,适当数量的比赛场地指挥员;
风速测量员
1
人(或多人)
;
(电子)测量
主
裁判
1
人
和适当数量的助理
;
检录主裁判
1
人,适当数量的检录员。
其他工作人员:
宣告员
1
人(或多人)
;
统计员
1
人(或多人)
;
广告管理专员
1
人;
场地测量员
1
人;
医生
1
人(或多人)
;
服务员(为运动员、官员和新闻中心媒体服务)若干人。
p>
裁判长和主裁判应佩戴易于识别的袖标或徽章。必要时可指派助理人员,但应注
意尽
量不让工作人员聚集在场内。
举行女子项目比赛时,如有可能应指派一名女医生。
第
121
条
竞赛主任
Competition Director
竞赛主任与技术
代表共同计划比赛的技术组织,确保在有关场合完成这项计划并
与技
术代表共同解决任何技术问题。
他应指挥竞赛工作人员之间的配合,并通过通讯系统与所有主要的比赛工作人员
保持联系。
第
122
条
赛事主管
Meeting
Manager
赛事主管负责运动会的正常进程,检查所有报
到就位的工作人员,并任命必要的
替补
人员,有权撤换不遵守规则的工作人员。与比赛场地指挥员配合,只安排经
批准的人
员停留在比赛场地。
注:
如果比赛超过
4
小时或运动会超过
1
天,建议配备足够数量的主管助理。
第
123
条
技术主管
Technical
Manager
技术主管负责
:
(1)
确保比赛的跑道、助跑道、投掷圈、投掷弧、扇形落地
区、跳跃项目的落
地区
以及所有设备
与器材符合国际田联的规则;
(2)
(3)
(4)
(5)
根据技术代表批准的比赛技术组织方案放置和移除比赛设备与器材;
确保比场地的技术安排符合比赛技术组织方案;
根据规则第
187
条
2
,
p>
检查和标记任何被允许在比赛中使用的自备器材材;
根据规则第
135
条,确保在比赛前已得到必要的认证材料。
第
124
条
比赛展示主管
Event Presentation
Manager
比赛展示主管与竞赛主任共同策划比赛的展示
计划,并尽可能与组织代表和技术
代表合作。他将确保展示计划的实施,与竞赛主任和有
关的代表一起解决发生的
问题。
他使
用通讯系统联系和指挥全组每个成员的工作。
第
125
条
1.
裁判长
Referees
应分别任命
1
名(或多名)检录、径赛、田赛、全能和外场裁判长(赛跑
<
/p>
和竞走)
。
当可行时,应任命
1
名(或多名)录像裁判长。
录像裁判
长的工作范围必须在录像控制室内,并与其他项目裁判长保持联
系。
径赛裁判长和外场裁判长无权管
辖竞走主裁判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宜。
裁判长应保证本规则(
和有关技术规程)得到执行,处理发生于比赛期间
(包括热身
埸地,检录处和赛后控制中心,直至颁奖仪式)
以及本规则
(和
有关
技术规程)未作明文规定的任何
问题。
但涉及纪律问题时,检录裁判长的监督职责应从热身埸
地到比赛场地。在
所有
其他情况中,
相关项目的裁判长应有权对参加该项比赛或在比赛中的
运动员进
行判罚。
< br>只有当有关裁判员对名次有争议而不能判定时,径赛裁判长和外场裁判长
方有
权判定比赛的名次。
2.
如果径赛裁判长在发令问题上的意见与发令组不一致,该
裁判长可决定相
关
事
宜;但
是
当
发
生
了
使
用
经
国
际
田
联
批
准
的
起<
/p>
跑
信
息
系
统
(Start
Information
System)
,并检测到起跑犯规的情况除外,除非该裁判长
有理由
确定该起跑
信息系统
(
Start
Information System
)
提供的信息明显不准
确。
应从径赛裁判长中指定一人作为起点裁判长监督发令工作。
裁判长不能代替裁判员和检查员,但是可以根据规则,基于自己的观察采
取任
何行动和作出决定。
注:此规则及适用的条例,包括广告条例,适用于颁奖仪式。当所有与颁
奖仪
式直接相关的活动
(
包括摄影
、
胜利绕场
< br>、
群众互动等
)
全部完成
,
颁奖仪
式才算结束。
3.
裁判长应检查所有有关的比赛成绩,处理任何有争议的问
题,与(电子)
测量裁
判员一起监督
创纪录的成绩测量。每项比赛结束后,成绩记录单应
立即由相
关
裁判长签名后传递给竞赛秘书。
4.
相关裁判长应对有关比赛进行中的抗议或异议
(
包括发生在
热身区
、
检录<
/p>
处
及在比
赛结
束至颁奖仪式
)
过程中的任何事情作出裁决。
< br>
5.
任何运动员如果在比赛中违反体育道德或者有不
正当的行为
或依据规则第
162
条
5
,裁判
长有权予以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给予运动员警告,应向运
动
员出示黄牌;取消比赛资格,应出示红牌。这两种处分均应填入成绩记
< br>
录卡并
告知给竞赛秘书和其他裁判长。
注
1.
裁判长在必要情况下,不需要给予运动员警告而径自驱逐。
注
2.
当
裁判长依此规则驱逐运动员出埸
,
假如裁判长了解已经给
1
张黄卡
,
他必须在出示第
2
张黄卡后紧接着出示红卡。
注
3.
假如裁判长不知道先前已经有
1
张黄卡但错误再次出示黄卡时,只要
其
查觉,它将等同红卡。相关的裁判长必须立即采取行动,通知运动
员或
接
力
队
已
被
驱
逐
出
场
。
6.
只要情况允许,裁判长可以根据任何可获得的证据,重新做出决定(在比
赛现场
或出现口头抗议时)
。通常,这些重新做出的决定应在相关项目的颁
奖仪式之前,
或者在仲裁组作出有可操作性的决定之前。
7.
在任何比赛中,如果相关裁判长认为某项比赛或某项比赛
的任何部分应予
重赛方
为公允时,有
权宣布该项比赛无效,并作出在当日或其他时间重新
比赛的决定。
8.
全能裁判长对全能比赛的进程具有裁判权。他还对全能中各单项比赛的进
程具有
裁判权。
9.
在任何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例如规则第
144
条和第
240
条
8
)
,外场裁判长
< br>(赛跑)在给予运动员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前应给予警告。如果涉及到运
动员
参赛资格,将按照规则第
146
条处理。
10.
当有身体残障的运动员根据本规则参加比赛时,有关裁
判长可以解释或者
允许与相关规则不同的形式
(
除规则第
144
条
3)
,让残障运动员可以参加
比
赛,只要这种规则的改变不给残障运动员提供任何相对其他参赛运动员
有利的
条件。如果这种决定引起争议或对这种改变有任何质疑,
应提交至
仲裁委员会。
注:
此规则不代表允许视障运动员的
领跑员参加比赛,除非有特别的比赛
规程。
第
126
条
总
则
1.
裁判员
Judges
径赛主裁判和田赛各项目主裁判与各项目的裁判员协调工作。当有关单位
<
/p>
尚未
确认裁判员的职责时,由他们确认其职责。
< br>
径赛项目和公路项目
2.
裁判员必须在跑道的同一侧执行任务,判定运动员抵达终点的名次,如果
无法
取得一致意见,应提交有关裁判长裁决。
注:
裁判员的位置距终点线至少
5
米,与终点线在同一直在线。应为裁判
员
提供升高的裁判台。
田赛项目
3.
在所有田赛项目中,有关裁判员应判定和记录每次试跳或试掷,测量运动
员每次
有效试跳或试掷的成绩。在跳高和撑竿跳高比赛中,特别是在要创
纪录的试跳
时,要精确测量每次提升
的横杆高度。至少应有两名裁判员负
责全部试跳(掷)
的记录,并在每轮比赛结束时核对记录。
比赛时,裁判员应举白旗或红旗以示试跳(掷)的成功或失败。
第
127
条
1.
2.
检查员(跑和竞走项目)
Ump
ires
检查员是裁判长的助手,无权作最后裁决。
< br>有关裁判长应指定检查员站在能仔细观察比赛的地点。如发现运动员或其
他人员犯规或违例时
(第
230
条
1
除外)
,应立即向有关裁判长提交
书面报
3.
4.
告。
出现违反规则的情况,应举黄旗
示意或采用任何经技术代表批准的有效方
法。
要指派足够数量的检查员在各接力区检查接力赛跑。
注
1
:
检查员
发现运动员离开自己的线道或在接力区外交接棒,应立即用
适
当
的材料在跑道上标出犯规地点
、或做类似标记在纸上或电子工
具
。
注
2
:
即使运
动员
(
或接力队
)
没有完成比赛
,
检查员也应将任何违反规则的
情
况报告裁判长。
第
128
条
计时员,终点摄影裁判员和感应计时裁判员
Timekeepers,Photo
Finish Judges and
Transponder Timing Judges
1.
使用手计时计取比赛成绩时,将根据运动员的报名人数指派足够数量的计
时员,
其中一人为主计时员,他为计时员分配任务。
当使用全自动终点摄
影计时装置
或感
应计时装置时,这些计时员将作为后备计时员进行工作。
2.
计时员,终点摄影裁判员和感应计时裁判员根据规则第
165
条进行工作。
3.
当使用全自动终点摄影计时装置时,将任命
1
名终点摄影主计时员和足够
数量的
助理裁判员。
4.
当使用感应计时装置时,将任命
1
名感应计时主裁判和足够数量的助理裁
判员。
第
129
条
发令协调员、发令员和召回发令员
Start
Coordinator, Starter
and
Recallers
1.
发令协调员的职责如下:
(1) <
/p>
安排发令组裁判员的职责
。
在举行规则第
1
条
<
/p>
1
(
a
)
和地区锦标赛、
综合运
动会的比赛时,由技术代表指定哪些项目由国际发令员担任
发令。
(2)
监督发令组每位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3)
当收到了竞赛主任的有关命令后,确认计时员、相关裁
判员和终点
摄影
裁判员
、
风速测量员都已准备就绪
,
通知发令员开始发令程序。
(4)
作为计时设备公司技术人员和裁判员之间的通话者。
(5)
保存所有产生在发令过程中的文件,包括起跑反应时和
/
或起跑犯规
波形
图。
(6)
确保规则第
162
条
8
得到完全执行。
2.
运动员各就位时,发令员应完全掌控已经就位的运动员。
当使用起跑犯规
监测仪
时,发令员或
指定的召回发令员应头戴耳机,以便能够清楚地听到
起跑犯规
时
监测仪发出的任何音响讯号(见规则第
162
条
6
)
。
3.
在发令过程中,发令员应位于能完全看清所
有起跑运动员的位置。
建议在每条分道摆放一个扩音器,以便
使口令和发令以及任何召回讯号同
时
传至所有运动员,在梯形起跑时更应如此。
注:
发令员站位时,应使自己用狭窄的视角就能观察到全部运动员。运动
员采
用蹲踞式起跑时,发令员的站位应使自己能看清运动员在鸣枪前<
/p>
的“预备”
姿势时均处于稳定状态。在
采用梯形起跑的比赛中,如未使
用扩音器,
< br>则发令员的位置与各运动员之间的距离应大致相等。如发
令员不能取得这
种位置,应将发令枪或经批准的发令装置置于该处,
< br>
用电子触发装置发
令。
4.
比赛时,应有
1
名或多名召回发令员协助发令员工作。
注:
200
米、
400
米、
400
米栏、
4x100
米接力、
4x200
米接力、异程接
力
和
4x400
米接力项目比赛时,至少应有两名召回发令员。
5.
召回发令员的站位应能看清他所负责的每位运动员。
6.
只有发令员有权实施规则第
162
条
7
中的警告和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
7.
发令协调员应为每名召回发令员确定专门的任务和位置,
召回发令员如观
察到任
何起跑犯规情
况都有权召回运动员。在运动员起跑犯规被召回或被
中止后,
召
回发令员应向发令员报告他的观察结果,由发令员决定是否并
且给予那名运动
员警告或取消其比赛资格。
(见规则第
162
条
6
和第
162
条
9
)
8.
在使用蹲踞式起跑的比赛中,应使用规则第
161
条
2
中所述的并已得到国
际
田联批准的起跑犯规监测仪帮助工作。
第
130
条
1.
助理发令员
Starter’s
Assistants
助理发令员将检查运动员参加比赛的项
目、组次、佩戴号码是否正确。
2.
助理发令员必须正确安排
每名运动员的道次或站位,使运动员在起跑线后
大约
3
米
处排列好
(如为梯形起跑
,
则站在各自
分道起跑线后大约
3
米处)
,
完
成这项工作后,应向发令员示意,一切准备就绪。当下令重新起跑时,
< br>
助理发
令员应重新召集运动员。
3.
4.
接力赛跑时,助理发令员负责为第一棒运动员准备接力棒。
<
/p>
发令员对运动员发出“各就位”的口令时,助理发令员必须保证规则第
162
条
3
和第
162
条
4
中的规定得到落实。
当发生一次起跑犯规时
,
助理发令员将根据规则第
162
条
8
中的规定执行。
5.
1.
第
131
条
记圈员
Lap Scorers
在
1500
米以上各项目的比赛中,记圈员应记录所有运动员跑完的圈数。
5000
米及以上各项目和竞走项目比赛时,将指定若干记圈
员,在裁判长的
指挥
下进行工作
p>
。
记圈员应在记圈表格上记录
(由一名正式
计时员提供的)
由其负责
的运动员每
圈时间。当采用这种记圈方法时,每位记圈员负责记
录的运动员不
得超过
4
人(竞走项目不得超过
6
人)
。也可以使用计算机记圈
系统,让每位
运动员携带一个微型传感器,替代人工记圈方法。
2.
一名记圈员负责在终点线处显示剩余
圈数。当领先运动员每次进入终点直
道时,
< br>改变显示圈数。此外,在适当时机,将以人工显示的方式通知已被
套圈或将被
套圈的运动员。
最
后
一
圈
时
,
以
讯
< br>号
通
知
每
位
运
动
员
,
通
常
以
铃
p>
声
作
为
讯
号
。
第
132
条
竞
赛
秘
书
和
技
p>
术
信
息
中
心
Competition
Secretary,
Technical
Information Centre
(
TIC
)
1.
竞赛秘书应收集每个比赛项目的全部成绩和详细资料
,
并立即转交宣告员。
有关裁
判长、主
计时员或终点摄影主裁判和风速测量员应向竞赛秘书提供
有关
成绩的
详细资料。竞赛秘书还应记录比赛的成绩,将成绩记录单递交
竞赛主任。
当使用计算机作为
管理系统时,在每个田赛项目比赛场地的数据记录员应确
保<
/p>
将该项目的全部成绩记录入计算机系统。记录径赛成绩应在终点摄影主裁
< br>
判的
指挥下进行。宣告员和竞赛主任将能够进入计算机
系统查询比赛成绩。
2.
运动员参
加不同规格比赛时,在成绩记录单必须明确标示相关不同规格
(
如
器材重
量或栏架高度
)
、或每一种类的成绩分别标注。
3.
当举行非规则第
1
条
1(a)
比赛,此条例允许下列情况的运动员同时参赛:
(a)
在其他人的协助下进行比赛,例如有一领跑员;或
(b)
使用非规则第
144
条
3(d)
所准许的机械辅助设备;
他们的成绩将分别记
录,及如情况许可,标注其身体残障类别。
4.
下列标准的缩写及符号,必须用来在检录名单及成绩记录单上:
未
有出赛
(Did Not
Start
–
DNS)
未能完成比赛
(Did Not Finish
–
DNF)
无有效跳
(
掷
)
成绩
(No valid trail record
–
NM)
取消参赛资格
(Disqualified
–
DQ)
跳高及撑竿跳高成功跃过的高度
(Valid
trail in High Jump and Pole Vault
–
"
O
p>
"
)
田赛项目的
失败试跳
(
掷
) (Failed
trail in Field Events -
"
X
"
)
田赛项目的免跳
(Passed trail in
Field Events -
"
-
"
)
退出比赛
(Retired from
Competition - r)
径赛项目中依名次而取得晋级资格
(Qualified
by
place
in
Track
Events
-
Q)
径赛项目中依时间择优而取得晋级资格
(Qualified
by time in Track Events
–
q)
田赛项目中达到及格赛标准而取得晋级资格
(Qualified
by
Standard
in
Field
Events - Q)
田
赛
项
目
中
未
能
达
到
及
格
赛
标
准
而
取
得晋
级
资
格
without
Standard in Field
Events
–
q)
(Qualified
由裁判长作出裁决晋级到下一赛次
(Advanced to
next round by Referee - qR)
由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晋级到下一赛次
(Advanced
to next
round by Jury
of
Appeal
–
qJ)
曲膝
(
竞走
)
(Bent Knee(Race Walking) -
"
>
"
) <
/p>
腾空
(
竞
走
p>
) (Loss of Contact(Race Walking) -
"
~
"
)
黄卡
(Yellow Card -
YC)
第二次黄卡
(Second Yellow Card
- YRC)
红卡
(Red
Card - RC)
第
133
条
比赛场地指挥员
Marshal
<
/p>
比赛场地指挥员对比赛场地有管辖权,除有关工作人员和已被召集参赛的运动员
外,
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员进入或停留在比赛场内
。
第
134
条
宣告员
Announcer
宣告员宣告参加每项比赛的运动员姓名、
号码以及所有有关信息,如分组名单、
抽签
< br>排定的
分
道次或站位和比赛中途的时间等。宣告员收到交
来的每项成绩(名
次、时间、
高度和
远度)后应尽快宣告。
举行规则第
1
条
1<
/p>
(
a
)的比赛,应由国际田联指派英语和
法语宣告员,在组织代
表和
技术代表
的总指挥下与赛场展示主管共同负责宣告有关礼仪的所有事宜。
第
135
条
场地测量员
Official
Surveyor
场地测量员将对场地标记、设施的精准度进
行检测,并在赛前向技术主管提供有
关检
测结果的证书。
为了进行检测,将赋予场地测量员查看体育场地平面图、各种设计图纸和最近一
次的
检测报告的充分权力。
第
136
条
竞赛秘书。
风速测量员
Wind Gauge
Operator
风速测量员
必须<
/p>
测定有关项目的跑向风速,记录测量结果,在风速记录表上签名
后交
第
137
条
(电子)测量裁判员
Measurement Judge
(Scientific)
当使用电子、视频测距设备或者其他科学测量仪器时,应指派
1
名
(电子)测量
裁判长及
1
名或多名助理
。
比赛开始前,他与有关技术人员会面,熟悉该种仪器。
比赛前,他须根据技术人员和器材校正实验室的技术要求,检查测距仪的安放位
置。
为保证该测距仪正常
工作,在一个项目比赛的前后,他将和裁判员一起,在裁判
长
的
监督下(如果可能,该项目的国际技术官员)使用一个经过标定检验的钢尺
对一组电
子测量成绩进行检测。检测后应当出具
一张合格表,并由所有与测试相
关的人员签字
后附在成绩单后。
p>
比赛中,他全面负责操作该测距仪,并向田赛裁判长报告,证明该仪器的准确性。
第
138
条
检录裁判员
Call Room
Judges
检录主裁判监督运动员从准备活动场地到比赛场
地之间的通行,以确保在检录室
检录
后的运动员根据该项目预定的开始时间到达比赛场并做好准备。
检录裁判员将确保运动员穿着由其国家主管机构正式批准的国家或俱乐部的比赛
服。正
确佩戴号码并与检录单一致,运动员的鞋、鞋钉的数量和规格、服装和提
包上
的广告应符合国际田联的规则和规定。未经批准的物品不得带入比赛场地
。
检录裁判员要将发生在检录过程中任何没有解决的事宜提交
给检录裁判长。
第
139
条
广告管理专员
Advertising
Commissioner
广告管理专员(如任命)应监督并
执行现行国际田联的有关广告规则和规定,并
与检
录裁判长共同决定发生在检录室中的任何没有解决的有关广告的事宜。
第二
节
比赛通则
第
140
条
田径运动。
凡规则第
1
条
1
(
p>
a
)中的室外比赛,只准在获得国际田联批准的、有效的一级证
p>
书的
埸地上举行。如具备此种场地,建议
规则第
1
条
1
(
p>
b
)至(
j
)的室
外比赛也
应在该场
地上举行。
任何情况下,举办规则第
1
条
1
(
p>
b
)至(
j
)室外
比赛使用的所有田径场地,均应
获得
国际田联的二级证书。
注
1
:
可从国
际田联秘书处得到
[
国际田联田径场地设施标准手册
]
,该手册详细规
定<
/p>
了田径场地的设计与施工的技术要求,其中包括跑道测量和标记的标绘
图。
注
2
:
可从国
际田联办公室或国际田联网站上获取设施认证申请的标准表格和设
施测
量报告书。
注
3
:
在公路上举行的跑步、竞走项目和越野跑项目(参看规则第
230
条
10
、第
240
条
2
、第
240
条
3
、第
250
条
2
、第
250
条
3
、第
250
条
4
、和第
251
条
1
)
。
注
4:
室
内
田
p>
径
运
动
场
地
设
施
参
看
规
则
第
< br>
211
条
。
田径场地
任何坚固、匀质、符合
[
国际田联田径
场地设施标准手册
]
中有关规定的地面均可用
< br>
于
第
141
条
年龄分类
1.
年龄和性别分类
在使用本规则的比赛中可分为以下年龄组
:
18
岁以下
(U18)
男子和女子组:凡在比赛当年
12
月
31
日为
16
或
17
周岁
者。
20
岁以下
(U20)
男子和女子组:凡在比赛当年
12
月
31
日为
18
或
19
周岁
者。
老将男子和女子组:年满
35
p>
周岁
(
当年生日
)
者。
注
1
:
所
有
有
关
老
将
比
赛
的
事
宜
请
查
阅
IAAF/WMA
理
事
会
批
准
的
IAAF/WMA
手册。
注
2
:
参赛资格,包括参加国际田联比赛的最小年龄须符合有关技术规
程。
2.
如果运动员属于相应的年龄组分类,他就有资格参加本规则规定的年龄组
的比赛。
运动员必须能提供证明他年龄的材料,如竞赛规程所规定的有效
p>
护照或者其他
形式的证据。如果运动员不
能或拒绝提供这些材料,他将没
有资格参加比赛。
性别分类
3.
使用本规则的比赛分为男子组和女子组。但男、女混合的外场比赛或根据
规则第
147
条规定的比赛,男、女比赛成绩要分别公布或要有标注。
p>
如果他在法律上被认为是男性,并且符合规则和规程,则有资格参加男子
4.
5.
组比赛。
如果她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女性,并且符合规则和规程,则有资格参加女子
组比
赛。
6.
国际田联理事会将通过规程确定以下参加女子组比赛的资
格
:
(1)
经过了由男性至女性的性别重新分类的女性
;
(2)
雄性激素亢进症的女性。
<
/p>
如果运动员没有或拒绝遵守相关
规程,将没有资格参加比赛。
p>
注:
适用于此规则
141
条
规则
22
条
2
的制裁不
第
142
条
报
名
1.
只
有符合国际田联资格规定的运动员,方可参加按国际田联规则举行的比
赛(详
见第二章)
。
2.
运动员将根据规则第
4
条
2
的规定获得参加运动员所属国之外比赛的资格。
在所有
国际比赛中,均应接受具有此类资格保证的运动员参赛,除非技术
p>
代表收到对
其身份提出异议的反对意见(
详见规则第
146
条
1
)
。
兼
项
3.
如果一名运动员同时参加一项径赛和一项田赛或多项田赛
,有关裁判长每
次可以
允许该运动员
在某一轮的比赛中,或在跳高和撑竿跳高的每次试跳
中,以不
同
于赛前抽签排定的顺序进行试跳(掷)
。如果该运动员因此在
轮
到其试跳(掷)
时
未
到
,
一
旦
该
次
试
跳
(
掷
)
时<
/p>
限
已
过
,
将
视
其
该
次
试
跳
(掷)为免跳(掷
)
。
注:
在多于
3
轮次的跳
(
掷
)
项目比赛
,
有关裁判长不应在最后的比赛轮次
变更
运动员的轮序,但在之前的比赛轮次则可允许运
动员变更其轮
序。
放弃比赛
4.
在规则第
1
条
1
(
p>
a
)
、
(
b
)
、
(
c
)和(
f
)的所有比赛中
,除本款后边所述的
情况外,
如发生
下列情况,应取消有关运动员参加该次比赛所有后继项目
(<
/p>
以及其兼项
的其他项目
)
的参赛资格:
(1)
经过
最后确认,某运动员将参加某项目比赛,但后来没有参加比赛
者;
注:
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公布最后确认参加比赛的准确时间。
(2)
运动员通过预赛或分组赛已取得某项目后继比赛的参赛
资格,但未
继续
参加比赛者。
(3)
运动员不认真参赛。有关裁判长将判定其是否为不认真
比赛,并必
须在
正式成绩中做相应的注释。
注:
规则第
142
条
4(3)
所描述的情况不适用于全能比赛中的各个
单
项。
按规则第
113
条规定由指派的医务代表对运动员进行医疗检查,如果没有
<
/p>
指
派的医务代表则由组委会的医疗官员代替,只有医务代表签发的
医疗证
明,方
可作为充分的理由接受
该运动员在最后确认后或者在上一轮比赛后
不能继续参加比赛
,
但是可以参加以后几天的比赛
(
p>
全能项目的单项除外
)
。
其他合理理由(例如不是运动员自身的原因,而是官方交通系统的问题)
,
p>
并被
确证,也可被技术代表接受。
第
143
条
服
装
服装、鞋和号码
1.
各项目参赛的运动员必须穿着干净的服装,其设计式样和穿着方式应无碍
<
/p>
观瞻,
服装的材料着湿时不得透明。运动员不得穿着可能有碍于裁
判员观
察的服装。
运动员的比赛上衣
应前后颜色一致。
在规则第
1
条
1<
/p>
(
a
)
、
(
b
)
、
(
c
)
、
(
f
)和(
g
)的比赛中,和参赛运动员代
表本
国参加规则第
1
条
1
(
d<
/p>
)和(
h
)的比赛时应穿着本国主管部门
正式
批准的统
一服装。颁奖仪式和运
动员获胜后绕场活动均应被视为该比赛的
一部分,也应
执行本规则的规定。
注:
相关管理机构可以在比赛规程中
强制性规定,运动员比赛服前后颜色
一致。
鞋
2.
运动员可以赤脚、单脚或双脚穿鞋参加比赛。穿鞋比赛的
目的是为了使双
脚得到
保护和稳定并
牢固地抓住地面。不得使鞋的构造为运动员提供任何
额外的助
力,
鞋中不得附加任何种类的技术装置,以使穿着者得到任何不
公平的有利条件。
允许在鞋面上加一根鞋带。各种类型的比赛用
鞋必须得
到国际田联的批准。
鞋钉数量
3.
鞋掌和鞋跟的构造至多可安装
11
枚鞋钉。凡不超过
11
枚鞋钉的运动鞋均
可使用,但鞋钉的钉座不得超过
11
个。
鞋钉尺寸
4.
鞋钉在鞋掌或鞋跟外突出的部分,其长度不得超过
9
毫米。跳高与掷标枪
鞋钉的
突出部分
,
长度不得超过
12
毫米
。
鞋钉靠近尖端的
50%
能插在边长
为
4
毫米的
正方形标尺内。
假若跑道制造商或运动场主管要求最大尺寸缩
减,此规则仍然
适用。
注:
跑地道面需能承受在此规则所允许下鞋钉尺寸。
鞋
掌与鞋跟
5.
鞋掌和
/
或鞋跟可有沟、脊、花纹和突起,但这些部分均应采用与鞋掌底部
相同或
类似的材料制成。
跳高和跳远比赛鞋的鞋掌最大厚度为
13
毫米
,
跳高的比赛鞋鞋跟最大厚度
为
19
毫米。其他项目比赛鞋的鞋底厚度不限。
注:
丈量鞋掌和鞋跟厚度须从鞋内最
高处量至鞋外底部的最下处,还要包
括上
述提到的构造因素和各种形式的鞋垫。
鞋的填充物和附加物
6.
运动员不得在鞋内或鞋外使用任何装置,使鞋掌超过上述允许的最大厚度
或使穿
鞋
者
得
到
任
何
穿
p>
着
上
述
条
款
规
定
的
鞋
得
不
到
< br>的
利
益
。
运动员号码布
7.
应为每名运动
员提供两块号码布
,
将其分别佩戴在胸前和后背的显着位置。<
/p>
在撑竿
跳高和跳高比赛中,运动员可在
胸前或背后佩戴一块号码布。号码
必须与秩序
册中的号码一致。如在比赛时穿着训练服,则必须按相同的规
定佩戴号码。可
在号码布上印运动员的名字或其他标志。
8.
佩戴号码布必须依其原样,不得以任何形式剪裁、折
叠或遮挡。在长距离
项目中,
可在号
码布上打孔以利于空气流动,但不得在号码布的文字或数
字上穿孔。
9.
< br>凡采用终点摄影装置,大会组委会应要求运动员在短裤或者躯干较低部分
的侧面
佩戴胶带式号码。不按规定佩戴号码者,不得参加比赛。
10.
11.
不按规定佩戴号码布或身份证明文件者不得参加比赛。
假若运动员以任何形式不遵守此规则及:
(a)
拒绝服从相关裁判长指示;或
(b)
参加比赛,
他将会被取消资格。
第
144
条
对运动员提供帮助
医疗检查及协助
1.
(a)
可在比赛区域对运动员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治疗和<
/p>
/
或理疗,以使
运
动员能够参加或继续参加比赛。此类医学检查、治疗和
/<
/p>
或理疗可
由组委会任命的佩戴手袖标志或背心、或身着其他明显服
装的医务
官
在比赛区域进行,也可由
注册随队医务人员经医务代表或技术代
表的
< br>专门批准,在比赛区域外的医务治疗区进行。但不得延误比赛
< br>的进程
或该运动员按既定的顺序进行试跳或试掷。一旦运动员离开
检录处,
无论是在比赛中或是比赛开始前,其他任何
人对运动员进
行此类护理
或治疗,均
被认为是对运动员提供帮助。
(b)
假
若医务代表、大会医务官
(
佩戴手袖标志或背心、或身着其他明显
服
装
)
,命令运动员须退出比赛时,他必须立即离开比赛场地。
注:
这里所说的比赛场地被定义为,比赛进行的场地,并且只有参
赛运
动员或相关规则和规定授权的工作人员能够进入的场地。<
/p>
这样的
场地通常设有物理隔离。
2.
有关裁判长应对在比赛中、在比赛区域内提供或接受帮助
的任何运动员给
予警告,
并告诫他如
重犯将取消其该项目的比赛资格。如果运动员随后在
该项目中
被取
消比赛资格,那么他在该项目该轮次中取得的成绩被视为无
效。但此前取得的
成绩被视为有效。
注:
在规则
144
条
3(a)
的案例,不必警告,就可直接判取消资格。
< br>根据本条款的规定,下列情况应被认为是给运动员提供帮助,应该禁止:
(a)
比赛中,由非参加同一比赛者、已被超圈者或将被超圈
者提供速度
分
配帮助,或使用其他任
何技术设备的
(
除规则第
144
条
4(d))
(b)
运动员在比赛场内拥有或使用录像机
、
盒式录音机
p>
、
收音机
、
CD
机、
无线
通
信机、流动电话或类似装置。
3.
(c)
除了使用符合规则第
143
条的比赛鞋外,使用为运动员提供使用规
则限
定的设备中所不能获取的有利条件的任何技术或设备。
(d)
使用任何机械辅助器材,除非是运动员能证实使用的器
材,不会使
他获
得整体竞赛优势。
(e)
由该比赛项目不相关的裁判员、或在该比赛项目有特定
职责的任何
大会
人员,所提供的指导
或任何协助
(
例如,技术指导、提供在跳跃
项目中
起跳点的位置,但不包括在水平跳跃项目试跳失败
的起跳位
置、在比
赛中提供时间或距
离差距的讯息等
)
。
4.
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下列情况不被认为是提供帮助,应予
以允许:
(a)
运动员与其教练员
进行交流,该教练员不在比赛区内。为便于这种
交流,
并且不干扰比赛进行,在靠近每一项田赛比赛地点最近的看
台上,应
给该项参赛运动员的教练员保留座位。
(b)
依据规则
144
条
1
在
比
赛区域对运动员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治疗
和
/
或
理疗,以使运动员能够参加或继续参加比赛。
p>
(c)
出于保护或医疗目的任何种类的
个人保护
(例如绷带
、
带子、
腰带、
支持物
等)<
/p>
。裁判长与医务代表一起合作,有权核实任何使用上述物
品的情况
是否合理(参看规则第
187
条
4
)
。
(d)
假如这些装置没有用于与其他人联系,在比赛中运动员
可以携带个
人装
置,如心率仪、速度
距离监控器或步幅传感器。
(e)
运动员在田赛项目进行中观看比赛录像
,
由运动员的代表在非比
赛区
域摄
录的前面试跳
(
掷
)
的影像,
(
见规则第
144
绦
1
的注
)
。拍摄设
备及影像数据不得带入比赛区域。
第
145
条
取消比赛资格
如果某运动员在比赛中
因违反技术规则而被取消比赛资格,则将在正式成绩中注
明他
所违反的国际田联规则条款。
1.
如果某运动员在比赛中因违反技术规则而被取消比赛资格
(除了规则第
125
条
5
或第
162
条
5
)
,他在该项目该轮次中取得的成绩被视为无效,但此前
p>
取得
的成绩被视为有效。这一事实不应妨
碍该运动员参加其他所有后继项
目的比赛。
2.
< br>运动员违反体育道德或有不正当的行为,将在正式成绩中注明被取消参赛
资格的原因。按规则第
125
条
5
规定,如果运动员在一项比赛中由于违反
体育道德或有不正当的行为或者根据规则第
162
条
5
而得到第二次警告,
将
取消该比赛及随后比赛的资格。如果第二次警告发生在另外的比赛项目
p>
中,则
取消其第二次警告所在比赛及随后比赛资格。他在该项目该轮
次中
取得的成绩
被视为无效,但此前
取得的所有成绩,包括全能项目中的单项
成绩被视为有效。<
/p>
如果运动员因违反体育道德或有不正当行为
或依据规则
162
条
5
,则他
在此赛
会期间往后的所有比赛项目
(
包
括全能项目的个人项
目、同时参赛的其他项目及
接力赛
)
,将
被
裁判长
取消参赛资格。如认为该
次犯规性质严重,竞赛主任要
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
考
虑
进
一
步
的
纪
律
处
分
。
第
146
条
抗议和上诉
1.
< br>对运动员的参赛资格提出抗议,必须在运动会开始前向技术代表提出。技
术代表
作出裁定后,相关人员有权向仲裁组提出上诉。如果在运动会开
幕
前未能圆满
解决该抗议,应允许该
运动员“在抗议下”参加比赛,并将此案提
交国际田联
理事会或者相关协会。
2.
如抗议涉及某项目比赛的成绩或进程,则应在正式宣告该
项目成绩后的
30
分钟内提出。
大会组委会应确保宣告所有成绩的时间被记录下来。
3.
所有抗议均应由运动员本人、运动员代表或运动队代表向
有关裁判长口头
提出。
运动员或运动
队所提抗议
(
或由此产生的仲裁
)
必须涉及到其正在参
加的同一
项目的同一轮比赛
(
或正在参加的涉及到该队
积分的比赛
)
。为了
作出公正裁
决,在裁判长认为有必要时,应考虑任何有效的证据,包括由
p>
大会正式摄影机
拍摄的录像带、照片或其
他录像材料。裁判长可就抗议作
出裁决,也可将该问
题提交仲裁。裁判长作出裁决后,运动员有向仲裁上
< br>诉的权利。当裁判长不在
或不能够及时向相关裁判长提出,可以通过技术
信息中心向裁判长提出抗议。
4.
在径赛项目中
:
(1)
如果运动员对起跑犯规的判罚立即作出口头抗议,径赛
裁判长对此
存在
疑问,可以让该运动
员“在抗议下”比赛,以便保留所有有关的权
利。
但是,如该次起跑犯规是由经国际田联批准的
起跑信息系统
(Start
Information
System)
检
测
到
的
,
则
不
p>
能
接
受
其
口
头
抗
议
,
除
非
裁判长有理由认为该
起跑信息系统
(Start
Information
System)
提供
的
信息明显不准确。
(2)
可根据规则第
162
条
5
的规定对发令员未能召回的起跑犯规或取消
< br>的起
跑进行抗议。抗议只能由完成了该项比赛的运动员或其代表提
出。如
抗议成立,则任何在本项比赛中负有起跑犯规
责任或行为,
应导致起
跑取消和根据规则第
162
条
5
或第
162
条
7
的规定应给予
< br>警告或取消
比赛资格的运动员将被警告或取消资格。无论是否有运
动员被取消资
格,裁判长如为公平起见,有权宣布比
赛或比赛的一
部分无效,该比
赛或比
赛的一部分应重新进行。
注:无论比赛中是否使用
起跑信息系统
(Start Information
System)
,
运动员都可引用本
规则
(2)
提出抗议、申诉。
5.
在田赛项目中,如果运动员对试跳(掷)失败的判罚立即
作出口头抗议,
则该项
目的裁判长可
以在其权限内下令测量并记录该次试跳
(掷)
的成绩,
以便保留所
有有关的权利。
(1)
在远度项目中,如果抗议发生在前三次,且还有
8
名以上的运动员
在比
赛,在其抗议被接收的情况下,裁判长可允许该运动员在抗议
下参加
后三轮比赛。
(2)
在高度项目中,如发生抗议或随后的申诉,裁判长可允
许该运动员
在抗
议下参加后继高度的比赛。
p>
裁判长如对此存有疑问,可以允许运动员在抗议下继续比赛并保留
相关
的所有权利。
6.
只有当裁判长作出裁决认为成绩有效或仲裁组裁决申诉成立时,该运动员
<
/p>
有争议
的成绩和其在抗议下取得的成绩才将成为有效成绩。
7.
凡上交仲裁的申诉,都必须在下列情况发生的
30
分钟内作出:
(1)
正式公告因裁判长作出的裁决而更正的成绩;
(2)
给予作出不更正成绩裁决的建议。
申
诉必须以书面形式,由运动员本人或其代表或者运动队的官员签名,并
附上
100
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的申诉费。如果该申诉被驳回,则申诉费不
予退还。
运动员或运动队所提申诉必须涉及到其正在参加的同一
项目的同
一轮比赛
(
或
正在参加的涉及到该队职分的比赛
)
。
注:
<
/p>
有关裁判长应该在作出裁决后立即通知技术信息中心其作出裁决的
时间。
如果裁判长不能口头通知相关运动员或运动队,
该更正后的成
绩或裁决
张贴
在技术信息中心公布裁决的时间为正式公告时间。
8.
仲裁组须与所有有关人员商议。如果仲裁组有疑问,可以
考虑其他有效的
证据。
如果根据此类
证据,包括任何有效的录像,仍无法裁定,将认可有
关裁判长的
判决。
9.
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出现新的有效证据,仲裁组可以重
新作出裁决。除
非相关
协会确定这些
情况是已被证明,则可以重新裁决。通常,这些重新
做出的决
定
应在相关项目颁奖仪式之前。
10.
裁决涉及规则以外的情况时,将由仲裁主席随后向国际
田联秘书长汇报。
11.
仲裁组的
决定为最终决定(当仲裁不在时,裁判长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没
有进一
步
的
申
诉
权
,
包
括
向
体
育
p>
仲
裁
法
庭
申
诉
。
第
147
条
男女混合比赛
完全在体育场内举行的
所有比赛,一般不得有男女混合参加的比赛项目。
但是,除了在国际田联规则第
1
条
1
(
a<
/p>
)至(
h
)的比赛外,可在体育场内举行
田赛
以及
5000
米以上的混合比赛。
国际田联规则第
1
条
1
(
p>
i
)和(
j
)的比
赛可在经相关地区或国家的主管团体专门
批准
后,在特定比赛中举行混合比赛。
注
(i)
:
在田赛项目男女混合比赛中,成绩记录单将被分开记录,并且分别为每个
组别
宣告成绩。
关于比赛,每位运动员的性别必须标
示在成绩记录单上。
注
(ii)
:
依此规则,在径赛项目当一或二种性别的运动员人数不足以进行分别比赛
时,
允许进行混合比赛。
注
(iii)
:
无论任何情况,在竞赛项目进行混合比赛时,绝不允许任何一性别的运动
员
做速度分配调整或由其他性别的运动员提供协
助。
第
148
条
测
量
举办规则第
1
条
1
(
p>
a
)
、
(
b
)
、
(
c
)和(
f
)的各种比赛,
对于径赛和田赛项目进行
的所
有测量
,都必须使用经过校验的钢制卷尺、棍尺或科学测量仪器,钢制卷尺、
棍尺或科
学测量仪器应获得国际田联的认证。比赛中使用的测量设备的精准度应
由该国测量权
威部门认可的一个有关
机构检测合格,以使所有测量都符合国家和
国际测量标准。
在规则第
1
条
1<
/p>
(
a
)
、
(
b
)
、
(
c
)和(
f
)之外的其他田径比赛中,可以使用玻璃纤
维卷
尺。
注:
关于承认纪录,查阅规则第
260
条
26
(<
/p>
1
)
。
第
149
条
成绩的有效性
1.
运动员只有在符合国际田联规则的正式比赛中创造的成绩方为有效。
2.
如果符合以下所有的条件,通常在体育场中举行的比赛项
目在室外传统的
田径运
动场地
(
如在城市广场,其他运动场地、海滩等举行的比赛
)
所创造
的成绩,
将被认为是有效的
:
(1)
(2)
(3)
(4)
在规则第
1
至
3
条中规定的相应机构批准
;
任命有资格的国内技术官员,并在比赛中执行裁判职务
;
情况允许的情况下,使用符合规则要求的设备、器材
;
比赛在符合规则规定的场地、设施上举行,并且根据规则第
135
条
规
定,由场地测量员在比赛当天测量后颁发证书。
注
:
报告符合场地
< br>、
设施最新标准的表格和要求可从国际田联办公室获得,
也可
以从国际田联网页下载。
第
150
条
录
影
举办规则第
1
条
1
(
p>
a
)
、
(
b
)和(
c
)的比赛,
如有可能也在其他比赛中,应使用
大会
正式摄影机拍摄所有项目的比赛以满足技术代表的要求。该录像应足够能反
反映成绩的
准确性和犯规情况。
第
151
条
计
分
在以得分决定胜负的比赛中,该计
分方法应在比赛前得到所有参赛国家的同意。
第三节
径赛项目
规则第
163
条
2
、第
163
条
6
(第
230
条
11
及第
240
条
9
除外)
、第
164
条
2
和
第
165
条也适用于第七节、第八节和第九节。
第
160
条
1.
跑道测量
标准跑道全长应为
400
米,应由两个平行的直道和两个半径相等的弯道组
成
。
跑道内侧应用适宜材料制成的突沿加以分界<
/p>
。
突沿高约
5
至
厘米,
宽至少
5
至
25
厘米,并漆成白色。两条直道上的突沿可以不放,并用
5
厘
米
宽的白线代替。
如因举行田赛项目比赛而需临时移动突沿的一部分,则应用
5
厘米宽的白
线
在突沿下方的地面标出原有突沿位置,并在白在线放置锥形物或小旗,
其高度
至少
20
厘米,间隔至多
4
米,锥形物的底座边沿或小旗的旗杆应与
白线外沿
重合,以防止运动员在白在线跑(标志旗应朝向跑道内侧与地面
成
60
°角)
。
本条款同样适用于
3000
米障碍赛跑中运动员从主跑道转向跨
越水池所跑的那
部分跑道
,
也适用于根
据规则第
162
条
10
进行起跑时的外
侧跑道,也可选择在直道上放置标志物,间隔至多
10
米。
应在跑道内突沿外沿以外
30
厘米处测量跑道长度。如无内突沿,则应在标
志
线外沿以外
20
厘米处进行测量(图
1
)
。
2.
3.
赛跑的距离应从起跑线后沿(离终点线较远的边沿)量至
终点线后沿(离
起跑
线较近的边沿)
。
4.
400
米及
400
米以下各项径赛,每位运动员应占有一条分道,分道宽应为
米
±
米,包括右侧的分道线,分道线为宽
5
厘米的白线,所有分
道宽应相同。应按规则第
160
条
2
的规定测量第一分道的长度,其他分道
的长度应在其内侧分道线外沿以外
20
厘米处进行测量。
注:
在
2004
年
1
月
1
日以前建设的场地
,
其分道最大宽度可
为
米。
在规则第
1
条
1
(
p>
a
)
、
(
b
)
、
(
c
)和(
f
)的国际比赛中
,径赛跑道应设至少
8
条分道。
跑道的左右倾斜度最大不得超过
1∶
100(1%),
除非在特殊情况「国际田联」
证
明
合
法
< br>提
供
豁
免
除
p>
外
,
在
跑
进
方
向
上
的
向
下
倾
斜
度
不
得
超
过
5.
6.
1∶1000%)。
7.
注
:
建议新建跑道应向仆侧倾斜。
在
p>
[
国际田联田径场地设施标准手册
]
中包含全部有关道结构、设计和标记的
技<
/p>
术信息。本规则给出了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
161
条
起跑器
1.
400
米及以下(包括
4x200
米、异程接力和
4x400
米接力的第一棒)各项
径赛的
起跑必须使用起跑器。其他径赛项目的起跑不得使用起跑器。在跑
<
/p>
道上安放
起跑器时,起跑器的任何部分不得触及起跑线或延伸至其
他分
道。
起跑器必须符合下列规格:
(1)
起跑器的结构必须十分坚固,不会给运动员以不公正的利益。
(2)
可用销钉或钉子将起跑器固定在跑道上,把对跑道的损
坏降至最低
限度。
安放起跑器后应能
快速、方便地撤掉。钉子的数量、直径、
长度应根
据跑道的结构而定。安放起跑器时,应使其在起跑时不能
移动。
(3)
运动员使用自备起跑器时,必须符合规则第
161
条
1
(
1
)和第
161
条
1
(
2
)的规定。起跑器的设计样式和
结构不限,但不得妨碍其他
运动员。
(4)
由组委会提供的起跑器,还应符合下列规格:
起跑器应包括两块抵脚板,供运动员起跑时两脚蹬踏。抵脚板应被固定在
p>
坚固
的框架上,不得妨碍运动员双脚蹬离起跑器。抵脚板应倾斜,以
适应
运动员的
起跑姿势。板面可以是
平面,也可稍呈凹形。板面上可有槽穴或
覆盖适宜物质,
p>
以允许运动员使用鞋钉。
可对固定在框架
上的抵脚板角度进行调整,但在起跑时不能移动。无论抵
脚板
处于何种角度,两块抵脚板的相对位置应可以前后调整,调整后,必
须用坚固
的夹具或锁扣进行固定,操作方式应简便、快速
。
2.
在规则第
1
条
1
(
p>
a
)
、
(
b
)
、
(
c
)和(
f
)的比赛中,和
申请承认为世界纪录
的成绩
时,起跑
器应与国际田联批准的
起跑信息系统
(Start
Information
System)
连接。强烈建议在所
有其他比赛中使用这套系统。
注
:
此
p>
外
,
也
可
使
用
符
合
规
则
规
定
< br>的
自
动
召
回
系
统
。
3
.
在规则第
1
条
1
(
p>
a
)至(
f
)的比
赛中,运动员必须使用大会组委会提供的
起跑器。
在塑料跑道上举行的其他比赛中,组委会可规定只准运动员使用
大会提供的起
跑器。
第
162
条
起
跑
1.
应用
5
厘米宽的白线标出起跑线。
所有不分道跑的径赛项目,起跑线应为
弧线,
从而使所有运动员从与终点相同的距离处开始起跑。所有项目的出
发位置应面
对跑进方向,从左至右编号。
注
1:
对
于体育场外项目的起点
,
起点线可以用
30
厘米宽的白线画出
,
也可
以
用任何区别于起
跑区域地面不同的颜色标记。
注
2
:
1500
米项目的起跑线、
或其它弧
形起跑线
可以从外侧弯道延伸至相
同面
层的跑道上。
2.
在所有国际比赛中(除了在下面标注中的比赛中)
,发令员应用本国语言或
英语、
法语中的一种语言发令。
(1)
400
米及以下的各个径赛
项目
(
包括
4x200
米,以及规则第
170
条
1
定义的异程接力和
4x400
p>
米
),
起跑时应使用“各就位”和“预备”
口令。
400
米以上的各个径赛项
目
(
除了
4x200
米
,
异程接力和
4x400
米
),
起
跑时应使用“各就位”口令。
p>
在正常的情况下
所有比赛应以发令员发令枪向上鸣放为起跑讯号。<
/p>
注
:
在举行规则第
1
条
1
(
p>
a
)
、
(
b
)
、
(
c
)
、
(
< br>e
)和(
i
)的比赛中,发令员
(2)
只能用英语发令。
3.
400
米及以下
(
包括
4x200
p>
米
、
异程接力和
4x400
米接力的第一棒
)
各项目,
运动员
必
须使用起跑器进行蹲踞式起跑。在“各就位”口令之后,运动员必须
< br>走向起
跑线,完全在自己的分道内和起跑线后做好准备姿势。各就位后,
运动员不应
用手和脚接触起跑线或起跑线前的
地面。双手和至少一个膝盖
应触地,两脚应
< br>接触起跑器。发出“预备”口令时,运动员应立即抬高身体重
< br>心做好最后的起
跑姿势,此时运动员的手或双手仍须与地面接触,脚或两
脚不得离开抵脚板。
一旦发令员认为所有运动
员的“预备”姿势稳定后,即可
鸣枪。
4.
400
米以上的各个径赛项目
(
p>
除了
4x200
米、异程接力和
4x400
米
)
,所有
的起跑
都应为站立式。在“各就位”口令后,运动员应走向起跑
线,在起跑线
后做好
起跑准备姿势<
/p>
(
完全在自己的分道内
)
。运动员各就位后,其双手或双
脚均不得
触及起跑线和
/
或线前地面的任何部分。一旦发令
员认为所有运动
员的起跑姿
势稳定后,即可鸣枪。
5.
在“各就位”或“预备”口令发出后,所有运动员均应立
即做好最后的预备起跑
姿势,不得延误。如果发令员对运动员
各就位后准备起跑的过程不满意,
他应
该命令所有的运动员从起跑线撤回,助理发令员将重新召集运动员
(
< br>参
看规则
第
130
条
)
。
p>
如果根据发令员的判断,运动员有下列行为,发令员应中止此次起跑
:
(1)
当运动员听到“各就位”
或“预备”后,在发令枪或其他经批准的发令
器
材发出讯号之前,导致起跑失败,例如在蹲踞式起跑中举手和
/
或站
(2)
立、坐下,无有效理由(由相关裁判长
裁定理由)
;或
没有执行
“各就位”或“预备”口令
,
或未能在适当时间内做好最后起
跑<
/p>
动作;或
(3)
下达“各就位”口令后
,
p>
运动员用声音或其他方式干扰该项比赛中的其
他运动员。
对于上述行为,裁判长将根据规则第
125
条
5
和第
145
条
2
的规定,以不
< br>正
当行为对该运动员进行警告(运动员在同一比赛中第二次违反规则将被
取消比
赛资格)
。在
这种情况下,或者当其他外部理由被认为导致中断起跑
的原因
时,
或者裁判长不同意发令员的判决时,则应向所有运动员出示绿
卡表示没有人起
跑犯规。
起跑犯规
6.
运动员在做好最后预备姿势之后,只能在接收到发令枪或批准的发令装置
发出的
讯号之后开始起跑。如果发令员或召回发令员认为有任何在发令枪
或批准的发
令装置发出的讯号之前开
始起跑,都将判为起跑犯规。
当使用国际田联批准的
起跑信息系统
(Start Information
System)
时,发令员
和
/
或指定的召回发令员应头戴耳机,以便清楚地听到该仪器检测出起跑
犯
规
时(反应时小于
秒)发出的讯号。发令枪响后,当发令员和
< br>/
或指
定的召回发
令员听到此音响讯号应发出召回讯号,召回本次参赛运动员,
并且发令员应立
即检查起跑犯规监测仪上的起跑反应时,以便确认对起跑<
/p>
犯规负有责任的运动
员。
注
1:
任何没有导致运动员的
脚
/
双脚离开起跑器踏板,或运动员的手
/
双手
离开地面的动作不应视为起跑的开始。如有这种情况,
可能会给予
运
动员纪律警告或取消资格的处罚。
注
2
:
当运动
员采用站立式姿势起跑时即将要失去平衡,如果这种情况被
认
为
是偶然性的,起跑应视为”不稳定”
。在比赛起跑前,如果运动
员在
p>
起跑在线被推搡,他可不被判罚。任何导致这种犯规的运动员
p>
可能招
致警告或者取消比赛资格的纪律性处罚。
注
3
:
通常情况下
,
当使用国际田联批准的
起跑信息系统
(Start Information
System)
时
,
该设备所提供的数据应被发令员认可为结论性的证据。
p>
7.
除了全能项目之外,任何起跑犯规
的运动员将被取消该项目的比赛资格。
在全能比赛中,对第一
次起跑犯规的运动员应给予警告。每项比赛只允许
一次
起跑犯规而运动员不被取消资格,之后每次起跑犯规的一名或多名运
动员均将
被取消该项目的比赛资格。
有关全能项目比赛,见规则第
200
条
8(3)
出现起跑犯规的情况后,助理发令员应当:
< br>除了全能比赛,对起跑犯规负有责任的一名或多名运动员将被取消比赛资
格,
并在该名运动员面前出示红黑牌(用对角线分为两半)
,分别在各自分
道的道次
墩上作出相应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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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能比赛中,将对第一次起跑犯规负有责任的一名或多名运动员警告,并
在该
运动员前举起黄黑牌(用对角线分为两半)
,分别在各自分道的道次墩
上作出相
应的标志。同时,其他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也将被警告,并由一名
或多名助理发
令
员
在
运
动
员
前
p>
举
起
黄
黑
牌
,
以
通
知
他
们
如
< br>果
任
何
运
动
员
再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