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铁运
[1999]103
号《铁路电力安全工作
规程》
总则
p>
由于电力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经常接触或接近高、
低压电力设备<
/p>
,
存在着触电危险
,
因此在
作业时必须保证人身安全。
为了防止事故发生
,
各级领导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
把安全生产列入议事日程
,
建立健全各
项制度
,
认真抓好宣传、教育、检查和总结工作
p>
,
不断改善职工的安全作业条件
,
对所发生的事故
本着
“
三不放过
”
的精神严肃处理。
水电段和基层单位应有专人负
责电力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
,
监督、
检
查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
<
/p>
电力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
服从命令
,
克服麻痹侥幸心理
,<
/p>
努力钻
研技术业务
,
熟练掌握本职工作
,
坚决消除各
种不安全因素
,
防止事故发生。
<<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
是广大职工多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
/p>
,
广大电力职工必须认真贯
彻执行。
p>
对防止事故有功人员应予表扬和奖励;
对造成事故者应分别情况给予
教育、
纪律处分;
对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
其性质恶劣者
,
除追
究肇事者刑事责任外
,
并追究领导责
任
。
本规程适用于运营铁路电力设备上的各项作业。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
1
条
p>
运行中的供电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
,
或部
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可带有电压的设备。
铁路供电设备一般可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
250V
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
250V<
/p>
及以下者。
第
2
条
电力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参加作业:
1
、
经医生诊断无妨碍从事电力工作的病症
,
如:心脏病、神精病、
癫痫病、聋哑、色盲症、
高血压等
,
体
格检查一般两年一次。
p>
2
、具备必要的电力专业知识
,
熟悉本规程有关内容
,
并经考试合格。
3
、应会触电急救法(见附录一)。
第
3
条
对电力工作人员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技术安全考试:
1
.
定期考试:每年一次。对考试合格者发给
“
电力安全合格证
p>
”
(见附录二)。
2
.临时考试:
(
1
)新参加工作已满六个月者;
(
2
)工
作连续中断三个月以上又重新工作者;
(
3
)工
种或职务改变者。
第
4
条
p>
新参加电力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
,
必须经
过安全知识教育后
,
方可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
,
但不得单独
工作。
外单位支援、学习人员参加工作时
,
应由工作执行人介绍设
备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第
5
条
p>
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
,
必须是按《电力设
备试验标准》进行试验合格的用具。
第二章
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第
6
条
在运行中的高压设备上作业按下列分类:
1
.
全部停电作业
,
系指电力线路全部中断供电或变、配电设备进出
线全部断开的作业。
2
.邻近带电作业
,
系指变配电所内停电作业处所附近还有一部分高压设备未停电;停电作
业线路与另一带电
线路交叉跨越、平行接近
,
安全距离不够者;两回线以上同杆架
设的线路
,
在
一回线上停电作业
,
而另一回线仍带电者;
在带电杆塔上刷油、
除鸟巢、
紧杆塔螺丝等的作业。
3
.
不停电的作业
,
系指本身不需要停电
和无偶然触及带电部分的作业。如更换绑桩、涂写杆号牌、修剪树枝、更换灯泡、检修外
灯伞
等的作业。
4
.带电作业
,
系指采用各种绝缘工具带电从事高压测量工作
,
检修或穿越低压带电线路
,
拆、
装引入线等工作
,
以及在高压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第
7
条
p>
在电力设备上工作
,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为
:
1
.工作票制度(包括口头命令或电话命令);
2
.工作许可制度;
3
.工作监护制度;
4
.工作间断和转移工地制度;
5
.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
第一节
工作票制度
第
8
条
p>
在电力设备上工作
,
应遵守工作票制度
p>
,
其方式如下:
1
.填用停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
三);
2
.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四);
3
.填用倒闸作业票(见附录五);
4
.
以口头或电话命令时
,
应填入安全工作命令记录薄(见附录六)
。安全工作命令记录薄
应看作与工作票同等重要。
第
9
条
p>
在下列设备上全部停电、邻近带电的作业
,
应签发停电工作票:
1
.高压变、配电设备上的作业;
2
.
高压架空线路和高压电缆线路上的作业;
3
.高压发电所停电(机)检修<
/p>
,
或两套以上有并车装置的低压发电机组
,
其中任一机组停电
作业;
4
.
在控制屏(台)或高压室内二次接线和照明回路上工作时
,
需要
将高压设备停电或采取
安全措施者;
5
.在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上
的作业。
第
10
条
<
/p>
在下列设备上作业
,
应填写带电作业工作
票:
1
.在高压线路和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上的带电作业;
2
.
在控制屏(台)和二次线路上的工作
,
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的作
业;
3
.在旋转的高压发电机励磁回路上
,
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4
.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
/p>
,
以及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第
11
条
<
/p>
在下列设备上作业
,
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
行:
1
.单一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停电作业;
2
.
测量接地电阻
,
悬挂杆号牌
,
修剪树枝
,
测量电杆裂纹、打绑桩和杆塔基础上
的工作;
3
.低压电缆上的作业;
4
.
拉、合线路高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一、二次开关和变、配电所内开关的单一操作。
第
12
条
<
/p>
当作业范围涉及相邻铁路局、水电段时
,
必须取得铁路局电力调度口头或电话命令。
当作业范围涉及本段其他配电所时
,
必须取得水电段电力调度的口头或电话命令;受令人和发
令人双方均应认真记录、录音
,
并复诵无误后方可执行
。
第
13
条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条件和责任如下:
1
.工作票签发人:由工长、调度
员、所主任、技术人员或段总工程师指定人员担任
,
其责
任是:
(1)
确认工作的必要性;
(2)
采取正确、完备的安全措施;
(3)
正确指派各项工作人员。
2
.
工作领导人:由所主任、技术人员或工长担任
,
负责统一指挥两
个以上工作组的同时作
业和总的作业安全。
3
.
工作执行人:由熟悉设备、工作熟练、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
,
其责任
是:
(1)
检查现场安全措施是否完备;
(2)
向工作组员正确布置工作
,
说明停电区段和带电设备的具体位
置;
(3)
监护工作组员的安全
,
检查工
作质量
,
按时完成任务。
4
.
工作监护人:由配电值班员或能独立工作、熟悉设备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
p>
其
责任是:
(1)
在现场不断监护工作人员的
安全;
(2)
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
,
应立即采取措施
,
坚决制止继续作业;
(3)
< br>一旦发生意外情况
,
应迅速采取正确的抢救措施。
5
.工作许可人:由配电值班员或能独立工作、熟悉设备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在
线路停电作业时
,
由工作执行人指定工作许可
人完成有关安全措施
,
其责任是:
<
/p>
(1)
完成作业现场的停电、检电、接地封线等安全措施;
(2)
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可能;
(
3)
向工作执行人报告允许开工时间。
6
.
工作组员:由技术、安全考试合格者担任
,
其责任是:
(1)
p>
明确所分担的任务
,
并按时完成;
(2)
p>
严格遵守纪律
,
执行安全措施
,
关心组员的安全;
(3)
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执行人
提出改进意见。
第
14
条
<
/p>
工作票签发人不能兼任工作执行人;
工作领导人、
工作执行人均不能兼任工作许可人。
第
15
条
<
/p>
工作票应用钢笔、
圆珠笔填写
,
字迹清晰
,
不得涂改
,
并于作业前一天交给工作执行人或
工作领导人。工作中如需改变
工作内容及扩大或变更工作地点时
,
应更换新的工作票。
工作执行
人要求变更工作组员时
,
应取得工作票签发人同意
,
并在工作票内注明变更理由。
第
16
条
<
/p>
工作票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天
,
工作间断
超过
24
小时应重新填发工作票。
第
17
条
工作票按下列规定填发和管理:
1
.在发、变、配电所内作业或在
发、变、配电所停电的线路上作业时
,
应填写一式两份
,
其
中一份发给值班员
,
另一份发给工作执行人(有工作领导人时
,
< br>发给工作领导人)。上述以外的
作业
,
< br>可填一份发给工作执行人。
2
.一般一个工作地点或一个检修
区段填发一张工作票。但如在一个发、变、配电所内全部
停电或在一个站场内(由配电所
依次倒闸停送电时除外)
,
几条线路全部停电
< br>,
并有两组同时工
作时
,
可仅签发一张工作票发给工作领导人。如上述作业仅有一组工作
,
p>
需要检修另一线路时
,
应按转移工地办理。
当
一个工作执行人负责的工作尚未结束以前
,
禁止发给另一张工作
票。
3
.发给工作领导人的工作票
,
应注
明工作组数及各工作执行人的姓名。
4
.
各工
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对工作票中的内容有疑问时
,
应向签发人询问
明白
,
然后进行工作。
5
.工作结束后由作业班组保存半年。
第
18
条
<
/p>
事故紧急处理可不签发工作票
,
但必须采
取安全措施。
第
19
条
<
/p>
施工单位在水电段管辖的电力设备上施工时
,
应向水电段有关的电力工区或变配电
所办理工作票手续。
第二节
工作许可制度
第
20
条
<
/p>
在不经变配电所停电的线路上作业时
,
由
工作执行人指定工作许可人完成安全措施
后可开始工作。
第
21
条
<
/p>
凡经变、
配电所停电的作业
,
工作许可人
(值班员)
应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是否
完备
,
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
在完成所内停电、检电、接地封线等安全措施后还应:
1
.会同工作执行人检查安全措施
,
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
备确无电压;
2
.对工作执行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
,
接地线安装处所和注意事项;
3
.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名后方可开
始工作。
第
22
条
<
/p>
工作执行人、工作许可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
,
值班员不得变更检修设备的运行
接线方式。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
,
应取得工作签发人的同意。
第
23
条
<
/p>
停电作业的线路与其它单位的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安全距离不够时
,
应同有关单位办理
停电许可手续。
第
24
条
严禁约定时间停电、送电。
第三节
工作监护制度
第
25
条
<
/p>
工作监护制度是保证人身安全和正确操作的重要措施。在作业过程中
,
工作监护人和
工作执行人都应在现场认真监护工作组员的安
全。
工作组员应服从工作执行人和监护人的指挥。
第
26
条
<
/p>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
,
工作执行人(监护
人)应向工作组员交待带电部位
,
已采取的安
< br>全措施和其它注意事项。在下列情况下工作执行人可参加具体工作:
1
.
在变、配电设备上进行全部停电作业;
2
.在变、配电设备上进行邻近带
电作业
,
工作组员不超过三人
,
且无偶然触及带电设备可能
时;
3
.
架空线路停电作业的工作地点较集中
,
且附近又无其它电线路时
。
第
27
条
<
/p>
对工作条件复杂
,
有触电危险的工作
p>
,
应设专职监护人。
专职监护人不得兼任其
他工作。
第
28
条
<
/p>
在工作中遇有雷、雨、暴风或其他威胁工作组员安全的情况时
,<
/p>
工作执行人或监护人
应及时采取措施
,<
/p>
必要时停止工作。
第四节
工作间断及转移工地制度
第
29
条
<
/p>
在白天
,
因吃饭或休息暂时中断变、
p>
配电所作业时
,
全部接地线可保留不动
p>
,
但工作人员
不宜单独留在高压室内
,
暂时中断电线路作业时
,
< br>如工作人员已离开现场
,
应派人看守工地。
恢复
工作前
,
工作执行人应
检查接地线等安全措施。
第
30
条
<
/p>
使用数日有效的停电工作票
,
每日(次)
收工时
,
应清理工地
,
开放已封闭的道路
,
将工
作票
交给值班员
,
但临时接地线、
防护物及
标示牌可保持不动
,
次日开工前
,
p>
工作许可人必须检查
工地所有安全措施
,<
/p>
重新履行许可开工手续
,
方可开始工作。
第
31
条
<
/p>
当一个工作组按照工作票在几个工作地点依次进行工作时
,
应按下列规定转移工地:
1
.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只可在
指定地点工作
,
如无工作执行人命令
,
不得自行转移工地;
2
.每次转移到新工地时
,
应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
并在工作票上注明新工作地点及在安全措施
栏内记入装设接地线的电杆号数;
3
.转移工地时
,
应在工作票上填记。
第五节
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
第
32
条
<
/p>
完工后工作组应清理工具、
材料
,
工作执行人详细检查工作质量
,
工作人员全部
由作业
设备上撤离后
,
按下列规定恢复
送电:
1
.线路局部停电作业
,
由工作执
行人通知工作许可人撤除地线
,
摘下标示牌
,
然后合闸送电;
2
.干线停电作业
,
配电值班员接到工作执行人工作已结束的通知后
,<
/p>
将工作执行人姓名、通
知时间及方法等记入工作票和工作日志内<
/p>
,
然后摘下标示牌
,
撤离接地线
,
方可合闸送电。
多组
作
业时
,
应注意标示牌数目和结束工作
的组数相符。
3
.在变、配电设备上作业时
,
配电值班员接到工作执行人工作已经结束
,
工作组人员已撤
除
工地的报告后
,
将完工的时间记录在
两份工作票内
,
按下列次序恢复送电:
(
1
)核对摘下的标示牌数和结束工作组数是否相符;
(
2
)撤除临时接地线
,
并按登记号码核对
无遗漏;
< br>(
3
)撤除临时防护物及各种标示牌;
< br>
(
< br>4
)恢复常设栅栏;
(
5
)合
闸送电。
送电后
,
< br>工作执行人应检查设备运行情况
,
正常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章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
33
条
<
/p>
在全部停电作业和邻近带电作业
,
必须完
成下列安全措施:
1
.停电;
2
.检电;
3
.接地封线;
4
.悬挂标示牌及装设防护物。
上述措施由配电值班员执行。
对无人值班的电力设备(包括电线路)
,
由工作执行人指定工<
/p>
作许可人执行。
第
34
条
<
/p>
停电、检电、接地封线工作必须由二人进行
,
(一人操作
,
一人监护)。操作人员应戴
< br>绝缘手套
,
穿绝缘鞋(靴)
,<
/p>
戴护目镜
,
用绝缘杆操作(机械传动的开
关除外)。人体与带电体之
间应保持不小于表
1
规定的安全距离。
表
1 <
/p>
人体与带电体之间最小安全距离(
m
)<
/p>
表一
人体与带电体之间最小安全距离
(m)
带电体电压
6-10 /10-35/35-66
Kv
有安全遮栏
0.35
0.6
1.5
无安全遮栏
0.7
1.0
2.0
第一节
停
电
第
35
条
<
/p>
电力线路作业时
,
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
1
.作业的线路
,
即断开发电所(车)、
变、配电所向作业线路送电的断路器、隔离开关或
断开作业线路各端的柱上断路器、隔离
开关或熔断器。
2
.断开有可能将低电电返送到高压侧的开关。
3
.
工作人员的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小于表
2
规
定的检修线路和邻近、
交叉的其他线路。
4
.
与接触网合架的高压电力线路必须利用接触网停电
“
天窗
”
时间作业。
表
2
电力线路检修时的安全距离(<
/p>
m
)
导线电压
1/1-10/10-35/35-66KV
检修线路
0.2/ 0.7/
1.0
/
1.5
邻近交叉
0.2/1.0 / 2.5
/
3.0
51
号文
表一
设备不停电时安全距离
(m)
电压等级
KV
安全距离
(m)
10kv
及以下
0.7
20
,
35
1.0
63(66)110
1.5
220
3.0
第
36
条
<
/p>
在发、变、配电所内检修时
,
必须停电的
设备如下:
1
.检修的设备;
2
.
工作人员的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小于表
1
规
定的设备;
3
.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
,
且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第
37
条
<
/p>
停电检修时
,
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
开(运用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线
,
应视为
< br>带电设备)。断开断路器、隔离开关的操作电(能)源。断路器、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必须加
锁。检查柱上断路器
“
分、合
”
指示器。禁止在只经断路器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
,
必须拉开隔
离开关
,
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
,
还必须从
低压侧断开
,
防
止向停电设备反送电。
第
38
条
<
/p>
对于低压停电作业
,
应从各方面断开电源
,
将配电箱加锁。
没有配电箱时应取下
熔断器。
在多回路的设备上进行部分停电作业时
,
应核对停电的回路与检修的设备
,
严防误停电或停电
不
彻底。
第二节
检
电
第
39
条
<
/p>
检电工作应在停电以后进行。检电时应使用电压等级合适的检电器
,
并先在其它带电
设备上试验
,
确认良好后进行。
变、配电设备的检电工作
,
应在所有断开的线端进行。对断路器或隔离开关应在进出线上进
行。电
力线路的检电应逐相进行。同杆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
,
应先验低
压
,
后验高压
,
先验下层
,
后验上层。对架空线路局部作业
< br>,
应在工作区段两端装接地线处进行。对低压设备的检电
,
除使
用检电笔外
,
< br>还可使用携带式电压表进行。用电压表检电时
,
应在各相
之间及每相对地之间进行
检验。
第
40
条
<
/p>
检电器上不得装接地线。但在木杆、木梯或木架上使用特殊检电器不装地线不能显
示
,
可不在此限。
第
41
条
<
/p>
表示开关设备断开的指示信号、经常接入的电压表
,
不能作为设备无电的依据。但如
果指示有电
,
则未经采取安全措施
,
禁止在设备上工作。<
/p>
高压
检电必须戴绝缘手套
,
并有专人监护
,
如在室内高压设备上检电
,
还需穿绝缘
靴或站在绝
缘台上。
第三节
接
地
封
线
第
42
条
<
/p>
架空线路停电作业时
,
经验明无电后
p>
,
应立即将已接地的接地线对已停电的设备进行三
< br>相短路封线。短路封线的安装位置如下:
1
.施工区段两端临近断路的电杆;
2
.
有可能返送电到作业线路的分歧线和有关开关;
3
.从其它方面无来电可能时
p>
,
可仅在电源侧接地封线;
4
.
施工场所距断路器及接地封线处较远
,
且联系不便时
,
应加挂接地封线;
5
.有感应电压反映的停电线路应
加挂接地封线;
第
43
条
<
/p>
接地线与作业设备之间不应连接开关或熔断器。在分段母线上作业时
,
应将分段母线
分别检电和接地封线。
第
44
条
<
/p>
室内高压设备应在适当位置上设固定接线端子及接地线
,
以备停电检修时需要。接地
线的数量、号码应登记注册
< br>,
交接班时注意交接。
在线路上装设接地线所用的接地棒(接地极)应打入地下<
/p>
,
其深度不得少于
0.6m
。
第
45
条
<
/p>
接地线应用多股软铜线和专用线夹固定在导线上。导线截面积应符合短路电流要求
,
但不得少于
25mm2
。使用前应经过详细检查
,
损坏的接地线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严禁使用其它
导线代替。禁止使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封线。
第
46
条
<
/p>
在高压回路上需要拆除一部分或全部接地线进行工作时(如测定母线和电缆的绝缘
电阻
,
检查开关触头是否同时接触)
,
必须征得值班员的许可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
第
47
条
<
/p>
装设接地线应接触良好
,
必须先接接地端
,
后接导体端。
同杆架设的多层电力线
路同时
挂接地线时
,
应先挂低压后挂高
压
,
先挂下层后挂上层。拆除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在导线上
装拆接地线时
,
应使用绝缘棒并戴绝缘
手套。
第
48
条
<
/p>
低压线路的停电作业
,
在工作地点验明无
电后
,
将各相短路接地。
第
49
条
<
/p>
停电线路与带电线路交叉跨越时
,
应挂接
地线的地点如下:
1.
停电线路在带电线路上方交叉
,
不松动导线时
,
应在停电线路交叉档处挂一组。<
/p>
2.
停电线路在带电线路下方交叉
,
松动导
线时
,
应在停电线路的交叉档处挂一组。
3.
< br>停电线路在带电线路的上方交叉
,
松动导线时
,
应在停电线路交叉档内两侧
,
< br>各挂接地线一
组。
4.
因停电线路撤换电杆或松动导
线而停电的其它线路也应挂接地线。
第四节
设置标示牌及防护物
第
50
条
<
/p>
标示牌分为
“
警告类
”
、
“
禁止类
”
、
“
准许类
”
、
“
提醒类
”
等。
各种标示牌式样见附录七。
严禁工作人员未经许可擅自移动或拆除临时遮栏和标示牌。
第
51
条
各种标示牌悬挂场所如下:
1
.变、配电所和线路上停电作业
,
对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或隔离开关的
操作把手上
,
悬挂
“
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
的标示牌。<
/p>
2<
/p>
.邻近带电线路
,
在室内高压设备的工作
地点两旁间隔和对面间隔的遮拦上
,
在室外工作地
点四周的围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
,
在架空导线断
线处
,
以及被试验的高压设备的遮栏或围栏
上
,
悬挂
“
止步
,
高压危险
!”
的标示牌。
3
.在工作地点悬挂
“
在此工作!
”
的标示牌。
4
.
在工作人员上下用的铁架或梯子上悬挂
“
从此上下!
”
的标示牌。
5
.在可能攀登的带电设备的架构
上悬挂
“
禁止攀登
,
< br>高压危险!
”
的标示牌。
6
.
在开关柜内挂接地线后
,
应在开关柜的门上悬挂
“
已接地
”
的标示牌。
第四章
运行和维护
变配电所的值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