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GBJ
99
—
86
主编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
期:
1987
年
10
< br>月
1
日
关于发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
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6〕2618号
p>
根据原国家建委(
81
)建发设字第
546
号文的通知,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
单位共同制订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
范》
GBJ 99
—
8
6
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p>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
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81
)建发设字第
546
号通知的要求,由天津市建
筑设计院会同全国
各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编制组对全国各地中小学校、中等
师范学校、幼儿师范学校进行了比较
广泛的调查研究,开展了必要的试验测定工作,并广泛征求
全国有关设计、施工、科研、
大专院校等单位的意见,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
共分八章,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选址和总平面布局,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行政和生
活服务用房,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层数、净高和建筑构造,交通与疏散,室内环境,建
筑
设备。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
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
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天
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河西区
气象台路),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1986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p>
第
1.0.1
条
为确保中小学、中等师范、幼儿师范的学校建筑设计质量,创造适合青少年
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
p>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
校和幼儿师范
学校的建筑设计。
第
1.0.3
条
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教学功能要求,有利于学生安全及
身心健康,合理安排
学校用地。
第
1.0
.4
条
学校建筑设计应根据各地区
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各民族
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地
进行设计。
第
1.0.5
条
学校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的要求。
第二章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
第一节
校址选择
第
2.1
.1
条
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校
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校内
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p>
二、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
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
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
300m
;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
270
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
80
m
,当小于
80m
时,必须采取有效的
隔声措施。
四、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
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
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p>
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m
;小
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m
。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
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
第二节
学校用地
第
2.2
.1
条
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
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各部分用地的划分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用地、运动场地、绿化用地之间有绿化带隔离者,应划至绿化带边缘;无绿化<
/p>
带隔离者,应以道路中心
线为界。
二、学
校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小片
课间活动
场地。
三、学校运动场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体育活动的整
片运动场地。
四、学校绿化用地应包括成片绿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地。
第
p>
2.2.2
条
学校建筑用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p>
一、学校的建筑容积率可根据其性质、建筑用地和建筑面积的多少确定。小学不宜大于
0.8
;中学不宜大于
0.9
;中师、幼师不宜大于
0.7
。
二、中师、幼师应有供全体学生住宿的宿舍用地。有住宿生的中学宜有部分学生住宿用<
/p>
地。
三、学校的自行车棚用地应根据城镇交通情况决定。
p>
四、在采暖地区,当学校建在无城镇集中供热的地段时,应留有锅炉房、燃料、灰渣的
堆放用地。
第
2.2.3
条
学校运动场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p>
一、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学生同时作课间操之用。小学每学生不宜小于
2.3m
?,中学每
学生不宜小于
3.3m
?。
二、学
校田径运动场应符合表
2.2.3
的规定:
三、每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
四、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应为弹性地面。
五、有条件的学校宜设游泳池。
第
2.2.4
条
学校绿化用地:中师、幼师不应小于每学生
2m
?;中学不应小于每学生
1m
?;
小学不应小于每学生
0.5m
?。
第三节
总平面布局
第
p>
2.3.1
条
学校应有总平面设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筑设计。
第
p>
2.3.2
条
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行政管理用房、服务用房、运动场地、自然科学
园地及生活区
应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第
2.3
.3
条
风雨操场应离开教学区、靠近室外运动场地布置。
第
p>
2.3.4
条
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
第
p>
2.3.5
条
学校的校门不宜开向城镇干道或机动车流量每小时超过
300
辆
的道路。校门
处应留出一定缓冲距离。
第
p>
2.3.6
条
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二、南
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
2h
。
三、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
25m
。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
于
25m
。
第
2.3
.7
条
植物园地的肥料堆积发酵场
及小动物饲养场不得污染水源和临近建筑物。
第三章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第一节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的组成与平面布置
第
p>
3.1.1
条
中小学、中师、幼师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组成,应根据学校的类型规模、
教学活动要求
和条件宜分别设置下列一部分或全部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
普通教室、
实验室、
自然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史地教室、语言教室、微型
电子计算机教室、音乐教室、琴房、
舞蹈教室、合班教室、体育器材室、教师办公室、图
书阅览室、科技活动室等。
风雨操场应根据条件和情况设置。
第
3.1
.2
条
教学用房的平面,宜布置成外廊或单内廊的形式。
第
p>
3.1.3
条
教学用房的平面组合应使功能分区明确、联系方便和有利于疏散。
第二节
普通教室
第
3.2
.1
条
教室内课桌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p>
一、课桌椅的排距:小学不宜小于
850mm
,中学不宜小于
900mm
;纵向走道宽度均不应小
550mm
。课桌端部与墙面(或突出墙面的内壁柱及设备管道)的净距
离均不应小于
120mm
。
p>
二、前排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
30
°。
三、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
水平距离不宜小于
2000mm
;教室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
p>
黑板的水平距离:小学不宜大于
8000mm
,中学不宜大于
8500mm
。教室后部应设置不小于
600mm
的横向走道。
第
p>
3.2.2
条
普通教室应设置黑板、
讲台、
清洁柜、
窗帘杆、
银幕挂钩、
广播喇叭箱,
“学
习园地”栏、挂衣钩、雨具存放处。教室的前后墙应各设置一组电源插座。
< br>第
3.2.3
条
黑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p>
黑板尺寸:
高度不应小于
1000mm<
/p>
,
宽度:
小学不宜小于
< br>3600mm
,
中学不宜小于
4
000mm
。
二、黑板下沿与讲台面的垂直距离:小学宜为
800--
900mm
;中学宜为
1000--
1100mm
。
三、黑板表面应采用耐磨和无光泽的材料。
第
p>
3.2.4
条
讲台两端与黑板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0mm
,宽度不应
小于
650mm
,高
度宜为
200mm
。
第三节
实验室
(I)
一般规定
第
3.3
.1
条
物理、化学实验室可分边讲
边试实验室、分组实验室及演示室三种类型。生
物实验室可分显微镜实验室、演示室及生
物解剖实验室三种类型。根据教学需要及学校的不同条
件,这些类型的实验室可全设或兼
用。
第
3.3.2
条
实验桌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双
人单侧化学、物理、生物实验桌,每个学生所占的长度不宜小于
600mm
;实验桌宽
度不宜小
600mm
。
二、四人双侧物理实验桌,每个学生所占的长度不宜小于
p>
750mm
;实验桌宽度不宜小于
900m
m
。
三、岛式化学、生物实验桌每个学
生所占的长度不宜小于
600mm
;实验桌宽度不宜小于
1250mm
。
四、教
师演示桌长不宜小于
2400mm
,宽不宜小于
600mm
。
第
3.3
.3
条
实验室的室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第
一排实验桌的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500mm
,边
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
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
30
°。
最后一排实验桌的后沿距后墙不应
小于
1200mm
;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11000mm
。
二、两
实验桌间的净距离:双人单侧操作时,不应小于
600mm
;四
人双侧操作时,不应小
于
1300mm
;超过四人双侧操作时,不应小于
1500mm
。
三、中间纵向走道的净距离:双人单侧操作时,不应小于
p>
600mm
。四人双侧操作时,不应
小于<
/p>
900mm
。
四、<
/p>
实验桌端部与墙面
(或突出墙面的内壁柱及设备管道)
的净距离,
均不应小于
550mm
。
第
3.3.4
条
实验室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
验室及其附属用房应根据功能的要求设置给水排水系统、通风管道和各种电源插
座。
p>
二、实验室内应设置黑板、讲台、窗帘杆、银幕挂钩、挂镜线
和“学习园地”栏。
三、化学实验室、化学准备室及生
物解剖实验室的地面应设地漏。
第
3.3.5
条
演示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演示室宜容纳一个班的学生,最多不应超过两个班。
p>
二、演示室应采用阶梯式楼地面,设计视点应定在教师演示台面中心。每排座位的视线
升高值宜为
120mm
。
三、演示室宜采用固定桌椅,当座椅后背带有书写板时,其排距不应小于
850mm
。每个座
位宽度宜为
500mm
。
(II)
化学实验室
第
p>
3.3.6
条
化学实验室宜设仪器室、准备室、实验员室、药品贮藏室等附属用房。
第
p>
3.3.7
条
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宜设在一层;其窗不宜为西向或西南向布置。
p>
二、实验室内的排风扇应设在外墙靠地面处。风扇的中心距地面不宜小于
300mm
。风扇洞
口靠室外的一面应设挡风措施;室内一
面应设防护罩。
三、实验室应设置带机械排风的通
风柜,当有二个以上化学实验室时,至少应有一间实
验室设置通风柜。通风柜内宜设给水
排水装置,但电源插座、照明及煤气开关均不得设在通风柜
内。
四、实验室内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
五、实验室可设置煤气管道,并应有一定的安全措施。
(III)
物理实验室
p>
第
3.3.8
条
物理实验室宜设仪器室、准备室、实验员室等附属用房。
第
p>
3.3.9
条
物理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做
光学实验用的实验室宜设遮光通风窗及暗室。内墙面宜采用深色。
二、做光学实验用的实验桌上宜设置局部照明。
(IV)
生物实验室
p>
第
3.3.10
条
生物实验室宜设准备室、标本室、仪器室、模型室、实验员室等附属用房。
< br>第
3.3.11
条
生物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的窗宜为南向或东南向布置。
p>
二、实验室的向阳面宜设置室外阳台和宽度不小于
350mm
的室内窗台。
三、实验室的显微镜实验桌宜设置局部照明。
(V)
附属用房
p>
第
3.3.12
条
实验室附属用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分开设置的附属用房的位置应靠近所属实验室。
p>
二、化学实验室附属用房除药品贮藏室可与准备室合并设置外,其它房间均宜分开设置。
p>
三、化学实验室的危险化学药品贮藏室,除应符合防火规范要
求外,尚应采取防潮、通
风等措施。
四、物理实验室附属用房宜分开设置。
五、物理实验室的实验员室宜设置钳工台。
p>
六、生物实验室附属用房,除实验员室可与仪器室或模型室合并外,其它房间均宜分开
设置。
七、生物标本室宜为北向布置,并
应采取防潮、降湿、隔热、防鼠等措施。
第四节
自然、史地、美术、书法教室
(I)
自然教室
p>
第
3.4.1
条
小学自然教室宜设附属用房教具仪器室(兼放映室)。
第
p>
3.4.2
条
自然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
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500mm
,最
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
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9500mm
。
p>
二、教室中间纵向走道宽度和课桌端部与墙面(或突出墙面的内壁柱及设备管道)的净
距离,不应小于
550mm
。
三、教室及教具仪器室应根据功能要求设置水池及弱电源插座。
p>
四、教室的向阳面宜设置宽度不小于
350mm
的室内窗台。
五、教室宜设银幕挂钩、透射银幕
、仪器标本柜、窗帘盒及挂镜线。
六、教具仪器室应设门与教室相通。
(II)
史地教室
p>
第
3.4.3
条
史地教室宜设陈列室、贮藏室等附属用房,也可在教室内设置供存放仪器、
挂图、展品、岩石标本等的位置。
第
3.4
.4
条
史地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理教室和历史教室宜合并设置为史地教室。
p>
二、史地教室讲桌应设电源插座。教室内宜设窗帘盒、银幕挂钩、挂镜线。
< br>
三、设置简易天象仪的地理教室,其课桌宜安装局部照明。
(III)
美术教室
p>
第
3.4.5
条
中小学美术教室宜设教具贮存室。中师、幼师美术教室宜由教室及教具贮存
室、工作室、陈列
室等附属用房组成。
第
3.4
.6
条
美术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美术教室宜设北向采光,或设顶部采光。
二、对有人体写生的美术教室,应考虑遮挡外界视线的措施。
三、教具贮存室宜与美术教室相通。
四、教
室四角应各设一组电源插座,室内应设窗帘盒、银幕挂钩、挂镜线和水池。
(IV)
书法教室
p>
第
3.4.7
条
书法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书
法桌应全部采取单桌排列,其排距:中师、幼师不宜小于
1200mm
< br>;中小学不宜小
于
950mm
。
教室内的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
550mm
。
< br>
二、室内宜设挂镜线、水池、窗帘盒及电源插座。
第五节
音乐教室、琴房
第
3.5
.1
条
音乐教室宜设附属用房乐器室。
<
/p>
第
3.5.2
条
音乐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内地面宜设
2-3
排阶梯,亦可做成阶梯教室。
二、教室应设置五线谱黑板及教师示教琴位置。
第
3.5.3
条
中师、幼师应按教学要求设置钢琴的琴房。
琴房内应设电源插座,并应考虑室内音响和隔声设计。
第六节
舞蹈教室
第
3.6
.1
条
舞蹈教室宜设器材贮藏室、更衣室、浴室、厕所等附属用房。
第
p>
3.6.2
条
舞蹈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
间教室不宜超过
20
人使用。
p>
二、教室内在与采光窗相垂直的一面横墙上,应设一面高度不小于
2
100mm
(包括镜座)
的通长照身镜。
其余三面内墙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900mm
可升降的把杆,<
/p>
把杆距墙不宜小于
400mm
。
三、窗台高度不宜低于
900mm<
/p>
,并不得高于
1200mm
。
四、室内宜设吸顶灯,并应设电源插座、窗帘盒及挂镜线。
五、采暖设施应暗装。
第七节
语言教室
第
3.7
.1
条
语言教室宜设控制室、换鞋处等附属用房。
第
p>
3.7.2
条
当控制台设于邻室时,二室之间应设观察窗,窗的设置应能满足教师视线看
到教室每个学
生座位的要求。
第
3.7.3
条
语言学习桌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
教室内设置控制台时,第一排语言学习桌前沿距前墙不应小于
2500mm
。
二、纵向走道宽度不宜小于
600m
m
;教室后部横向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
600mm
。
三、
语言
学习桌端部与墙面
(或突出墙面的内壁柱及设备管道)
的净距离
,
不应小于
120mm
。
四、前后排语言学习桌净距离不应小于
600mm
。
第
3.7
.4
条
教室的地面应设置暗装电缆槽。
第八节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
第
p>
3.8.1
条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宜设教师办公室、资料贮存室等附属用房。
第
p>
3.8.2
条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的平面宜布置为独立的教学单元。
二、微机操作台宜采用平行于教室前墙或沿墙周边布置。
p>
三、微机操作台前后排之间净距离和纵向走道的净距离均不应小于
7
00mm
。
四、微
机操作台应设置电源插座。当微机操作台平行前墙布置时,楼地面应设置暗装电
缆槽。<
/p>
五、室内地面宜采用能导出静电功能的材料。
六、当室外附近有强电磁场干扰时,教室内应有屏蔽措施。
第
p>
3.8.3
条
教室应设置书写白板,窗帘杆及银幕挂钩。
第九节
合班教室
第
3.9
.1
条
合班教室的规模宜能容纳一个年级的学生,并可兼作视听教室。
第
p>
3.9.2
条
合班教室宜设放映室兼电教器材的贮存、修理等附属用房。
第
p>
3.9.3
条
合班教室的地面,容纳两个班的可做平地面;超过两个班的应做坡地面或阶
梯形地面。<
/p>
第
3.9.4
条
合班教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
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
2500mm
;教
室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
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18000mm
。
二、前排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
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
30
°。
p>
三、座位排距:小学不应小于
800mm
,
中学、中师、幼师不应小于
850mm
。
四、走道宽度:纵、横向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900mm
p>
;当同时设有中间和靠墙纵向走道
时,其靠墙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
550mm
。
p>
五、座位宽度不应小于
450
~
500mm
。
六、教室的课桌椅宜采用固定式。课椅宜采用翻板椅。
第
p>
3.9.5
条
在计算坡地面或阶梯地面的视线升高值时,设计视点应定在黑板底边;隔排
视线升高低宜
为
120mm
;前后排座位宜错位布置。
第
3.9.6
条
当教室设置普通电影放映室时,放映孔底面的标高与最后排座位的地面标高
的高差不
宜小于
1800mm
;最后排地面与顶棚或结构突出物的距离不
应小于
2200mm
。
第
p>
3.9.7
条
放映白昼电影的合班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p>
一、放映室的净宽度宜为教室长度的
1/4
~
1/2
。
二、安
装透射幕洞口的宽度应为教室长度的
1/6
;洞口的高宽比应为
1:1.34
;洞口的底
面标高与讲台
面的距离不宜小于
1200mm
。
三、放映室的墙面及顶棚面宜采用无光泽的暗色材料。
第
p>
3.9.8
条
装备电教设施的合班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前墙应设黑板和银幕。前后墙均应设电源插座。
二、室内应设安装电视机的设施和窗帘盒。
第十节
风雨操场
第
3.1
0.1
条
风雨操场宜设室内活动场
、体育器材室、教师办公室及男、女更衣室等附
属用房。
第
p>
3.10.2
条
室内活动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
内活动场的类型应根据学校的规模及条件确定,并宜符合表
3.10.2
的规定。
第十一节
图书阅览室
第
p>
3.11.1
条
图书阅览室宜设教师阅览室、学生阅览室、书库及管理员办公室(兼借书
处)。
第
3.11.2
条
阅览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阅览室应设于环境安静并与教学用房联系方便的位置。
二、教师阅览室与学生阅览室应分开设置。
p>
三、教师阅览室座位数宜为全校教师人数的
1/3
< br>。
四、
学生
阅览室座位数:
小学宜为全校学生人数的
1/20
;
中学宜为全校学生人数的
1/12
;
中师、幼师宜为全校学生人数的
1/6
。
第
3.11.3
条
书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学藏书量宜按每学生
20--
30
册计算;每平方米藏书量宜为
500--
700
册。
二、中学藏书量宜按每学生
30--
40
册计算;每平方米藏书量宜为
500--
600
册。
三、中师、幼师藏书量宜按每学生
80--
100
册计算;每平方米藏书量宜为
400--
500
册。
四、书库设计应采取通风、防火、防潮、防鼠及遮阳等措施。
第十二节
教师办公室、休息室
第
3.12.1
条
教师办公室的平面布置,宜有利于备课及教学活动。
第
3.1
2.2
条
教学楼中宜每层或隔层设置教师休息室。
第
3.1
2.3
条
教师办公室和教师休息室宜设洗手盆、挂衣钩、电源插座等。
第四章
行政和生活服务用房
第一节
行政办公用房
第
p>
4.1.1
条
行政用房宜设党政办公室、会议室、保健室、广播室、社团办公室和总务仓
库等。
第
4.1.2
条
广播室的窗宜面向操场布置。
第
4.1
.3
条
保健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
健室的窗宜为南向或东南向布置。保健室的大小应能容纳常用诊疗设备和满足视
力检查的
要求。
二、小学保健室可设一间;中学、中师和幼师保健室宜分设为
两间,根据条件可设观察
室。
三、保健室应设洗手盆、水池和电源插座。
二、室内活动场的设施、设备应根
据学校的教学要求和条件设置。
三、室内活动场窗台高度不宜低于
2100mm
。门窗玻璃、灯具等,均应设置护网或护罩。
四、室内活动场不应采用刚性地面。固定设备的埋件不应高出
地面。
第
3.10.3
条
体育器材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体育器材室宜靠近运动场,并宜与体育教师办公室和体育
教师更衣室相邻布置。
二、体育器材室应设借物窗口和易于搬运运动器械的出入口。
三、体育教师更衣室内宜设洗手盆、挂衣钩。
第二节
生活服务用房
第
p>
4.2.1
条
生活服务用房宜设厕所、淋浴室、饮水处、教职工单身宿舍、学生宿舍、食
堂、锅炉房、
自行车棚。
(I)
厕所、淋浴室
第
p>
4.2.2
条
教学楼应每层设厕所。
第
4.2
.3
条
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
设。当学校运动场中心,距教学楼内最近厕所超
过
90m
时,可设
室外厕所,其面积宜按学生总人数
的
15
%计算。
第
p>
4.2.4
条
当有条件时,学校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厕所。
学校水冲厕所应采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应设排气管道。
第
p>
4.2.5
条
教学楼内厕所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不影响环境卫生。在厕所入口处宜设前
室或设遮挡措
施。
第
4.2.6
条
学校厕所卫生器具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p>
一、小学教学楼学生厕所,女生应按每
20
人设一个大便器(或
1000mm
长大便槽)计算;
男生应按每
40
人设一个大便器(或
1000mm
长大便槽)和
1000mm
长小便槽计算。
二、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学生
厕所,女生应按每
25
人设一个大便器(或
1100mm
长
大便槽)计算;男生应按每
50
人设一个大便器(或
1100mm
长大便槽)和
1000mm
长小便槽计算。
三、厕所内均应设污水池和地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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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学楼内厕所,应按每
90
人应设一个
洗手盆(或
600mm
长盥洗槽)计算。
第
4.2.7
条
寒冷及严寒地区的淋浴室、更衣间内应设排气管道。
(II)
饮水处
p>
第
4.2.8
条
教学楼内应分层设饮水处。宜按每
50
人设一个饮水器。
第
4.2.9
条
饮水处不应占用走道的宽度。
(III)
学生宿舍
p>
第
4.2.10
条
学生宿舍宜由居室、管理室、盥洗室、厕所、贮藏室及清洁用具室组成。
第
4.2.11
条
学生宿舍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建。男、女生宿舍应分区或分单元布置,并不
得
分层设置,其出
入口应分开设置。
第
p>
4.2.12
条
学生宿舍的居室,应设贮藏空间,每室居住人数不宜多于
7--
8
人。
第
4.2.13
条
学生宿舍应设晒衣设施。
一层出入口及门窗,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第
p>
4.2.14
条
宿舍盥洗室的盥洗槽应按每
12
人占
600mm
长度计算;室内应设污水池及地
漏。
第
4.2.15
条
宿舍的女生厕所应按每
12
人设一个大便器。(或
长
1100mm
大便槽)计算,
男生厕
所应按每
20
人设一个大便器(或
11
00mm
长大便槽)和
500mm
长小
便槽计算。厕所内应设
洗手盆、污水池和地漏。
中学、中师、幼师的女厕所内,宜设有女生卫生间。
第
4.2
.16
条
第
4.2.17
条
第
5.1
.1
条
(IV)
食堂
餐厅和厨房的人流,气味和运输路线,均不得干扰教学用房的正常使用。
食堂的餐厅和厨房,应设部分走读生吃午饭、热饭和课间加餐设施。
第五章
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层
数、净高和建筑构造
第一节
各类用房面积指标
学校主要房间的使
用面积指标宜符合表
5.1.1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