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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业协会运营规范
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专业委员会
2015
编写单位
指导单位: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主持单位: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
主编单位: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
深圳社会组织研究院
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深圳市鼎诚技术经济评价中心
深圳市
现代公益组织研究与评估中心
深圳市恩派公益组织发展中心
深圳海鹏会计师事务所
目
录
1
总则
2
术语
3
评估原则与方法
4
依法登记和接受监管要求
5
内部治理要求
6
业务活动要求
7
财产管理要求
8
信息公开要求
9
评估等级管理
附录
行业协会评估指标体系
1
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
四中全会的决定和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
步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
(深发
[2012]12
p>
号)
等文件精神,适应我市社会组织快速发展的需求,明确社会组织
管理要求,完
善社会组织评估体系,加强社会组织自律机制建设,特制定本评估准则。<
/p>
1.2
评估准则适用于在深圳市社
会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
包括
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
办非企业单位。
1.3
由于
p>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施行后,
深
圳市行业协会管理法
规突破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因此将行业协会的
评估准则
单列。本部分关于行业协会的运营规范及评估要求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
/p>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包括并不限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0
号)
;
——《社会团体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民政部令第
23
号)
;
——《社会团体年
度检查暂行办法》
(民社发
[1966]10
< br>号)
;
——
< br>《民政部关于对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
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
>
有关问题的解释》
(民社函
[1998]224
号)
;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
的通知》
(民社发
[1995]14
号
)
;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
(财会
[2004]7
号)
;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民函
[2007]263
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
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
[2007
]36
号)
;
——
《财政部关于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
综
〔
2010
〕
112
号)
;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
39
号)
;
——
《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民发<
/p>
〔
2011
〕
1
55
号)
;
——《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发
〔
2012
〕
57
号)
;
——《社会组织
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民政部令第
44
号)
;
——《民政部关
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发
〔
2012
〕
166
号
)
;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公
益类社团、联合类社团、职业类社团、学
术类社团评估指标的通知》
(民发〔
2012
〕
192
号)
;
——《广东
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
(粤民社
[1999]46
号;
——
《广东省社
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的通知
(粤
民民〔
2010
〕
66
号)
;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物价局
关于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
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民
民
[2003]13
< br>号)
;
——《深圳市市管干部
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办理工作指南》的通知(深
组通〔
201
1
〕
50
号)
:
——《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
(深民函〔
2011
〕<
/p>
926
号)
;
——《深圳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指引(试行)
》
(深民函〔
2011
〕
102
4
号)
;
—
—《深圳市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指引(试行)
》
(深民函〔
2011
〕
1025
号)
。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
条例》
(
2013
年
< br>12
月
25
日深圳市第五届人<
/p>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
< br>
——《深圳市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
(深民规
[2014]3
号)
;
——《深圳市社工委、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的意
见》
(深办字〔
2014
〕
68
号)
。
1.4
评估准则将根据所依据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发
生调整而修订,并以新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为准。
2
术语
2.1
行业协会
指同行业或者跨行业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依
照章程
自律管理,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3
评估原则与方法
3.1
行业协会运营管理应当满足
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广东
省、深圳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要求,依法进行设立和变更登记,加强
内部治理
、业务活动、财产管理、信息公开等规范化建设,并接受登记管理机
关、业务指导单位、
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3.2
本准则列举了行业协会运营
管理应遵循的规范性要求,
总体上分为依
法登记和接受监管、内
部治理、业务活动、财产管理、信息公开五个方面内容。
评估方法基于这些规范性要求而
实施,主要体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图,目的在
于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保障社会组织依法、
合规运行。
3.3
对行业协会进行评估时,
应考虑不同行业的特点,
并
基于深圳市所有
行业协会发展的整体水平进行评估。
3.4
评估工作以第三方专业评估
机构独立评估为主,
以自检自评为辅,
并
采取资料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评估机构应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申请评估的行业协会提交的报告、文
件进行审查,现场调查取证,出具评估报告,确定评分和等级。对在评估工作
过程中获取
的有关信息有保密义务(法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
3.5
行业协会参加评估应本着自
愿的原则。
参加评估的行业协会应充分了
解本指引的要求,协助
评估工作的开展。
评估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有权要求参
加评估的行业协会如实提供必
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
3.6
评估机构
在评估工作过程中发现行业协会有违法犯罪的嫌疑或线索
时,有义务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由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认定和查处。
3.7
行业协会运营规范评估所需
经费由民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
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向评估对象
收取评估费用。
3.8
评估指标体系由依法登记和接受监管、
内部治理、
业务活动、
财产管
理、信息公开五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均包
括控制项、评分项和加分项:控制
项体现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评分项体现规范性基本要
求;加分项体现提高和
创新要求。
4
依法登记和接受监管要求
4.1
控制项
4.1.1
依法登记
4.1.2
机构、
人事和财务应与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本协会会员分开,
不
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合署办公。
4.1.3
应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抽查。
4.1.4
登记后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
4.2
评分项
4.2.1
应有固定的住所,
p>
产权或租赁手续齐全,
满足办公需要,
具备
相应
的办公设备,且办公场所应悬挂单位名称牌匾。
4.2.2
应按照会员
(代表)
大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工
作。
4.2.3
合规管理协会
,
在政府职能部门无违法行为记录。
4.3
加分项
4.3.1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
应在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登记。
4.3.2
有房屋自有产权且产权手续齐全。
4.3.2
组织学习、贯彻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