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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

作者:高考题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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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30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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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30日发(作者:mood是什么意思)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2008-02-27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103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已经


2008



2



17


日市第


13

届人民政府第


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 p>
2008



4



1


日起施行。































张剑飞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 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 安置条例》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 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1





(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市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 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各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由市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审


核的除外。





第五条



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2





(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





(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





(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 分配、公开等情况;





(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第七条



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


80


%应当在征地 公告发布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其余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 布前


足额存入。未足额存入的,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实施公告。





第八条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九条



土 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倍数 ,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另行提高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直接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


5


倍计算。< /p>





第十条



青苗、林木、水产品的补偿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征地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 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

< p>
50


厘米时,按照征地年产值


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 管理部门


2006



7



1


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 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



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 权管理部门


2006



7



1


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 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


定:





(一)


1 987



1



1


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二)市区范围 内,


1982



4


1


日至


1986



12



31


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 经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


1 982



3



31


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三)县(市)辖区内,


1987



1



1


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3





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 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 织国土、规划、建


设、房产部门审查后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



拆除非农业户或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 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





第十四条



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应当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





拆除采取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需要重建的,另行支付重建用地补助费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重 建用地的规划设计、用地和报建手续、补


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十五条



征地范围内不能搬迁的室外 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





需要易地修建的水塘、水库,按照原蓄水容积及规定的标准补 偿。





经 批准的临时建筑,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按照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结合使用年限剔除残值后补偿。

< br>




第十六条



拆迁电力、电信、广播电视 、给排水、燃气等设施需要补偿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后再给予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





第十七条



拆除企业房屋,按照规定的 标准予以补偿。涉及生产设备搬迁的,按照设备的拆卸、安装、搬迁台班的实际工作量计算;不能搬迁的,按照规 定的标准包干


补偿。





第十八条



拆除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房屋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拆除砂石场、预制场、砖场,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补助。





第二十条



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 农用工具、牲畜,由农户自行处理,并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



征地范围内坟墓迁移,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二条



各类征地年产值倍数、房 屋补偿标准、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标准、搬家补助费标准和过渡补助费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可根据 社会、经济发


展水平适时调整(现行补偿标准附后)。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 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 法执行。




4





经批准 依法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 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外的其他补偿、补助费标准,报请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执


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8



4



1


日起施行。


2000< /p>



3



16


日发布的《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5




长沙市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一)






1



1


人均耕地面积(亩/人)







0.34


0.34



0.47



0.69




0.47



0.69



1.17


1.17





< br>数








备注







(元)











(倍)






征地年 产值(元


/


亩)



10


9


8


7


6







2000


20000


18000


16000


14000


12000


灌溉水田


,


有沟、渠、坝等。







1700


17000


15300


13600


11900


10200


望天田、冷浸田、冲尾田。



有砖、砼 沟、渠、池等;水田改菜







5000


50000


45000


40000


35000


30000


地的按专业 菜地的


60%


予以补偿,


旱土改菜地的 按专业菜地的


40%




以补偿。







4200


42000


37800


33600


29400


25200


只具备上述部分条件。








3400


34000


30600


27200


23800


20400


有砖、砼、 石沟、渠、护坡及充氧


设备。








2900


29000


26100


23200


20300


17400


只具备上述部分条件。








1400


14000


12600


11200


9800


8400



6







注:


1< /p>


、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2


、备注栏中注明的生产设施不另行 补偿;




3


、耕地包括水田、旱土、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



< p>
4


、人均耕地面积按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 计算。





土地补偿费标准(二)




1



2


土地种类



补偿标准









果园、茶园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补偿



种植规则、成厢成块、水利自然条件好。



其他经济林地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 地补偿费标准的


80%


补偿



种植规则、成厢成块、水利自然条件好。



其他林地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 偿费标准的


50%


补偿



人造用材林地、


非人造乔木林地、


灌木林地



荒山、荒地及其他未利用地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


20%


补偿




水塘、藕池、渠、坝等农田水利用地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补偿




水库



按 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


60%


补偿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


用地和村民宅基地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补偿










7






安置补助费标准(一)




2



1 < /p>


人均耕地面积(亩


/


人)




补偿倍数




(倍)补











土< /p>




(元)







征地





年产值



(元


/


亩)














0.34~


0.38~


0.42~


0.47~


0.53~


0.60~


0.69~


0.81~


0.96~


1.17~

< br>≥


1.5


0.34






< p>







0.38


0.42


0.47


0.53


0.60


0.69


0.81


0.96


1.17


1.5


15


14


13


12


11


10


9


8


7


6


5


4


























2000


1700


5000


4200


3400


2900


30000


28000


26000


24000


22000


20000


18000


16000


14000


12000


10000


8000


25500


23800


22100


20400


18700


17000


15300


13600


11900


10200


8500


6800


75000


70000


65000


60000


55000


50000


45000


40000


35000


30000


25000


20000


63000


58800


54600


50400


46200


42000


37800


33600


29400


25200


21000


16800


51000


47600


44200


40800


37400


34000


30600


27200


23800


20400


17000


13600


43500


40600


37700


34800


31900


29000


26100


23200


20300


17400


14500


11600


8










1400


21000


19600


18200


16800


15400


14000


12600


11200


9800


8400


7000


5600


1


、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2


、水田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


6 0%


予以补偿,旱土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


40%


予以补偿;



3


、另行提高 的安置补助费,根据征地面积,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


5


倍计算;



4


、耕地包括水田、旱土 、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人均耕地面积按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 p>











安置补助费标准(二)




2



2


土地种类



补偿标准








果园、茶园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补助




其他经济林地


< br>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


80%


补助




其他林地


< /p>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


50%

补助




水塘、


藕池、


渠、



等农田水利用地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


80%


补助



水库按照该土地邻近水 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


60%


补助。



9




企业 建设用地


(


沙石场、预制地、砖场等用地除外

< br>)


根据合



(镇)


村公共设施、


需恢复重建的按重建地类别标准补助


;


不需恢复重建的


法建设用地面积另按


3 00



/


平方米的标准支付建设用地< /p>


公益事业、


企业用地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 安置补助费标准的


50%


补助



补助费。



和村民宅基地






青苗补偿费标准(一)




3



1






单位:元


/









类别





补偿标




2000
















水田







专业菜地







专业鱼池





旱土




按照水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补偿。



1700


5000


4200


3400


2900


1400


按照专业菜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补偿;另按专业菜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的

20%


包干补偿生产设施费


用。



专业鱼池的成鱼按照专业鱼池征地年产值标准补偿,鱼苗、鱼种按照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 值标准的


1.2


倍补偿;另按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的


20%


包干补偿生产设施费用。



按照旱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补偿





10





2000


水塘、水库



水塘中的成鱼按照该土地 邻近水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补偿;水库中的成鱼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的征




1700


地年产值标准的


50%


补偿。



注:


1


、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


、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进行青苗补偿。





青苗补偿费标准(二)




3



2


单位:元


/




地类



类别



计算基




补偿标准



苗木花卉经济林木





2000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结合已栽培年限补偿


;


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


4


年。





1700


人造用材林木





2000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的


50%


结合已栽培年 限补偿;


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


4


年。< /p>





1700


非人造林木





2000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的


50%


< p>
100%


补偿。





1700





11










花卉苗木基地的花卉苗木移植费




3



3


品种



规格



种植密度



补偿标准



胸径(离地


1.5


米)



高度



(株/亩)



(元/亩)



备注





1


米以下



2000



3000


2500



3000


各种





1


米以下



700



1000


3000



4000


花卉



1


、该 补偿只限经批准的花卉苗木基地;



苗木



2


、种 植密度低于标准


80%


的按实际密度补偿;


4



9


厘米





600



700


6000



7000


3



异地移植的地点由被征地户自行解决,

< p>
不另补偿。



10



19


厘米





300



450


8000



9000



12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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