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铁
道
部
文
件
铁运
[1
999]103
号
--------
----------------------------------------------
--
关于发布《铁路电力管理规则》和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铁路局:
为了贯彻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搞好电力及安全工作,
提高电力设备质量、供电
质量和管理水平,特修订发布《铁路电
力管理规则》
和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原(
83
)铁机字
< br>1000
号文发布的两项规程同时废止。各铁路局
要组织
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切实落实。执行中要注意积累资料,
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报部。
规程另发单行本。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机务
电力
规程
通知
抄送:部鉴定中心,部内政法、安监司。
铁道部办公厅
1999
年
10
月
13
日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总
则
第一
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一九九九年六月
目录
管理
-
-------------------------------
供电与用电
p>
--------------------------
电力设
备运行
------------------------
电力设备检修
------------------------
------------------------------------
第五章
电力设备鉴定
------------------------
第六章
电力设备试验
------------------------
电力管理规则
总
则
电力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能源。
它与提高运输效率,
保证行车
安全有着密
切关系。自动闭塞电线路、电力贯通线路及铁路变、配电所、电源线路等设备
构
成的供电网络是铁路重要的行车设备。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
分,其主要任务是:不断提高供电质量和可靠性,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
电力部门全体干部和职工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政策、
法规,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
制度和劳动纪
律,
精通本职工作,
努力提高专业管理水平和技术业务水平,<
/p>
更好
地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
电力管理必须贯彻安全、
质量
和效益第一的方针,
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依靠广大电力职工做好专业管理工作;
设备检修要坚持预防为主、
修养并重的方
针,不断提高设备和供电质量;要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充分挖
掘设备潜力,提
高经济效益;
根据铁路发展和负荷增长,
有计划地增强供电能力,
改善供电条件;
采用
先进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科技成果,逐步实现现代化、自动化、标准化,
以适应铁路运
输不断发展的需要。
《铁路
电力管理规则》是广大电力职工长期生产实践的总结,是加强管理,
提高质量,
保证安全供电的基本规则。
各有关单位和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
p>
执行。
本规则适用于运营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
第一章
管
理
第
1
条
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铁道部:对全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依照国家的政策、
法规,制定铁路相关
的规章、制度;调查研究、检查督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
高电力设备
技术管理水平。
负责组织电力试验所的计量认证,<
/p>
负责组织各局确定局分界处自
动闭塞电线路、电力贯通线路供电方
案,指挥、协调事故(故障)处理。
铁路局:
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的规章和命令,
结
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
细则、
办法和标准;
负责管内各分局、
水电段的技术管理、
岗位设置、
职责分工;
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
安排年度检修、
基建大修、
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
核定事故备品贮备定额;
组织电力试验、
能力
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
编制规划、
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
的措施;
组
织《水电段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领导本局管
内电力调度工作。
电力试验
所:
是负责铁路电力设备质量检定、
出具有法律效力试验报告的
公
证部门。在铁路局领导下,通过国家计量认证,进入技术质量监督系统;承担铁
路电力设备的试验工作。
第
2
条
<
/p>
电力运行管理工作要抓好基础,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提高设备
质量和供电质量。
第
3
条
<
/p>
新建、
扩建、
改造及大修电力设备,
p>
设计单位应与电力部门共同商
定供电方案,
并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工程竣工后,
必须经过交接试
验,
合格后方能进行交接验收。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后才能正式运
p>
行。
对既有供电设备的施工,为保证供电安全,应征得运营单位同意。
用户用电设备的变更,应经过供电单位审核。
第
4
条
<
/p>
变更发、
变、
配电装置的主接线、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方案及自
动闭塞供电方式,
应提出设计文件和更改理由,
经铁路局批准后实行,
局分界
处
需报铁道部备案。
第
5
条
<
/p>
供用电设备分管原则是:
凡为运营铁路设置的供电设备,
如发、
变、
配电所、电力线路、发电车等,均由
水电段负责管理(用户专用低压配电装置及
低压线路除外)
,<
/p>
用电设备及装设于建筑物和构筑物上的电气设备,
由用电单位
p>
或该主体结构的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分界点应便于双方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和维
修。分管范围划定如下:
1
、对室内用电设备的供电:
(
1
p>
)采用架空引入方式,以建筑物上第一横担分界。横担以外由水电段负
责管理,横担至屋内侧(包括建筑物上的横担、绝缘子、导线),由用电单位或
建筑物
产权单位管理。
(
2
)采用电缆引入方式,以电缆终端头分界。信号机
械室为进线口附近室
内开关箱中的电源端子。端子至引入电缆由水电段管理,开关(包括
开关箱)至
负荷侧,由用电单位管理。
2
、对区间用电设备的供电:
⑴单回路供电区段,
以电杆上电缆盒分界。
电
缆盒以上的引线和电线路由水
电段负责管理;电缆盒及以下由用电单位管理。
⑵双回路供电区段,
两路电源应分别引至用户电
源箱。
原则上以电杆上电缆
盒分界(无电缆盒处以电源箱进线端
子分界)。电缆盒(或电源箱)以上的引线
由水电段负责管理;电缆盒(或电源箱)及以
下由用电单位管理。两路电源转换
由用电部门负责。
3
、对臂板信号、路签授受机、道岔标志和其他信号标
志的供电,以电缆终
端熔断器分界。熔断器、电缆桩由水电段管理;熔断器以下至信号标
志侧,由用
电单位或使用部门管理,熔丝可由使用部门更换。
4
、
沿线中间站的室内外照明
合用的配电箱及引入装置,
由水电段负责管理。
有室内分开关者
,
在开关下部端子分界,
分开关下部端子至室内配线侧,
由产权
单位管理。
5
、车间变电所一般由水电段管理。由车间变电所专用回路供电者,在低压
开关柜或配电箱引出端子处分界。
用户专用车间变电所,
其低压设备由用户自行
管理,在低压开关柜或配电箱电源端子处分界。
6
、所有房屋、地下道、风雨棚、仓库等
建筑物,桥梁、隧道、天桥、装卸
机械、养路机械专用动力、照明设备及配线,由主体结
构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7
、各单位自备发电机自行管理。
各铁路局按照上述原则,
明确划分设备分管范围。
凡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设
备,
不得擅自操作或变动。
对本规则未规定的设备,
其分管范围比照上述分管原
则由铁路局自定。
第
6
条
用电设备负荷等级划分、供电原则、审批手续
根据用电设备的重要程度,电力负荷分为三级:
1
、一级负荷:中断供电将引起人身伤亡,主要设备损
坏,大量减产,造成
铁路运输秩序混乱。
属于此类负荷有:调度集中、大站电气集中联锁、自动
闭塞、驼峰电气集中
联锁、
驼峰道岔自动集中、
机械化驼峰的空压机及驼峰区照明、
局通信枢纽及以
上
的电源室、
中心医院的外科和妇科的手术室、
特等站和国境站的
旅客站房、
站
台、天桥、地道及设有国际换装设备的用电设备、
内燃机车电动上油机械(无其
它上油设备时)、局电子计算中心站。
一级负荷的供电原则:两路可靠电源确保即使在
故障情况下也不间断供电,
并对两路电源的转换时间有要求者。
一级负荷的认定原则:首先确定负荷设备在铁路运输生
产中不允许间断工
作,
并提供相应的依据;
所有负荷设备均具备不间断工作的条件;
经上级有关领
导确
定后审批。
2
、二级负荷:
中断供电将引起产品报废,生产过程被打乱,影响铁路运输。
属于此类负荷有:机车、车辆检修和整备设备、给水所、非自动闭塞区段的
小站电气集中联锁和色灯电联锁器联锁、
分局通信枢纽及以下电源室、
调度通信
机械室、编组站、区段站、洗罐站、大、中型客(货)运站、
隧道通风设备、加
冰所、医院、红外线轴温测试装置、道口信号。
二级负荷的供电原则:
两
路电源或一路可靠电源,
确保除故障情况下的不间
断供电。
p>
二级负荷的认定原则:由各铁路局自行审批。
3
、三级负荷:不属于一、二级负荷者。
未列出的电力负荷,由各局根据上述原则划分。
第
7
条
<
/p>
电力设备的移设、调拨、封存、启封、拆除、报废由铁路局按有关
规定办理。
第
8
条
<
/p>
电力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径路内不得任意建造建筑物和种植妨碍
电
力设备安全运行的竹木植物,
其限界按国家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及其实施细
则办理。如确实需要占用时,应得到供电单位同意
,报铁路局批准,并由占用单
位负责迁移电力线路及负担迁移费用。
第
9
条
<
/p>
发电车是为运输生产服务的备用发电设备,
主要供铁路一级负荷事
故、检修停电和二级负荷较长时间停电时使用。
第
10
条
《水电段履历簿》每年填报一次。
第
11
条
供电能力查定工作三年进行一次。查定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供电与用电
第
12
条
铁路供电与用电单位应密切配合,组织好生产,充分发挥供用
电
设备潜力,合理利用电力资源。
第
13
条
铁路供电主要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对于路外用电,原则上不
供
给。当附近无其他部门电源,确又不影响运输生产用电时,经铁路局批准,可
少量供电。
第
14
条
自动闭塞电力线路必须保证行车信号用电,原则上不准供给其
他
负荷用电,若接其他负荷,需经铁路局批准。
第
15
条
电力贯通线供电范围:
1<
/p>
、自动闭塞信号备用电源;中间站信号、小站电气集中、无线列调、车站
< br>电台、
通信机械室等与行车直接相关的小容量设备;
红外
线轴温探测设备;
车站
信号室、通信机械室等处的重要照明设备
;道口报警设备。供电能力允许时,可
对其它重要的小容量二级负荷供电。
2
、其它负荷需经铁路局批准。
第
16
条
为大站电气集中、驼峰等一级负荷设置的两路独立电源,正常
情
况下,应保持两路经常供电。当一路停电时,另一路应保证供电。
第
17
条
两路电源的用户,
严禁两路电源并列运行。
电源互投转换装置
由用
户自行负责运行维护,
除信号、
医院等对转换时间有要求的部门
可装设自动
转换装置外,其他用户只允许装设手动转换装置。特殊要求需经铁路局批准。
第
18
条
铁路供用电业务:办理用电申请、电能表的安装、移设、更换、
拆除、加封、表计接线、过户、销户及抄表、收费(由供电单位直接收费的)等
营业手续
,应由水电段负责。
第
19
条
用电单位在铁路供电系统增加用电设备时,应向供电单位办理用
电申请手续,批准后方可供电,并不得擅自转供电力。
铁路新建工程增加用电设备涉及到变配电设备改造和增容时,
由
设计单位会
同运营部门向电业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
20
条
供电单位应做好设备安全运行,遇有事故断电应尽快修复。行车
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停电,
应编入铁路运输方案。
供电设备计划检
修停电,
要提前
通知重要用户。
对用电
有特殊要求的其它用户,
可向供电单位提出申请,
供电单
位应尽量满足用户要求。
第
21
条
为了确保供电系统的安全,用户总开关的保护整定值或熔丝的容
量,
必须由供电单位确定,
不准随意变更。
各单位自备发电机组在安装前须向供
电单位提报防止反送电联锁装置方案,批准后方
可接入电网。
第
22
条
电压等级和质量
1
、供电的额定电压:
p>
⑴低压供电:单相
220
伏;
三相
380
伏。
2
、受电电压根据用电容量、可靠性和输电距离,可采用
110
、
35
(
63
)、
10
千伏或
380/220
伏。
3
、用户受电端电压波动幅度应不超过额定电压的:
⑴
35
千伏及其以上高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
值的
10%
;
⑵
10
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
7%
;
⑶
220
伏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
/p>
+7%
~
-10%
;
⑷自动闭塞信号变压器
二次端子,为额定值的±
10%
。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情况下,
用
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
的±
10%
。
供电
单位应经常对用户受电电压进行测定和调查。当供电电压达不到上述
要求,且对运输生产
有影响时,应采取改善措施。
3
、铁路自备发电设备的周波变动不得超过标准周波的±2
周
/
秒。
第
23
条
节约用电:
供电部门应加强供电设备管理,
努力提高变、
配电所
的力率,负荷率,变压器利用率,降低
自损率。较大用电量的设备
,
用户应装设
补偿装置,使力率保持在
0.85
以上。
节电量计算:按照路局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
1
、力率节电:每提高
1%<
/p>
,按实际供电量的
0.1%
折算节电量;
2
、负荷率节电:每提高<
/p>
1%
,按实际供电量的
0.05%
折算节电量;
3
< br>、利用率节电:每提高
1%
,按实际供电量的
0.1%
折算节电量;
4
、损失率节电:每提高
1%
,按实际
供电量的
1%
折算节电量;
奖励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
24
条
用电计量:
各用电单位及居民住宅等均应装设电能表。
电费收缴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对
拒不交纳电费的用户,供电部门有权停止供电。
第
25
条
供用电监察:
1
、执行国家、部、局供用电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
2
、监督管内用户执行供用电协议和安全用电;
3
、检查并处理窃电和违章用电;
4
、制止影响铁路供电安全和运输安全的违章用电;
5
、纠正超越审批权限的的用电;
6
、对重大及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检查,督促落实防止事故的措施;
7
、检查新装、扩建单位的用电设施,进行接电前的检查;
8
、
监督两路电源的用户采取
保安措施,
防止在电网停电期间向电网反送电;
9
、制止路内外危及电力设施正常运行的建房和植树;
第
26
条
违章用电及其处理
1
、凡有下列性质者均属违章用电:
⑴采用不正当手段使电能表计量不准者;
⑵在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线用电者;
⑶未办理申请手续增加用电设备容量者;
⑷擅自扩大熔断器(熔丝)容量或用其他金属替代者。
2
、对违章用电按下列规定处理:
⑴凡违章用电均按两倍电费额追补电费;
⑵损坏供电设备者除赔偿外,并根据情况处以适量罚款。
⑶违章用电的日数及时间的计算,
均以实际使用时间为准。
倘不能提出确切
资料证明时,动力
、电热负荷每日按十二小时,照明负荷每日按六小时,至少按
三个月计算。
⑷对检举、揭发和查出违章用电者给予适当奖励。
第
27
条
供电部门对违章用电及浪费电力应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对不合格
设备应限期处理和改善;
对有威胁人身安全及供电系统安全的重大缺陷,
应立即
停止供电,即时处理。
第
28
条
有关供用电管理办法、
供用电监察制度实施细则由各铁路局制定
。
第三章
电力设备运行
一、一般规定
第
29
条
电力设备的运行管理应贯彻岗位责任制、
交接班制、
分工负责制
和设备保养制度。
供电单位应加强对运
行中的供电设备的监视、
检查和养护工作,
提高供电质量,保证
安全、经济、可靠供电。
第
30
条
运行单位应有必要的、与运行设备相符合的技术图纸及有关资
料
,以便系统地、历史地掌握设备状态。
第
31
条
为保证供电,
供电部门应备有事故应急备品、
备件,
经常保持良
好状态,
用后及时补充。
电力设备事故抢修应急
备品贮备数量及必须备有的工具、
燃料、油脂贮备量,由铁路局自行核定。
第
32
条
为了迅速排除故障,
缩短停电时间,
减
少对铁路运输造成的损失,
供电部门应具备以下抢修能力:
1
、抢修车辆的分布,应能保证设备出现故障时,在规
定时间(各局根据设
备分布情况自定)
内到达现场。
抢修指挥车应随时待命,
能够及时出动指挥抢修。
2
、水电调度、配电所、运行班组、沿线故障现场之间
的通讯联系,须可靠、
畅通。
3
、调度室、配电所值班室须有与电业部门联系的直通电话。
第
33
条
相邻两所间的自动闭塞电力线路和
电力贯通线路主、
备运行方式
的确定:
1
、
局分界处,
单回路由管辖区段长的局负责主供,
双回路两局各送一回
(自
动闭塞电力线路由管辖区段长的局负责主供);
2
、局管内由各铁路局自行确定。
第
34
条
为保证对自动闭塞等一级负荷不间
断供电,
在转换主供所和备用
所的供电方式,区间开口、合口,
跨所送电的操作中,允许相邻配电所短时并列
运行。并列运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两所母线电压接近相等;
2
、两所的频率相等(同一电网);
3
、两所的电压相位相同;
4
、并网
时的电流不超过继电保护的整定值。
当操作目的一经达到,应立即解列运行。
第
35
条
电力运行人员交接班时应进行下列工作:
1
、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介绍设备运行情况,接班人员阅读运行日志及有
关记录,熟悉上一班情况;
2
、交接班人员共同巡视设备,
检查信号装置和安全设施是否良好完备;
3
、检查工具、仪表、安全用具、
备品等是否完备。
交接班完毕,由交接班人员在交接记录上签字。
正在处理事故或倒闸作业,
不得进行交接班。
未办完交接班手续,
交班人
员
不得离开岗位。
第
36
条
电力调度应做好下列工作:
1
、掌握设备分布、运行方式及状态;
2
、正确及时发布调度命令;
3
、掌握停、送电和倒闸作业;
4
、正确操作远动装置;
5
、指挥
事故处理,掌握安全情况,提出预防事故措施;
6<
/p>
、掌握系统负荷、供电质量,分析运行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7
、及时
传达上级命令和有关指示,及时向上级汇报情况;
8
、运用计算机进行调度管理工作。
第
37
条
值班电力工应熟悉设备,能及时处理故障。
第
38
条
发、变、配电所运行值班人员应做好下列工作:
1
、熟悉
供电系统和用户用电设备使用情况,监视设备的运行和仪表指示
;
2
、
熟悉供电设备性能和一、二次结线系统,能迅速处理故障;
3
、按调度命令或工作票填写倒闸作
业票,并正确地进行倒闸作业;
4
、正确会签工作票和做好停电作业的安全许可和规定的监护工
作;
5
、定期巡回检查和搞好日常养护工作,定期对供电系统进行安全分析,制
定预防事故措施;
p>
6
、及时、正确地填写各种记录和表报,妥善保管图纸、资料、管好
工具、
备品。
第
39
条
发电司机应做好下列工作:
1
、按操作细则进行设备的起动、调
整、停电等作业;
2
、熟悉设备性能,处理一般故障;
3
、在运
行中应经常检查、巡视设备、做好日常保养;
4
、正确填写有关记录,核算消耗定
额,努力降低燃料、油脂消耗指标;
5
、保持设备和环境清洁,做好防火
工作;
6
、经常与配电值班员取得联系。
第
40
条
备用发电设备和发电车须建立值班
制度,严禁拆用零件、部件,
经常保持良好状态,保证在急需时能按下列要求迅速投入运
行。
1
、
内燃发电机组和发电车应保证在
30
分钟内即可运转发电。
发电车外出发
电
时,应在二小时内整备完毕。
<
/p>
2
、内燃备用发电设备和发电车应按期进行试运,每月不少于一次
。
二、电力设备运行的基本要求
(一)内燃机
第
41
条
内燃机起动前,司机应详细检查内燃机及其附属设备以及润滑、
燃料、冷却、起动系统的状态。
内燃机起动后,
应先低速运转,
并检查机器的运转情况,<
/p>
但不得停留在临界
转速上,以免发生震动,损坏曲轴。
第
42
条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内燃机,应进行磨合运转,磨合后更换全部润
滑油,清洗曲轴箱、机油滤清器及转动摩擦部位,确认运转正常后,方可投入运
行。
p>
内燃机磨合运转程序应按制造厂
的规定进行,无规定时可参考下列规定:
1、空转
2
小时;
2、带负荷运转
7
小时,
所带负荷容量及运转时间按表一执行。
内燃机带负荷磨合的运转时间表
表一
顺号
1
2
3
4
5
第
负荷占额定容量的
%
25
50
75
100
110
运转时间(小时)
备
注
0.5
0.5
油门全开以调速
1
器控制转速。
4
1
43
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机修理:
1
、喷嘴堵塞或喷射量过大;
2
、燃料油供应系统不正常或燃料油压力不足;
3
、发生不正常的强烈打音;
4
、机器运转不正常,飞轮发生震动;
5
、任一轴承发热超过允许温度;
6
、活塞在汽缸内卡住;
7
、调速器发生故障;
8<
/p>
、冷却水泵损坏或冷却水温超过
85℃虽采取措施仍不能下降时;
9
、润滑油泵损坏或机油压力超过规定限度;
10
、发电机发生机械或电气故障危及安全时。
第
44
条
内燃机第一次起动未成功时,应检查燃油泵、喷嘴、各阀门和起
动系统,并转动飞轮吹洗汽缸,驱除其中的积存燃料,消除缸欠后,方可第二次
起动。<
/p>
(二)发电机
第
45
条
新安装及大修后的发电机以及长期停运的发电机,在运行前应检
查换向器、滑环、接线端子和轴承,测试各部绕组的绝缘电阻,确认良好后方可
运行。<
/p>
第
46
条
机械室的控制室(值班室)应装设便于相互联络的声、光、文字
标志等信号装置,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
47
条
发电机运行时,先将激磁电流置于最小值,运转正常后缓慢加大
激磁电压至额定电压,
然后再逐步增加负荷。
从半负荷增至满负
荷,
一般不少于
10
分钟。
发电机的电压变动应保持在额定值的±
5%;频率变动不应超过±2
周
/
秒;
三相不平衡电流不应超过额定电流的
10%
;任何一相的电流均不应大于额定值。
第
48
条
发电机的允许温升,不应超过制造厂规定的数值,无规定时,当
空气温度为
35℃时,不允许超过表二的规定:
发电机允许温升表
表二
顺
号
1
2
3
4
5
部件名称
A
级绝缘
B
级绝缘
温度表法
电阻法
温度表法
电阻法
55
65
70
45
60
65
75
85
90
45
60
85
各部绕组
整流子和铁芯
滑
环
滑动轴承
滚动轴承
第
49
条
在其它发电机事故情况下允许正常发电机短时过载,允许过载时
间可参考表三:
事故情况下发电机允许过载时间表
表三
过载电流
/
额定电流
允许过载时间(分)
1.1
60
1.12
30
1.15
15
1.25
5
1.5
2
第
50
条
发电机并列运行时,应电压相同,频率相同,相位一致,并严格
遵守操作程序。
第
51
条
运行中的发电机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停机或解列:
1
、激磁回路接地,转子绕组短路,发电机冒烟时;
2
、发现并列运行的发电机,因失掉激磁或其他故障而
失去同步时;
3
、轻载运转时,电刷发生强烈火花。
第
52
条
值班人员应经常检查发电机的运行状态,其检查周期和技术标准
按表四执行。
运行发电机检查周期表
表四
顺号
项
目
周
期
标
准
1
整流子和滑环
长期运行后
无椭圆度
2
定子与转子的气隙差
长期运行后
不超过平均值的
10%
3
电刷与刷架间隙
更换电刷时
0.1-0.2
毫米
4
定子绝缘电阻
长期停运后的启动前;经
同试验标准
常运转的每月不少于一次
5
转子绕组和励磁回路
同上
同上
的绝缘电阻
6
记录负荷电流
每小时一次
正常运行时不超过额
定值
7
清扫内部灰尘
每月一次
清洁
8
检查刷握压力
每月一次
压力适当
(三)变压器
第
53
条
变压器运行前,应进行外部检查,并根据规定进行电气试验,确
认良好后方准运行。
变压器
经过长途运输后,
应测试检查有无损坏或零件松动,
必要时进行
吊芯
检查。
第
54
条
为了不间断供电,应妥善保管备用变压器,干式变压器应注重防
潮。备用变压器一般不少于总台数的
15%
。
< br>
第
55
条
变压器运行电压的变动范围在额定电压的±5%以内时其容量不
变。转换分接头在任何位置,其所加电压不得超过其相应电压的
105%
。在个别
情况下,经过试验,加在变压器一次侧的电压允许增高至分接头额定电
压的
110%
。
第
56
条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运行中的允许温度应按上层油温来检查。上层
油温的允许值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
为了防止变压器油劣化过速,
上层油温不宜
经常超过
85℃。干式变压器的运行温度,遵守
制造厂的规定。
第
57
条
允许变压器正常或事故情况下过载运行,其过载能力如表五、表
六。干式变压器宜控制在不超过额定电流的状态下运行。
第
58
条
线圈按
Y/Y-12
连接的变压器的中
线电流不得超过低压线圈额定电
流的
25%
。
100
千伏安及以上变压器二次侧必须装有带消弧装置的
总开关。
第
59
条
运行变压器的负荷记录,负荷测定,外部检查,电压变动测量,
应按表七规定执行,并将异常情况作好记录。
正常情况下的允许过载能力表
表五
0.75
1.15
1.13
0.70
1.175
1.165
0.65
1.22
1.20
0.60
1.25
1.225
2
小时
4
小时
事故情况下的允许过载能力表
表六
允许过载倍数
过载持续时间
(
分
)
运行变压器的检查项目和测试周期表
表七
顺
号
有人值班
项
目
无人值班变电所或变电台
315KVA
及以上
315KVA
以下
< br>每半年不少于
一次
(最大负荷
时
)
1.3
120
1.45
80
1.6
45
1.75
20
2.00
10
1
的变电所
每小时记录一次指示仪
p>
每年记录一次连
负荷测定
表,处于过载时
15
分钟
续<
/p>
24
小时的负
记录一次
< br>
荷,并绘制负荷
电压变
2
动测量
绝缘电
3
阻测定
每小时记录一次指示仪
表
投运前、
长期停用后、
每
半年一次
曲线
< br>每年记录一次
每半年不少于
(连续
24
小时)
一次
< br>(最大负荷
时)
同左
同左
每班巡视检查一次,
每周
每月检查一次
夜间熄灯巡视检查一次
(和巡视同时进
行)
检
查
项
目
外
部
4
检
查
1
、油面、油色是否正常,并记录油温
2
、套管有无油垢、裂纹、破损、放电痕迹
3
、有无异常音响
4
、外壳有无漏油、渗油
5
、联接母线、电缆线有无变形过热
同左
熔断器
5
检查和
6
、变压器的通风、照明是否完善
检
查瓷绝缘是否完整,
熔丝是否松动变质,
容量是否符合规定
p>
(每月不少于一次)
。
熔丝容量的选择一般
为:
高压熔丝按一
次额定电流的
1.5
—
2
倍,低压熔丝按二次额定电流。特
殊情
熔丝更换
况按计算确定。熔丝更换时间一般为:高压半年;低压一年
第
60
条
变压器无载调压分接开关分接位置应正确,回路导通应良好,不
准带电转换分接位置。
第
61
条
变压器并列运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极性或接线组别相同;
2、电压比相等;
3、阻抗电压百分数相等;
4、电阻与漏泄电抗的比值相等。
第
62
条
运行变压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即停止运行:
1、变压器内部音响很大,很不均匀,有爆裂声;
2、在正常冷却条件下,温度不断上升;
3、油枕或防爆管喷油;
4、油面低于油位指标器下限;
5、油色有明显变化,油内出现碳质等;
6、套管有严重的破损和放电。
第
63
条
有瓦斯保护装置的变压器由运行改为备用时,瓦斯保护装置应照
常与信号联接,发现油面降低应及时添油。
第
64
条
变压器在空载情况下的拉合闸,一般应使用断路器,使用隔离开
关时仅限于表八范围:
用隔离开关拉、合空载变压器容量表
表八
顺号
1
2
3
电压等级(
KV
)
3
6
、
10
22
、
35
容量(
KVA
)
200
以下
400
以下
630
以下
作用隔离开关操作
35
千伏以上的空载
变压器时,必须作用三相联动操作机
构。
(四)配电装置
第
65
条
新装或大修后的配电装置,经下列检验合格后方准运行:
1、测量绝缘电阻,必要时作耐压试验;
2、母线连接点严密,构架坚固;
3、相位正确;
4、开关触头严密,操作机构动作灵活;
5、充油设备中的绝缘油经简化分析合格;
6、二次回路的接线正确,继电保护试验和绝缘电阻合格;
7、过电压保护和接地装置完整;
8、安全用具、事故备品和消防器具齐全。
第
66
条
隔离开关一般不允许带负荷操作。如回路中无断路器时,允许使
用隔离开关进行下列操作:
1、开、合电压互感器和避雷器;
2、开、合仅有电容电流的母线设备;
3、电容电流不超过5安的无负荷线路。当电压在
p>
20
千伏及以上时,应使
用户外三相联动隔
离开关;
4、用户外型三相
联动隔离开关,允许开、合电压为
10
千伏及以下,电流
为
15
安以下的负荷;
5、开、合电压为
10<
/p>
千伏及以下,电流在
70
安以下的环路均
衡电流。
第
67
条
油断路器每次故障跳闸后,应进行外部检查,并记录。一般累计
四次短路跳闸,
应进行解体修。
无机械联锁装置的电动合闸机构
,
禁止在带电时
用手动杠杆或千斤顶合闸,
操作箱应严密加锁。
无自动重合闸装置的断路器,
事
故跳闸后允许合闸一次。越级和电容器跳闸不准重合。
第
68
条
电流互感器二次不准开路,电压互感器二次不得短路,硅元件不
准用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
第
69
条
中性点绝缘系统和小电流接地系统单相接地故障应及时处理,允
许故障运行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
第
70
条
遇有下列情况时,配电装置应即停止运行:
1、断路器漏油,油面超过下限;
2、故障跳闸后,断路器内部喷油冒烟;
3、断路器合闸和跳闸操作失灵;
4、电流互感器二次开路,磁套管爆裂或流胶冒烟。
第
71
条
变配电装置的巡视检查,应按表九规定进行,并做好记录。
变配电装置巡视检查周期和项目表
表九
顺
号
1
名称
定
周期
工
作
项
目
有人
1
、
检查
瓷绝缘和各种接点以及接触部分是否
值班
良好,有无脏污、裂纹
、倾斜、放电现象,
每班
有无过热、变色现象
< br>
一次,
期
巡
视
p>
无人
值班
每月
至少
一次
2
、各
部装置是否清洁,有无异常音响及绝缘
焦化等异常气味
3
、各注油设备的油面、油温是否合乎规定,
有无漏油、渗油
4
、测量仪表、信号显示是否正确
5
、接地网是否良好,有无破损
2
夜间巡视
特殊巡视
6
、安全用具及消防用具是否齐全
<
/p>
每周
关闭照明灯,检查各部接点及接触部分有无
< br>至少
烧红,瓷绝缘闪络,开关接触不严、放电现
一次
p>
象
不规
定
根据电力调度命令进行
3
事故巡视
所主任、
< br>所技术人
员检查性巡视
4
5
每季
根据值班人员巡视记录重点进
行巡视,并提
至少
出处理缺陷的意见
一次
段长、技术主任、
每年
主管运用技术人
至少
同
上
员检查性巡视
一次
(五)电容器的运行
第
72
条
新安装和长期停运的电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应进行下列检查和试
验:
1
、检查熔断器是否良
好,熔丝的额定电流应不超过电容器额定电流的
1.3
倍;
p>
2
、检查各部接触是否良好,测量放电回路是否完整;
3
、检查电容器室通风装置是否完善;
4
、测量电容值,并不应超过额定值的
10
%。各相电容值应尽量保持平衡,
若相差超过±5
%,应互相换装;
5
、测量绝缘电阻。
第
73
条
电容器停止运行后,应能自动放电。电容器组必须放电完了后再
投入运行。电容器组的断路器事故跳闸后未消除故障前不准合闸。
第
74
条
电容器组在运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全部或部分撤除
运行。
1
、电容器外壳膨胀、严重渗油、内部有异音及外部有火花时;
2
、因电容器组投入而引起电压升高超过规定范围时;
3
、室内温度超过制造厂规定时,若无制造厂规定,当
室内温度超过
35℃。
(六)电力架空线路
第
75
条
新建或大修后的架空电力线路交验后在运行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1
、确定线路相位;
2
、检查电线路限界是否合乎规定;
3
、检查保护装置、接地装置、绝缘子安装情况及各种试验记录;
4
、检查杆塔各部构件的安装情况;
5
、高压线路在空载情况下,以额定电压冲击合闸三次。
第
76
条
电力线路的巡视检查应按表十规定进行,并做好记录。
第
77
条
电线路应按表十一项目进行检查和测量。
(七)电缆线路
第
78
条
新设、
大修或重做电缆盒的电缆,
运行
前应进行下列检查和测试:
1、检查电缆芯线并定相;
2、测量电缆绝缘电阻;
3、测量电缆泄漏电流及直流耐压试验;
4、测量接地电阻。
第
79
条
电缆在正常运行时,不应超过允许载流量;事故情况下,允许两
小时以内连续过载不超过额定电流的5%。
第
80
条
电缆线路的日常维护和测试按表十二规定进行:
第
81
条
电缆线路的巡视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电缆线路径路:每季一次。
2、电缆人孔井:每半年一次。
特殊性(解冻、洪水、暴雨后)和故障后巡视,由各局根据情况决定。
< br>
电力线路巡视检查周期和项目表
表十
顺
号
名称
周期
工
作
项
目
1
、检查
树枝是否接近导线,施工中的建筑物和
其他设备是否侵入线路限界,
电杆附近有否堆积
柴草,杆塔基础是否被水冲刷,杆顶有无鸟巢,
< br>导线是否挂有其他物件等
2
、
检查电杆是否歪斜、扭转,基础下沉、杆身
损伤,
螺丝是否松扣
、
脱落,
横担撑角是否弯曲、
倾斜,拉
线是否断股、松弛、地锚浮出等
3
、
检查导线、避雷线及接地线是否断线、断股,
导线、避雷线是否松弛过大不均
4
、绝缘子有无大量污垢和严重破损,绑线是否
松弛,悬式绝缘子开口销是否脱出等
5
、变压器台及栅栏有无倾斜、避雷器是否破损,
变压器油温和
油面是否超限,套管有无脏污、裂
纹、损坏和闪络痕迹,外壳有无漏渗油,开关接
触是否良好,熔丝是否氧化发热,开关箱和操作
机构有无破损等
6
、投光灯塔是否倾斜,升降机构是否灵活
、可
靠,
灯塔
(桥)
< br>栅栏是否完整,
开关箱有无破损,
照明灯具是否完整
p>
7
、检查低压联络箱各部
8
、测量各车站、信号楼、联络箱等分界处电流、
每
定
期
1
巡
视
月
至
少
一
次
夜间
2
巡视
特殊
3
巡视
故障
4
巡视
所
主任、所技
术人员的检查
性巡视
半年
一次
遇有各
种自然
灾害时
< br>进行
电压
< br>检查导线联接点有无烧红,绝缘子有无闪络,开
关接触是否严密,有无放电等现象
,测量负荷点
电流、电压
工作项目同
本表
1
项
5
在事故跳闸或发现有接地现象后,
无论线路是否
不规定
重合闸良好,均应根据值班电力调度命令,查
明
线路接地事故及跳闸原因,找出故障地点
每半年
根据工区巡视检查记录,
p>
检查线路与其他建筑物
限界,线路质量和安全等情况,并提出解决缺
陷
不少于
的意见
一次
续表
顺
名称
号
p>
段长、总
工程师,
技术主
< br>任和段
技术人
员的检
查性巡
p>
视
电线路检查、测量项目和周期表
表十
一
顺号
1
2
3
4
5
项
目
检查木杆、木横担腐朽情况
检查水泥电杆缺陷
检查拉线锈蚀
检查铁塔锈蚀
检查杆塔接地引下线及测量接地电阻
周期
每年一次
每年一次
每年一次
每年一次
每年一次
备
注
可结合电力设备
鉴定同时进行
土壤干燥时测量
p>
周期
工
作
项
目
根据工区巡视检查记录,检查线路
与其他建筑物限
界,线路质量和安全等情况,并提出解决缺陷的意见
每年
至少
一次
6
7
8
9
10
测量导线弧垂、限界及交叉跨越
检查高杆塔或特殊杆塔基础
测量和检查导线连接器
测量电压降
检查线路金具锈蚀
每年一次
每年一次
每年一次
每年一次
每年一次
最高气温时测定
可结合电力设备
鉴定同时进行
电缆线路维护、测量项目和周期表
表十二
顺号
1
2
3
4
5
(七)远动设备运行的基本要求
项
目
负荷测定(不包括信号灯)
绝缘电阻测量
接地装置检查及接地电阻测定
电缆盒及套管清扫
容断器检查
周
期
每半年不少与一次
每年不少与一次
每年不少与一次
每半年不少与一次
每月不少与一次
第
82
条
主控站
1
< br>、远动检修人员在检修主控站远动设备时需经值班调度员同意,并在检修
记录中登
记后方可开工,
检修完工后需双方确定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签字后
< br>方可离开。
2
、值班
调度未经检修人员同意,不得进入系统及数据库进行更改设置。
3
、主控站具备主、备电源和
UPS
三路电源。交流电源需在
380V+15%
及
380V-10%
和
50
±
3HZ
的范围内。
< br>
4
、除值班调度与维护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操作工控机。
5
、当正在处理外线事故时,除值班调度外,任何人不
得操作工控机,以防
误操作。
6
、交班时,值班调度应检查通道及被控站的运行情况。
7
、任何人不得利用工控机做与远动无关的工作。
8
、任何人不得在带电的情况下拔插所有远动设备的接插件。
9
、
UPS
< br>后备电源必须工作在逆变状态,并且每月放电一次,时间为半小
时。
10
< br>、
每星期一次由系统员全面检查主机的运行情况,
值班调
度发现机器运行
不正常即报维护人员进行处理。
被控站
1
、所有检修工作需在断电后进行,且断电至通电时间间隔至少十秒钟。
< br>
2
、所有的对
RTU
内部的维护完毕后,必须仔细检查接线正确,安装牢靠,
接触良
好方可通电。
3
、值班员发
现异常时向维护人员报告,维护人员必须尽快处理;
4
、
交流电源需在
220V
±
20%
和
50
±
3HZ
的范围内,
直
流电源需在
220V
±
20%
;
5
、检查
项目包括:
RTU
遥控试验对象及箱内风扇运行情况,观察遥信
和遥
测值,各挡工作电压值是否正常;周期:三个月一次。
(八)绝缘油
第
83
条
绝缘油的贮存不应少于事故备用油量加一年的耗油量。事故备用
油量应为段管内一台最大变压器的油量。
第
84
条
备用绝缘油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并定期进行试验。废旧油应经
过再生处理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
85
条再生绝缘油应加强管理,不应任意混合使用。不同标
号的绝缘油混
用时,应经过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四章
电力设备检修
第
86
条
电力设备检修,应贯彻“预防为主,保养与维修、一般修与重点
修、
状态检测与计划检修相结合”的原则,
按标准精检细修,<
/p>
不断提高检修质量。
第
87
条
电力设备检修采用状态检测和计划检修方式:根据设备状态确定
检修等级及内容;合理安排计划。
第
88
条
电力设备检修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1
、大修:属彻底性修理,对设备进行全部解体,全面检查、试验、探伤、
调整,
更换全部不合标准零、
部件及附属装置。
p>
大修应结合运输生产发展的需要
进行技术改造。通过大修提高设备的
性能与效率,保证质量良好地使用。
大修由设备使用年限(表十三)或状态检测结果确定。
表十三
设
备
名
称
架
空
线
路
电
缆
线
路
变
压
器
配
电
装
置
变
压
器
台
投光灯塔(桥)
内
燃
机
发
电
机
使
用
年
限
15
年
15
年
15
年
15
年
15
年
15
年
8000
小时
6
年
2
、维修:对设备局部解体,着重恢复设备的电气性能、机械强度和精度,
更换主要不合标准零、部件及附属装置,使设备质量达到合格以上要求。
维修分为两种:
(
1
)重点修:有关行车设备或危及供电安全的设备。在巡检或保养时发现
缺陷,
应马上组织抢修或整治,
修后必须达到合格以上质量标准。
对关键部件如
避雷器、跌落保险、低压熔丝等应进行强制性更换。
(
2
)一般修:不危及供电安全的非重点设备,在发现缺陷后,列入月检修
计划
。
3
、保养:对电力设备进
行检查、测试、清扫、调整及补油,达到及时发现
设备隐患,改善设备工作状态的目的。
第
89
条
电力设备保养周期:全面保养(需停电进行)一般为半年一次
(
内燃机为运行
500
小时),日常保养(不需停电进行)可结合
巡检进行。
第
90
条
设备运行虽已达到大修年限,但经试验鉴定确认质量良好时,经
总工程师批准,
并报铁路局备案,
可适当延长大修周期;
设备虽未达到大修年限,
但经试验鉴定已不能保证安全运行时,经铁路
局批准可提前进行大修。
第
91
条
检修的技术管理
1
、修前调查:设备修理前应进行质
量状态检查,确定检修项目,认真做好
设计文件和材料、工具、备件及劳力的准备工作。
2
p>
、修中检查:检修过程中检修人员必须按工艺精检细修,解决技术关键,
加强零、部件的中间检查,保证检修质量。同时对设备的关键部件、主要的技术
参数
和隐蔽工程,应认真做好记录。
3
、修后验收:按设备鉴定标准进行验收。大修工程验收应按《
铁路建筑安
装工程质量评定验交标准(电力)》的有关规定进行,并提出验收报告。验收
报
告包括:竣工图纸、试验合格证、各种记录和技术文件,并及时纳入技术档案。
第
92
条
电力设备检修项目、范围、标准等由各铁路局参照国家行业标准
及产品使用说明书制定。
第五章
电力设备鉴定
第
93
条
设备鉴定是电力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掌握设备质量,做
好设备检修的重要依据。电力设备秋季鉴定每年一次。
第
94
条
对下列电力设备可不作鉴定和统计:
1
、已封存的设备;
2
、已列入年度大修计划的设备;
3
、本年度新建或大修的设备,其质量状态可按竣工验收评定结果统计。
第
95
条
鉴定后的质量等级分为以下三种:
1
、优良--主要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次要项目(《电力设备鉴定标准》)
中有“△”记号者)全部达到合格以上标准者;
2
、合格--主要项目全部达到合格标准,次要项目多数达到合格以上标准
者;
3
、
不合格--主要项目中有一项未达到合格标准或次要项目多数不合格者。
第
96
条
鉴定统计方法:
1
、内燃机、发电机(电动机)、变压器、交流电焊机、断路器等以台为单
位;
2
、室内配电装置,如
开关柜、控制屏(台)、整流柜等以面为单位;
3
、变压器台、照明灯塔(桥)以座为单位;
4
、电缆线路以每条为一鉴定单位,按公里
/
条统计;
5
、电线路一般以连续编号为一鉴定单位;自动闭塞、电力贯通线和区间供
电线路以每一公里为一鉴定单位,按公里
/
段统计;<
/p>
6
、电容器以台为单位。
<
/p>
附属于主机的电气设备随主机同时鉴定,
其电气设备质量可按本标
准有关规
定评定。
第
97
条
电力设备质量鉴定结果应详细记录,汇总分析,写出总结,提出
整修和改善措施。
鉴定中发
现的缺陷,在鉴定期间将缺陷消除者,可按整修后的质量评定。
第
98
条
本年度的发变配电设备预防性试验结果可作为质量评定依据。
第
99
条
电力设备应按下列标准进行鉴定。
本标准只适用于运行中的电力设备质量评定。
第六章
电力设备试验
第
100
条
为了检查设备质量状态,
发现设备隐患,
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对
电力设备应进行交接和定期性试验,<
/p>
并对试验结果进行认真分析,
提出改善质量
的意见。
第
101
条
电力试验所任务如下:
1<
/p>
、负责管内电力设备交接、预防性试验,电力设备工程中所用材料、设备、
元件电气性能的证明性试验,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性试验报告。
2
、负责运营单位
0.5
p>
级以上的电工仪表、仪器等定期检定。
3
、对水电段的试验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
102
条
电力设备预防试验、
交接试验按照国家现行标准
(部作为行业标
准,另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
路
电
力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一九九九年六月
目
录
总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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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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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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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作票制度
-------------------------------------
第二节
工作许可制度
----------------------------------
第三节
工作监护制度
----------------------------------
第四节
工作间断及转移工地制度
-------------------
第五节
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
-------------------------
第三章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
第一节
停电
-------------
---------------------------------
第二节
检电
-------------
---------------------------------
第三节
接地封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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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设置标示牌及防护物
-------------------------
第四章
运行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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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变配电所的值班工作
-------------------------
第二节
巡视工作
-----------
-----------------------------
第三节
倒闸作业
-----------
-----------------------------
第四节
继电器、仪表和二次回路
-------------------
第五节
高压试验
-----------
-----------------------------
第六节
测量工作
-----------
-----------------------------
第五章
架空和电缆线路
-------------------------------------
第一节
登杆作业
-----------
-----------------------------
第二节
邻近带电作业
----------------------------------
第三节
砍伐树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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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低压带电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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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线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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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电缆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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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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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回转电机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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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厂用电气设备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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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22.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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