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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
基本标准(试行)<
/p>
》的通知
卫
医发
[2002]103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我部对《医疗机构基
本标准(试行)》(卫医发
p>
[1994]
第
30
号)中美容医院、
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并
制定了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现将《美容医
疗机构、医疗
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
及时反馈我部。
本标准字自发之日起施行。
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规定一律
< br>以本标准为准。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
1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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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
试行
)
美容医疗机构、美容医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
院床位总数
20
张以上,美容治疗床
1
2
张以上,牙科
综合治疗椅
4
台以上。
二、科室设臵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
p>
美容牙科、
美容皮肤科、
美容中医科、
p>
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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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三、人员
(一)每床
(
椅
)
至少配备
1.03
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
(
椅
)
至少配备
0.4
名护士。
(三)至少有
6
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
以上的主
诊医师和至少
2
名主管护师资
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
1
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
以上的
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
60
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
少于
6
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
面积不少于
40
平方米,诊
室每牙科治
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
不少于
20
平方米,每美容
治疗床净使
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机
心电监护仪
自动血压监测仪
电动吸引器
体外除
2
颤器
麻醉机
吸脂机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
备
器械柜
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
X
光机及暗室成套
设备
喷砂洁牙器
光固化治疗机
正颌外科器械
X
光牙片
机
银汞搅拌机
技工设备
口腔全景
< br>X
光机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
备
电凝器
激光机
电子治疗机
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文
眉机
皮肤测试仪
超声波美容治疗机
多功能健胸治疗机
恒
温培养箱
电冰箱
洗衣机
消毒柜
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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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
员岗位责任制
;
有国家制定或
认可的医
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
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医院的运营。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
4
张,手术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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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台,牙科综合治
疗椅
< br>2
张,观察床位
2
张。
二、科室设臵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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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科、美容牙科,可设臵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化验室、手术室。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应至少配备
2.4
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
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
治疗椅至少配备
1.03
名相
关专业卫
生技术人员和
0.4
名护士。
(三)至少有
5
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
1
名具有相关专
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
1
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
的护士。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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