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英语词汇
1
、具有特殊法律含义的常用词
p>
在英语语言的发展过程中,词义的演变十分复杂。总体来说,英语词义是在
< br>
共时性变
化
和
历时性变化
的交替变化中发展演变的。法律英语词汇自然而然地从多义的普通英语
词汇中分离出
来。
有些词语具有特色很强的法律英语词义,
明显独立于普通英
语,
有些词语
在普通英语中具有某种含义,
而在法律英语中则具有另一种含义,
也就是说,
有些词语对
法
律工作者和对普通读者具有截然不同的含义。
下列常用词语是
人们所熟知的一些单词或词组,
然而在法律语言中他们却具有独特的含义,完全不同于在
普通语言中的含义。例如,单词
在法律中的含义是
诉讼
;
是造成的
损坏
而
为
p>
损害赔偿金
;
p>
死亡)在法律中的含义是
转让,遗赠
,这个词经常出现在出租、赠与这类场合,
例
如:
遗赠房
产
)
。
通常指
考虑
体贴
p>
,而在法律英语
中的含义是
对价
约因
;
(器具
)在法律中的含义是
法律文件
;
一词在法律中的含义是
这个法律文件
,当表示提交一份法律
文件时,
通常出现
在短语
中,
的意思是
通过这份法律文件
。
一词在法律文件中通常表示加入了限制性的条件,例如,在一个长句的
结尾部分
使用
但是
....)
。
词组
的含义与偏见无关系,
它的
意思是
使合法权利受到损害
。法律英语词
汇的词义是在英语的发展历史过程中逐步从英
语多义词中分离出来的,这类词汇需要一定
语境或上下文才能确定词义。
2
、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词汇
p>
法律英语词汇的另一个特征是经常使用曾经常用、
但现在已经很少使
用的古代英语和中
世纪英语的词语。
古旧词汇在现代英语中已经
很少使用,
但在法律性文件中却依然随处可见。
尽管在英美国家
要求法律语言
简明大众化
提倡法律人士在起草法律文件时应尽量避免使
用这些词语,但是为了使法律文
件句子练、严谨,更好的反映出法律文句正规、严肃、权威
等文体特征,
适当的使用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词汇是有必要的。
而且如果要将英语法律文本<
/p>
翻译为汉语话,
了解这些古代的词语对于理解法律语言的这个特征
是有帮助的。
古英语指的
是一直使用到公元
1100
年的英语,而中世纪英语是指在公元
1100
p>
年到
1500
年期间使用的
英语。而在这两个时期从拉丁语、法语和希腊语中借来的外来法律词语
70%<
/p>
仍沿用至今。
一些词
语在现代英语中,
尤其是在现代英语口语中已不再使用,
但在法
律文书,
或正式
的司法场合仍在使用。古词
ye
是
you
的复数
你们
,在普通英语中已经
不再使用了,但在
法庭开庭时仍沿用
here ye
静听
宣读、
审判
)
或用古词
oyez
静听
。
这里的
here ye
实际相
当于现代英语中的
listen
up!
古词
sayeth
等于现代英语
中的
say
,
在普通英语中早已不用
了,
但在法庭上仍然常用。如:
Futher affiant
sayeth not
相当于现代英语中的
The
affiant nothing
else to say
宣誓口供人没有任何要说的了
。使用古英语词语是法律英语词汇
的特点之一,
因为古英语词语可充分体现法律英语严谨的行文体例和风格。例如:
A
contract
shall
be
an
agreement
whereby the parties establish, change or terminate
their civil relationship.
(合同是当
事人之间设立、变更、中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这里,
p>
相当于
which
。如果我
们用后者代替前者,
尽管在内容上不会发生变化,
p>
但在文体风格上却大不相同,
法律英语的
严
谨特征便当然无存,因为
不符合法律英语文体的表达习惯。
p>
法律文本中使用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词语,有助于形成严肃、
庄重、正式、紧凑的文体
风格。试看一下一段合约:
Provided further that this
policy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herein
contained and to
any Memoranda endorsed
hereon and such Conditions and part of the Policy
and the observance
and performance by
the Insured of the times and terms therein
contained so far as they relate to
anything to be done by the Insured are
of the essence of this contract and shall be
conditions
precedent to any liability
on the part of the Insured under this Policy.
p>
上例合约条款选自一份现代的保险合同,
但其中
herein, hereon ,such
全是普通英文中废
弃的典型的古旧副词,而其他旧式用法还有
provided that
,subject to
等。
3
、拉丁语单词和短语
p>
法律英语词汇的第三个特点是经常使用拉丁语单词和短语。
拉丁语在
法律言中处于权威
性的地位。
在西方法律文明中,
法律格言往往是用拉丁文来表述的。
这不仅是因为古罗马法
< br>学家最早强调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Sententiae
iuris
)
,主张用简洁、精准的语言来陈述法
律规则(
Regulae
definitiones
)
,更因为拉丁文在西方历史上长期被视为
有教
养者的语言
,
曾经是欧洲人表述法律规
则和法律命题的
通用语言
。在
13
,
14
世纪教会统治的欧洲国家
拉丁语垄断了两个世纪的
语言
,之后拉丁语依然作为法律的书面语言被使用着。英语国家
的居民,尤其是从事法律研究的人,
把拉丁文视为高深学问的基
础。因此,
对学习法律的人
来说,
学拉
丁文就显得太有必要了。
很多拉丁语法律格言和用语反映了法律背后的价值规范,
有些涉及实体价值,
有些则涉及程序价值。
这
方面的例子有很多。
直接表达价值规范和道德
的例子有,
英语:
,意即
公益
;
英语:
,意即
违背善良风俗的
,在法律中
用来表示某事违背社会
道德福利。譬如我们说,
关于实施犯罪的
协议是
。
体现程序价值的拉丁
文格言的例子有,
英语:
,
意即一个人不应被强迫去做出对其不利的证词。
sequitur
legem
< br>英语:
follows the law
,意即衡平法跟随普通法,只有在普通法似乎忽视了某些重要因素和情形而
导致
影响到事情的正义时,
衡平法才会跟随普通法予以干涉。
但是原
告在意欲寻求衡平法的
帮助时,
必须自身是干净的,
如英语谚语所说
hands
,即
寻求衡平法救济的人,自己必须两手干净
。表达同样意思的英语谚语还有
dirty dog shall have no dinner here
。拉丁
词语具有言简意赅、约定俗成、表达更为标准的特
点。
例
1
p>
、
Omnis interpretation si fieri
potest ita fienda est in instrumentis , ut omnes
Contrarietates amoveantur
英译:
All
the
interpretations
of
instruments,
as
far
as
possible,
are
to
be
such
that
every
inconsistency is removed.
汉译:所有的解释,若是可能的话,必是通过消除文本中的矛
盾而实现的。
例
2. Nullum crimen majus est
inobedientia
英译:
No crime is greater than
disobedience.
汉译:没有哪种犯罪比不服从还严重。
例
3.
Modus et conventio vincunt legem
英译:
Custom and
agreement overrule law.
汉译:习惯与合意可以使法律无效。
例
4. Ignorantia
facti excusat--Ignorantia juris non excusat
英译:
Ignorance of fact excuses
--ignorance of the law does not excuse.
汉译: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
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
例
subtilitas in
jure reprobatur
,
et talis
certitudo certitudinem confundit
英译:
The law does
not allow of a captious and strained
intendment
,
for such nice
pretence of
certainty confounds true
and legal certainty.
中译:法律中不允许过度矫情和做作的表述,因为这种伪装的确定性会干扰真正
的法律确定性。
例
6. Veritas
nihil veretur nisi abscondi
英译:
Truth is
afraid of nothing but concealment.
汉译:真相无所惧,唯怕被隐瞒。
例
7.
Ut paena ad paucos
,
metus ad
omnes perveniat
英译:
That by punishing a
few
,
the fear of punishment
may affect all.
汉译:通过惩罚少数人,可以威慑所有人。
例
8.
Nullus commodum capere potest de injuria sua
propria
英译:
No man should benefit
from his own injustice.
p>
汉译:没有人应当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或,人不应当因自己的不义而获益。
例
9. Res inter alios acta
alteri nocere no debet
英译:
A transaction between two
parties shouldn't operate to the disadvantage of a
third party
not in their debt.
汉译:两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不得对利益无涉的第三方不利。
p>
通过对比上述拉丁语词语、
英语释义和汉语释义,
< br>我们很容易发现拉丁词很简短,
并且
这些拉丁词语的含义
在法律界沿用了若干个世纪,
其含义被界定得十分精确,
毫不含
糊,
这
是拉丁语词汇依然保留在法律英语中的主要原因。
4
、古法语及法律法语词语
p>
1066
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格兰,法语成为统治语言。在
p>
14
世纪,法语成为英国法
律的通用语言,
并一直作为法律语言使用至
15
世纪末期。现在尽管法语不再是
英国法律的
语言,
但是很多古法语和法律法语中的词语依次被保
留下来。
法律英语词汇中属法语词源的
词语数量还是相当大的,
而且这些词语已进入基本的英语法律词汇。
由于法语词汇形态和
发
音和英文词汇极其相似,一般人无法辨认法律英语中源自法语的词语。
p>
法律英语中保留的法律法语词语的主要原因是这些法语词语的法律意义比较专一,
所以
法律专业人员对它们情有独钟。
值得注意的是
,
如果将本章具有独特法律含义的常用词列表
和古法语词语列表
对照,我们会发现两张列表中有一部分词汇是重叠。如
(诉讼)
、
(转让)
、
子女
)
等,解
释这一现象的比较合理的推断是在英法两种语言中,这
些词的拼写是相同的,
含义也大致接近,
但是在法律法语中这些词的含义是单一的,
法律法
语在
14
、
15
世纪英国法律界是通用语言,因此法律英语最终选用并保留了这些词
的法律法
语含义,而这些词的法律含义又进入普通英语辞典。
5
、法律行话
p>
任何建立在独特知识和技能之上的行业或职业都会发展出一种独特的话语体系,
即所谓
行话
。
一方面行话确保了行业内部交流的精确和节省,
也是
增进行业内部成员之间的团结;
另一方面它又是外显的符号,
对
于外
行人
而言
,
这种符号足以激发他们对于这个行业的好
奇、尊重或畏惧一类
的感觉。法学家、律师、法官为了突出本行业的特点,常使用与众不同
的表达方式。
p>
使用法律术语和行话、
套话。
比如,
burden of proof
(
举证责任
)
,
cause of action
(案由)
,
letters
pate
nt
(专利证书)
,
negotiab
le
instrument
(流通票据)
,
reasonable
doubt
(合理的怀疑)
,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与有过失)
,等等。
p>
行话
与
术语
都是专业性词
语,但两者的规范程度不同。
术语
是规范性的专业用语,比行话更合适于书面文件。
术
语
可是对内
的,即从事同一行业的人有使用术语的倾向,如律师与律师讲话或法官同律师
交流可能使
用必要的法律术语;
也可以是对外的,
如对律师的客户和法律所
服务的对象,
即
普通民众,亦可使用法律术语。
行话
可以说是
专业性俚语
,它完全是对内的
,即同行的
语言,虽然有时并非故意将外行人排斥在外。
p>
使用法律行话的主要原因也是其含义的精确性。
某些词语在普通英语
中有多种意义,
但
是在法律行话中只有一个明确的含义,如
p>
care
指
应有的谨慎
,
指
诉讼纪录
指
失效的债权
等。
一般人说
,
而在法律语言中则用
法律行话的使
用避免了法律从业人员之间因为不确定某一词的具体含义而造成误解或曲解
。
6
、近义词重复使用
英美法规、法律文件(包括契约、
遗嘱、信托协议等)中经常有一个句子中出现几个近
义词并列的情况;
< br>在理解和翻译上造成棘手问题。
在原来只需要一个词表达之处,
< br>经常连用
几个近义词。
这也是法律英语词汇的重要特征之
一。
近义词的使用可以分为求异型近义词和
求同型近义词两种。
一、求异型近义词
这种类型的近义词着眼点在各近义词的意义差别部分。
例
1
:
In the course
of interpreting or constructing the
contract
,
...
该句中,
interpret
与
construct
两词都有解释的意思。但
interpret
侧重于依文件起草
背景来确定起草者真实意图的一种较自由的意图解释法,而
construct
p>
是指严格按字面意义
进行解释的文意解释法。
并列使用这一对近义词的目的是在其差别意处,
谋求表达两者相异
的意思部分。
翻译时就不能拘泥于现成的英汉词典所列的汉语意项,
而要使用能体现出差别
对立的合适的中文词,这才是真正信实的译文。能体现二
者差别的译文应为意图解释
(
interpret
)和文意解释
(
cons
truct
)
。
例
2
:
Any
Crown Servant...... solicits or accepts any
advantages shall be guilty of an offense
该句中的
solicit
与
accept
< br>情况亦同,
两字均有
接受
的意思,
其差别点在于
solicit
侧
重于招致和勾引
(别人的行贿)
,
而
accept <
/p>
侧重于接受本身,
所以能体现二者差别的译文应
< br>为
招引
与
接受
。
p>
求异型近义词在近义词中占主要地位,
法律家使用这些有细微差别的词是为表达在法律
上的不同意义,翻译时亦须传达原文想
要表达的词间差异,方为信实的佳译。
二、求同型近义词
p>
在法律语言中使用的近义词并不都是求异型的,
因为英美法律的特殊
历史背景,
在英美
法律语言中存在着一类很特殊的近义词类型,
即
求同型近义词
。与求异型近义词相比,求
同型词是少数,但对这一类近义词的理解却比求异型要复杂
,对译者的要求也更高。
例
3
:
......Any
such
advantages
as
is
mentioned
in
this
Ordinance
is
customary
in
any
profession, trade,
vocation or calling.
该句中有
profession/trade/vocation/calling
四个近义词,这四个近义词既有意义重叠的
部分,也有意义差异之处。
p>
按照
OED
的解释,
职业
是四词的共同义项:
Profession: Any
calling or occupation by which a person habitual1y
earns his living
Trade: Anything
practiced for a livelihood.
Calling: Ordinary occupation, means by
which livelihood is earned.
Vocation: One's ordinary occupation,
business or profession.
这四个词也有差别义项。
Profession
可特指神学界、法学界与医学界人士,有时亦指军
界人士
(
Applied spec. to the
three learned professions of divinity, law and
medicine, also to the
military
occupation
)
;
Trade
可特指商人与熟练的手艺人
(Usual1y
applied
to
a
mercantile
occupation and to a skilled
handicraft); Calling
与
Vocation
都曾有神职、神圣事业的意思,下
面这个句子就应从此意思上理解:
In
some
quarters,
the
missionary's
life
is
regarded
as
a
profession
rather than a vocation.
例
3
:
The seller
shall pay all the custom duties and tariffs for
export of the Equipment.
例句中的
custom duties and tariffs
也是
求同型近义词,所以两个词表达了同一个意思
--
关税。
这种类型的近义词乍一看确是令人十分费解,
因为这是英美法律语言中一个十分独特的
语言现象,
在
英美其他领域的专业语言中似都不存在,
而且在其他国家的法律语言里也没有
类似现象。它存在的原因只能从英国法的历史上去寻找。
7
、模糊词语
p>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
是指某些法律条文或法律表述在语义上不能确指
,
模糊是表达模糊
语义的语言,即内涵无定指,外延不确定的语
言。一般用于涉及法律事实的性质、范围、程
度、数量无法明确的情况下。如表示程度的
术语
:appropriate, take appropriate action
(
采取适
当的行动
)
< br>,怎样才是适当的行动
? reasonable time(
< br>合理的时间
)
什么时候才是合理时间呢
< br>?
这
种不能精确表达的词句,在人类的思维中经常起着重
要的作用。在法律英语中也经常出现,
如
:
,
less
than
,
not more th
an
等。这是否与准确性相矛盾呢
?
其
实这两者并不
矛盾。
之所以使用含义模糊的词汇或表达方式,是
为了让意思表达更充分、
完整,
给执行法
律留下足够的空间,
以进退自如。很显然,这里视当时的具体情况而定,法律文献无法
把每
一种可能都列举出来,
而且也没必要。
所以我们把法律英语中含义模糊的词汇或表达方式理
解成为了让意思更充分而
故意
使用的,
它完全不同于意思含混。
如下例
:Whoev
er conceals
,
destroys or unlawfully opens another
person's letter
,
thereby infringing upon the citizen's
right
to
freedom
of
correspondence
,
if
the
circumstances
are
serious
,
shall
be
sentenced
to