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
2
003
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1
号),
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步伐,营造既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又同现阶段国情相适
应的无
障碍环境,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
筑
和居住建筑可参照执行。
1.0.3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以为残疾人、
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尽可能完善的服务为指导思想,并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
的
设计原则。
1.0.4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城市公共规划的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1.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应积
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推进
相关产品的国产化、标准化、系列化、多
样化。
1.0.6
城市道路和建筑
物的无障碍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
/p>
术
语
2.0.1
残疾人(
persons with
handicaps
)
p>
指在心理上、
生理上、
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
、
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
,
无法以正常
方式从
事某种活动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和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
的人。本标准主要针对视力、听力、肢体残疾者。
2.0.2
无障碍(
barrier-
free
)
指残疾人在具体的建筑环境中,出入、使用各项设施,没有阻碍。
2.0.3
无障碍设施(
barrier-free
facilities
)
<
/p>
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中,
为方便残疾人或行动不便者设计的使之能
参与正常活动的设施。
2.0.4
无障碍入口(
barrier-free
entrance
)
不设台阶的建筑入口。
2.0.5
无障碍通道(
barrier-free
path
)
不设台阶的室内外通道。
2.0.6
无障碍电梯(
barrier-free
elevator
)
乘轮椅者、视力残疾者或担架床可进入和使用的电梯。
2.0.7
无障碍厕位(
barrier-free toilet
stall
)
公共厕所内设置的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带坐便器及安全抓杆的隔间。
2.0.8
无障碍厕所(
barrier-free
lavatory
)
供残疾人、老年人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备齐全的男女通用厕所。
2.0.9
无障碍浴室(
barrier-free bath
room
)
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使用的浴室,包括无障碍盆浴间和无障碍淋浴间。
2.0.10
无障碍客房(
barrier-free
guestroom
)
p>
指宾馆、馆店、招待所内入口、通道、通讯、家具和卫生间等均方便乘轮椅者通行和使
用的房间。
2.0.11
无障碍住房(
barrier-free living
space
)
指住宅及公寓建筑中,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居住套间。
2.0.12
盲道(
sidewalk for the
blind
)
在地面上铺设一种固定形状的地面砖(板),协助视力残疾者通过盲杖和脚底的触感,
方便安全地辨别方向和向前行走,以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13
行进盲道(
blind
walk way
)
表面呈条状形,使视力残疾者通过脚感和盲杖的触感,指引其直接向正前方继续行走的
盲道。
2.0.14
提示盲道(
alert blind walk
way
)
< br>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行进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无障碍设施等的位置前,具有提醒
注意作用的盲道。
2.0.15
盲文标志(
braille
sign
)
采用盲文标识,使视力残疾者通过手的触摸,了解所处位置和指示方向的标志,包括盲
< br>文地图、盲文铭牌和盲文站牌。
2.0.16
缘石坡道(
curb
ramp
)
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其
< br>进出人行道的一种坡道。
2.0.17
轮椅坡道(
wheelchair
ramp
)
在坡度和宽度,以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
2.0.18
桥下三角区(
transition
slopeway
)
人行天桥和桥梁的人行梯道与人行道形成夹角的范围。
2.0.19
人行通道(
pedestrian
path
)
城市广场、公园、景点和建筑基地范围内供人行走的道路。
2.0.20
入口平台(
entrance
platform
)
台阶或坡道与建筑入口之间的水平地面。
2.0.21
中间平台(
mid
landing
)
坡道或梯道之间的水平地面。
2.0.22
缓冲地带(
buffer
area
)
坡道起点与终点处的水平地面。
2.0.23
轮椅通道(
wheelchair
path
)
交通建筑检票口或超市购物结算口专为乘轮椅者设置的通道。
2.0.24
轮椅席位(
wheelchair
seat
)
观众厅、报告厅、阅览室、教室及等候厅等,专为乘轮椅者提供观赏、听讲、阅读、等
< br>候及休息的位置。
2.0.25
安全抓杆(
grab
bar
)
< br>设在无障碍厕位、厕所、浴间内,协助行动不便者安全平移和起立的设施。
2.0.26
低位小便器(
handicap
urinal
)
方便乘轮椅的男性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
2.0.27
安全挡台(
safety
guard
)
控制轮椅小轮和拐杖滑出坡道、踏步或平台边界的设施。
2.0.28
升降平台(
lift
platform
)
运送残疾人进行垂直或斜向通行的设施。
2.0.29
转弯阳角(
inner
angle at turning point
)
走道转弯处凸出的墙角。
城市道路和城市广场
3.1
城市道路
3.1.1
以下城市道路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城市市区道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
2
新城和主要中心镇的道路;
3
经济开发区道路;
4
旅游景点的周边道路;
5
主要商业区道路;
6
政府办公建筑和为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周边道路。
3.1.2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入口、居住区入口、人
行横道等处应设缘石坡道;
2
市区
主干路、次干路、市、区商业街和步行街的人行道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地段周边的人行
道应
设盲道;
3
市区主干路、次干路的
主要路口、市、区商业街的主要人行横道宜设视力残疾者过街音响
装置;视力残疾者居住
较集中区域附近道路和盲人学校周边道路的人行横道应设过街音响装
置;
4
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设轮椅坡道;
5
城市旅游景点道路、市、区商业街、步行街宜设盲文地图;
6
在市区主干路、次干路市、区商业街、步行街等无障碍设施
的位置,应设无障碍标志牌。
3.2
城市广场
3.2.1
以下城市广场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市中心广场;
2
各区、县中心广场;
3
新城和中心镇的中心广场;
4
轨道交通车站及港口、铁路客运站前的中心广场。
3.2.2
城市广场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广场入口应设缘石坡道;
2
城市广场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3
城市广场的停车场宜设无障碍停车位;
4
城市广场入口应设盲文地图;
5
城市广场的无障碍设施处应设无障碍标志。
3
.
3
城市公共绿地
3.3.1
向公众开放的城市公共绿地应实行无障碍设计。
3.3.2
公共绿地入口、
绿地内主
要通路、
主要服务设施的建筑入口均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3.3.3
公共绿地内,每个男、女厕所至少应各分设
1
个无障碍厕位。男厕所内还宜设
1
个低
位小便器。
3.3.4
公共绿地的休息座椅旁应按不小于
10%
的比例,分设轮椅停留位置。
3.3.5
公共绿地的停车场应按本标准第
< br>19
章的有关规定,设置供残疾人使用的停车位。
3.3.6
公共绿地入口地段应设盲道,绿地内的台阶、坡道
和其他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
盲道。
3.3.7
公共绿地入口宜设盲文地图或触摸式发声地图
p>
,
常规导游图内容宜包括无障碍设施的
位置
。
城市桥隧
4.1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4.1.1
市区主干路、中心区、市、区商业街、居住区及公
共建筑设置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
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4.1.2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宜设轮椅坡道,不设轮椅坡道
时,宜设无障碍电梯或升降平台。
无障碍电梯宜结合公共建筑的建设设置。
4.1.3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轮椅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
1
:
12
;
2
弧线形坡道的坡度,应以弧线内缘的坡度进行计算;
3
坡道的高度每升高
1500mm<
/p>
时,应设深度不小于
2000mm
的中间
平台;
4
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防滑。
4.1.4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梯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道宽度不应小于
2000mm<
/p>
,中间平台深度不应小于
2000mm
;
2
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
150mm
,宽度不应小于
300mm
;
3
踏面应平整且防
滑,前缘不应有突出部分,应设高度不小于
100mm
的安全挡
台;
4
人行天桥宜设顶棚。
4.1.5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坡道与梯道
250
~
500mm
处应设提示盲道。
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坡道、
梯道的宽度相对应,
提示盲道的
宽度应为
300
~
600mm
;
2
人行天桥、人
行地道的台阶和坡道的起点与终点(含中间休息平台)应设提示盲道;
3
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及轨道交
通入口的提示盲道相连接。
4.1.6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扶手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
19
章的有
关规定。
4.1.7
人行地道的坡
道和梯道入口两侧的护墙低于
900mm
时,墙顶应安装护栏或
扶手。
4.1.8
人行地道的坡道
入口平台与人行道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
4.1.9
人行天桥的桥下三角区,
在
2000mm
高度以下应采取防护措施,
并应在结构边缘外设提
示盲道。
4.1.10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无障碍设施处应设无障碍标志牌。
4.2
跨河桥梁、隧道、立体交叉
4.2.1
城市内设有人行道的跨河桥梁、隧道和市中心区的
立体交叉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4.2.2
桥梁、隧道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与道路的人行道衔接,当地面有高差
时,应设轮椅坡道,坡道的坡
度不应大于
1
:
20
;
2
桥梁、隧道入口处的人行道应设缘石坡道,缘石坡道应与人
行横道相对应;
3
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4.2.3
立体交叉人行道的缘石坡道、人行横道及盲道的位
置应相互对应和衔接。
4.2.4
立体交叉桥孔的人行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孔内人行道的地面与桥孔外人行道的地面有高差时,应设
轮椅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应大
于
1
:<
/p>
20
;
2 <
/p>
桥孔外的人行道口应设缘石坡道,缘石坡道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
3
桥孔内的人行道应设盲道,并应与桥孔外设置的盲道相连接。
4.2.5
桥梁、隧道和立体交叉的缘石坡道、盲道和无障碍
标志牌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
19
章的有关规定。
城市公共厕所
6.0.1
城市公共厕所入口宜为无障碍入口,当入口为台阶
式时,应设轮椅坡道。
6.0.2
城市公共厕所应设无障碍厕所或无障碍厕位,男厕所内应设低位小便器,并应符合下
列规
定:
1
男女厕所蹲(坐)位数分别
在
3
个及以上的,宜合并设置
1
个坐位的无障碍厕所;
2
男女厕所蹲(坐)位数分别在
5
个及以上的,宜分别设
置不少于
1
个的无障碍厕位,也可
合并
设置
1
~
2
个
坐位的无障碍厕所;
3
设置
3
个及以上小便器的公共厕所,均应设不少于
1
个的低位小便器;
4
合并设置无障碍厕所的入口,应单独设置。
6.0.3
无障碍厕位、无障碍厕所应选用坐式便器;分别设
置在男女厕所内的无障碍厕位宜设
在距入口最近处。
6.0.4
在两层公共厕所中,无障碍厕位应设在地面层。
6.0.5
残疾人活动较多的地段以及大型公共活动场所附近
,宜设无障碍厕所。
6.0.6
当
到达无障碍厕位需通过蹲
(坐)
位走道时,
走道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
6.0.6
的规定。
表
6.0.6
蹲(坐)
位走道最小宽度(
mm
)
类型
最小宽度
单排(内开门)
1500
单排(外开门)
1800
双排(内开门)
1500
双排(外开门)
2000
6.0.7
当到达低位小便器需通过小便器立位后的走道时,
走道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
6.0.7
的
规定。
表
6.0.7
小便器立位后的走道最小宽度(
mm
)
类型
走道长度≤3000 走道长度>
3000
单排
1500
1500
双排
1800
2000
6.0.8
无障碍厕位的尺度,
< br>高级、
标准级宽度不应小于
1500mm
,
长度不应小于
2000mm
;
普通
级宽度不应小于
1000mm<
/p>
,长度不应小于
1800mm
。
6.0.9
无障碍厕所应设坐便器、洗手盆
及放物台,其最小尺寸不应小于
2000mm×2000mm。
6.0.10
无障碍厕位、低位小便器及无障碍厕所安全抓杆
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
19
章的有关
规
定。
居住区
15.1
道
路
15.1.1
居住区道路的无障碍设计应包括以下范围:
1
居住区路的人行道(居住区);
2
小区路的人行道(小区级);
3
组团路的人行道(组团级);
4
其他道路的人行道
(
包括设有人行道的宅间小路
)
。
< br>
15.1.2
居住区各级道路人行道的纵坡度不宜大
于
2.5%
。
人行步道有台阶时,
p>
应设轮椅坡道。
15.1.3
居住区主要入口的人行道应设缘石坡道。
15.1.4
视力残疾者居住较集中的区域应设盲道和盲文地图。
15.1.5
视力残疾者居住较集中区域附近的道路口,应设过街音响装置。
15.1.6
设有红绿灯的路口,宜设供视力残疾者使用的过街音响装置。
15.1.7
居住区道路无障碍设施处应设无障碍标志牌。
15.2
绿
地
15.2.1
居住区绿地的无障碍设计应包括以下范围:
1
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
2
小游园(小区级);
3
组团绿地(组团级);
4
儿童活动场。
15.2.2
居住区内各类绿地的入口、
通道的地面应平缓防滑;
当地面有高差时,
应设轮椅坡道。
15.2.3
休息座椅旁,应设轮椅停留位置。
15.2.4
居住区公园和小游园入口地段应设盲道。
绿地内台阶、
坡道和其他无障碍设施的位置
,
应设提示盲道
。
15.2.5
组团级绿地和儿童活动场的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15.3
公共服务设施
15.3.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计范围,应符合
本标准有关条款的规定。
15.3.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内容,应符合本标准有关条款的规定。
15.3.3
居住区停车库(场)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标
准第
17
章的有关规定。
15.3.4
居住区内的无障碍住房宜集中布置,且宜靠近小区入口。
15.3.5
居住区内公共厕所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标准
第
6
章的有关规定。
养老设施建筑
16.0.1
p>
养老设施建筑主要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
1500mm×1500
mm
的轮椅回转面积。
16.0.2
主要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轮椅坡道。
16.0.3
养老设施建筑公共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1800mm
。老年人出入的过厅、走道、房间有高
差时,应设置坡道。
16.0.4
养老设施建筑应设无障碍卧室,其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50
床以下的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不少于
1
间;
2
床位数小于
100
床、大于等于
50
床的,不少于
2
间;<
/p>
3
床位数大于
100
床的,不少于
3
间。
16.0.5
无障碍卧室的尺度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卧室床端及床位长边的一侧与墙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1500mm
;
2
卧室入口通道不得小于
1500mm
;
3
床间距离不应小于
1200mm
。
16.0.6
无障碍卧室应附有卫生间。一级设施应配置
p>
3
件套洁具,净面积不应小于
4.50m2
;
二级、三级设施应配置两件套洁具,净面积不应小于
3.50m2
。坐便器、洗脸盆、浴缸的尺度
及
安全抓杆应符合本标准第
18
章和第
1
9
章的有关规定。
16.0.7 <
/p>
老年人公寓应按
2%
~
< br>5%
的比例设无障碍套型,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
< br>间。起居室不应小于
12.00m2
,厨房不应小于
p>
6.00m2
,卫生间不应小于
4.50m
2
。卧室应按无
障碍卧室的尺度要求设计。
16.0.8
老年人公寓无障碍套型的厨房通道不应小
于
1500mm
,
操作台高度不应大于
800mm
,
深
度宜为
500mm
。操作台面下部应留有
700mm×600mm
的空间。
16.0.9
老年人公寓无障碍套型厕所的设施与尺度要求,
应符合本标准第
19
章的有关规定。
公共停车库(场)
17.0.1
停车库(场)按规模宜分为
4
类,并应
符合表
17.0.1
的规定:
表
17.0.1
停车库(场)规模分类(辆)
规
模
特大型
大
型
中
型
小
型
停车数(
n
)
n
>
500 300
<n≤500
50<n≤300 n≤50
<
/p>
注:
表中分类适用于中小型车辆的室外停车场、
< br>单层停车库、
多层坡道式或升降机式停车库;
不适用于机
械停车库。表中停车数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
17.0.2
停车库(场)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型停车库(场)不应少于
2
p>
个泊位,不足
20
辆的小型停车库(场)可
设
1
个泊位;
2
中型停车库(场)不应少于
5
p>
个泊位;
3
大
型停车库(场)不应少于
8
个泊位;
4
特大型停车库(场)不应少于总停车数的
< br>2%
。
17.0.3
为残疾人设置的停车位,
应靠近入口处或醒目处。
多层停车库,
应设在底层或与交通
道路同一层面上。
17.0.4
无障碍停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地面坡度不应大于
1:
50
。
17.0.5
无障碍停车位与人行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宽度不小于
1200mm
的轮椅坡道。
17.0.6
中型及以上停车库
(场)
应设专用轮椅通道,
并与无障碍停车位轮椅通道和停车库
(场)
入口
连接。
17.0.7
无障碍停车位应在泊位后轮处设置车挡器。
17.0.8
无障碍停车位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
19
章的有关规定。
设
备
18.1
给水排水
18.1.1
给水排水设备、
配件的
选型及系统设计应以残疾人、
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使用方便和
安
全为原则。
18.1.2
无障碍客房和无障碍住房的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卫生间应靠近卧室,但给水排水立管不应靠近卧室的内墙。
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
采取防噪声措施;
2
卫生间应配置
3
< br>件套卫生器具,颜色宜为白色;
3
器具、配件选型及安装要求:
1
)坐便器
(
1
)宜采用挂墙式或落地式坐便器;
(
2
)坐便器的高度宜为
450mm
;
(
3
)清洗控制可采用手动式或自动式。清洗阀的安装高度宜离地
800mm
;
(
p>
4
)给水排水管应暗敷。明敷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
)洗面盆
(
1
)宜采用挂墙式。如采用台盆式洗面盆,其净空
高度不宜小于
600mm
;
(
2
)
洗面盆的冷、<
/p>
热水龙头宜采用光电控制的感应式自动水龙头,
也可采用杠杆式、
揿压式
水龙头。如采用自动关闭阀的,则水龙头开通的时间宜大
于
10s
;
(
3
)洗面盆下的冷、热水管和排水管宜暗敷。明敷时,应采取
保护措施。
3
)浴缸
(
1
)宜采用平底防滑式浅浴缸。浴缸离地高度宜为
450mm
;
(
2
)浴缸冷、热水龙头宜采用红外感应恒温龙头;
(
3
)与喷淋头相连的金属软管长
度不宜小于
1500mm
,并设固定喷淋头和手持喷淋头。
p>
18.1.3
无障碍寝室应设无障碍公共厕所、浴室和盥洗室。
1
公共厕所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挂墙式或落地式坐便器,其离地高度宜为
450
mm
;
2
)
宜采用低位小便器(落地式小便器);
3
)宜采用光电控制冲洗阀;
4
)给水排水管应暗敷。明敷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 br>
5
)污水排水立管管径宜放大
1
档。水平横管的流速应满足自净流速。
2
公共浴室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龙头和其他控制器应安装在坐位对面的墙上。冷、热水龙头宜采用红外感应恒
温龙头,
控制阀高度宜为
800
~
p>
1000mm
;
2
)与喷淋头连接的金属软管长度不宜小于
1500mm
;
3
)浴缸:与本
标准
18
。
1
。
2
条的要求相同。
3
公共盥洗室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br>1
)宜采用挂式洗面盆。采用台式或盥洗槽时,其净空高度不宜小于
600mm
;
2
)洗面盆水龙头宜采用光电控制感应式自动水龙头,或杠杆式、揿压式水龙头;
< br>
3
)洗面盆或盥洗槽下面的冷、热水管和排水管宜暗敷
。明敷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4
)洗
面盆排水立管宜放大
1
档,水平横管的流速应满足自净流速。<
/p>
18.1.4
公共场所供残疾人使用的饮水器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饮水器控制阀应设在设备的前端或侧面;
2
饮水器装置高度应满足乘轮椅者的正常使用要求。
18.1.5
无障碍住房厨房中洗涤盆的水龙头宜采用杠杆式
冷、
热混合水龙头。
洗涤盆口离地高
度
宜为
800mm
,水龙头离地高度宜为
1000mm
。
18.2
暖
通
18.2.1
无障碍客房、住房宜设置供暖空调设施。冬季室
内温度应为
18
~20℃,夏季室内温
度应为
26
~27℃。
18.2.2
无障碍客房、
住房和寝
室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窗户或开口,
其通风开口面积不
应
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
1/20
。
18.2.3
设有空调设施的无障碍客房或住房,应避免空调
出风口直接吹向人体。
18.2.4
无障碍寝室的公共厕所、
浴室和盥洗室应有供暖设施,
并应有
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
窗户或开口,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
1/20
。当无条件时,应设机械排风
设施,其
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6
次
/h
。
18.3
燃
气
18.3.1
无障碍住房的厨房,应设燃气泄漏自动报警装置
和自动切断装置。
18.3.2
每
套无障碍住房应设燃气表,并用导线引出室外集中计量。天然气应采用不小于
2.50m
3/h
的表具;城市管道煤气应采用不小于
4.00m3/h<
/p>
的表具。
18.3.3
燃气灶具应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
,
控制开关应设置在
前端。
18.3.4
燃气管道宜明
敷。如暗敷,应符合燃气管道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18
.
4
电
气
18.4.1
具有无障碍设施的下列场所,其照明设计标准不
应低于表
18.4.1
的规定。
表
18.4.1
无障碍设施的照明设计标准
(lx)
照明区域
照度标准
走道
150
坡道
150
楼梯
100(
应急照明为
10)
候梯厅
150
标志
比周围环境高
50
18.4.2
无障碍住房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户住宅的用电指标应符合《住宅设计标准》(
DGJ08-20
)的规定;
2
每户住宅的电源插座数量、电话
(
数据
)
终端数量、电视终端数
量等应符合《住宅设计标准》(
DGJ08-
20
)的规定,其安装高度:卧室和起居室应为
400mm
p>
,
厨房和卫生间宜为
800mm
;
3
户内起居室、卧室、通道等应设双控照明开关或遥控智能开关;
4
照明开关应选用拨把式或宽型翘板式,安装高度宜为
1000mm
;
5
访客对讲系统的大楼门口机和室内机安装高度宜为
1000mm
。
18.4.3
< br>无障碍客房内电器设备的安装高度应符合本标准
18.4.2
条的规定。
18.4.4
无障
碍客房卫生间、公共场所的无障碍厕所和无障碍厕位,应在坐便器旁墙面高
400
~
500mm
处设置求助按钮。
无障碍客房内的卫生间,
其求助信号应引至楼层服务台或其他
有服务人员的值班处。其他公共场所的无障碍厕所和无障碍厕位,其求助信号可引至厕所门
外的墙上。
18.4.5
以下公共场所应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电话,
其安装高度宜为
800mm
,
并宜设置盲文
铭牌。
p>
1
三星级及以上宾馆的大堂;
2
空港航站楼出发大厅、候机大厅和接客大厅;
3
铁路客运站、省际长途汽车站的候车室;
4
智能化办公建筑的门厅;
5
剧场、音乐厅、体育场
(
馆
)
的门厅;
6
医院的门、急诊大厅。
18.4.6
以上公共场所宜设供听力残疾者使用的可视电话
或文本电话
(带闪光来电显示装置)
。
18.4.7
大型剧场、音乐厅、高级会议室等场所宜设助听设备。
18.4.8
公共建筑、
民用建筑的
火灾自动报警、
消防联动紧急疏散设计,
除应满足国家和本市<
/p>
有关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无障碍客房、疏散通道及主要公共区域,应设置具有闪光报
警功能的可视火灾报警装置;
2
疏
散通道及主要公共区域,应设置指示残疾人紧急疏散的火灾疏散指示标志。
无障碍设施
19.1.2
缘石坡道应在下列范围设置:
1
单面坡缘石坡道,适用于支路口、街角和绿化带缘石开口处;
2
三面坡缘石坡道(扇面式缘石坡道),适用于主要道路交叉
口、路段中人行横道处;
3
全宽式缘石坡道,适用于街坊路口和庭院入口两侧的人行道;
4
转角处三面坡缘石坡道(转角处扇面式缘石坡道),适用于
人行道的转角处;
5
组合式缘石坡
道和平行式缘石坡道,适用于有特殊要求路段的人行道处。
19.1.3
缘石坡道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三面坡缘石坡道正面及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
1
< br>:
12
;
2
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坡度均不应大于
1
:
20
;
19.1.4
缘石坡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
1200mm
;
2
扇面式缘石坡
道的下口宽度不应小于
1500mm
;
3
转角处缘石坡道的上口宽度不宜小于
2000mm
;
4
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宽度,且不应小于
1200mm
;
5
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
相对应,不应小于
1200mm
。
19.2
盲
道
19.2.1
盲道应在下列范围设置:
1
市区主干路、次干路、市、区商业街和步行街的人行道,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地段周边的人
行道;
2
城市广场、桥梁、隧道和立体交叉的人行道;
3
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人行通路;
4
城市公共绿地入口地段;
5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入口、城市公共绿地内的无障碍设施
位置应设提示盲道;
6
建筑入口、
服务台、楼梯、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或无障碍厕位、公交车站、铁路客运
站、轨道交
通车站的站台等处均应设提示盲道。
19.2.2
盲道的分类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盲道按使用功能可分为两类:
1
p>
)行进盲道:呈条状形,每条高出地面
5mm
,可使盲杖和脚底产生感觉,便于指引视力残疾
者安全地向前直线行走。
2
)提示盲道:呈圆点形,每个圆点高出地面
p>
5mm
,可使盲杖和脚底产生感觉,以告知视力残
< br>疾者前方路线的空间环境将出现变化
。
2
盲道
按材料可分成
3
类
1
)预制混凝土盲道砖;
2
)橡胶塑料类盲道板;
3
)其他材料(不锈钢、聚氯乙烯等)盲道型材。
19.2.3
盲道设施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9.2.4
盲道的颜色应与相邻人行道铺面颜色形成对比,
并应与周边景观相协调,
宜采用中黄
色
。
19.2.5
盲道的设计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盲道铺设的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力残疾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具体布
置形式见图
19.2.5
。
图
19.2.5
盲道铺设的位置和走向
2
盲道铺设应连续,应避开树木、电线杆、拉线、树穴、窨井盖等障碍物,其他设施不得占
用盲道;
3
行进盲
道宜设在距人行道外侧围墙、花台、绿地带
250
~
600mm
处;
4 <
/p>
行进盲道可设在距人行道内侧树穴
250
~
600mm
处;
道上如无树穴,
p>
行进盲道距立缘石不应
小于
500mm
p>
;
5
行进盲道
在转弯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6
沿人行道和分隔带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其宽度应为
300
~
600mm
,距路缘石边宜为
250
~
500mm
;
7
应在距人行道上台阶、坡道和
障碍物等的
250
~
600mm
处,设提示盲道;
8
距人行横道入口、
广场入口、
轨道交通车站入口等部位的<
/p>
250
~
600mm
处应设提示盲道,
其
长度与各入口的宽度应相对应;
9
人行道成弧线形路线时,行进盲道宜与人行道走向一致;
10
进入人行横道线处的盲道宜距侧石
300mm
左右,
宜铺设横向
1
p>
排提示盲道,
以表明进入人
行横道范围。行
进盲道应与提示盲道成垂直方向铺设,盲道铺设宽度宜取
400
~
600mm
;
11
人行道的转角路口宜采用全宽式无障碍坡道形式。
宜在两侧坡道起点处铺设左右各
1
排的
提示盲道,以示进入坡道范围,提示盲道铺设宽度宜为
600mm
p>
。路口形成街角的无障碍坡道,
宜在转角缘石坡道前铺设提示盲道,
以示进入车行道、人行横道线范围,提示盲道铺设宽度
为
600
mm
;
12
梯道和台阶的上下两端,
应在距踏步
300mm
设置提示盲道,
其铺设宽度
宜取
400
~
600mm
。
中间休息平台也应在两端各铺设
1
条提示盲道,宽度不宜小于
300mm
;
13
道路人行道有盲道时
,
与其相接的桥梁人行道处应铺设盲道。盲道宽度与道路盲道一致;
14
桥梁宜在距栏杆
400mm
处设置盲道。
19.3
轮椅坡道
19.3.1
轮椅坡道的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
19.3.1
的规
定。
表
19.3.1
轮椅坡道的坡度和宽度(
mm
)
轮椅坡道位置
最大坡度
最小宽度
有台阶的建筑入口
1
:
12
≥1200
只设坡道的建筑入口
1
:
20
≥1500
室内走道
1
:
12
≥1200
室外通道
1
:
20
≥1500
19.3.2
轮椅坡道的高度和水
平长度应符合表
19.3.2
的规定。
表
19.3.2
轮椅坡道的高度和水
平长度(
mm
)
坡度
1
:
20
1
:
16
1
:
12
1
:
10
1
:
8
最大高度
1500 1000 750 600 350
水平长度
30000 16000 9000 6000
2800
注:坡度为
1:8
~
1:10
的轮椅坡道只适用于受场地限制予以改建的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
19.3.3
轮椅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轮椅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不应设计成圆形或弧形;
< br>
2
轮椅坡道的两侧应设扶手;
3
轮椅坡道的坡面应坚实、平整、防滑;
4
轮椅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
p>
100mm
的轮椅坡道安全挡台;
5
当轮椅坡道的水平投影长度超过
9
000mm
时,应设中间休息平台;
6
轮椅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
/p>
1500mm
。
19.4
无障碍入口
19.4.1
建筑物无障碍入口室外地面的坡度不应大于
p>
1:50
。
19.4.2
无障碍入口不应设台阶。
19.4.3
无障碍入口应设雨罩。
19.5
建筑入口
19.5.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19.5.2
建筑入口平台最小宽度应符合表
19.5.2
的规定。
表
19.5.2
建筑入口平台宽度(
mm
)
建筑类别
入口平台最小宽度
大、中型公共建筑
≥2000
小型公共建筑
≥1500
中高层、高层建筑住宅及公寓
≥2000
低层、多层住宅及公寓
≥1500
宿舍建筑
≥1500
19.5.3
建筑入口平台应设雨罩。
19.5.4
建筑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
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19.5.4
的规定。
表
19. 5.4
门扇同时开启
最小间距(
mm
)
建筑类别
最小间距
大、中型公共建筑
≥1500
小型公共建筑
≥1200
中高层、高层建筑及公寓
≥1500
低层、多层住宅及公寓
≥1200
19.6
升降平台
19.6.1
升降平台净宽不应小于
900mm
,净深不应小于
1200mm
。
19.6.2
升降平台两侧应设档板和扶手。
19.6.3
升降平台应设呼叫及控制按钮,高度宜为
650
~
900mm
。
19.7
门
19.7.1
公共建筑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或平开门;
2
在旋转门一侧应另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门。
19.7.2
门的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p>
自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1000mm
;
p>
2
推拉门、折叠门、平开门的净宽不应
小于
850mm
。
19.7.3
推拉门、平开门均应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留有
不小于
500mm
的墙面宽度。
19.7.4
门扇应安装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
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
350mm
的护门板,
宜安装视线
观察玻璃。
19.7.5
门扇应在单手操纵下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门内
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
15mm
,并应以
斜面过渡。
19.8
通路、走道和地面
19.8.1 <
/p>
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
19.8.1
p>
的规定。
表
19.8.1
轮椅通行最小宽度(
mm
)
建筑类别
最小宽度
大型公共建筑走道
≥1800
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
≥1500
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
≥900
居住建筑走道
≥1200
建筑基地人行通路
≥1500
19.8.2
人行通路应平整、防滑、不松动和不积水。
19.8.3
人行通路使用不同材料铺设的地面应相互取平;
如有高差,不应大于
15mm
,并应以
斜面过渡。
19.8.4
人行通路
和建筑入口的雨水箅子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
15mm×15mm。
19.8.5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与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道两侧应设扶手;
2
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
350mm<
/p>
的护墙板;
3
走道及室内地面应平整,并应选用遇水不滑的地面材料;
4
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为弧墙面或切角墙面;
5
走道内不得设置障碍物;
6
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其他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置栏杆或栏板等
安全设施;
7
门扇向走道内开启时
应设凹室,凹室面积不应小于
1300mm×900mm;
8
从墙面伸入走道的突出物不应大于
100mm
,距地面高度应小于
600mm
。
19.9
楼梯、台阶
19.9.1
楼梯、台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直线形梯段,见图
19.9
.1-1
;不应采用弧形梯段或无休息平台的
L
型梯段,
2
应采用直线形台阶,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突缘为直角形的踏步,
3
公共建筑梯段宽度不应小于
150
0mm
,居住建筑梯段宽度不应小于
1200mm
;
4
楼梯两侧应设扶手;
5
三级及以上台阶应设扶手;
6
踏面应平整并有防滑措施;
7
p>
明步踏面侧面应设不小于
100mm
的安全
挡台,
8
距踏步起、终点
250
~
300mm
处
应设提示盲道,
9
踏面和踢面的颜色应有区分和对比。
19.9.2
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楼梯最小宽度为
280m
m
,最大高度为
150mm
;
2
住宅、公寓建筑公用楼梯最小宽度为
p>
260mm
,最大高度为
161mm
;
3
幼稚园、小
学校楼梯最小宽度为
260mm
,最大高度为
< br>140mm
;
4
室外台阶最小宽度为
300mm
,最大高度为
p>
140mm
。
19.10
无障碍电梯
19.10.1
候梯厅有关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宽度不宜小于
1800mm
;
2
按钮高度宜为
9
00
~
1100mm
;
3
电梯门洞外口宽度不宜小于
900mm
;
4
厅内应设电梯运行显示和抵达音响装置;
5
电梯入口处应设提示盲道。
19.10.2
电梯轿厢设施与配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轿厢门
(电梯门)
开启净宽度不应小于
800mm
,
门开闭的时间间隔不应小于
15s
,
门扇关闭
时应有光幕感应安全措施;
2
轿厢侧壁上应设高
900
~
1100mm
且带盲文的选层按钮;
3
轿厢三面壁上应设扶手;
4
轿厢上下运行与到达时,应有清晰显示和报层音响;
5
在轿厢正面壁上距地
900mm<
/p>
至顶部应安装镜子;
6
轿厢的规格,应根据建筑性质和使用要求的不同而选用。最小规格为
1400
mm×1100mm(轮
椅可直进直出),中型规格为
1600
mm×1400mm(轮椅在轿厢内可旋转
180°,并正面驶出电
梯),医疗建筑与养老设施建筑应选用深度不小于
2000mm
的电梯轿厢。
19.10.3
电梯位置应设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
19.11
扶
手
19.11.1
下列部位有无障碍设计要求时应设置扶手:
1
人行天桥;
2
人行地道;
3
轮椅坡道;
4
走道、过道;
5
楼梯;
6
三级及以上台阶;
7
电梯桥厢;
8
升降平台;
9
其他有特殊需要的部位。
19.11.2
扶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p>
设在水平位置或无轮椅通行部位的扶手应为单层,离地高度为
900
mm
;设在有轮椅通行的
非水平位置的扶手应设上、下两层,上
层高度为
900mm
,下层高度为
65
0mm
;
2
扶手应保持连贯,起点和终点处应延伸
300mm
;
3
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也可向下延伸
100mm
,或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
4
扶手应安装坚固;
5
扶手形状应易于抓握,
截面直径尺
寸宜为
35
~
45mm
,
扶手托架的高度为
70
~<
/p>
80mm
,
扶手内
侧与墙面的距离宜为
40
~
50mm
;
6
扶手起点水平段应安装盲文铭牌;
7
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
350mm
的护墙
板。
19.12
轮椅席位
19.12.1
轮椅席位应设在便于到达和疏散的通道附近,不得设在公共通道内。
19.12.2
每个轮椅席位占地面积不应小于
800mm×1100mm;
19.12.3 <
/p>
轮椅席位的地面应平坦,有高差时,应在边缘处应安装栏杆或栏板。
19.12.4
轮椅席位旁宜设置不小于
1
席供陪同者使用的座位。
19.13
停车位
19.13.1
应将通行方便、距离路线最短的停车位列为无障碍停车位。
19.13.2
无障碍停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和不积水,
地面坡度不应大于
1
:
50
。
19.13.3
无
障碍停车位一侧,
应设宽度不小于
1200mm
的通道,
供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
入人行道和到达
建筑入口
19.13.4
无障碍停
车位一侧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
19.13.5
无障碍停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
道线和无障碍标志,残疾人停车位的
尽端宜设无障碍标志牌。
19.14
服务台
19.14.1
服务台宜包括问询台、售票窗口、电话台、安
检验证台、总服务台、借阅台、护士
台等。
19.14.2
服务台台面离地高度宜为
700
~
800mm
,
宽度不宜小于
1000mm
,
服务台下方净高不应
小于
650mm
,净深不宜小于
450mm
。
19.14.3
服务台前应有轮椅回转空间。
19.14.4
电话台前应设置盲文铭牌,挂式电话离地不应
高于
1000mm
。
19.15
无障碍厕位
19.15.1
无障碍厕位的门宜外开,门扇宽度不应小于<
/p>
800mm
。门扇内侧距地面
900mm
处应设
长度不小于
400mm
的水平安全抓杆。
19.15.2
无障碍厕位门外开时,长度不应小于
2000mm
,宽度不应小于
1500mm
。
19.15.3
厕位应采用坐式便器,高度宜为
450mm
。厕位两侧距地面
700mm
处应设长度不小于
700mm
的水平安全抓杆,其
中一侧的水平抓杆端头应向上垂直延伸
700mm
。
19.15.4
安全抓杆直径宜为
30
~
40mm
,内侧距
墙面不应小于
40mm
。
19.16
无障碍厕所
19.16.1
无障碍厕所的面积不得小于
< br>2000mm×2000mm。
19.16.2
p>
无障碍厕所应设坐便器、洗手盆、放物台和呼叫按钮,男厕所内应设低位小便器。
19.16.3
坐便器高度应为
450mm
,两侧应按无障碍厕位的相关要求设置安全抓杆。
19.16.4
洗手盆宜采用悬挑式,两侧离地面
700mm
处应设水平拉杆。
19.16.5
放物台长度不宜小于
700mm
,宽度不宜小于
300mm
,高度宜为
700mm
。
19.16.6
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800
mm
,安全抓杆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19.16.7
低位小便器下口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500mm
。小便器两侧应在离墙面
550mm
处,设
高度为
1200mm
的垂直安全抓杆,
并在顶端离墙面
250mm
p>
处设水平安全拉杆,
与垂直安全抓杆
连接。
19.17
无障碍浴室
19.17.1
无障碍浴室可分为淋浴间和盆浴间两种型式。
19.17.2
淋浴间最小面积应为
3.50m2,
盆浴间最小面积应为
4.50m2
。
19.17.3
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
19.17.4
浴间入口宜采用活动门帘,当采用平开门时,
门扇应向外开启,开启后的净宽不应
小于
800mm
。门扇内侧应设门拉手。
19.17.5
无障碍淋浴间应有下列设施:
1 <
/p>
更衣台
:
高度宜为
450mm
,深度不应小于
450mm
;
2
座椅:高度宜为
450mm
,深度不应小于
450mm
;
3
安全抓杆:更衣
坐台和淋浴座椅两侧的墙面上各设离地高
900mm
、水平长度
为
600
~
800mm
的安全抓杆,并在淋浴座椅一侧设与水平抓杆垂直、高
1400
~
1600mm
的垂直抓杆;
4
呼叫按钮:距地面高
400
~
500mm
处设置
19.17.6
无障碍盆浴间应有下列设施:
1
更衣台
:
高度宜为
< br>450mm
深度不应小于
450mm
;
2
洗浴坐台:浴盆一端设置
,其深度不应小于
400mm
;
3
安全抓杆:
1)
浴盆内侧应设高
600mm
p>
和
900mm
的两层安全抓杆,水平长为<
/p>
1200mm
;
2)
洗浴坐台一侧的墙上设高
900
mm
、水平长度为
600mm
的安全抓
杆。
4
呼叫按钮:距地面高
400
~
500mm
处设置;
5
洗面盆:浴盆一侧设置;
6
浴盆高度宜为
450mm
。
< br>
19.18
盲文标志
19.18.1
盲文标志可分为下列几种:
1
p>
盲文地图:供视力残疾者用手触摸的有立体感的建筑位置的平面图及盲文说明;
2
盲文铭牌:采用盲文标识,告知视力残疾者城
市道路和建筑物中无障碍设施的位置;
3
< br>盲文站牌:采用盲文标识,告知视力残疾者公交线路设站的站牌。
19.18.2
盲文标志应设置在下列范围:
1
以下场所应设盲文铭牌
1
)无障碍电梯梯门旁;
2
)无障碍住房门旁;
3
)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厕所门旁;
4
)人行天桥;
5
)人行地道;
6
)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入口;
7
)
盲人学校内;
8
)公共建筑的服务设施处。
2
以下场所应设盲文地图
1
)主要商业街;
2
)城市广场入口处;
3
)城市公共绿地和旅游景点入口处。
3
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盲文站牌。
19.19
无障碍标志
19.19.1
无障碍标志可分为下列几种:
1
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见图
19.19.1-1
;
图
19.19.1-1
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
2
无障碍设施标志牌,见图
19.19.1-2
;
图
19.19.1-2
无障碍设施标志牌
3
带指示方向的无障碍设施标志牌,详见图
19.19.1-3
。
图
19.19.1-3
带指示方向的无障碍设施标志牌
19.19.2
无障碍标志应设置在有无障碍设施的下列范围:
1
政府办公建筑与主要公共建筑的无障碍通路、停车位、建筑
入口、服务台、无障碍电梯、
无障碍厕所或无障碍厕位、
无障碍
浴室,
轮椅席位、
无障碍客房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及走向,
p>
应设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和无障碍设施标志牌;
2
市区主干道、次干道广场、旅游景点、停车库(场)、室外
道路、坡道、入口、电梯、公
共建筑的公用电话等处,应设带指示方向的无障碍设施标志
牌。
3
上述场厅、部位之外的无障碍设施处应设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
附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
p>
表示严格,
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
“不得”。
3
)
表示允许稍有
选择,
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
“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
其他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 的规定
(或
要求)
或
应按
......
执行
;
非必须按指定的标准和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
可参照
......
的规定
(或
要求)
。
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
2005-07-26
沪建建〔
20
03
〕
610
号
关于批准《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为上海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
定额管理总站和上海现代建筑设计
(集团)
有限公司共同主编的
《无障碍
设施设计标准》,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
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该《标准》统一编号
为
DGJ08-1
03-2003
,自
2003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p>
该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并负
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
00
三年八月十三日
前
言
本标准系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建建
[2003] 87
号文的要求,
由上
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
额管理总站、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会同上海市政工程
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市政工程研
究院等单位编制而成。
助残扶弱、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
“
九五
”
、
“
十五
”
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亲切关怀和市建委、
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委等部门的
精心组织下,本市新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
设施建设取得长足发展,既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
障碍设施的增建、
改建工作稳步推进,
全社会关爱残疾人、
老年人等弱势群体
的氛围进一步形成。
2003
年
4
p>
月
3
日,
韩正市长
签署发布了自同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1
号)
,
p>
首次从政府规章的层面,
明确了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方向、
p>
目标、
任务、
措施,
对于规范、
指导和推进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实践和管理实践,
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大
《管
理办法》贯
彻执行的力度,加快本市创建国家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的步伐,奠定既与国际先进水平
接轨又同现阶段本市实际状况相适应的无障碍环境基础,本标准以倡导先进性、兼顾阶段性、强化可
操作性为指导思想,在参照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
JGJ50-2001
)的基础上,
经
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就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无障碍设计工作,提出
了若干既体现先进设计理念、设计思路、设计方法,又易于理解和把握、便于操作的基本规定、基本
p>
尺度和基本指标,为实现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较好统一作了新的
探索。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
1
总则;
2
术语;
3
城市道路和城市广场;
4
城市桥隧;
5
城市交通
站;
6
城市公共厕所;
7
办公建筑;
8
商业服务建筑;
9
文化、纪念建筑;
10
观演建筑;
11
体育建
筑;
12
医疗建筑;
13
学校建筑;
14
居住建筑;
15
居住区;
16
养老设施建筑;
17
公共停车库
p>
(场)
;
18
设备;
19
无障碍设施。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
自始至终得到市建委领导的关心、
指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
在此表示
衷心的感谢。各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本标准时有何意见
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
总站(地址:宛平南路
75
号建科大厦
2305
室;邮政
编码:
200032
;联系电话:
64
031689
),以供本
标准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市政工程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王勤芬
彭圣钦
黄
彬
陶圣洁
吴云芝
倪士珠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盛昭俊
陈华宁
高承勇
张俊杰
沈育祥
茅红年
金
峻
姜世峰
郭建祥
陈
雷
朱国华
翁
皓
杨吉清
崔中芳
陈
钢
张
鹭
张
弘
钱
平
金
杭
陈
钢
崔
莹
上海市市政工程研究院
祝长康
周
聪
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
(
条文说明
)
2005-07-26
1
总
则
1.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是针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的生理和心理的特殊需要,对城市道
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有关部位提出的便于这类弱势群体行动和使用的一种系统设计。随着社会
p>
的文明与进步,残疾人康复事业得到不断发展,传统的将残疾人与社会隔离的观念正得到纠正
。而城
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正是使残疾人尽可能建立正常生活、参与社会活动
、获得与正常人相
等权利的重要途径。上海是建设中的国际大都市,上海残疾人有
52
万,占总人口的
4%
,加上上海是
老龄化社会,老年人有
230
万,占总人口的
17.8%
,两者相加,约占总人口的
22%
。因此,城市道路
和建筑物的无
障碍设计对上海这个城市尤其重要。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城市的无障碍设计极为重视,
19
92
年,市建委、市残联等共同发布了《关于在本市〈执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
建筑物设计
规范〉的通知》,
1998
年在《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局部修订)中作出了
设有电梯的住
宅应设置方
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
的规定
。
2003
年
4
月
3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第
1
p>
号令发布《上海市无障碍设
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
要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须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
施工、
同步交付使用。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
用管理办法》,使本市的无障碍环境得到全面的改观,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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