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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场所卫生规范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01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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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2月1日发(作者:furnace)



1.1.1.1.1.1



附件


2


洗浴场所卫生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



为加强沐浴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p>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 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


包括浴场


(含


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


、桑拿中 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


拿部和水吧


SP A



、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


、温 泉浴、足浴等。



(二)


沐浴场所内设 置的理发店、美容店、游泳池、


文化娱乐场所等其它公共场所和餐


饮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用语含义



(一)污染源,是指沐浴场 所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来源,包括粪池、垃圾场、污水


池、旱厕等。



(二)


公共用品用具,是指沐浴场所提供顾客使用的 、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包括浴


巾、毛巾、垫巾、浴衣裤、拖鞋、饮具、修脚工具等物 品。



(三)卫生管理组织,是指对沐浴场所的卫生证照、从业 人员健康管理、场所环境、顾


客用品用具和设施等实施有效卫生管理的机构。

< p>


(四)


健康危害事故,是指沐浴场所内发生的因 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


用品


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 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故。




第二章



场所卫生要求




第四条



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



(一)沐浴场 所应选择远离污染源的区域。一般室外周围


25


米内不得有污染 源,且不


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

< br>


(二)


新建、改建、扩建的沐浴场所,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应当


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 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第五条



环境卫生



沐浴场所内外环境应整洁 卫生,蟑螂密度、鼠密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六条



场所设置与布局



(一)沐浴场所应设 有休息室、更衣室、沐浴区、公共卫生间、清洗消毒间、锅炉房或


暖通设施控制室等房间 。


更衣室、


沐浴区、


公共卫生间分设男 女区域,


休息室单独设在堂口、


大厅、房间等或与更衣室兼用。 各功能区要布局合理,相互间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


使用要求。更衣室、浴区及堂 口、大厅、房间等场所应设有冷暖调温和换气设备,保持空气


流通。


(二)


沐浴场所地面应采用防滑、


防水、


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


墙壁和天顶应采用防水、


无毒材料覆涂,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三)使用燃气或存在其它可能产生一氧化碳气体的沐浴场所应配备一氧化碳报警装


置。


使用的锅炉应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


沐浴场 所安装在室内的燃气热水器应当有强排


风装置。池浴应配备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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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p>


更衣室应与浴区相通,配备与设计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


鞋 架、座椅等更


衣设施,设置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更衣柜应一客一柜。更衣柜宜采用光 滑、防水材料制


造。休息室或兼做休息室的更衣室,每个席位不小于

0.125


平方米,走道宽度不小于


1.5


米。



(五)


浴区四壁及天顶 应当用无毒、


耐腐、


耐热、


防潮、


防水材料。


天顶应有相应措施,


防止水蒸汽 结露。浴区地面应防渗、防滑、无毒、耐酸、耐碱,便于清洁消毒和污水排放,


地面坡度 应不小于


2%


,地面最低处应设置地漏,地漏应当有蓖盖。浴区 内应设置足够的淋


浴喷头,相邻淋浴喷头间距不小于


0.9


米,每十个喷头设一个洗脸盆。浴区通道合理通畅。


浴区内不得放置 与沐浴无关的物品。



(六)沐浴场所的吸烟区(室)不得位于 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其室内空气应当符合国


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七)


沐浴场所设有食品经营项目的,应符合

< p>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要


求。



第七条



公共卫生间设施



(一)


沐浴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水冲式便器,


在浴区内应当设置公共卫生间。


公共卫生间


的设计应符合卫生要求。



(二)公共卫生间内便器宜为蹲式,采用座式的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座垫。



(三)公共卫生间内应有独立的排风设施,排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管道相通。公共


卫生间内应设置流动水洗手设施。



第八条



消毒设施



(一)

提供公用饮具的沐浴场所应设置专用的饮具清洗消毒间,


专间内应有上下水,




3


个以上标记明 显的水池,


配备足够的消毒设备或消毒药物及容器,


配备密闭饮 具保洁柜


并标记明显。



(二)


对浴巾、


毛巾、


浴衣裤等公用棉织品自行清洗 消毒的沐浴场所应设置专用的清洗


消毒间,专间内应有上下水,设有足够的清洗、消毒水 池且标记明显,


配备足够的清洗消毒


设施或消毒药物及容器,配 备毛巾、浴巾、垫巾、浴衣裤等专用密闭保洁柜且标记明显。提


倡使用一次性浴巾、毛巾 、浴衣裤等一次性用品。



(三)


在沐 浴场所适宜地点设置公用拖鞋清洗消毒处,


配备足够的拖鞋清洗消毒设施或


消毒药物及容器。



(四)


在沐浴场所适宜地点设置修脚工具消毒点,


配置专用的紫外线消毒箱或高压消毒


装置对修脚工具进行消毒。



第九条



供水设施



(一)有冷热水供应设备并 有明显标志,给排水管道及阀门等设备安全可靠。



(二)供顾 客饮水的设备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


,饮用水质应


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br>(三)沐浴用水水质、浴池水质温度、浊度应符合国家相应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通风设施



(一)沐浴场所应有良好的 通风设施(新风、排风、除湿等)


,排气口应设置在主导风


向的 下风向,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二)如 使用自然通风,应设有排气窗,排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


5%


。 使用集中空调


通风系统的,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照明设施



沐浴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


灯具需安装安全防护罩。


桑拿房应安装防爆灯具,


使用安全





1.1.1.1.1.1



电压。更衣室、浴区照度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



废弃物存放设施



沐浴场所应在适宜位 置设置废弃物盛放容器,


容器应密闭加盖,


便于清理,


能够有效预


防控制病媒虫害孳生。



第十三条



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



沐浴场所应设 有预防控制病媒虫害的设施。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口和回风口应安装


防鼠、防病媒生物侵入设施。




第三章



卫生操作要求




第十四条



操作规程



(一)

沐浴场所应当按照本规范有关要求,


参考


《推荐的沐浴场所 用品用具更换、


清洗、


消毒、保洁方法》


(见附录


1


)和《推荐的沐浴场所及设施、设备、工具清洁消 毒方法》


(见


附录


2

< br>)


,制定本场所具体的卫生操作规程。



卫生操作规程包括沐浴场所为顾客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


共用品用具的采购、


储存、


更换 、


清洗、


消毒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场所 环境清洁、


设施管理、


维护、消毒等工作程序和要求。



(二)


沐浴场所应当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卫 生操作规程,


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本岗位的


卫生操作规程并严格按 操作规程操作。



第十五条



公共用品用具采购



(一)沐浴场所使 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化妆品、饮水设备、消毒药剂、消毒设施、清洁


杀虫药剂等用品用具 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

< br>合格证、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采购时应建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



(二)购置的消毒剂、清 洁剂、杀虫剂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使用的消毒、通风保暖等


设施设备不得对人体安全造 成损伤。顾客使用的发用类、护肤类、彩妆类、指(趾)甲类、


芳香类化妆品对人体不应 有毒有害并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公共用品用具储藏



(一)应按照最大 设计接待容量


1



3

< br>的比例配备浴巾、毛巾、浴衣裤等用品用具,设


置相应的库房,配备保洁存放容器 或设备,各类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



(二)


库房内不得堆放杂物,应有预防控制病媒生物、防潮等设施和措施,

设有隔墙离


地的平台和层架,设有机械排风设施,保持良好通风。

< br>


第十七条



公共用品用具消毒



对供顾客使用的浴 巾、毛巾、浴衣裤等棉织品、公共饮具、公用拖鞋、修脚工具应有严


格的更换、清洗、消 毒、保洁制度,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其中对浴巾、毛巾、浴衣裤


等棉织品和公共饮 具应在不同清洗消毒专间内清洗消毒,


经清洗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应达


到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的规定并保洁存放备用。


各类用品用具更换、


清洗、消毒、保洁方


法可参考《推荐的沐浴场所用品用具更换、洗涤、消 毒、保洁方法》


(见附录


1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八条



浴池水消毒



沐浴场所应根据循环净化 消毒装置、客流量等状况定期对浴池进行清洗、消毒、换水。


浴池水每日必须经循环净化 消毒装置处理,


营业期间池水应定期补充新水,


水质符合卫生要


求。



第十九条



沐浴场所及设施、设备、工具清洁消毒



沐浴场所的地面、墙面、水龙头、座椅、茶几等应经常清扫或擦洗。对顾客经常使用或





1.1.1.1.1.1



触摸的物体表面、更衣箱、公共卫生间、垃圾箱(桶)


、浴池、浴盆、洗脸盆、擦背凳及擦


背工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 消毒等可参考《推荐的沐浴场所及设施、


设备、


工具清洁


消毒方法》


(见附录


2





第二十条



设备设施维护



沐浴场所应当定期对清 洗消毒、


保暖通风、


冷热水供应等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 /p>



好检查、保养和维修的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检修,


发生故障时应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确保各


类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保持良好状态 。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卫生管理组织



(一)沐浴场所应当建 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主管负责人,配备专(兼)职卫


生管理人员,

< p>
制定完善的部门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沐浴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 经


营场所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



(二)


沐浴场所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p>


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组织安排和


督促检查工作,对患有有碍公 众健康疾病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二条



培训、管理制度(自检、公示)



(一 )沐浴场所及从业人员应当证照齐全,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场所醒目处。



(二)


沐浴场所经营单位应建立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制度,

定期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


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做好记录。


(三)


建立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对场所环境卫生状况、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操作卫生


等内容可参考《沐浴场所卫生管理 自查建议项目与内容》


(见附录


3


)< /p>


,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并


做好记录。对场所更衣室、浴室温度、照度 、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浓度以及浴池水温度、浊


度等每月进行一次自身检测并做好记录。


对尚无能力开展自身检测的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单


位进行检测。



(四)


建立公示制度。


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沐浴场所卫生检测结果应当及时在沐浴场


所醒目处向顾 客公示。



(五)设立禁浴标志。应在沐浴场所门口醒目位置设 有禁止性病和传染性皮肤病(如


疥疮、化脓性皮肤病、霉菌引起的皮肤病等)等患者就浴 的明显标志。



第二十三条



环境卫生管理



(一)


沐浴场所应建立室内外环境清洁制度,


定期清洁室内外环境,

< br>保持经营场所内外


环境卫生、舒适。


< br>(二)


配备充足干净的清扫工具,


定期做好卫生清扫工作 ,


及时清运废弃物并统一定点


处理。



(三)公共卫生间和废弃物容器无病媒虫害孳生,无积水、无异味。


(四)沐浴场所内应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应当提供艾滋病防治宣 传


资料。



第二十四条



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报告


< br>(一)


沐浴场所应当制定预防传染性疾病传播、


一氧化碳 中毒等健康危害事故的应急处


置工作预案。


当发生传染病或健康 危害事故时,


应及时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


迅速送病人到


附近医疗机构救治,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二)


沐浴场所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是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责任人 。


当发生下列


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导致死亡或同时发生


3


名以上(含


3


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


24

< p>
小时内电话报告:






1.1.1.1.1.1



1.


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


水质受到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

< p>


3.


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受到污染所致传 染性疾病、皮肤病流行;



4.


意外事 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消毒剂、杀虫剂等中毒。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



沐浴场所应建立完善本单位 卫生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



)


有关证照: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 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证明等。


(二)


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培训考核制度、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

< br>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


换制度、禁浴制度等。



(三)组织领导机构和人员岗位职责。



(四)


预防控制传染性疾病传播的应急预案,


健康危害事故应 急处置工作预案。


发生传


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后的处理情况。< /p>



(五)各种操作规程:包括饮具等清洗消毒规程、非集中式空调 清洗消毒规程等。



(六)用品采购、验收、出入库、储存档案。



(七)用品用具、饮具清洗消毒检测档案。



(八)设备设施维护,卫生检查档案。



(九)空气质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档案。



(十)投诉与投诉处理结果档案。



( 十一)有关记录:


包括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换记录,自身检查与检测记录,培训考核


记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等。



(十二)有关证明:


包括预防性建筑设计审核,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有关消毒


设施,消毒药物,饮水设备,化妆品等的有效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复印件等。< /p>



各项档案中应有相关人员的工作记录并签名,档案应有专人管理 ,各类档案记录应进


行分类并有目录。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三年。




第五章



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六条



健康管理



(一)沐浴场所从业人员上 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


员, 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健< /p>


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 br>(二)


从业人员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


治愈之前不得从 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疑传染病患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及 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第二十七条



卫生知识培训



(一)


沐浴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学时的卫生知识培训,


掌握有关卫


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等。



(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



(三)从业人员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八条



个人卫生



(一)

沐浴场所从业人员工作时应穿着统一整洁的工作服,


为顾客进行修脚、


擦背等操


作前后双手均应清洗消毒。



(二)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涂


指甲油。与沐浴无关的个人用品不得带入沐浴区域。






1.1.1.1.1.1



















附录


1


推荐的沐浴场所用品用具更换、洗涤、消毒、保洁方法




浴巾、毛巾、浴












衣裤、垫巾等棉




织品



更换方法



洗涤方法



使用洗涤剂手工


洗涤或机器洗涤



(1)


耐热耐湿的可


用流通蒸汽

< p>
100


℃作用


20



钟~


30


分钟,或


煮沸消毒作用


15


分钟~


30


分钟。


不耐热耐湿的可


用化学消毒法,


0.2


%~


0.5


%过


氧乙酸溶液、


或有


效溴或有效氯含


量为


250


毫克


/


升~


500


毫克


/



的消毒溶液浸泡


30

< p>
分钟,清洗后


备用。


(2)


也可用


大型消毒洗涤机


清洗消毒。


( 3)



条件的还可用环


公共茶具



公用拖鞋



一客一换



可使用洗涤剂


手工洗涤或机


器洗涤



首先 物理消毒


方法,


可采用流


通蒸汽


100



作用


20< /p>


分钟、


煮沸消毒作用


15


分钟~


30



钟,

< p>
或远红外线


消毒碗柜


125


℃作用


15


分钟以上。


不宜


用热力消毒的


可用化学消毒


方法,


消毒前洗


刷干净,


用含有


效 溴或有效氯


含量为


250


< p>


/


升的消毒溶


液浸泡< /p>


30


分钟


后清洗。



可使用洗涤剂手


工洗涤或机器洗




不耐热拖鞋可浸


泡在


0.2


%~


0.5


%过氧乙 酸


溶液,或有效溴


或有效氯含量为


10 00


毫克


/


升的


消毒液中,浸泡


30


分钟,


清洗后< /p>


备用。耐热拖鞋


可经流通蒸汽


100


℃作用


20



钟~


30


分钟,



经煮沸消毒作用


15


分钟~


30



钟。




手工清水洗涤



修脚工具



可采用专用的无臭


氧紫外线箱消毒,


或用高压消毒。



消毒方法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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