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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企业法律(摘录)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01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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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日发(作者:sunrise什么意思)


新加坡企业法律(摘录)






第十四章



企业组织形式




第一节



概论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




第三节



合伙企业




第四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五节



公司




第六节



商业信托







第一节



概论




企业组织形式




14.1.1


希望在新加坡创办企业的人们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



?



?



?



?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公司



商业信托



企业组织的规则




14.1.2


企业属于商业注册局(


ACRA:


< /p>


)的管制


范围。


另外,

< br>涉及证券与期货市场的企业募集资金的行为将受到新加坡金融管理


局的监督。


同时还有特殊行业许可的规定需要遵守。


(读者如需了解更多关于企


业登记和取得许可的步骤及申请的信息,可以访问



网站




)中的在线商业许可 服务。)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



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


?




14.2.1


个人独资企 业可以被描述为个人独立开办的,不使用单独、分立的


企业形式的经营体。




14.2.2


个人独资企业是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法律没有将个人独资


经营作为一个不同的实体与它的经营者(或所有者)区分对待。正因如此,企业


所有的 权利也都是经营者能够享有的权利。


同样,


企业所发生的全部责 任及债务


也将对经营者产生法律约束。


企业所创造的资产和利润 都归经营者所有,


经营者


也需个人负责缴纳因这些收益所产生的 税款。一旦经营者死亡,企业随即解散。




注册与遵守




14.2.3


如果个人希望在新加坡创办个人独资企 业,他首先要依照《企业注


册法》(第


32

章)的规定注册该企业。他可以填写完相关表格然后直接提交给


商业注册局,或者登 陆



网站进入商业注册局的电


子归档链 接处使用电子方式注册。随后,经营者必须遵守《企业注册法》中规定


的所有行政管理要 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14.2.4


当经营者死 亡或者停止开展经营业务时,个人独资企业就将解散。


《企业注册法》

< br>要求任何曾在其规定下注册过企业的人,


当他解散该企业的时候

< br>需要正式通知注册官。否则就是违反法律,将受到罚款的处罚。




英语原文



SECTION 2


SOLE PROPRIETORSHIPS





What is a ?Sole Proprietorship??






14.2.1


A ?Sole Proprietorship? may be described as a business that is carried on


by an individual on his or her own without the use of a separate and distinct business


form.





14.2.2


The sole proprietorship is the simplest form of business organisation. The


law does not regard the sole proprietorship business as a different entity from its


proprietor (or owner). As such, all rights that the business has are rights that belong


to the proprietor. Similarly, all liabilities or debts that are incurred by the business


are in law the liabilities or debts of the proprietor. The assets and profits that the


business generates are owned by the proprietor who is personally liable to pay


whatever tax payable in respect of these assets and profits. Should the proprietor


die, the business will cease to exist.





Registration and Compliance






14.2.3


When a person wishes to carry on business in Singapore as a sole


proprietor, he or she must first apply to register the busines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Business Registration Act (Cap 32). This may be done by


completing and submitting the relevant forms electronically using


ACRA?s e


-filing


portal, Bizfile


. The documents may be filed personally online or at ACRA or with the


help of a professional firm of lawyers, accountants, chartered secretaries or service


bureau. Subsequently, the proprietor must comply with all the requirements set out


under the Business Registration Act such as the filling of changes in particulars of


the business and its owner.





14.2.4


Under regulations made pursuant to the Business Registration Act, the


Registrar may require a business ownder who is not ordinarily resident in Singapore


to appoint a local manager to be appointed.





Cessation of Sole-Proprietorship Business







14.2.5


A sole- proprietorship business will cease when the proprietor either dies


or otherwise ceases to carry on business. The Business Registration Act requires


any person registered under it who has ceased to carry on business to notify the


Registrar of this. Failing to do so is an offence and may result in the imposition of a


fine.







第三节



合伙企业





什么是合伙企业?




14.3.1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 开展经营业务,合伙企业由


此而生。通常情况下,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数目不能超过


20


个。合伙人既可以


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 团体。如果超过


20


个人想要共同开展经营业务,他们只能


组成公司


(详见下述第五节)


< p>
该限制不适用于其目的完全或主要是开展专门由


其他立法规范的专职行业的 合伙企业


(例如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br>医疗诊


所)




14.3.2


商业合伙企业也称作

< br>“


事务所



< br>



14.3.3 < /p>


法律没有将合伙企业视为独立于其合伙人的独立法人。


合伙人共同 拥


有合伙企业的资产,


每个人单独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和责任负责 。


每个合伙人对合


伙企业所欠的全部债务承担个人的无限责任。


合伙人对其从合伙企业分配到的利


润份额缴纳个人税。




14.3.4


规范合伙企业的全面规则详见《合伙企业法》(第


391


章)。




合伙企业的设立




14.3.5


不需要采取正式的法律措施去创建一个 合伙企业。只要有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展经营的关系的存在,


法律就会认可合伙企业的


存在。




14.3.6


《合伙企业法》第


2


节提供了确定一个合伙企业 是否存在的规则。


同时还有法规帮助确定某人是否是企业的合伙人。这些规则中最重要的 一项是:


如果某人分配获得企业利润的一部分,


这是表明他是该 企业合伙人的强有力的证


据。




14.3.7


在大多数情况下,合伙企业是通过合伙 人订立的合伙协议创立而成


的。合伙协议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14.3.8


合伙人之间 的关系是由合伙协议决定的。通常可以在该协议里找到


的主要内容包括:



?



?



?



?



?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负债应该如何在合伙人之间分配;



各个合伙人在经营企业方面的职责;



合伙人相互之间的义务(例如提供正确的账目);



合伙人如何退伙;以及



如果合伙企业解散,企业的剩余资产如何分配。



14.3.9


如果没有合伙协议或者合伙协议规定不 全,


合伙人之间的关系由


《合


伙企业法 》(第


391


章)的相关条款规定。




14.3.10


合伙人是相互之间的代理人,也是合伙企业的代理人。合伙人做出


的有关 企业正常商业运营的行为将被视为是企业以及所有合伙人的行为。


虽然每


个合伙人个人的权限都将受到协议的限制,


但这种限制对与合伙人交易的当事人


不产生约束,


除非该当事人知道这种限制,

或者该当事人不知道或不相信与其交


易的人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 br>



合伙人的责任




14.3.11


每个合伙人 (如果合伙人死亡,那么他的遗产)对其作为合伙人期


间合伙企业产生的所有债务和责任 负责。


合伙企业及其所有的合伙人可以被起诉


赔偿由任何合伙人 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或者在其共同合伙人的授权下所犯的


任何非法行为。




非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




14.3.12


在两种情况 下非合伙人也要对合伙企业债务负责:第一,在《合伙


企业法》(第

391


章)第


36


节规定的情况下 ,已退休的合伙人从表面上看仍


继续担任企业合伙人的,


可以被 与合伙企业交易的当事人看作是合伙人。


此人可


对企业所有的债 务负责,


直到他采取必要措施通知其他人他已退伙。


第二,


如果


某人用语言或行为声称或承认自己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他将对任何依赖该陈述


而信任合伙企业的人负责。



注册与遵守




14.3.13


以合伙企业 形式在新加坡创办企业的人必须依照


《企业注册法》


(第


32


章)的规定注册该企业。之后,他们必须遵守该法律规定的所有行 政管理要


求。




合伙企业的解散




14.3.14


如果有任何合伙人死亡或者退伙,合伙 企业将自动解散。合伙协议


也可以提供其他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况。


这可以包括任一合伙人破产或者变得精神


不健全。如果存在《合伙企业法》(第


391


章)第


35


节 所规定的情况的,也


可以向法院申请解散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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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有限合伙企业





什么叫有限合伙企业?




14.4.1


有限合伙企 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营利为目的联合开展合法


经营,并且根据

< br>2005


年《有限合伙企业法》(


2005


年第五号法令)注册的企


业组织。


尽管它的名称如此 ,


它并不是合伙企业,


一般的合伙企业法并不适用于

< p>
有限合伙企业。




14.4.2


有限合伙企业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法 人团体。它能够以自己的名


义起诉、


被诉和拥有财产。


有限合伙企业对自己的债务负责,


其合伙人和管理人

员不负责这些债务。


对每个合伙人各自分配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将单独核算和


征税。




14.4.3


有限合伙企业的每一名合伙人都被看作 是该企业的代理人。但是,


有限合伙企业不受未经授权的合伙人的行为的约束,


而不管与该合伙人交易的当


事人是否知道该事实或者此人不知道或者不相 信该合伙人就是有限合伙企业的


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的成立




14.4.4


有限合伙企 业通过按照《有限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注册而成立。它


必须有至少两个合伙人,并且通常 合伙人的人数不能超过


20


个(见以上


10.3.1


)。合伙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




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14.4.5


有限合伙企 业中合伙人之间的关系由有限合伙协议规定。有限合伙


协议中没有涉及到的问题由《有限 合伙企业法》附件一的条款规定。




14.4.6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有限合伙协 议的规定可以退伙,如果协


议中没有规定,可以将退伙决定提前


30


天通知其他成员。合伙人在死亡或者解


散时也同样不再是有 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在这种情况下,


有限合伙企业需将前


合伙人对该企业提供的资本金以及其在该企业累计利润中获得的分配数额支付


给该前合伙人


(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或清算人)



该数目的计算截止于前合伙人


退伙的当日。




注册和遵守




14.4.7


在注册以后 ,有限合伙企业必须遵守《有限合伙企业法》的法规以


及任何在该法令下的规则。


如果有限合伙企业没有用它的注册名称开展经营,


< br>还必须遵守《企业注册法》的规定。




14.4.8


所有的有限合伙企业必须有至少一个经 理是达到法定年龄并且具有


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该经理同时必须 是新加坡的普通居民。


经理是与有限合伙企


业的管理有关的或者 参与经营管理的人员。他们不需要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


人。




14.4.9


一旦有限合伙企业未能遵照符合关于下述的法令要求,经理将被认


定负有 责任:



法令


24

节项下有关破产宣告申请的提出;



?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注册号以及涉 及发票、信件的有限责任状况的公开;


以及



?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任何特殊变更的注册。



?



14.4.10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个人破产所负债务尚未清偿



(取得高 级法院或产业处理局许可的除外)




?



曾担任已破产倒闭或因涉及国家安 全利益而解散的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


管理人员,


并且高级法院由 此裁定取消其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的资格,期限未满的;


?



曾因违法犯罪被判处刑事责任的;



?



根据公司法(第

< br>50


章)规定不适格担任董事或担任公司管理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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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更新与2021-02-01 10:33,由作者提供,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jmy2z.cn/gaokao/5918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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