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
(
食
药监食监一
〔
2016
〕
103
号
)
【
20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
《食
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总局组织制定了《食
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现予印发,自
2016
年
10
月
1
< br>日起施行。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生产
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的程序和要
求,进一步优化许可流程,
提高许可效率,加强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
时
报告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
年
8
月
9
日<
/p>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
审查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
例、
《食品生产许可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组织对
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
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
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以下简称审查细则
)结合使用。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
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
生产许可
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
对
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
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
场的核查,应
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
< br>容。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
生产许可审查有
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
材料审查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
许可的主体资
格。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
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
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
完整,符合法定
形式和填写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
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
需要确定,确保负责
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
申请
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
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文件。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应当提交食品生
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
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工艺设备布局图、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
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
材料。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
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
管理体系文
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按照《食品生产许可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
请变更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
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
项有关的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p>
食品生产许
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
生变化的,申请人声明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主要生产
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
< br>交有关材料。
申请人声明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
的,应当按照本条第
一款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p>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
生产企业申请
变更的,还应当就申请人变化事项提交与所生
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
及相应的产品注
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条
申
请延续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
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申请人生产条件是否
发生变化的声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
料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
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就申请人变化事
项提供与所
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的自查报告,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
件。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技术
审查机构(以下
统称为审查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规范性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审查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
的申请材料的
种类、数量、内容、填写方式以及复印材料与原件的符合性
等方面进行审查。
p>
申请材料均须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
加盖申请人公
章。复印件应当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
,
并加盖申请人公
章。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应当使
用钢笔、签字笔
填写或打印,字迹应当清晰、工整,修改处应当签名并加盖
申请人公章。申请书中各项内容填写完整、规范、准确。
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社会信用代码或营
业执照注册号、住所等填写内容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致,所申
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
且营业执照在
有效期限内。
< br>申证产品的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应当按照食
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填写。
申请材料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应当完整。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
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
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及从事食品生产管理
工作的食品安
全管理人员应当未受到从业禁止。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
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
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等图表清晰,生产场所、主要
设备设施
布局合理、工艺流程符合审查细则和所执行标准规定的要
求。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
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
设备布局图应当按比例标
注。
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发现申请人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
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p>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经审查,按规定不
需要现场核查
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由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许可机关决
定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一)申请生产许可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二)申请变更的,申请人声明其
生产场所发生变迁,
或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
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对变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
其他生产条件
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也应当就变
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
(三)申请延续的,申请人
声明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
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组织对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p>
(四)申请
变更、延续的,审查部门决定需要对申请材
料内容、食品类别、与相关审查细则及执行标
准要求相符情
况进行核实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五)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迁出原发
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迁入地许
可机关应当依照本通则的规定组织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
查。
(六)申请人食品
安全信用信息记录载明监督抽检不合
格、监督检查不符合、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
他保障
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实施现场核查的其他
情形。
第三章
现场核查
第二十条
审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
料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组成核查组,负
责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并将现场
核查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
全日
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核查组由符合要求的核查
人员组成,不得
少于
2
人。核查组实行
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审查部门指定。
第二十二条
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
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应当派
出监管人
员作为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工作。观察员应当支持、配合并
全程观察核查组的现场核查工作,但不作为核查组成员,不
参与对申请人生产条件的
评分及核查结论的判定。
观察员对现场核查程序、过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现
场核查结束后<
/p>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许可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核查组应当召开首次会议
,由核查组长向
申请人介绍核查目的、依据、内容、工作程序、核查人员及
工作安排等内容。
-
-
-
-
-
-
-
-
-
上一篇:中世纪2全面战争城市名
下一篇:alice英文名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