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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简介(附宪法全文)

作者:高考题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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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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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日发(作者:紊)


中华民国宪法简介(附宪法全文)








在大学时,学习法理及法史会涉及到些中华民国时期的


五权宪法,但 只是了解些皮毛,好在社会在不断进步,当初


的国民党反动派已经不是那么反动了,虽说 老马同志又选上


了,但毕竟还是被小小的民进党打下野过。共产党没有打倒


的人、没有办到的事,他自己却也会倒掉。



现在我们谈起中华民国宪法也不是当初那么讳莫如深的了。



闲话少叙,书归正传:





遗憾的是一些照片无法正常显示。








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华民国的根本法,


1946



12


25


日经



制宪国民 大会



议决通过,于


19 47



1



1


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同年


12



25


日施行。


1949



10



1


日后,其法律效力仅及于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内容除


前言外,全文共一百七十五条 条文,计分十四章。宪法本文


的主要特色为主权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权利的保障,


规定五权分立的中央政府体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与


地方 权限划分采取均权制度,并明列基本国策等。






1946


年制宪国民大会时,


17


名来自台湾的制宪国民大会代


表与蒋介石合影留念





中华民国制宪沿革




中华民国建国时,一切法律制度都还没有健全,国家仍然处< /p>


于动乱之中,在这个情况下,孙中山于


1912

< br>年


3



11

日签


署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国家的临时基本法。它在中

国历史中第一次将



主权在民



的思想立入法


规。




1913

< br>年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提出了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又


称天坛草案)


,这部草案的基础是临时约法,其中的规定使


当时掌权的袁世凯非常不满,因此他不让国会讨论这部草


案,相反地 ,他于


1914


年将国会解散,于


5< /p>



1


日提出了


自 己的《中华民国约法》


(袁记约法)



1919


年段祺瑞执政期


间提出过一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p>


(八年草案)



1923


年曹


锟任中华民国大总统期间提出一部《中华民国宪法》


(曹锟


宪法)



1925

< p>
年段祺瑞再次执政时又提出过一部《中华民国


宪法草案》

< br>(十四年草案)






1928


年国民党统一中国后于


10



3


日由国民 党中央常务委


员会通过了《训政纲领》


,在

1931



5


< br>5


日召开的国民大


会中通过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在这部约法中,三


民主义作为国家基本思想和行政、立法、司 法、考试、监察


五权分立的国家组织方法被确定。这部约法于同年


6



1



开 始施行。





1936



5


5


日国民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五

< p>
五宪草)


,这是今天中华民国宪法的前身,它本来应该召开


制宪国民大会通过,但由于抗日战争在隔年爆发而未能召


开。

< br>




1945


年抗日战争胜利后,


国民政府依据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着


手推进宪政的实施。同年


10



10< /p>


日,执政的中国国民党与


最大的反对党中国共产党在重庆协商并签 立



双十协


< p>


,确定以军队国家化、政治民主化、党派平等、

< p>
地方自治之途径达到和平民主建国,尽速召开政治协商会


议,


商讨制宪事宜。


1946



1



10


日至


31


日,


国民党


8

人、


共产党


7


人、民主同盟


9


人、青年党


5


人、 无党派人士


9



38


位代表在重庆召开政治协商会议,通过政府改组案、


和 平建国纲领案、军事问题案、国民大会案、协定五五宪草


的修改原则

12


项,并决定组织宪草审议委员会。政协会议


闭幕后,宪 草审议委员会,张君劢主持起草了这份《中华民


国宪法草案》



保留



三民主义





五权


宪法



的 形式,落实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以


及联合内阁制之民主宪政等精神。

< p>



同年


11

< p>


15


日,在共产党缺席、但制宪国大代表仍超过 法


定人数的情况下,制宪国民大会在南京召开,


11

< p>


28


日国


民政府主席蒋 中正向大会提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由大


会主席团主席胡适 接受。


12



25

日三读通过,于当天闭幕


式中由大会主席递交国府主席,并咨请于民国


36


年(


1947



元旦公布,



12



25


日施行。


自此中华民国结束训政时 期,


正式进入宪政时代。


1947


年< /p>


11



21


日,


全国举行国大代表


选举。


1948



3



29


日,行宪后第一届国民大会在南京召


开第一次会议,并选举首届总统与 副总统。




1949



2


月,


中共在大陆的统治区 域内发布其


《关于废除国


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 的指示》


,同年


10



1




中华人民 共和国



政府成立后,这部宪法

< br>在除了金门、马祖以外的中国大陆地区现实上失效。但在台


湾,它至今维持中华民 国的法统,保持着在台澎金马的法律


效力,是中国历史上施行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






宪法




中华 民国宪法是基本的法律,于


1947


年中国国民党还未撤


出中国大陆时起草,


也是针对整个中国而设计的。

1949


年中


华民国政府迁到台湾时,沿用了整套原来在南 京制定的中央


政府机制。直到


1990


年代开始对宪法的进行重大修正,在


宪法中加入了很多专门针对台湾所设计的条款。




1991


年以 前,中华民国政府一直没有公开放弃收复整个


中国大陆地区的努力。

1991


年李登辉在非官方场合已经放弃


了对大陆主权的宣 示,认为共产党控制整个中国大陆是不争


的事实。然而整个政府结构依然存在,宪法上也 没有正式放


弃对大陆的主权,因为这样做有可能引起有关对台湾独立问

< br>题的争议。



国民大会是


194 7


年在中国大陆选举产生的,而国大代表具


有选举总统的职权。 在


1949


年政府搬到台湾后继续运作,


但是由于已经不可能在中国大陆举行换届选举,


1947-1948

< br>年间选举产生的国大代表采



无限期



留任。



1990



6

< br>月大法官会议决定,在国民大会、立法院以及


其他政府机构内所有的无限期留任代 表必须从


1991



12



起退休。



第二届国民大 会在


1991


年选举产生,共有


325


名国大代表。


大部分代表是直接民选产生,

100


人则是根据政党得票率按


比例分配。这届国大在


1994


年修改了宪法,通过修宪案允


许总 统直接民选,为


1996



3


月举行的总统、副总统直选


铺路。国民大会依然拥有修宪、弹劾总统、副 总统等权力。


2000



4

< p>
月,


国大代表投票决定,


这届国大结束后不再举行


选举,国大仅在需要时才会选举并重新开会。修宪后国大的


大部 分职责已经转交立法院,其中也包括了弹劾总统的权


力。


200 4


年立法院通过修宪提案拟将国民大会废除,


此提案

< p>


2005


年国民大会决议通过后,国民大会已走 入历史。



府院制度




总统是国家元首及三军统帅。总统对五院有协调争议权,并< /p>


且直接任命行政院长(亦称为


阁揆






根据宪法五权分立的精神设立五院,


包括了行 政院、


立法院、


监察院、考试院和司法院。


行政院主管国家行政权,院长由总统直接任命。



立法院是主要的立法机构,最早在


1947


年 选举产生。第一


届立法院共有


773


个 席位,但基本上是无实权的



< br>皮图章



。与国民大会一样,立法委员在< /p>


1991


年前一


直没有换届。第二届立法 院在


1992


年选出。第三届立法院


诞 生于


1995


年,共有


164


名委员,任期


3


年。


1 998


年开始


的第四届立法院,委员人数增加到


225


席。立法院在政府机


构中的职责随着政治体制的 逐渐民主与开放而变得越来越


重要。在


1992


年及


1995


年的选举中,民主进步党都取得了


逐次增加,超过三分之一的议席,而中国国民党每次都只能


维持仅仅超 过半数的席位。不过在


1998


年中国国民党在议


会所占的比例由


50%


上升到


55%


。在


2001


年的立法委员选


举中,中国国民党受到重创,民进党首次成为第一大党,但


依然 未过半数。


2004


年,民主进步党挟总统连任气势,联合


友党台湾团结联盟意图一举取得过半数席位,但仍功败垂成


(两党合 计


101


席)



泛蓝仍在立法院保有过半席次



114


席)




司法院负责司法系统的运作 。它包括了一个


16


人组成的大


法官会 议,负责对宪法进行解释。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经立


法院同意后任命,任期


8


年。



考试院负责公务人 员的甄选与考核,由考试委员组成,其任


命手续与司法院、监察院一致。其下并设有两个 部门:考选


部负责甄选新的公务人员及办理律师、医师等专门职业的证

< br>照。铨叙部负责公务人员的任命、考核、退休。



监察院 负责监察公共服务的效率以及稽查腐败案件。


31


名监


察委员


(


包含正副院长


)


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


每名委员任期

< p>
6


年。在近些年来,监察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


的作 用,已经进行了若干重要调查,弹劾了多位政府高层人


员。




民主选举



1949


年中华民国政府迁台


,


并且实施戒严令,为了与共产党


对抗,戒严令赋予总统无限的权力。 戒严令也禁止任何个人


或团体发布不同言论,当时发布与当权者不同的言论如支援


台湾独立或支援共产党都会招致严重后果。



1987


年蒋经国宣布解除从


1948


年就开始实施的戒严令,开


放党禁报禁,更为直接的人民选举成了共识,这个变化是


1980


年代开始的自由化趋势的结果。


1 988



1



13


日蒋经


国去世后,副总统李登辉继任总统,并在

< p>
1990


年由国民大


会选举连任六年,这也是国民 大会所选出的最后一届总统。


1996


年,李登辉与连战成为首 任民选总统和副总统。


2000


年,陈水扁与吕秀莲直选成为总 统和副总统,是为首次政党


轮替,并于


2004


年的大选中连任。



1994


年国民大会通过修宪允许总统直选之后,


立法院也在同


一年通过 省县自治法与直辖市自治法,允许台湾省省长以及


直辖市市长直选(福建省主席仍然维持 官派)


。在


1994


年举


行的台北、高雄两市市长直选中,国民党赢得了高雄市长选


举,


而民进党则在台北市取得了胜利。


1998


年国民党 藉马英


九在台北反挫民进党的候选人陈水扁,国民党取得台北市长


席次,但在高雄民进党的谢长廷却也击败了国民党的前任市


长吴敦义,


两党依然继续分庭抗礼。


2002


年的北高市长选举,


竞选连任的台北市长马英九及高雄市长谢长廷均连任成功。


< /p>


1998


年,


政府为了解决中央与省县行 政区的过度重叠而通过


了虚级省(精省)的方案,政府宣布这个举措是为了提高行


政效率,民选的台湾省长在


1998


年底被撤 销,恢复官派的


省主席,但一般认为是当时的总统李登辉为了降低当时的台


湾省长宋楚瑜的影响力。而在


1997


< p>
11


月举行的县市长选


举中,民进党取得了


23


个县市中


12


个 县的县长职务,而国


民党只取得了


8


个 县。这是民进党第一次在重要选举中力挫


国民党。在


2001< /p>


年的县市长选举中,民进党一举夺下大肚


溪以南除云林县、嘉义市 外的所有县市长席位,但在北台湾


仅力保台北县及宜兰县连任成功,国民党则从民进党手 中夺


回桃园县、基隆市、新竹县、新竹市、台中县、台中市的百


里侯宝座。



台湾媒体有所谓


R 20;


南绿北蓝



说法,


意即北台湾


泛蓝支持者较多,南台湾则为泛绿。然而此说是很粗 略的划


分,不能完全代表实况。事实上,台湾大多数区域蓝绿支持


度皆在伯仲之间,此现象造成台湾民主选举格外激烈,甚至




割喉战



之说。参见南绿北蓝。




选举权及被 选举权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年满


20


岁以上之公


民,未受褫夺公权、禁治产宣告,并在该选举区设籍满四个


月者,均可行使选举 权。





年 满


23


岁以上,可参选民意代表(立法委员、直辖市议员、


县市议员、乡镇市民代表)






年满


26


岁以上,可参选乡镇市长。




年满


30


岁以上,可参选县市长。

< p>




年满


35


岁以上,可参选直辖市长。





年满


40


岁以上,可参选总统、副总统。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的施行及废止




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经由修宪程序,在


1948



4



18


日议决通过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 br>同年


5



10

< br>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


并且优于宪法而适用,


此后


历经四次修订。临时条款的内容要点为规定总统在动员戡乱


时期,得 为紧急处分、设置动员戡乱机构、调整中央政府的


行政机构及人事机构、


订颁办法充实中央民意机构等,


此外,


并规定总统、副 总统连选连任不受宪法连任一次的限制。





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临时会经由修宪程序,在


1991



4


< p>
22


日议决废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并在同年


5



1


日由总统公布。同年

< p>
4



30


日李登辉总统宣 告,自次日亦



5


< br>1


日起,终止动员戡乱时期。





七次宪法增修






宪法第 一次增修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临时会在不修改宪


法本文、不变更五权宪法架构的原则下 ,在


1991


年四月议


决通过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R 21;


第一条至第


十条,


同年


5



1


日由总统公布,


是为第一次宪法增修条文,


主要内容为:





(一)明定第二届中央民意代 表产生的法源、名额、选举方


式、选出时间及任期。





(二)赋予总统发布紧急命令的职权。





(三)


明 定两岸人民权利义务关系,


得以法律为特别的规定。






宪法第 二次增修第二届国民大会代表在


1991


年十二月底经


由选举产生,


1992


年五月,


第二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临时会议


决通过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第十一条至


第十八条,同年


5



28


日由总统公布,是为第二次宪法增


修条文 ,主要内容为:





(一)国民大会集会时,得听取总统国情报告。国民大会代


表自第三届国民大会 代表起,每四年改选一次。





(二)将总统、副总统的选举方式,改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


全体人民 选举产生,任期改为四年。





(三)


赋予地方自治明确的法源基础,


并且 开放省市长民选。





(四)将监察委员产生方式,由原来的由省市议会选举,改


为由总统提名;同 时将总统对考试院、司法院、监察院有关


人员的提名,改由国民大会行使同意权。





(五)


充实基本国策,


加强对文化、


科技、


环保与经济发展,


以及妇女、山胞、残障同胞、离岛居民的保障与照顾。





(六) 明定司法院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政党违宪的解


散事项。






宪法第 三次增修


1994



7


月间,第二届国民大会第四次临


时会将第一次及第二次宪法增修条文全盘调整, 修正为第一


条至第十条,并经议决通过,同年


8



1


日由总统公布,是


为第三 次宪法增修条文,主要内容为





(一)国民大会自第三届起设议长、副议长各一人。





(二)


确 定总统、


副总统由人民直接选举方式;


至于罢免案,

< p>
则须由国民大会提出,经人民投票同意通过。





(三)总统发依宪法经国民大会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员的任< /p>


免命令,无须行政院院长的副署。






宪法第四次增修

< br>1997


年六、七月间,第三届国民大会第二


次会议将第 三次宪法增修条文全盘调整,修正为第一条至第


十一条,



7



18


日议决通 过,


同年


7



21


日由总统公布,


是为第四次宪法增修条文,主要内容为:< /p>





(一)行政院院长由总统任命之,毋庸经立法院同意。





(二)总统于立法院通过对行政院 院长之不信任案后十日


内,经咨询立法院院长后,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 br>




(三)对于总统、副总统 弹劾权改为由立法院行使之,并仅


限于犯内乱、外患罪。





(四)将覆议门槛由三分之二降至二分之一。





(五)立法院立法委员自第四届起增至二百二十五人。





(六)司法院设大法官十五人,并 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


为副院长,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起实施;司法院大法官任期


八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





(七)增列司法预算独立条款。





(八)


冻结省级自治选举,


省设省政府、


省咨议会,


省主席、


省府委员、省咨议会议员均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





(九)增列扶植中小型经济事业条款。





(十)取消教科文预算下限。







宪法第 五次增修


1999



9



3


日,第三届国民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修正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一条、第四条、第九


条及第十条条文,同年


9



15


日由总统 公布,是为宪法第


五次增修,主要内容为:





(一)国民大会代表第四届为三百 人,自第五届起为一百五


十人,依规定以比例代表方式选出之。并以立法委员选举,


各政党所推荐及独立参选之候选人得票数之比例分配当选


名额。





(二)国民 大会代表于任期中遇立法委员改选时同时改选,


连选得连任。第三届国民大会代表任期至 第四届立法委员任


期届满之日止,不适用宪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三)第四届立法委员 任期至


2002



6

< br>月


30


日止。第五届


立法委员任 期自


2002



7


1


日起为四年,连选得连任,


其 选举应于每届任满前或解散后六十日内完成之。





(四)增订国家应重视社会福利工作,对于社会救助和国民< /p>


就业等救济性支出应优先编列。





(五)增列保障退役军人条款。





(六)针对保障离岛居民条款,增列澎湖地区。





注:本次修宪之第一、四、九、十 条经大法官会议第


499



解释文指出 因违背修宪正当程序,于解释文公布当日(


2000



3



24


日)起即时失 效,回退到第四次修宪内容。






宪法第六次增修


2000

< p>
年四月间,第三届国民大会第五次会


议将第五次宪法增修条文以全文修正模 式予以修正,修正后


全文共计十一条,于


4


24


日议决通过,同年


4



25


日由


总统公布 ,是为第六次宪法增修条文,主要内容为:





(一)国民大会代表三百人,于立法院提出宪法修正案、领< /p>


土变更案,经公告半年,或出总统、副总统弹劾案时,应于


三个月 内采比例代表制选出之。比例代表制之选举方式以法


律定之。





(二)国民大会之职权为复决立法 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领


土变更案;议决立法院提出之总统、副总统弹劾案。

< p>




(三)国民大会代 表于选举结果确认后十日内自行集会,国


民大会集会以一个月为限。国民大会代表任期与 集会期间相


同。第三届国民大会代表任期至


2000

< p>


5



19


日止。





(四)副总统缺位时,改由立法院补选。





(五)总统、副总统之罢免案,改 由立法院提出,经人民投


票同意通过。





(六)立法院于每年集会时,得听取总统国情报告。




(七)增列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全体立法< /p>


委员依法决议,


并提经国民大会依法复决同意,

< br>不得变更之。




< p>
(八)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转任者外,不适用宪法第八十一


条及有关法官终 身职待遇之规定。





(九)总统对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等三院有关人事的提


名,改由立法院行 使同意权。







宪法第七次增修



< br>2004



8


月,立法院提出宪 法修正案,经公告半年后,于


2005



5



14


日选出任务型国大代表三百 名,并于


6



7


日复决通过宪法修正案,同年


6



1 0


日由总统公布施行,




主要内容为:





(一)废除国民大会。





(二)立法委员自第七届起减为一 百一十三席,选制改为单


一选区两票制,其中不分区及侨选部分当选人需有一半为女


性。





(三)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经公告半年


后,由中华 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超过


选举人总额之半数即为通过。

< p>




(四)总统、副总统弹劾案由司法院宪法法庭审理判决。






外部链接






宪法简介



中华民国总统府




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




中華民國憲法




公佈時間



1947/12/25




(



)


布時間



1947/12/25










總綱









1









(


國體


)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2










(


主權在民


)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3










(


國民


)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4










(


國土


)


中 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


得變更之。









5










(


民族平等


)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6










(


國旗


)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人民之權利義務









7










(


平等權


)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


律上一律平等












8










(


人身自由


)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


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


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


禁原因, 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 移


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 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


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


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


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


依法處理。










9










(


人民不受軍審原則


)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10










(


居住遷徙自由


)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11










(


表現自由


)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12










(


秘密通訊自由


)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13










(


信教自由


)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14










(


集會結社自由


)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15










(


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16










(


請願、訴願及訴訟權


)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17










(


參政權


)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18










(


應考試服公職權


)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19










(


納稅義務


)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20










(


兵役義務


)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21










(


受教育之權義


)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22










(


基本人權保障


)

< br>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


受憲法之保障











23










(


基本人權之限制


)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


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


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p>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24










(


公務員責任及國家賠償責任


)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


外,應負刑 事及



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 求


賠償。














國民大會








25










(


地位


)


國民大會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









26










(


國大代表之名額


)


國民大會以左列代表組織之:





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代表一 人,但其人口逾五十


萬人者,每增





加五十萬人,


增選代表一人。


縣市同等區域以法律定之。





蒙古選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別旗一人。





西藏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職業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婦女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27










(


國大職權


)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選舉總統、副總統。





罷免總統、副總統。





修改憲法。





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關於 創制複決兩權,除前項第三、第四兩款規定外,俟全國


有半數之縣市


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


之。









28










(


國大代表任期資格之限制


)


國民大會代表每六年改選一次。



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


< /p>


現任官吏不得於其任所所在地之選舉區當選為國民大會代


表。









29










(


國大常會之召集


)


國民大會於每屆總統任滿前九十日集會,由總統召集之。









30










(


國大臨會之召集


)


國民大會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召集臨時會:






依本憲 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


應補選總統、


副總統時。






依監察院之決議,對於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時。







依立法院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時。







國民大會代表五分之二以上請求召集時。


國民大會臨時會,如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應召集時,由立


法院院長通告

< p>


集會。依第三款或第四款應召集時,由總統召集之。









31










(


國大開會地點


)


國民大會之開會地點在中央政府所在地。









32










(


言論免責權


)

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


任。









33









國民大 會代表,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


非經國民大會許可,不得逮捕或



拘禁。








34









國民大會之組織,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


免,及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 程序



,以法律定之。













總統








35










(


總統地位


)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36










(


總統統帥權


)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37










(


總統公布法令權


)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


行政院院長及



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38









總統依 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


戰、媾和之權。








39










(


總統宣布戒嚴權


)


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


為必要時,得



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40










(


總統赦免權


)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41










(


總統任免官員權


)


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42










(


總統授與榮典權


)


總統依法授與榮典。









43










(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權


)

< p>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


須為急速處分< /p>



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


急命令法,發



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 ,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


交立法院追認



。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44










(


權限爭議處理權


)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


關各院院長會



商解決之。









45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者,得被選為總

統、副總統。








46










(


選舉方法


)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47










(


總統副總統任期


)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48










(


總統就職宣誓


)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



「 余謹以至誠,


向全國人民宣誓,


余必遵守憲法,


盡忠職務,


增進人民福



利, 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


制裁。謹誓」








49










(


繼任及代行總統職權



(



))


總 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


副總統均缺位

< br>


時,


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


召集國民大


< br>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


之任期為止。



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

< p>
均不能視事時



,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50










(


代行總統職權



(



))


總 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


總統、副總統

< br>


均未就職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









51










(


行政院長代行職權之期限


)


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52










(


刑事豁免權


)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


訴究。

< br>













行政








53










(


最高行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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