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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号:
1112132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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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引
言
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基本
涵义???????????????
2
(一)法律面前一律
平等原则的内涵。???????????????
2
(二)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确立过程??????????????
2
< br>二、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重要意义?????????????
3
(一)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符合法治的要求
???????????
3
(二)法
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符合人权的要求????????????
3
(三)它充分显示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
3
(四)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
3
三、理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4
(一)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适用范
围
????????????
4 <
/p>
(二)法律平等是相对平等而不是绝对平等?????????????
< br>4
(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涵盖了实体平等和程序平等?????????
p>
5
(四)法律平等必须承认合理的差别待遇??????????
????
5
(五)在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时不能忽视社
会的总体利益与整体要
求????????????????????????????
???
6
(
六
)
平等是一种权利能力的平等,而不是行为能力上的平等??????
6
结
论?????
???????????????????????
6
注
释???????????
?????????????????
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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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论文摘
要????????????????????????????
9
关
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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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
9
1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解析
引
言
平等是和谐社会之基,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
[1]
《中
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第
33
条规定:<
/p>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既是我国
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
为了进一步贯彻
执行这一原则,
基本法律和法
规也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
如三大诉讼法中均规定
了公民在适用
法律上一律平等。但是,随着不断出现的“同命不同价”
、
“教
育权
不平等”
、
“就业权不平等”等问
题,使人们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
存在很多理解上的偏差。
本论文就针对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原则的内涵的
分析,
来引导人们应该如何在现实中理解这一原则,
从而让这一原则能贯彻的更
彻底,进一步巩固法律在人们心中所树立的权威
。
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基本涵义
(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内涵。
“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际上是宪法
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宪法
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
< br>[2]
关于平等权的性质,
胡锦光教授
< br>[3]
认为其
不但具有综合权利体系的性质,
同时又有作为宪法指导原则的性质。
笔者认为这
种
观点是正确的,
平等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必须在宪法中有所反
映才能彰显自
己的地位。
确立了其作为宪法基本权利是确立其成
为宪法基本原则的一个重要基
础。
同时,
如果平等权仅是一个基本权利而不是一项基本原则,
就无法保持其完
< br>整性,
也会影响它在众多基本权利中的指导意义。
总之,
对于权利性和原则性这
两个方面,
忽视
任何一个都会造成对平等权性质的错误理解。
那么,
对于这一原
则到底应该如何理解,我觉得应该包含一下的几方面内容。
1
.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
别、职业、社会出身、
宗教信仰、
财产状况等,
都是统一适用的,
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
同等的义务。
[4]
2
.<
/p>
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不能歧视任何
公民。
第三,在民事诉讼和
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在刑事诉讼中,
要切实保障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的诉
< br>讼权利。
3
.对任何
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
应的法律制裁,
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
任何超出
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违法的。
总之,
它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也
即司法和守法平等,它包括公民享有
权利与应尽义务的平等和适用法律的平等。
(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确立过程
<
/p>
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个古老的原则。在我
< br>国古代,就有过一些关于法律平等的观念和理论,例如,
“法”字本身就包含有<
/p>
“平之如水”
的含义;
先秦法家的代表人
物韩非子提出
“法不阿贵”
,
“绳不绕
曲”
,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
[5]
等等。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很早就产生
了关于平等的观念。例如,亚里士多德曾提出,法律应具有平等的品质
[6
]
;在
西欧封建社会,基督教认为一切人都具有原罪上的平等,
人人都是上帝的选民。
但这些观念和我们现在所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有很大不同。<
/p>
亚里士多德认为
2
的平等是穷人不占富人的便宜,
两者
处于同样的地位,
谁都不作对方的主宰,
但
奴隶是不算人的,
自然也就不享有平等的权利。
我们现在所
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是在中世纪后期,
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
如洛克、
卢梭等人提出来的。
这种平
等
观念要求废除等级和身份特权,但是对财产、出生、教育、天赋等因素造成的
实际不平等
却不予以关注。
按照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
这种平等只能称为形
式上
的平等。
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之后,
这一原则被确立为资产阶级法制的一项重要原
则,并用宪法的形式肯定下来。其后的各资
产阶级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
一般都有这一规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是由清末民初的进
步思想家从西方传入
中国的
[7]
。这
一原则在中国第一次被规定在宪法中,是
1912
年
3
月
11
日公布
的
《临时约法》
。
中国
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政权也一直肯定这一原则。
1931
年
11
月通过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
法大纲》
第一次将这一原则规定下来:
“在
苏维埃政权领域内,
工人、
农民、
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等等在
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1954
年,法律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
第
一部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但上世纪
50
年代后期,
< br>人们给这一原则戴了两顶帽子:
一是认为这是资本主义的法制原则,
我们不能用;
二是认为这一原则没有阶级性,是主张“革命与反革命讲平等”
。这一原则在一
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成了批判的对象,
因而
1975
年宪法和
1
978
年宪法均取消了这
一原则。直到
1982
年,法律平等原则才重新写入宪法。
二、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重要意义
在我国,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符合法治的要求
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理国家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
织和个人享有法律
之外的特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平等权
的基本内容之一,所以保护公民个
人的平等权不仅是法治的内在要求,而且有助于法治建
设的顺利进行。
(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符合人权的要求
[8]
在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
国
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权在宪法中的体现
,所以保障公民的
平等权也就是保障了人权。
同时,
保障平等权有助于公民其他的权利的保护。
宪
法中
公民的平等权是公民其它权利的基础,对其它权利的实现有重要的指导意
义。
(三)它充分显示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
有利于提高广大群众的政治思想觉悟,树立国家主人翁责任感;其次,它
鲜明
地反对法外特权,
防止特权思想和特权作风对我们干部队伍的侵蚀;
它鲜明
地反对法外歧视,有利于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防
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四)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
它要求
人人都严格依法办事,既充分享有他们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又切
实履行他们应当履行的
法定义务,
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应有权威,
健全社会主义法
制。
再次,
我国目前平等权的保护已经达到相
当完备的程度,
不仅在宪法中规定
了平等权的条款,而且在
p>
04
年修宪中增加了保护人权的规定,但是平等权的实
现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三、理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尽管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已经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包括我国宪法
3
所确认,但现实生活的种种现象
仍使我们对这一原则在生活中的适用产生困惑,
如何面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不平等
”事实,是值得我们思考的大问题。所
以,我们要弄清楚这一原则,首先要思考一下几个
方面的内容。
(一)
“法律面前一律
平等”原则的适用范围
目前,对于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
的应用范围我国法学界有很大的争
议。有的学者认为:
“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指的是在实施法律时,即司法、执法、
守法上的平等,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在
立法上也一律平等”
。这种理解,实际上是
一种执法或者说法律
适用的平等原则。
因为根据这种认识,
平等,
< br>只有在立法之
后才出现,
法律做了某种规定,
人们根据该法律的规定来平等地享受权利和履行
义务,而不得超越法律。我
认为:平等权并不只是指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它同
时包含了了立法上的平等。严格地说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由四部分组成:
[9]
一是权利平等
,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二是义务平等,
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履行法
律规定的义务;
三是法律适用平等,
即国家机关在适
用法律时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公民,
在保护或惩罚上一视同仁,
不可因人而异;
四
是法律界限平等,
即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超出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四部分是
< br>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的统一构成了法律上的平等权。例如有这样的一个案例:
2
005
年
12
月
15
日,
14
岁的农村少女何源和另
外两个城镇女孩在搭车上学的途
中,发生车祸,何源和两个女孩同时遇难。事发后,
p>
3
女孩的家人先后与肇事司
机所属单位重庆
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协商。
不久,
何源两同学的家人先后
与公司私了,各得
20
余万元赔偿。而
何源的父母只能获赔
5.8
万元。肇事方给
出的原因是何源的户口在农村,
而其余两个遇难女孩因都是城镇户口。
而据权威
统计显示,
2004
年度重庆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9
221
元,农村居民人均
纯收入为
2
535
元,这两个数字分别乘以赔偿年限(
20
年)后,一个就是
20
万
p>
元,
一个只有
5
万
多。
由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0
3
年
12
月通过的
《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
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
均纯收入标准,
按二十
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
五年计算”
,所以本案的
赔偿在表面上看一点都并不违法。但是无论在谁看来,
三个相同年龄的女孩,
在同一车祸中遇难,
却得到不同的赔偿,
这种结果
的不平
等是非常明显的。而这种结果的不平等性,确实因为严格地执行法律所造成的。<
/p>
所以可以说,
本案的不平等性,
源于相关
解释的人格歧视色彩。
该案例的赔偿已
经体现了适用法律的平等
,
因为赔偿是严格按照法律进行的。
但是,
这样的结果
却远没有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要求,
< br>而本质的原因就在于没有
做到立法的平等。
所以,
为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平等原则,
我们有必要对法
律进行审视,从根本上避免法律内容出现的歧视。
(二)法律平等是相对平等而不是绝对平等
< br>法律平等不但不是平均主义,而且反对平均主义
[10]
。所谓平均主义,又
称“绝对平均主义”
,是小生产者要求平均
享有社会一切财富的思想,是手工业
和小农经济的产物,它表现为主张消灭一切差别,要
求人与人之间在工作条件、
生活条件、
物质分配和个人需要等各
方面绝对平均。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
它同各
尽所能、
按劳分配的原则直接相违背,
而且脱离了社会发展
的规律,
是一种无法
实现的幻想,带有落后性和破坏性。因此,
坚持法律平等,必须反对平均主义,
绝不能把平均主义当作平等来看待。
(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涵盖了实体平等和程序平等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