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水处理行业
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公告
根据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国
办
[2016]81
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
令第
48
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
分类管理名录》(
2017
年版)及省
生态环境厅的相关要求,现就我市开展
水处理
行业排污许可
p>
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证范围
p>
1
、水处理行业的发证范围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他生
活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等。
2
、各行业排污单位内部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放口,适
用于相应行业排污
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不适用于《排
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 br>
水处理(试行)》。
3
p>
、专门处理单一行业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若
相应的行业排污
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有明确规定的,
从其规定。
4
、管理类别: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日处理
10
万吨及
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为重点管理;日处理
p>
10
万吨以
下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为简化
管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
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9
年版)发布后,从其规定。
二、申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