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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英国还没有关于离婚的成文法,国家法认可两种合法的离婚方式:教会法院司法分居和国
会独立
法案离婚,然而这两种离婚方式程序繁杂、费用昂贵,不过是特权阶层的又一特权
,对绝大多数人来说,
合法离婚遥不可及。
司法分居(A
Mensa
Et
Thoro)
18世纪的英国,
垄断
婚姻
事务的
教会法院在离婚方面仍然奉行不可解除原则。
“
教会的不可解除
原则是其
婚姻思想不同于所有其他婚姻法的最明显的一个特征
尽管天主教会在诸多婚姻问题上存在着模棱两可性,以至于使它有充足的可能性与世俗社
会妥协与调和,
但在婚姻的不可解除问题上,
虽然也有一时的倒
退、
偶尔的摇摆和对条件的争论,
却从未向世俗社会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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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提出合法的婚姻可以被解除。
”
〔
1
〕然而,不准离婚并不能阻止婚姻的破裂。
“
不离婚固为理想,但是一
旦婚姻发生破绽时,禁止离婚亦无法
解除婚姻之破绽。人死亡,有死亡证书,婚姻生活共同体破灭时,亦
应发给婚姻死亡证书
。不发死亡证书亦无法降低死亡率,同理,禁止离婚亦无法减少婚姻破绽的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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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此,虽然法律上不准许离婚,但婚姻破裂的现象普遍存在。为此,教会不得不采取妥
协的办法,
在特殊情况下,对有效成立的婚姻,教会法院可以判决双方司法分居,即不完
全离婚,夫妻分居分食但不
解除婚姻关系,更不得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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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分居判决会解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双方分居分食,
但并不解
除婚姻关系,
双方仍然互守贞操义务,
和第三方发生性关系,就
构成通奸。如果是妻子提起诉讼并取胜的话,那么丈夫要负担妻子终身的抚养,
给予她抚
养费。
“
因为丈夫因结婚而对妻子的财产和收入自动享有控制权
,且该控制权不受分居的影响,所
以分居后丈夫要继续对妻子承担抚养义务。因为当时对
分居的妻子来说,几乎没有就业机会,所以得到生
活费就成为妻子的惟一生存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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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因此,为使妻子在离开后仍能维持生计,法律允许妻子从丈
夫处
获得生活费,从本质上说,
“
生活
费只不过是丈夫的婚姻义务在分居之后的延续。
”
〔5〕如果丈
夫因为妻
子的通奸而在诉讼中取胜的话,丈夫就不用向妻子支付抚养费。
国会私人法案离婚(Parliamentary
Divorce)
18世纪唯一一种完全离婚的途径就是获得国会私人离婚法案,这种离婚被称为国会私人法案离婚。这是
一种通过国会立法程序实现完全离婚的特殊方式。夫妻之间的关系彻底解除,并可再婚。
但这并不意味着
离婚的障碍已经终结,只不过是通过议会私人法案绕过了这些障碍。这同
样也不是说有权离婚的原则已经
得到确立,而是表明假如哪个人下定决心要摆脱自己的婚
姻,那他就会找到一个自行其是的办法。
在
< br>18
世纪,虽然开始提倡爱情婚姻观,但人们的思想还是深受传统包办婚姻的影响
。这一
时期,制约英国贵族的婚姻生活的因素包括父母包办、经济利益、门第观念、国王
的干预、
宗教和社交范围等。
贵族之间的通婚有助于保持贵族阶
层的相对稳定性,
使男方获得可靠的
嫁妆,有助于贵族扩大和加
强社会联系及获得政治支持。
贵族婚姻中充斥着对金钱财富的
渴望。
在贵族的婚姻中,
总是能够体现出家庭利益在贵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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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中的重要地位。劳伦
.
斯通对贵族的婚姻
问题曾有精确论述:
“从本质上说,人们认为婚姻
不是为了满足
心理和生理需要的个人结合,而是确保家族的延续和家产的制度性手段。
”这
是对中世纪以来英国贵族婚姻特点的本质性概括:
贵族婚姻就是利益婚姻。
贵族父母希望通
过与其他贵族家庭的联姻(最好爵位比自己的高
,财产比自己的家庭多)
,从而使本家族的
利益得到保障和积累
。
因而包办婚姻对家庭而言往往意味着财产的积累和地位的抬升,
而对
个人而言则是一种牺牲。
包办
婚姻实际是贵族家长依据子女婚姻是否有利于整个家族而做出的抉择。
这是从中世纪沿<
/p>
袭下来的观念。到了
18
世纪,虽然包办
婚姻被认为是不规范的,但贵族却仍然保留着这一
种传统,这与贵族的家庭利益是分不开
的。在贵族家庭内部,
儿子可获得一份地产,而女儿
则可以从父
母那里得到一份嫁妆。
如不服从父母的安排,
他们很可能就得不
到这些地产或嫁
妆,
或者得到的要少一些。
因此为了未来的生计,
他们对于父母安排自己婚姻的做法只能表
示遵从。
包办婚姻所产生的夫妻双方感情往往不确定,
有些
能在婚后产生真正的感情,
但有
些夫妻却始终无法产生感情的交
融。
但是为了家族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
他们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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