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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作者:高考题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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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30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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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30日发(作者:snack是什么意思)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 br>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


103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已经


2008



2



17


日市第


13

届人民政府第


3


次常务会


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


2008



4

< p>


1


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


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 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


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督。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


(市 )


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



(市)< /p>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


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p>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 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1




各区 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


各县


(市 )


的征地补偿费用


概算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 托给征地事务


机构承担。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






(二) 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




(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 分配、公开等情况;





(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第七条




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


80%


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财


政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 账户,其余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


未足额存入的,区、 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第八条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 苗补偿费。






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标准,

< br>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土地


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 地年产值倍数,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另行提高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直接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资


金专户,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


5


倍计算。





第十条




青苗、林木、水产品的补偿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征地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 降低蓄水深度的,


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


的征地年产 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


50


厘米时,按照征地年 产值标准予以补


偿。






第十一条




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


2006



7



1


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


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 权属证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




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


2006



7



1


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


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


1987



1< /p>



1


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 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为依据;




(二)市区范围内,


1982



4



1

< p>
日至


1986



12



31


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


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的,


按违法建筑处理 。


1982



3



31


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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