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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最小单元是什么意思?【推荐下载】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1-30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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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30日发(作者: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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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最小单元是什么意思?【推荐下载】



工程的建成是需要验收的,验收就是存在质量检测的这么一个过程,工程,有包括


很多,比如我们熟知的房地产工程,还有很多娱乐场所,比如一些购物广场等等,

这些地方,平均每天的客流量就有几万或者更多。所以对于安全方面一定要重视。


那 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最小单元什么意思?



一、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最小单元是什么意思?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



检验批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最小单位。


目的:有利于工程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最终把关,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符合有关标


准 。



二、郴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



《湖南 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养护 大修等活动以


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包括公路和水运


(


不含高速公路


)


等建设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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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助航设施、通航建筑物、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 统,辅


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修工程。


< /p>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咨询、勘察、


设计、施工、养护、监理、试验检测、安全评价、施工监控等工作的单位,提供其


他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


监 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


领导,及时协 调、解决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


财政预算。



市、县


(


市、区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


(


市、区< /p>


)


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省市有关

< br>规定具体负责实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住 建、安监、环保、水利、审计、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交通建


设工程质 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

< p>
(


市、区


)


交通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建设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发挥监管 平台作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第七条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


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八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交通建设工程强 制性标准的规


定,保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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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第九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和配


合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检查,不得阻碍或者拒绝。



第十条对危害交通建设工 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交通 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检举


和投诉。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试验检测等交通建设工程的从业单位应当


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 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 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交通建设工程的从业人员,应当


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养护大修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


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设单 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制订质量管理制度,设置工程项目质量


管理机构并配 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组织施工现场日常检查、隐患排查整改,严格


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定期向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状


况,提供有关资料


;


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 /p>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实行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以及合同约定开展工作。

< br>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 告


前,依据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应的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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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办理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 督申请书,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联系


方式等内容


;


(



)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


(



)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合同文 件


;


(



)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证明材料


;


(



)


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计划


;


(



)


监理质量和安全工作计划


;


(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证 明材料


;


(



)


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等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 管理机


构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


对不符

< p>
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 br>同时向本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


完善基本建设程序。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


出工程 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申请。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对地质复杂或者 结构特殊的桥梁、隧道、高边坡、水运工程,以


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的其他交通建设工程,或者设计文件要求


进行施工监控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明确专 项质量管理措施和要求,组织做好


施工过程的技术控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不得随意压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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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合理工期,确需调整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不得降低交通建设工程质量,

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 十八条勘察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勘察,并对其


勘察的质 量负责,其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 p>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交通建

< br>设工程设计


;


并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其设计文件应当符 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


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和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设计服务:



(



)


在工程开工前, 向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


;


(



)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现 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设计代表,


提供设计后续服务,及时处理施工中设计的有关问题< /p>


;


(



)


在工程质量验收时,参加重要的分部、分项、隐蔽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是否


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


(


)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工程项目设计质量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条市、县


(

< br>市、区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 督管理机


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 容


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对 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


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建立施 工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主要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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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和技术人员。施工期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 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


确需调


整的 ,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向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 建设工程承包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 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


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 br>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以及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 擅


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


议。< /p>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履行报批 、自检、报验程序。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其合同工程开工应当经监理单位同意


;


未经

同意的,不得开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每道工序完成后,按 照规定进行自检


;


未经自检或者自检不合格的,


不得报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


工序施工。



监理工程师对重要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 质量或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工


程,应当进行旁站监理,重点对旁站项目的工艺过程进行 监督,发现问题应责令立


即改正。



第 二十四条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其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规章 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

< br>按规


定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价款。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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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监理人员


;


确需调整监理人员的,应当征得建


设单位同意,并及时向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 计、施工技术方案、工程开工报告等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 合同约定,重点审查:



(



)


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手续


;


(



)


施工质量、安全、环保 、进度、费用目标


;


(


< p>
)


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


;


(



)


安全技术措施、施工 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工程项目应急救援方案


;


(



)


施工总体部署与施工方案和安全、环保等应急预 案。



桥梁、隧道和隐蔽工程等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或在特殊季节施工的分项、


分项工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 项施工方案。



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单位不得签字确认。监理单 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约定,


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及 时、真实、完整地做好监理


记录。



第 二十七条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等级证 书》


,试验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并在核定的项目范围内开展试验检


测活动


,


出具真实的试验检测报告,客观反映受检项 目的质量。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以设立工地临时 试验室,承担相应的公路水运工


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其工地临时试验室的管理, 配置相应的试验


检测人员和设备,在核定的项目范围内,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 标准、规


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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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



对于交通建设工程重点部位、 重要数据的试验检测,可由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机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 检测机构检测。



第二十八条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各项 内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


交工验收,由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自行或 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试


验检测机构实施工程交工质量检测,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出具检测意见。



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施工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

< p>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 并


告知理由


;


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 及时通知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工


程鉴定,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交通建设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并自 竣工验收合格之


日起


15


日内,将竣工 验收报告报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模较小、等级较 低的交通建设工程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具体标准


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 门确定。



第三十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工程资料的 整理和保管,保证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禁止篡改、伪造资料。



交通建设工程资料包括勘察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监理文件,以及试验检测报告、< /p>


鉴定结论、安全台账等与工程建设直接相关的资料。


< p>
市交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各类资料范本。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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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第三十一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


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组织施工现场日常检查、定期排查,督促安全问题的整改,定期向交通


运输 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状况。



第三十二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交通建设工程的特点, 制定、完善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前


30


个工作


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办 理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第三十四条交通建设工程开工 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


风险进行评估


;


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


产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编制交通建 设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法对施工单位的安全


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 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项 目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意见及时支付。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不 得对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租赁、材料供应、


试验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 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规定的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


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以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三十七条勘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勘察作业安全,并根据勘察结果对有交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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