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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
全会精
神)
潘盛洲
《
人民日报
》(
2014
年
11
月
21
日
07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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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
重大问题
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
的十八大、
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p>
鲜明提出了关于依
法治国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举
措,是一篇闪耀着马克思主义思
想光辉、指导法治中国建设的纲领性文献。
《决定》
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基础上,
提出了实现全面推
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五项原则即
“
五个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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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之一是
“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
”
。准确理解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涵义并在现实生活中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
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决定》在阐述
< br>“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这一
原则之前明确指出:
“
平等是
社会主义
法律的基本属性。
”
这一强调是非常必要的,
< br>因为
“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
/p>
”
有两个方面的科学内涵:一是指法律的实体内容符合平等的原则
;二是指法
律的执行程序和结果公平公正。
如果法律的内容违反
了平等的原则,
即使被公平
地执行了,结果也不会是平等的。那
么,如何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
“
平等是社会
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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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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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 br>的口号,
最早是由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的斗争中提
出
来的。
众所周知,
封建主义法律是公开维护等级与特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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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不仅使地主官僚
阶级可以依据土地多少、
官职大小、
爵位高低等而享有不同的封建特权,
而且使
地主官僚阶级、
皇亲国戚超脱于法律约束之外,
而作为封建社会最高统治者的君
主更是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资产阶级在与封建专制主义
斗争中提出
“
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
”
的口号,要求废除一切等级和身份特权,应该说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对推翻封建专制主义发挥了重要作用。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之后,
“
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
”
被确立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并用宪法的形式
确定下
来。
其后各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
一般都有这一
规定。
但
是,
由于资产阶级的统治是建
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之上的,
其所确立的民主制
度和法律制度
都是以财产占有不平等为基础的,
所以,
它所强调的法律上的平
等
掩盖了人们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的事实上的不平等。
简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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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产阶级统治的资
本主义国家,
广大劳
动人民群众是不可能真正享有同资产阶级一样的平等权利的。
因此,
所谓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
资产阶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只是形式上的平等。
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开辟了人类历史新纪元。根据马克思主
义基本原理,
社会主义社会是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
在这个
阶段,
国家实行的是以生产资
料公有制为基础的按劳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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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
段,
国家实行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
/p>
配为主体、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社会主
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
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
富裕,从而为实现共产主义创造条
件。这就意味着,在社会主义国家,随着生产
力的不断发展和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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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剥削最终必然要被消灭,
一切不平等
2
和不公正的体制和制度必然要被消除,
全体人民在经济、
政治、
文化等各个方面
都将享有同等的权利,
从而最终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因此,
社会主义从
本质上体现了公正、
平等的要求,
平等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
而社会主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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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作为由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机关或国家机关制定、
由国家政权保证
执行的各种行
为规则的总和,
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
意志,
其根本目的是营造公平
的社会环境,
保证全体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平等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平等享有各项权益。
因
此,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
的基本属性。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
作为一个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确
立为自己根本宗旨的马克思主义政党,
我
们党在革命、
建设、
改革各个历史时期,
都把坚持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作为自己的
政治主张,并为实现这一主张进行了长期艰苦卓绝的奋斗。
1931
年
11
月,在我们党领导创建的赣南、闽西中央
革命根据地召开的中华
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
依据我们
党关于宪法原则要点制定的
《中华苏维
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
规定:
“
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
专政的国家。
苏维埃全政权是属于工人、
农民、
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
”“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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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维埃政权下,
所有工人、
农民、
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
政权的管理
”“
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
农民、
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
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
、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
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
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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